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若干问题法律分析报告
借名买房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成为许多人实现安居乐业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可能会选择借名买房。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款人)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而借用他人(出名人)的名义进行购房的行为。
借名买房在我国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借名买房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性质关于借名买房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1. 债权说:认为借名买房实质上是借款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将购房款出借给出名人,出名人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借款人享有对房产的期待权。
2. 物权说:认为借名买房实质上是物权变动关系,借款人通过借用出名人名义购买房产,实现了物权转移,出名人成为名义上的物权人。
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采纳债权说,认为借名买房的本质是借款合同关系。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借名买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房人的实际需求,但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1. 出名人违约风险:出名人可能因个人原因,如债务纠纷、婚姻关系破裂等,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借款人,导致借款人权益受损。
2. 房屋登记风险:若出名人将房产抵押、转让或赠与他人,借款人可能面临房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
3. 税费承担风险:借名买房可能涉及高额税费,如契税、印花税等,若借款人与出名人未事先约定税费承担,可能导致纠纷。
4. 继承风险:出名人去世后,其遗产可能涉及继承问题,若出名人未立遗嘱,借款人可能面临房产被继承的风险。
三、借名买房的法律救济针对借名买房案件,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1. 协商解决:与出名人协商,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将房产过户至借款人名下。
2. 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出名人履行过户义务。
3. 物权确认之诉:借款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其对房产的所有权,从而排除出名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干涉。
借名购房借名合同效力分析

一、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效力的一般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借名购房借名合同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认定为有效:(1)借名人与出名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借名人与出名人意思表示真实;(3)借名购房借名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借名购房借名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
2. 特殊情形下的合同效力(1)借名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购房。
在这种情况下,借名购房借名合同可能因违反了限购政策,被认定为无效。
(2)借名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借名购房。
此时,借名购房借名合同可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无效。
(3)借名人为了规避税收政策而借名购房。
在这种情况下,借名购房借名合同可能因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无效。
二、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的法律风险1. 房屋产权纠纷借名购房后,借名人可能因出名人拒绝配合过户等原因,与出名人产生房屋产权纠纷。
2. 第三人权益受损借名购房借名合同可能涉及第三方权益,如银行贷款、配偶权益等。
在借名购房过程中,第三人权益受损的风险较高。
3. 法律责任承担若借名购房借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借名人与出名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的完善建议1. 明确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2. 加强对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的法律监管,防止借名购房借名合同被滥用。
3. 完善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的登记制度,确保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提高借名人与出名人对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的法律意识,减少借名购房借名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借名购房借名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具有法律效力。
借名购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借名购房,即一方(借名人)以另一方(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借名购房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借名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借名购房的法律后果,以供读者参考。
二、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1. 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名购房中,出名人作为房屋登记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借名人虽未在房屋登记上体现,但其与出名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关系。
在此关系中,出名人承担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借名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2. 出名人与房屋登记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名人作为房屋登记人,与房屋登记机关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出名人需按照房屋登记机关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借名人、出名人与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借名购房过程中,借名人与出名人共同参与房屋买卖,与房屋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借名人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借名购房的法律后果1. 房屋所有权争议借名购房后,若借名人、出名人之间产生纠纷,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争议。
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出名人,但实际出资人为借名人。
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但实际出资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若借名人、出名人之间无法协商解决,可能引发诉讼。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名购房过程中,借名人与出名人共同参与房屋买卖,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借名购房的相关事宜,可能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如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
3. 信贷风险借名购房中,出名人作为房屋登记人,可能面临信贷风险。
若借名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出名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税收问题借名购房可能涉及税收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借名人可能通过虚报房屋交易价格、虚假申报等方式规避税收。
一旦被查处,借名人、出名人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5. 房屋登记手续问题借名购房过程中,若借名人、出名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可能导致房屋登记手续不完整。
“借名买房”所有权归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借名买房”所有权归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借名买房”所有权归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买房产成为很多人的首要选择。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购房者会选择通过借用他人的名字来购买房产,以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和限制。
这种行为被称为“借名买房”。
本文旨在探讨“借名买房”所涉及的所有权归属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借名买房的概念及实质所谓“借名买房”,就是指购房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但购房款项实际由购房者支付,房产的实际使用权也由购房者享有。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购房者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规避法律限制,以达到某种目的。
三、借名买房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购房合同是保护房屋买卖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要遵守协议,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虚假、欺诈等违法成分,有悖于合同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借名买房的实质是以欺诈手段规避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有权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四、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针对“借名买房”,我们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房屋所有权归属。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购房者,其在购房合同中享有的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购房者,在实际购买房屋后,应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复杂情况。
例如,购房者与借名者之间没有签署明确的借款协议或购房合同,无法证明购房者提供了购房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登记证明上的所有权人可能是借名者,购房者在权益上会处于被动地位。
五、解决“借名买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借名买房”所有权归属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借名买房”等规避行为的立法监管,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借名买房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成为了许多人的重要投资和居住需求。
