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江苏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提供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障。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首先,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涵盖了孕期、分娩和产后的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孕期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等。
在孕期,孕妇可以享受孕期产前检查的报销,这包括产前检查所需的各项化验、B超、胎心监护等费用。
在分娩过程中,产妇的分娩医疗费用也可以得到报销,包括分娩过程中的医疗用品、药品、医疗操作费等。
对于新生儿来说,出生后的医疗费用也在报销范围之内,包括新生儿的产后检查、疫苗接种等费用。
此外,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得到报销,这包括产后恢复期内的身体恢复治疗、产后护理等费用。
其次,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根据不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报销比例在70%至90%之间,其中一些特殊的医疗项目可能会有更高的报销比例。
对于孕期产前检查来说,一般情况下报销比例在80%左右;对于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90%左右;对于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在80%左右;对于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70%左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报销比例并非固定不变的,可能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
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一是在当地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生育;三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销申请。
对于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材料准备,需要前往当地社会保险局进行咨询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综上所述,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涵盖了孕期、分娩和产后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根据不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报销比例在70%至90%之间。
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但需要注意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和报销流程的要求。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一、规定背景
为了保障江苏省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二、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劳动或者与之相当的收入来源的职工。
三、保险内容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其配偶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依法享受的一定补贴。
职工在怀孕期间及分娩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并且在缴纳生育保险期间内,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2. 产前检查费用
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权利享受一次包括医疗检查、辅助检查和特殊检查在内的产前检查,并且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费用范畴内。
3. 分娩费用
职工在分娩时,将分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费用范畴内,其具体金额由江苏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4.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
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停工休息,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他们有权利在停工留薪期间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
四、缴纳方式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工资总额的2%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同时雇用单位也需要负担相应的缴费责任。
同时,职工可以选择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以便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
五、结语
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江苏省的职工将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让他们更加放心地面对生育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

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
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
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
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生育险报销标准

江苏生育险报销标准江苏省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补贴。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权益和福利,因此了解江苏生育险的报销标准对于参保人员至关重要。
首先,江苏生育险对于住院生育的费用报销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在江苏省范围内,参保的孕妇在进行分娩时,符合条件的产妇可以享受住院生育费用的报销。
具体来说,参保的产妇可以享受住院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恢复等各项费用。
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根据具体的医疗费用和医院等级而有所不同。
其次,江苏生育险也对于门诊生育的费用报销标准有明确规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妇,江苏生育险也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门诊生育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产后恢复、婴儿护理等费用。
门诊生育费用的报销标准相对住院生育来说会有所不同,但同样可以为产妇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此外,江苏生育险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报销做了规定。
比如对于因生育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江苏生育险也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同时,对于因生育意外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江苏生育险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总的来说,江苏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福利,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补贴。
参保人员在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待遇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和报销,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生育保险的了解,做到知法懂规,合法维权,共同维护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获取关于江苏生育险的详细报销标准和流程。
同时,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来获取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只有充分了解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生育保险的权益和福利,确保自己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和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江苏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福利,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补贴。
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资助。
扬州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就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扬州市生育保险对于产前检查的报销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孕妇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多次产前检查,而这些产前检查的费用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具体而言,扬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孕妇进行的产前检查费用的50%,而报销的费用上限为500元。
其次,对于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扬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分娩医疗费用的70%,而报销的费用上限为8000元。
这些费用包括分娩时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护理费用等。
此外,扬州市生育保险还对于产后恢复期的护理费用进行了规定。
产后恢复期内,孕妇需要进行一定的康复护理,这部分费用也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具体而言,扬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产后恢复期的护理费用的50%,报销的费用上限为1000元。
最后,对于新生儿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扬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新生儿的医疗费用的70%,报销的费用上限为3000元。
这些费用包括新生儿的出生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护理费用等。
总的来说,扬州市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产后恢复期护理费用以及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这些规定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了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资助,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希望广大孕妇和家庭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扬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政策,获得应有的保障和帮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相关知识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相关知识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如何结算?《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4、如何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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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来源: 本站加入时间:[ 2008-4-14]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职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
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向当地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十七条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办机构查询。
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