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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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厅《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宣贯(褚彬潜)

3、省厅《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宣贯(褚彬潜)

近几年交通建设工程不同工程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表
工程类型
桥梁工程 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 隧道工程 码头工程 临时工程
事故起数 事故起数 事故起数 事故起数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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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某月某 日,某桥梁施工企 业项目部在施工工 地水中区引桥B17B18号墩左幅进行 架桥机预制箱梁拼 装时,架桥机突然 发生断塌,致使正 在架桥机及所悬预 制箱梁上的10多名 施工人员掉落到桥 下滩涂上,其中2名 施工人员经抢救无 效死亡,另有9名施 工人员不同程度受 伤,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900余万元。
后风险监管向事前安全风险精细化管控转变
的尝试。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指导交通建设工程项
4
目有序、规范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为施
工安全风险管控打下良好基础。
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1〕47号) (第12页)
▪ 2、国家七部委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大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 3183号)。
某项目高速公路大桥施 工中架桥机坍塌(2死9
伤)事故

2010年某月某日,
某施工企业承建的某高速
公路某合同段一分包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几名操作
人员利用桥面间隙临时过
道,将一台机具设备从桥
面左幅移向右幅时,突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浙交〔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5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2日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墩高或净空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1000米及以上隧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浙交〔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和隐患。

建设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非法干预和干扰。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
5.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 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 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 号文);
6.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和规定; 7.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和要求; 8.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文件。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的有关内容
求,以便于潜在投标人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本次招标。需要注意的是,根 据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考核资 格条件 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联合体协议有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 专业资质
不作为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的资质进行考核。如:某工程需要公路工程总承包特 级或者公路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是全国公路工程通用的标准化文件,《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我省实际,对 相应的内容作了补充、细化和约定,而各项目由于地理环境、项目性质、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前 期要求等不同,每一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为了切合项目实际,便于管理和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合同纠纷,招标人在执行上述文件的同时,有必要对某些篇、章和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细 化或约定,形成由招标人编制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页脚内容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审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 陈利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副厅长(正厅长级)
副主任委员:耿洛佳 任忠 王月良 陈允法 孔德泉
委 员: 董 忠 蒋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纪检组长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副厅长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副厅级纪检员
1.《标准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内容纳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 招标人编制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 补充、细化或约定,除另有说明外,不得修改其中的正文。 3.发包人(招标人)、监理人、承包人(投标人)从招、投标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必须始 终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各自的行为。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浙交〔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交〔2019〕12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9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行分级监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办。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二)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三)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四)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五)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六)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除外)、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并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二)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三)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四)农村公路工程(含渡口工程);(五)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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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字号】浙交〔2015〕58

【适用区域】浙江省
【发布时间】2015-03-02【生效时间】2015-03-30【关键词】道路,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浙交〔2015〕5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2日附件: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墩高或净空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1000米及以上隧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

第四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建设
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整体施工安全风险条件,确定整个工程项目各风险评估对象的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是以项目总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施工合同段为单元,将总体施工安全风险中评估对象等级为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是以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梳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总体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事故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等情况分为低度
(Ⅰ级)、中度(Ⅱ级)、高度(Ш级)、极高(Ⅳ级)四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程度等级分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级。

第二章 评估论证
第八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统筹明确本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若参考《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可结合工程实际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评估指标体系,但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需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按照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纳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无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监督单位可不受理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依据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合同段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开展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需开展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而无合同段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报告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对于独立大桥或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处于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负责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均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二)评估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评估小组至少应由5名及以上评估工作人员组成,且至少3人应满足: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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