然而,由于资金、信用等原因,一些人会选择借名购房,即用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房产。
这种情况下,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借名买房的概念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
一、借名买房的概念借名买房,是指一方(以下简称“借名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实际出资人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出名人”)。
借名人通常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而是由出名人提供资金。
借名买房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资金不足、信用不佳、规避限购政策等。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名买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借名买房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借名买房行为涉及到物权变动,因此应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借名买房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借名买房行为涉及到房地产交易,因此应遵循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借名买房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房地产交易主体资格;(2)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3)符合房地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1. 合同效力借名买房合同是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效力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借名人和出名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借名人和出名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借名买房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借名买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借名买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借名买房是指一方通过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实际上是为另一方购买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是非法的,因为它可能涉及欺诈、逃税、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扰乱等问题。
借名买房所引发的纠纷问题也备受关注。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借名买房纠纷涉及到合同法、不当得利、欺诈、税务和不动产登记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对借名买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和解决途径。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特点及纠纷形式借名买房是一种常见的房地产交易纠纷,其法律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涉及主体众多:借名买房行为可能牵涉到买卖双方、出资方、房产中介等多个主体,他们之间的权益关系错综复杂,容易引发纠纷。
2. 法律适用复杂:借名买房行为可能触及合同法、不当得利、欺诈、税务、房地产登记等多个法律领域,因此法律适用复杂。
3. 诉讼成本高昂:因为借名买房所引发的纠纷可能牵涉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导致诉讼成本高昂,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
借名买房的纠纷形式主要包括:出资方主张实际权益、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纠纷产生矛盾、房产中介因介绍交易引发纠纷等。
这些形式都可能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不符合,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适用问题1. 合同法的适用出资方和借名购房者之间的借款购房行为是否构成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借名买房纠纷中涉及的合同法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
而在借名买房纠纷中,由于买卖双方的真实意图可能被掩盖,借款购房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需要仔细审查的。
2. 不当得利的适用出资方是否可以主张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合同效力的情形下,一方获取不合法的利益,因为法律对其进行制裁。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如果借名购房行为导致出资方不能享有合法应得的房产权益,出资方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借名购房者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
借名买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
这种现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房者的实际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就借名买房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借名买房的定义及原因借名买房,是指购房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而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购房的行为。
借名买房的原因主要包括:1. 购房人无购房资质:如无购房资格、无法提供首付款等。
2. 购房人为了规避政策限制:如限购、限贷等。
3. 购房人为了保护隐私:不愿公开自己的购房行为。
4. 购房人为了规避债务: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避免被追偿。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1. 房产登记风险借名买房过程中,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以下风险:(1)房产所有人可能擅自处置房产:如出售、抵押等。
(2)房产所有人可能将房产赠与他人:可能导致借名人权益受损。
(3)房产所有人可能将房产用于非法目的:如洗钱等。
2. 产权纠纷风险借名买房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产权纠纷:(1)借名人要求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房产所有人可能拒绝。
(2)房产所有人去世,借名人要求继承房产:房产所有人可能提出异议。
(3)房产所有人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执行:借名人可能失去房产。
3. 法律责任风险借名买房过程中,借名人和出名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借名人可能因房产所有人擅自处置房产而承担法律责任。
(2)借名人可能因房产所有人将房产用于非法目的而承担法律责任。
(3)借名人可能因房产所有人去世而无法继承房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借名买房的法律后果1. 房产所有权争议借名买房后,房产所有权争议可能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
如果借名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出资,可能会失去房产所有权。
2. 房产处置纠纷借名买房过程中,房产所有人可能擅自处置房产,导致借名人权益受损。
此时,借名人可以依法要求房产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债务追偿风险借名买房后,如果房产所有人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执行,借名人可能成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限购政策下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分析

限购政策下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分析限购政策如火如荼“席卷”整个中国,从北上广一线城市逐渐扩展到二三线甚至“没线”的沿新区地区。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人萌生了借有购房资格人之名先“占”下一套等想法,从裁判裁判文书网上来看,输入“借名买房”,按地域划分下述结果:北上广天津集中了全国百分之八十的相关案件。
而按照年份划分,会产生如下结果:2014年以后案件井喷。
在案件类型中,主要体现为名义买房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和实际购买人提起的确认所有权,请求配合过户纠纷。
虽然数据存在误差,但可以大概估算,在限购政策多发地区、多发时间,借名买房的矛盾会更为突出。
也由此可见,限购政策下,不正确处理,借名买房将后患无穷。
一、借名买房是否合法?借名买房合同效力(一)为享受特殊待遇:经适房、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相比普通商品房来说,更能触及公共利益。
因此实践中对此类性质房屋的合同认定上更为严格。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43条规定,不得借名购买经适房。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该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不能够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经适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做出的优惠政策,关系民生,为真正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受益,因而对其购买、转让条件做了严格限制。
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扰乱了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秩序,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平等机会购买和获得房屋的权利,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违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因此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十六条也明文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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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借名买房”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
【原因】规避法律政策,贪图便宜方便。
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风险】虽然借名买房一般都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1、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际购房人腾房;2、房屋被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实际购房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3、因名义购房人对外债务,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名义购房人意外死亡,房屋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5、将来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承担过户税费。
另外,对名义购房人来讲也同样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以自己名义购房或者按揭贷款,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和贷款记录。
