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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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2024年成都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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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1⽇起,⽣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四川省的⽣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即将合并啦!这是什么意思呢?和店铺⼩编⼀起了解⼀下!说得通俗易懂些: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职⼯⽣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作的通知》⽇前下发,其中明确了:从2022年7⽉1⽇起,参保缴费时间启动,⽣育保险将与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合并运⾏、征缴管理⼀致、监督管理统⼀、经办服务⼀体化。

⼀、⽣育保险参保范围参加省本级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

⽆雇主的个体⼯商户、⾮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员、领取失业⾦的⼈员不参加⽣育保险。

⼆、⽣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例缴费基数按照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

⽤⼈单位⽣育保险缴费⽐例为0.4%,按照⽤⼈单位参加⽣育保险和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缴纳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三、⽣育保险待遇范围⽣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两部分,⽣育保险待遇所需资⾦从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付。

四、⽣育医疗费⽀付范围、政策及⽀付渠道⽣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医疗费⽤。

(1)职⼯在定点医疗机构⽣育住院,发⽣符合基本医疗(⽣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付90%。

(2)职⼯⽣育或施⾏计划⽣育⼿术后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付。

(3)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计划⽣育⼿术、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实⾏定额⽀付。

定额⽀付标准可参照川医保规〔2019〕2号⽂件确定的结算标准执⾏,并可适时动态调整。

定额⽀付项⽬及⽀付标准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在经办管理细则中明确。

生育保险政策内附内江政策及生育疑问解答

生育保险政策内附内江政策及生育疑问解答

是这样的,要享受生育相关报销,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部分地区略有出入);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如果已经辞职,就无法享受生育险,即使此前缴纳了多年的生育保险费。

切记:检查和生产必须到参保地,指定医疗机构.另外,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③晚育假增加15天;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①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男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泸州市【字体:】内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生育下一代事关每一位准爸爸准妈妈的切身利益,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到生育保险方面的问题。

由于生育保险办法只是作了普遍性的规定,对于其具体实施得参照个地的实施条例。

今天为大家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假期、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家一般规定1、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①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④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2)生育津贴:①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②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 (天)×护理假天数【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022四川成都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标准

2022四川成都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标准

2022四川成都⽣育津贴和产假⼯资标准成都⽣育津贴和产假⼯资标准与我们⽇常的⼯作或⽣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内容和⼤家分享,欢迎⼤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育津贴和产假⼯资标准⼯资是劳动报酬,⼥职⼯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和《成都市⽣育保险办法》规定,⼥职⼯产假期间,停发⼯资,改发⽣育津贴:1、参加了⽣育保险的,劳动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由⽣育保险经济⽀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付。

⽣育津贴低于⼥职⼯⽣育期⼯资的,由所在单位补⾜差额;⾼于本⼈⼯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计划⽣育法规规定延迟产假期间,由⽤⼈单位按照产假前正常出勤⼯资标准⽀付。

2、没有参加⽣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资标准⽀付。

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 ⼥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职⼯⽣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

成都市⼈民政府《成都市⽣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育保险的单位和⼈员按规定不间断、⾜额缴纳⽣育保险费满12个⽉后,符合《四川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关规定⽣育、施⾏计划⽣育⼿术的⼥职⼯,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育保险待遇。

(⼀)⽣育津贴:以企业上⼀年度企业职⼯平均⼯资总额除以365⽇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育津贴:1.妊娠满7个⽉⽣产或流产的乘以98⽇;2.妊娠满3个⽉不满7个⽉⽣产或流产的乘以42⽇;3.妊娠不满3个⽉流产的乘以14⽇;4.剖宫产增加15⽇;5.多胞胎的每多⽣产⼀个婴⼉增加15⽇。

(⼆)⽣育医疗费包括⼥职⼯因怀孕、⽣育发⽣的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篇(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标题】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容分类】生育保险【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50101【发文号】劳部发〔199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天津财税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天津财税信息网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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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医疗保险处】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

统一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一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协议医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医院等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实行定额结算。

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定额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条规定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暂时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及当地有关政策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时,需要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病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3/11/3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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