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基础知识七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以个体自由、平等和公平为基本原则,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合同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事务。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构成要素、立法程序、法律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法律的构成要素民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行为。
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实施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或集体。
法律主体之间的交往构成了民事关系的主体基础。
2. 法律客体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例如,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通过法律保护,法律客体的权益得以得到维护。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活动。
它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订立合同、遗嘱立约等;事实行为则是指未经宣告而直接、实际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报答、不当得利等。
二、立法程序民法的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倡议、法案审议、法律发布等环节。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指提出新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建议。
它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提出。
2. 法案审议立法机关对提出的法案进行审议和修改。
法案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审查,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听取意见,以保证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 法律发布通过审议后的法律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公布后,法律即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并需要公民和组织依法遵守。
三、法律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法律赋予了人们各种各样的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合同权利等。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二、法人 (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成立 需经法定程序,即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为法人成立。 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于设立时即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设立时起即取得 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证书之日起取得法 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需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 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与新设合并(A+B=C) 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联通 彭城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工程学院 (2)法人的分立: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A=B+C)与存续式分立(A=A+B) 东北高速=吉林高速+龙江交通 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一、引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
本文将对民法学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汇总整理,旨在系统梳理该学科的精华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的知识。
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民法学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学问,主要包括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制度、合同法、侵权责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2.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经历了法典时代、宪法时代和现代民法典时代的发展阶段。
现代民法学兴起于18世纪,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学、法国民法学和美国民法学等学派。
三、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也可能无效。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1.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内容民事权利一般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履行方式民事义务一般包括支付义务、交付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履行方式可以是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物履行等。
五、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要件、效力要件和合同的解释等。
2. 合同的种类和效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一般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河南省考研法学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特有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民法学中,人格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体现,对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1. 生命权:指个人对自己生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2. 身体权: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包括人体自由、人体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3. 健康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享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健康权。
4. 姓名权: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合法使用权,任何人都无权冒用他人的姓名。
5. 肖像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6. 名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名誉。
7. 荣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荣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荣誉。
8. 隐私权: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支配、处分和使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民法学中,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1. 所有权:指个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2. 用益物权:指个人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享有的权利,包括承租、承包、承销等方面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指将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担保物的权利。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的规则。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学民法知识点:
1. 民事主体:指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人和法人。
2. 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等,以及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义务。
3.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4.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 合同法: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6. 担保法:规定了债权人使用担保物保证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的种类、产生和终止等内容。
7. 继承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死后的继承顺序和继承权利等相关事项。
8. 执行法:指对债权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9.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0. 不当得利: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依法应该
归还给被损失方。
11.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执行等法律
程序。
以上知识点只是法学民法的一部分内容,而且这些概念也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来支撑。
要系统掌握法学民法知识,需要通过专业法律学习和研究。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专升本民法学必考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学必考知识点
1.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素
2.法律事实的基本概念及其证明
3.合同的基本概念、成立、效力及其变更、解除、终止
4.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赔偿方式
5.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返还原则
6.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获取、变动、限制、消灭
7.继承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继承顺序、继承效力、继承遗产的分割
8.债权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转让、担保、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9.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及其组织形式、股权、公司治理、合并与分立
10.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保护措施、侵权责任的承担
11.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及其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12.民事调解的基本概念及其方法、程序和效力
13.仲裁的基本概念及其程序、仲裁效力和司法救济
14.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法律的规定
15.其他与民法相关的必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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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基础知识7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指行为人至他人损害时,(法律预先)推定其有过错,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承担侵权责任。
该归责原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1、仍以“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决定性要素,即构成要件之一;2、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例举常见情形: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负有的举证责任越多,其面临的败诉风险就越大。
举证责任倒置,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只是改变了对“过错”这一要件的举证分配。
问:过错责任中,当事人需要证明四项内容:过错推定中,当事人需要证明三项内容;过错推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相同)A、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故意和过失,该要件由法律预先推定,无需原告举证)C、受害人受有损害后果;D、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产品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例如:啤酒瓶爆炸:消费者诉求生产者和销售在承担连带责任;餐饮业用酒精灯烧伤他人……“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案例介绍:苯丙酮尿症是由于体内苯丙氨酸代谢异常引起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三日内采集“足跟血”,一般不超过28天,越早越好。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事件”。
宁波动物园“老虎袭人时间”。
第七十八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重大过失减责、故意免责)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无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归责标准。
特点:1、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2、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3、加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非绝对责任;4、加害人不能以“主观没有过错”抗辩或免责,但可以以“法定免责事由”抗辩或免责;5、该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下才能使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所适用的侵权行为类型有:1、产品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特殊主体责任:监护人责任、用工类责任。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法定减免责事由)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相抵:A、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中;B、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中;C、也可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中。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中断”。
A、第三人是独立于“受害人”和“加害人(侵权行为人)”之外的;B、致害结果主要是由第三人造成的;C、特定情况下,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考虑其过错。
例如:某甲将乙推向马路,这时骑车人某丙将某乙撞伤;甲持刀追杀仇人丁,丁慌不择路被驾驶机动车的戊撞死;A将B打伤,由于医生怠于治疗,使B不治身亡。
注意区分: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目的:保护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不得先发制人或事后报酬);4、针对侵权行为人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不得以而为之);6、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质:牺牲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只有减责事由,没有免责事由;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立法背景:单位监护与非单位监护同等责任;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监护关系。
《民通意见》:由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有困难的,可责令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工责任、雇主责任(职务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特点:员工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派遣机构、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劳动;要派机构、劳动者之间:不产生劳动关系,提供劳动。
第二款:前半句的要派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后半句的派遣机构适用过错责任;二者具有赔偿顺位。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案由规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
例如:某银行雇佣个人A进行架设数据线,A不慎从二楼摔落……居民过节时,雇佣个人擦玻璃……或事先约定不负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纠纷:“场所责任”、“组织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案例:楼梯台阶致害、玻璃致害……国外的“香蕉皮理论”。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前述:法定减免责事由。
例如:储户在银行大厅被抢,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某饭馆内贴有“自行保管财务、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消费者的财务在该饭馆被小偷偷走,饭馆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校事故责任:教学活动中、校外活动中、设施致害,实质: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未成年在校伤害其他学生: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教育机构代替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责任主体仍然是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8、39条:采用“按行为能力区别”规定教育机构责任的模式。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如:机动车在校内致学生伤害……补充责任:在过错限度内,补充赔偿不足的份额,甚至是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