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借名买房,房屋到底是谁的
借名买房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价的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通过借名的方式购买房产。
借名买房,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签订协议,名义产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实际出资人享有房产的权益。
然而,借名买房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对借名买房的效力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借名买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签订协议,名义产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实际出资人享有房产的权益。
2. 特点(1)名义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并非同一人;(2)名义产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3)房产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4)实际出资人享有房产的权益。
三、借名买房的效力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义务人之间因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
”根据此规定,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因房产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此规定,借名买房合同若存在上述情形,则合同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或者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债权人接受货币后,未将所抵债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货币归还债务人,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所抵债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货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此规定,借名买房中,若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房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约定以名义产权人的名义购买房产,实际出资人享有房产权益的,当事人请求确认房产权益归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名购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借名购房,即一方(借名人)以另一方(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借名购房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借名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借名购房的法律后果,以供读者参考。
二、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1. 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名购房中,出名人作为房屋登记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借名人虽未在房屋登记上体现,但其与出名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关系。
在此关系中,出名人承担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借名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2. 出名人与房屋登记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名人作为房屋登记人,与房屋登记机关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出名人需按照房屋登记机关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借名人、出名人与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借名购房过程中,借名人与出名人共同参与房屋买卖,与房屋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借名人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借名购房的法律后果1. 房屋所有权争议借名购房后,若借名人、出名人之间产生纠纷,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争议。
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出名人,但实际出资人为借名人。
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但实际出资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若借名人、出名人之间无法协商解决,可能引发诉讼。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名购房过程中,借名人与出名人共同参与房屋买卖,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借名购房的相关事宜,可能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如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
3. 信贷风险借名购房中,出名人作为房屋登记人,可能面临信贷风险。
若借名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出名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税收问题借名购房可能涉及税收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借名人可能通过虚报房屋交易价格、虚假申报等方式规避税收。
一旦被查处,借名人、出名人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5. 房屋登记手续问题借名购房过程中,若借名人、出名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可能导致房屋登记手续不完整。
论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

论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借名买房是指利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使得房产所有权归于实际购买者,而非名义购买者。
在中国的房地产交易中,借名买房一直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方式被广泛应用。
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一直备受争议,国家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展开讨论,探讨其法律意义和影响。
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在法律上是存在明确规定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利用他人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利由实际取得人享有。
”这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借名买房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当归于实际购买者。
也就是说,无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实际上享有房产权利的都是实际购房者,这一规定保护了实际购房者的权益,使得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法律保障。
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对于房产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在房地产市场上,因为种种原因,购房者选择借名购房时,借名者通常是信任的朋友或亲戚。
随着时光的推移,诸如借名者自身的变故或者信任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而根据法律规定,实际购房者才是享有房产权益的主体,这样就能够避免潜在的风险,并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支持。
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也涉及到一些实际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中,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比如购房者信用状况或者税费等方面的考量,借名买房是一种常见且合法的方式。
如果购房者没有充分考虑到房产所有权的问题,可能导致未来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在进行借名买房交易时,购房者应当对房产所有权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是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实际购房者享有房产权益。
借名买房在房地产交易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购房者应当在进行这种交易时,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仔细考虑后果,并且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未来在房地产交易中能够更加规范和合法,为购房者提供更为清晰和稳定的法律支持。
借名买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价的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开始寻求借名买房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
所谓借名买房,即实际购房人(借名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而借用他人(出名人)的名义进行购房。
然而,借名买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存在诸多风险。
本文将就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的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2. 出名人:名义上购买房屋的人,实际并不出资。
3. 房屋产权登记人: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可能是借名人或出名人。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3. 《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1. 出名人反悔出名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反悔,要求收回房屋。
此时,借名人可能面临失去房屋的风险。
2. 债务风险出名人可能因为个人债务或其他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从而影响到借名人的权益。
3. 合同效力问题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借名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4. 婚姻家庭纠纷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借名买房可能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四、借名买房的注意事项1. 签订书面合同借名买房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资比例、房屋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
2. 明确产权归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借名人所有,并在购房合同、产权登记等文件中注明实际出资人。
论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

论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行业也逐渐火热起来,房价逐渐攀升,许多人为了能够拥有一处自己的房产,便采取了借名买房的方式。
借名买房是指购房者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借此达到购房的目的。
对于借名买房行为所涉及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却引发了许多争议和疑问。
本文将通过全面的角度探讨和研究借名买房行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希望能够为相关人群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我们来看看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借名买房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无偿借条、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借名买房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物权法》也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和条件。
