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实施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人口发展情况,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形式,对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与公民权益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四条生育政策目标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育政策内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生育服务第六条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生育健康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生育保险制度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生育权益保障第八条生育权益保障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生育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生育假期待遇职工依法享受生育假期待遇,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并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条生育就业保障国家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就业权益,禁止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生育政策的责任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侵害生育权益的责任侵害公民生育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上是关于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2020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2020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2020】女职工参加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满6个月,孩子出生后12个月内,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男职工参保满12个月,孩子出生后12个月内,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其中产前检查限额1000元。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停保或断保后,3个月内办结续保手续的,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的续保人员,不予补录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由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 5月 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日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合并运行。
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安徽省职工开始关注自身和家庭的生育保险。
为了维护和促进职工生育,保护参保职工生育权益,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了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参保资格、参保条件、保险待遇、缴费责任、保险期间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二、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暂行规定规定,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2.在安徽省内有固定工作地点的职工;3.在安徽省居住并工作的外籍职工。
三、参保资格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资格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2.在安徽省内有固定工作地点的职工;3.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职工,且与被保险人登记的配偶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4.在安徽省居住并工作的外籍职工;5.具备法定赡养责任的职工。
四、参保条件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为:1.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参保资格;2.职工必须在安徽省内工作;3.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4.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作证明等。
五、保险待遇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获得的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方面:1.生育补贴:按照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3000元的生育补贴,生育二个孩子可获得6000元的生育补贴;2.医疗费用补偿:在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补偿。
3.产前检查费用补偿: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补偿。
4.生育福利:在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护理补贴、生活补贴、母亲护理补贴等。
生育保险政策2020

生育保险政策2020【生育保险政策2020】一、2020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四、2020年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2020年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
六、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及医疗费待遇。
1)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产假期间由医保局按本人生育或流产当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2)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医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
3) 正常产900元4) 难产1200元5) 剖宫产2500元6)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七、2020年生育保险产假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包括:顺产为98天,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增加15天,怀孕满16周流产的增加42天,引产按照流产怀孕周数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日期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为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为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为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为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为14天。
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

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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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
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
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
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
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
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
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
取管理费。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
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
剩余部分留给企业,
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
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
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
术费800元)。
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
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
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
合理的经济补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生育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
究其刑事责任。
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
比较窄。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
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
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
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
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也就
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
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
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
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
顺利地度过生育期。
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
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
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
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
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
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
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
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
中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另外,在中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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