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若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损害诚信度,可能导致今后贷款受阻。
【借名买房之若干法律问题】一、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我国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容的合同。
对于普通商品房,除了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外,实际购买人如能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合意并已实际出资,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有效。
但借名买房多数情况下以违反、规避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为前提,结合实践中法院相关审判观点,对几种特殊性质住房予以分析: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借名人违反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43条规定,不得借名购买经适房。
在司法实践中,通说观点认为:虽然该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经适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做出的重大举措,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真正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受益,因而对其购买、转让条件做了严格限制。
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扰乱了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秩序,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平等机会购买和获得房屋的权利,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违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因此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对此,《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十六条也明文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市一中院审理的“王某某与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7624号)中,被告胡某某出资,借原告王某某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原被告签订协议,容为:“王某某把经济适用房自愿转让给胡某某,由胡某某付全部购房款,如与房屋有关之事,本人有义务提供一切手续”。
交付后,胡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后王某某以该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由,主该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因此已购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遵守法律法规,尤其要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王某某与胡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二审判决确认借名买房协议为无效合同。
但若双方明确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如果届时借名人也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则可认定该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六条也规定:“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金丽与路士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01898号)。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以金丽的名义购买,房屋亦登记在金丽名下,但首付款由路士君支付,购房贷款由路士君偿还,相关票据亦在路士君处,且房屋一直由路士君居住,故以上事实足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此外,2008年7月,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亦进一步确认了借名买房之事实。
双方借名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满后方可上市交易。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金丽于2004年10月从开发商处购买该房屋,在一审辩论结束前该房屋购买年限已经满5年,且缴纳契税的时间也已满5年,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x与温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一案(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2727号)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
x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x1的借名买房行为均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x于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五年之后,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1的女儿辛x名下。
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x、辛x签订的关于市大兴区西红门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违反“限购”、“禁购”政策借名买房对于违反“限购令”、“禁购令”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
肯定说认为,限购令政策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否定说则认为间接借名行为违反政策而无效。
如2011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出台的《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8条规定:“实际买受人为规避限购、禁购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但调控政策重新调整并准许其取得产权的除外。
”在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慧琼诉麦前志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号:(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93号)一案中,原告何慧琼因限购令借被告麦前志之名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麦前志名下,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其违反限购政策驳回了原告诉求。
但笔者认为:限制、禁止购房属于调控性政策,具有临时性。
该政策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来稳定急剧上升的房屋价格,其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时的履行不能,而非永久的履行不能,应尊重交易自由原则,不应随意认定规避限购、禁购政策的借名购房合同无效。
3、为规避信贷政策而借名买房规避信贷政策是否违反《合同法》52条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关键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市二中院审理的“金姬善诉董金宝房屋买卖合同案”(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19950号)中,原告金姬善借被告董金宝之名,出资向案外人丽购买房屋一套,因原告名下已有多套房产,为享受一套房贷7折优惠的贷款利率,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办理贷款手续,后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后。
2009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每月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
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履行过户手续,被告不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配合过户。
被告辩称原告以其名义购买商品房、办理按揭贷款,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故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房屋为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实际购房人为金姬善,房屋首付款及银行贷款亦由金姬善支付。
因此,对于金姬善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董金宝办理产权过户的请求,应予支持。
即使双方所签协议系无效协议,也不能改变诉争房屋实际购买人、出资人均为金姬善之事实。
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不服,提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合同无效应依据效力性禁止性规。
本案诉争房屋购买、办理贷款之时,并非不允许金姬善购房,仅是对金姬善的贷款行为予以限制。
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规定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
也就是说,金姬善、董金宝这种借名购房办贷规避银行信贷政策的行为,规避的是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水平,该行为行为损害的是银行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该合同有效。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借名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房、团购房此类合同是实际出资人为享受他人因该买房资格带来的各种优惠和经济利益,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
单位的自建房、集资房、团购房等与与纯粹商品房相比,存在价格、物业管理多方面优势,此类借名买房背后实际处分的是基于其能够买到单位团购房的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就是单位基于职工的工龄、职称以及各方面条件给予职工的一种单位福利,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权利的畴,主观上并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国子厚等与古富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34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古富新与国子厚为同一单位职工,在单位出售住房时,经双方商议由古富新借用国子厚的名义购房,购房款实际由古富新支付,双方名为租赁实为借名买卖关系,该套房屋应归古富新所有。
古富新与国子厚签订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借名购房,房屋交付后该套房屋一直由古富新居住至今,古富新也给予了国子厚、于凤英一定数额的补偿,该协议中除涉及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外,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故国子厚、于凤英应当及时配合古富新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华、耿加忠诉颖、勇房屋买卖合同上诉案”(案号:(2012)淄民一终字第406号)中,2006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勇签订转让协议,原告借被告勇之名购买被告所在单位高新区工商局在中润华侨城的某房屋,原告向勇缴纳5万元转让费后取得该房屋的购房权,原告支付首付款、其税款及后续房款,勇向其出具购房发票和收款收据,房屋登记在被告颖名下(颖系勇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