从法律上来说,借名买房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引发纠纷。
我们需要明确借名买房行为所涉及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借名买房行为中,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的购买者享有房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甚至是处置权。
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就显得复杂和模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所有权归属于登记在产权证书上的持有人,借名买房行为中,房产的所有权并非直接属于实际购买者,而是属于登记人。
这也意味着,借名买房行为中,实际购买者可能面临着产权不稳定、处置难题等问题。
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借名买房行为的风险和隐患。
借名买房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利益纠纷。
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购买者在房产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出现纠纷,维权难度大大增加。
登记人占有房产所有权,而实际购买者只是通过借名买房行为获得了房产的使用权,一旦产生了财产纠纷,实际购买者将面临着处境尴尬。
借名买房行为中存在着法律风险,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实际购买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借名买房行为并不可取,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隐患。
借他人名义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借他⼈名义买房房⼦归谁所有在有的时候,如果⾃⼰已经拥有了多套房,⽽且被限购这种情况的话,⾃⼰可以借⽤他⼈的名义再购买房⼦,这种很⼤部分都是炒房团的⼿段,那么借他的名义买的房⼦归谁所有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借他⼈名义买房房⼦归谁所有1、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借⽤他⼈名义购房,并以他⼈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为。
房屋的实际出资⼈为事实购房⼈或者真正购房⼈,被借名之⼈为登记购房⼈。
2、实际出资⼈为何以他⼈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呢,⼀般是出于以下原因:(1)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定的资格,事实购房⼈没有资格购买,⽽登记购房⼈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
⽐如,有些⼈不具备购买经济适⽤房的条件⼜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名义买房。
(2)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的,债务⼈有权要求债务⼈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
有些债务⼈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般是亲⼈)名下,给债务⼈和法院以⾃⼰⽆财产的假象。
(3)贪图便宜享受优惠:⽐如,只有具有城镇户⼝的在岗职⼯,才能享受住房公积⾦贷款。
购房⼈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的名义办理公积⾦贷款。
(4)简便⼿续,减少税费:⽐如,⽗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的名义购买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1)登记购房⼈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死亡,其继承⼈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2)第三⼈对登记购房⼈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的⾏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进⾏约定时,事实购房⼈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但登记购房⼈的配偶往往以《民法典》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被登记购房⼈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
1、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为,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是当事⼈⾃愿签署,奉⾏合同⾃由的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
借名购房法律效力(2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购房需求日益增长,但房价的持续上涨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
在这种背景下,借名购房作为一种变通方式应运而生。
借名购房,即他人以其名义购买房屋,而实际购房人享受房屋权益的行为。
然而,借名购房在法律效力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借名购房的定义、法律效力、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借名购房的定义借名购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房,而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实际购房人享受房屋权益的一种购房方式。
借名购房通常涉及以下主体:1. 借名人:实际购房人,但以他人名义购房;2. 出名人:名义购房人,即以自己名义购房的人;3. 房屋:借名人实际购房的房屋。
二、借名购房的法律效力1. 物权效力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借名购房中,借名人是否享有物权,取决于以下因素:(1)借名人是否实际支付了购房款项:如果借名人实际支付了购房款项,则借名人享有物权。
(2)借名人是否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如果借名人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则借名人享有物权。
(3)借名人是否实际占有房屋:如果借名人实际占有房屋,则借名人享有物权。
2. 债权效力债权是指债权人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
在借名购房中,借名人是否享有债权,取决于以下因素:(1)借名人是否与出名人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如果借名人未与出名人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则借名人不享有债权。
(2)借名购房协议的内容:如果借名购房协议明确了借名人的债权,则借名人享有债权。
3. 继承效力在借名购房中,借名人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以下因素:(1)借名人是否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如果借名人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则借名人不享有继承权。
(2)借名人是否与出名人有亲属关系:如果借名人与出名人有亲属关系,则借名人可能享有继承权。
三、借名购房的风险防范1. 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借名人应与出名人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购房款项、房屋权属、违约责任等。
法院借名买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房产作为投资或居住。
然而,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可能无法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因此出现了借名买房的现象。
借名买房,即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而实际出资人并非该房产的登记权利人。
对于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院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借名买房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定义借名买房,是指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而实际出资人并非该房产的登记权利人。
在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被称为“借名人”,而以自己名义购买房产的人被称为“名义人”。
2. 法律关系借名买房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借名人将购房款借给名义人,名义人用借名人的资金购买房产。
(2)名义人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义人与房产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关系,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产。
(3)借名人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借名人与房产开发商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借名人有权要求房产开发商将房产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三、法院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房屋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该条规定,借名买房的房产需要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实际操作中,借名人需要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将房产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2.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名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购房款的偿还义务,应当向借名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借名人以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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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借名买房,房屋到底是谁的作者:司伟,最高人民法院导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对其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
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既然如此,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
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就是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其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存在的可能性或制度根源在于,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认定上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这就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权属状态并不总是会与真实物权状态相一致。
(一)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与权属争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就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而言,该条规定体现的精神是,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事项与真实情况保持一致。
这主要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作为一种权利推定,本质上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
也就是说,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一种证明责任或举证负担的规范,与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直接相关。
因此,诉讼中,若当事人就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则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人首先被推定为真实物权人,对此无需再行举证证明。
但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事实,登记表彰的物权状态并不总与真实物权状态相一致,故在民事诉讼中允许对此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其能够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推翻登记簿记载所证明的物权状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不动产物权的权属。
