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民法做题技巧

民法做题技巧
民法做题技巧如下:
1. 理解题意:首先需要理解题目所描述的情境,明确题目要求,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2. 分析考点:确定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将其与民法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3. 案例分析:在民法试题中,许多题目是以案例的形式呈现的。
在分析案例时,需要仔细阅读案例,了解其中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结合民法理论进行分析。
4. 归纳答案:在分析完题目后,需要将答案进行归纳总结。
在归纳答案时,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并注意逻辑性和条理性。
5. 注意细节:在做题时,需要注意题目中的细节,如关键词、时间、地点等,这些细节可能会影响答案的正确性。
6. 多做练习:通过多做练习,可以熟悉民法的知识点和考试形式,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技巧。
以上是民法做题的一些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学习民法学

一、什么是民法?学习民法学课程首先就应当明确什么是民法,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在马克思著作中称为市民社会。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在马克思著作中称为政治国家。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属于公法。
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中国民法典正在起草之中。
我国《民法通则》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
二、民法的任务是什么?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
商品交换的实现,必然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力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
商品关系的本质要求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者三位一体的制度。
从历史上看不同国家反映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需要的民法尽管在体系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差别,但都以调整商品关系的三大制度为基本内容,都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
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具体而言民法的基本任务是: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学》学习中的常见问题:心得体会与经验分享

《民法学》学习中的常见问题:心得体会与经验分享《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学科,是学生们必须要学习的课程之一。
但是,对于很多学生来说,学习《民法学》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今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学习经验和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法学》的学习目的在开始学习《民法学》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这门课程的学习目的。
《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旨在通过对我国民法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具备民法基本知识、法律语言和思维方式,进而为学习其他法律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民法学》学习中的常见问题1. 阅读材料过多、难以理解《民法学》作为一门繁琐的法律学科,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学术论文等阅读材料,数量和难度都相当大,对初学者来说非常困难。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在课程开始前就要做好阅读材料的预习工作,根据课程大纲选择主要的内容进行阅读,加深对课程的理解。
同时,可以利用辅导材料、学习笔记等资源辅助学习。
2. 学习内容干燥无味,难以启发思考《民法学》的学习内容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比较枯燥,其中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让人难以驾驭。
但是,我们需要从法律的形式中逐渐领悟法律的本质,了解法律体系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逻辑。
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在案例分析上反复练习,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思考和掌握。
3. 考试形式多样,难以应对《民法学》的考试形式多样,既有选择题,也有问答题和论述题等,而且题目难度和深度都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考试复习阶段需要注重对各种题型的熟悉和掌握,理论知识储备要够扎实,考前一定要进行模拟考试和练习。
三、学习经验分享1. 准确把握核心概念在学习《民法学》过程中,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核心概念,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这些概念是学习和掌握民法知识的基础,也是后续拓展和应用的关键。
2. 注重练习和思考《民法学》学习需要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结合,更需要通过练习和思考来深入理解和掌握。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教学方法方面,民法学的教学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法学的教学不仅要讲解相关理论知识,还要结合具体实践案例,让学生通过实例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实际应用。
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注重学生参与。
在民法学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促进学生的思考和交流。
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知识点,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
再次,注重案例分析。
在民法学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
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民法学的实际应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最后,注重实践教学。
民法学的教学应该与实际生活相结合,通过实践教学来加深学生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教师可以安排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民法知识。
综上所述,民法学的教学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等方面,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学生的民法学习效果和实际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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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学习经验

《民法学》学习经验对我来说,《民法》是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中最重要、最复杂、最难过的一门。
常言道:得民法者得天下。
在学习上,对此,我深有感触。
在三年前的自学考试中,《民法通则》考了87分,我的学习经验就是:在复习中,掌握学习方法,想尽一切办法把厚厚的一本《民法通则》教材学薄。
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民法通则》更需如此。
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
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
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
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
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
这就是所谓的“点”。
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
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
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
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
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
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
在记忆的时候,还要对知识点进行记忆前的理解,理解是记忆的基础。
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死记硬背。
法学大一学习计划

法学大一学习计划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专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作为一名法学大一新生,要想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领域脱颖而出,就需要有一份科学的学习计划。
下面我将分享我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计划,希望能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一、理论课的学习1. 司法理论司法理论是我国法学专业的基本课程,通过学习司法理论,可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对法学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
我将在每周末抽出时间,认真学习司法理论,同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实际操作。
2.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学习法律哲学可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对法律学习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将在课下通过阅读相关书籍、论文和参与讨论,加深对于法律哲学的理解。
3. 宪法学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宪法学可以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我将在每周末安排一定的时间,认真学习宪法学知识,同时加强和课程老师的沟通和交流。
4. 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学习民法学可以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我将结合实际案例,每周对相关民法学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同时加强思维实践,提高自己的解决问题能力。
二、实践课的学习1. 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实地调研等,这些实践课程是法学专业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将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模拟法庭活动,结合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实地调研,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2. 寒暑假利用时间实习参与。
选择政府法律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积极参与实习,通过实际工作了解法律的实践应用,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同时,加强对法律行业的了解和认识。
三、课外拓展1. 参加法学社团和实践组织,结识更多的法学同学和法律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社团和组织的活动,了解法学行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2. 多参加一些法学讲座、研讨会等活动,积极与学长学姐交流,了解他们的学习经验和就业情况,积累实际的经验和宝贵的经验。
3. 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多阅读法学方面的专业书籍和期刊,了解国内外法学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动态,提高自己的学术素养和综合能力。
学习民法学地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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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着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着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着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
因此,学习民法首先强调记忆。
但民法概念有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但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特别是初学者,一定延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再就是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方法的基础上,要强调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
在这样的运用中,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可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
中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根据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
?第三条【调整范围】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条【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诚信原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八条【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
因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权利滥用,是指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法律适用】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
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为限。
?第十条【本法的效力】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第十一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三条【出生时间】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登记为准。
但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与医院出生证明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胎儿利益保护】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十五条【同时遇难的死亡推定】二人以上同时遇难,其死亡先后无法证明时,相互无继承关系的,推定为同时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适用本法继承编的规定。
?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其他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和痴呆症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症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症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其他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和撤销】宣告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症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依司法程序进行。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以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另行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宣告申请的,或者本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撤销宣告的申请的,为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规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期间和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但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的除外。
本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的,为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前款规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宣告失踪的期间的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最后离开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其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四条【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失踪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失踪不受前款所列人员的顺序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同时,应当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的其他亲属担任。
无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担任代管人。
第二十六条【财产代管人的权限】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对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收益,并有权对财产实施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
但财产代管人在行使财产代管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利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的,准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被撤销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停止一切管理活动,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及财务账目。
?第二十九条【恶意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利害关系人明知本人并未失踪,基于恶意而致本人被宣告失踪的,应当对由此导致本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宣告死亡?第三十条【宣告死亡的期间】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下落不明期间的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最后离开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危险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人宣告死亡的期间】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根据现实情况确认其绝无生存可能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本法第30条第(二)项规定的期间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死亡宣告申请】宣告死亡应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前款所列人员的顺序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检察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死亡宣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