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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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执行。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和要求,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管是一种重要的过渡形式,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的指导,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注意总结和发现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化和推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管原则第三章代管责任第四章代管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推动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和同网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制订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

第二条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对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

第二章代管原则第三条坚持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代管后县供电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产权归属关系、财税体制、核算方式、趸售方式、工资来源渠道、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

第四条农村电网要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第五条在代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副业分开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章代管责任第六条省电力公司要充分发挥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重点解决好趸售县供电企业普遍存在的农村电网薄弱、管理落后、人员增长较快等问题。

切实提高县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实行企业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7•【文号】发改能源[2005]1149号•【施行日期】2005.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电网是农村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

1998年以来,利用国债资金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

经我委稽察办组织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检查了解,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改和解决,除少数项目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外,大部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为了圆满完成全国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创造条件,现将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问题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省(区、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01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委稽察整改通知要求,在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将全省(区、市)验收情况以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文件上报我委。

我委将对各省(区、市)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下发验收意见。

二、由于各省(区、市)经济和社会状况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电网基础不同、农网改造投资规模不同,这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完成后,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的现状和覆盖面也不同,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农网改造覆盖面明显偏低,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已不能完全适应用电增长的需要,个别地方城乡用电同价矛盾较突出。

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

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

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5-4【大中小】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文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发布日期:1999-5-4执行日期:1999-5-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电管站改革是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各级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务必按期完成。

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加快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乡(镇)电管站的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国务院文件精神为指针,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以实现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和开拓农村电力市场为目标,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减少农村供电中间环节,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二、供电营业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1、机构设置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

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置。

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所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XX县(市)供电公司XX供电营业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2.24•【文号】国办发[1998]146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1998年11月27日)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对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等政策,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形成了多家办电的格局。

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电力供需已基本平衡。

为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电价,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应积极推进电厂、电网分开(简称厂网分开)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电厂之间的平等竞争。

为此,选择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直辖市)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

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发电市场运行和监督的规则,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方针,深化省级电力公司的改革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要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坚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费用,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

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国务院: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部门,对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网同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一、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

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县级政府。

三是乡镇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重要原因。

我国农电发展政策回顾

我国农电发展政策回顾

我国农电发展政策回顾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罗国亮一、农电发展的历程在我国,农电的概念与国际上的理解不尽相同。

我国通常是按照行政划分,县级以下的电力供应和消费划分为农电,而在国际上,农电一般指农村电气化,它与电力普遍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等紧密相关,目的是提高农村电气化率,实现电力普遍服务。

我国农电发展经历了由小到大、由慢到快、由落后到先进、由城乡分割初步走向城乡统筹的过程,其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8):农电发展奠定基础建国初,农电主要是利用当地能源,群众自办小型水电站,用于照明、农产品的、灌溉和排水和农副产品简单加工。

这一时期农电事业归属地方管理,分散经营,没有农电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

1958年,农业部召开全国农村水电会议,提出提倡一个省先抓5个县和100个公社的农村初步电气化建设设想,以点带面,不断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近十年,农电的投资主要由地方筹集。

1960年,党的八届八中全会提出了“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国民经济发展方针,兴建电力排灌站,解决农业用电问题。

1963年,中央批准当时的水利电力部设立农村电气化局,国家电网的供电开始由大城市郊区延伸到商品粮基地,农村供电以商品粮棉基地为重点,以排灌用电为中心,以电网供电为主力,电网和农村小型电站(主要是小型水电站)发展并举。

1978年,全国农村用电量达到了510亿千瓦时,占全国总用电量的40%。

第二阶段(1979-1987):农电发展走上正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走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轨道,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日益重要。

中央政府发展方针重点集中在更系统地实行农村电气化县。

1983年,国务院批准了前水电部组织的100个农村电气化县的建立,开始增加中央政府的支持。

在城镇级和村级成立了电力管理机构。

省级电网成功地由电气化县扩展到农村的城镇和乡村。

在这一阶段的末期,农村地区人均年用电量达到了30千瓦时,占整个用电量的3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15•【字号】黑政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9)14号1999年2月15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3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任务。

原则上每个县(市)只设一个供电公司,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市级管电机构和供电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由县(市)经贸委(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县(市)供电公司要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二、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公司所属的供电所。

一个乡(镇)只设一个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公司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用5年时间实现农村其它用电与城市同价。

要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

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四、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

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公司的合同管理。

五、农村用电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县级供电公司要直接抄表到户。

各类标准通知格式范文

各类标准通知格式范文

标准通知格式范文发布性通知关于印发《××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已签订,为确保责任书所明确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贯彻落实,省公司制定了《××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单位党委,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印章)××年×月×日指示性通知关于依法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各市供电局、××供电公司:长期以来,大量拖欠电费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通过全省供电企业的努力,拖欠电费总额有所下降,但电费回收的被动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扭转。

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大型企业拖欠的巨额旧电费越来越困难,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依法收取电费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因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电费拖欠防范措施和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清欠电费,加大依法回收电费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为此,省公司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1、要进一步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重视电费支付条款的签订,明确电价标准、电费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和追究用电单位违约责任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代位求偿、撤销、不安抗辩、预期违约和赔偿制度,为依法收取和支付电费创造环境和氛围,维护供电企业的根本利益。

2、对于有大量旧电费的用户,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以资产抵押的形式与债务人企业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并进入财产抵押程序,以尽量减少电费的损失。

3、有必要通过民事诉讼监督程序,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收回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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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
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发[1999]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9.01.04
【实施日期】1999.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
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
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

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

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见。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
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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