(二)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之区分与房屋权属确认对于借名购买的房屋,在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是否借名人实际上应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从而应当据此确认借名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问题上,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房款支付、房贷的偿还、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及所有权归属的约定等证据,能够证明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则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是借名人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被借名人虽然根据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被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作出的权属登记因此而不具有原因行为的基础,从而导致最终形成的登记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此时,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将因有证据证明权属的真实状态而遭到否定,从而应回归真实权利状态,故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应予支持。
这种观点可称为“物权说”。
有观点在基本认同“物权说”结论的基础上,对于“物权说”的论证过程提出了不同看法。
该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其本质是当事人之间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当事人之间借名购买房屋构成虚伪表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行为则构成隐藏行为。
而虚伪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效,故据此作出的权属登记因此而丧失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从而不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至于被隐藏的行为实为借名人买房,其是否有效,则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以认定,如不存在无效情形,则借名人确认物权的请求应当被支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借名买房中,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已经基于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故是唯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借名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据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这一观点可称为“债权说”。
如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究其根本,对于此种类型的权属争议,应作何种处理,实取决于对于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之区分以及不动产登记在此类法律行为中作用的正确认识。
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实际上主要存在两个合意:一个是存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合意;另一个是借名人(或被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买卖房屋,并据此向登记机构表达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合意。
这两个合意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则出现了分离。
对于这两个合意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性质,应作区分理解。
对于前者,首先应当承认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点并无异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当事人该约定的意思仍需根据合法性解释原则加以理解。
由于房屋买卖关系中,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物权移转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房屋权属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变动,还需登记这一生效要件相结合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因此,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但该约定并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所有权因此并未转移由借名人享有,只是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产生了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完成物权变动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被借名人因此对借名人负有相应的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借名人因此而成为这一关系下的债权人。
对于后者,不论房屋出卖人是否知道借名人和登记权利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出卖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在该合同不因违法而无效的情形下,登记权利人据此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就当然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至于“物权说”中有人提出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系虚伪表示,在性质上属隐藏行为,从而应否定登记权利人取得物权的论断。
笔者认为不能成立。
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在虚伪表示中,表意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真意,相对人对此明知并达成合意,因此该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
而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以及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均不构成虚伪表示。
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借名人确有通过被借名人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于被借名人名下的法律拘束意思,被借名人也在这个意义上为允诺;在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基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的前述合意,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一合同关系中,被借名人从房屋出卖人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于房屋出卖人而言,无论其是否知晓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是否就借名购买房屋达成的合意,也均不对房屋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被借名人的意思构成影响。
因此,借名买房关系中的相关合同并不构成虚伪表示。
“物权说”的支持者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借名人已经享有了事实物权,故确认其物权自是当然之义。
笔者认为,理论上所谓的“事实物权”,是与“法律物权”相对的概念。
所谓法律物权,是指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而事实物权则是与法律物权分离的真正物权,它是指“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物权”。
借名人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就属于事实物权中的“符合当事人本意的事实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取得法律物权的权利人以保留物权的意思表示,委托或者指令他人就同一标的物享有法律物权,则该权利人享有事实物权。
该学说提出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的2001年,如果说在当时尚有实践中的适用空间的话,那么,在《物权法》已经确立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今天,所谓的“事实物权”至少在以登记生效为要件的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下,已经不再有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是合法性基础了。
正如前文所述,在借名买房情形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不仅需要有效的原因行为作为要件,而且需要具备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之一,两者缺一不可,因此,所谓的“事实物权”因欠缺法律规定的设立或变更一个物权所应具备的生效要件而不能成其为物权,既如此,又何来确认借名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呢?“物权说”在认为借名买房情形下应当确认借名人的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还主张应当区分对内和对外关系。
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物的支配秩序即物权的静态利益,相对于物的交易秩序即物权的动态利益,更具有重要性,故法律以保护事实物权为基本出发点。
但在涉及借名人与登记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对外关系时,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法律物权,原则上保护登记权利人的法律物权。
保护法律物权的目的,是以此保证交易第三人取得物权的可能性,维持交易秩序的畅通与安全。
维持法律物权的正确性,对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意义重大。
其法理基础在于,因借名登记而产生的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分离,归因于借名当事人双方,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一种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很难抗衡代表社会交易秩序的外部关系。
因而,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分离所产生的权属冲突,对第三人来说,仅是借名双方的内部冲突,而与其无关。
进一步说,第三人作为该内部关系的局外人,没办法也无义务了解其中的内容,只能且只需根据物权公示的形式即登记作出判断,推定登记权利人享有正确、合法的物权。
因此,一旦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分离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就必须采用能够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标准,即物权公示原则。
实践中的第三人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类是登记权利人的一般债权人,其已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对其债权的认可,并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借名登记的房屋。
另一类与登记权利人发生以该不动产物权转移为目的的交易的人,该第三人依是否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标准,又可分为针对借名登记房屋享有请求权的合同债权人和已经办理完毕登记而取得物权的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据“物权说”,显然应当保护登记权利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债权。
在“债权说”下,由于借名人对登记权利人亦只是一般债权人,故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够阻止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借名房屋以实现债权。
在结论上,两者是一致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按照“物权说”,登记权利人并非真实权利人,则其处分房屋的行为当属无权处分,究竟应保护真实权利人还是第三人的权利,应看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此,则在未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则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