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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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经典案例

借名买房经典案例

借名买房经典案例一、老张和小李的糊涂账。

老张在城里打拼多年,一直想买房,可是呢,他没有购房资格。

这时候他的小老乡小李出现了,小李刚毕业,有本地户口,购房资格在那闲着也是闲着。

老张就跟小李商量:“小李啊,你看你也不急着买房,叔借用一下你的名字买套房,叔出全款,房子实际上是叔的。

”小李呢,人比较单纯,想着老张平时对自己也不错,就答应了。

于是老张欢欢喜喜地把钱付了,房子也买下来了。

老张一家就住了进去,这一住就是好几年。

期间物业费、水电费啥的都是老张交的,他觉得这房子就是自己的,只不过名字是小李的罢了。

但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小李交了个女朋友,女朋友知道小李名下有套房,就说:“咱们结婚就住这套房呗,也不用再买了。

”小李这时候才意识到问题有点严重,他找到老张说:“叔啊,我这要结婚了,女朋友想住这房子。

”老张一听就急了:“小李啊,这房子可是我花钱买的,你怎么能这样呢?”可是小李也很无奈,他女朋友那边也不能不管啊。

这就陷入了一个大僵局,好好的借名买房,最后闹得大家都不愉快。

二、亲戚之间也难办:表妹和表姐的房子风波。

表妹在大城市工作,但是社保年限不够,买不了房。

她表姐呢,有购房资格。

表妹就跟表姐商量借名买房的事。

表姐想着都是亲戚,就答应了。

表妹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加上爸妈给的一些钱,凑够了首付,还每个月按时还房贷。

房子装修也是表妹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弄的,住进去之后,表妹还经常请表姐来家里玩,一切看起来都很和谐。

但是后来啊,房价蹭蹭地涨。

表姐心里就有点不平衡了,她想:“这房子要是在我名下,那我可就赚大了。

”于是,她就找表妹说:“表妹啊,这房子现在涨了不少钱呢,你看你能不能给我点补偿啊?”表妹一听就觉得很委屈:“姐,这房子是我买的啊,我每个月还房贷,你怎么能这样呢?”这亲戚之间因为这房子的事,感情也出现了裂痕,家庭聚会的时候气氛都变得很尴尬。

三、为了投资引发的借名买房纠纷。

有个做生意的王老板,他看到房地产市场很火爆,想再投资几套房子。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在当今社会,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

而在购房过程中,有一种现象备受争议,那就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是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但实际上是由购房人全权控制和支配。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思考。

下面,我们将通过最新案例来探讨借名买房的相关问题。

最近,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的案件。

案件中,甲、乙两人因为购房产生了矛盾。

甲称自己是购房款的出资人,乙则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决定将房产过户到甲的名下,并由甲全权支配和使用。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借名买房的思考和讨论。

借名买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对于购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可能会面临财产安全的风险。

因为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购房人无法直接享有房产权益,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导致财产受损。

其次,对于实际使用人来说,借名买房可能会面临权益保障的问题。

因为房产所有权并非实际使用人名下,一旦发生纠纷,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然而,借名买房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有些购房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只能通过借名购房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购房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借名买房可以被视为一种合法合理的手段。

同时,对于房产实际使用人来说,借名买房也可以是一种权宜之计,可以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讨和思考。

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借名买房这一现象,充分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做到明智购房,避免因为借名买房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借名买房的监管和规范,保障购房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面对借名买房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既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购房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双赢,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契税、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证代办费资金占用损失xxx元;2、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增值补偿款xxx元;3.被告支付评估费损失xxx 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xxx为xxx之弟。

xxx年xx月xx日,二原告以xxx名义购买位于xxx区一号房屋,后经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并判令原告返还给被告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相应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xxx辩称并反诉称:本案中没有口头和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而且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出借名义买房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且本案不是侵权世不适用过错推定;是由于二原告错误认为出资就是自己买房才导致本案借名买房纠纷的出现,所以二原告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二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是给他们的女儿居住,所以二原告没有迫切的购房需求,而被告迫切希望购房后进行变现来进行养老,减轻其他兄弟姐妹的负担,所以被告才是有购房需求的人。

我方认为我方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我方已将购房款返还给对方,故反诉要求二原告返还购房发票。

法院对xxx、xxx针对xxx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购房款并没有在二原告的诉求之内,被告主张购房款发票应当另诉。

判决结果一、xxx于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给付xxx、xxx涉案房屋增
值款xxx元、评估费xxx元,合计xxx元;二、x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房屋购房发票交付给xxx;三、驳回xxx与xxx 其他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及法律规定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及法律规定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及法律规定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及法律规定---杜凯律师【案例分析】原告与被告为亲戚关系。

原告⽆西安市购房资格,于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年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西安市某某⼩区*栋**单位**号房屋⼀套,由被告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某市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双⽅均确认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税费、装修款、物业管理费由原告⽀付。

双⽅⼀直按《借名买房协议书》的约定履⾏。

后来因房价不断上涨,被告想⽀付原告相关房款从⽽占有房屋,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续。

原告遂将被告诉⾄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均应切实履⾏。

理由是全部购房款、税费、装修款、物业管理款等款项均由原告⽀付,银⾏按揭贷款均由原告实际偿还,被告没有任何实际出资;房地产产权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对该房地产不享有任何权益事项。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借名买房关系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履⾏过户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并且原告承担了关于房屋的所有相关费⽤,⽽被告并没有出资⾏为,仅仅是借⽤了被告的名,双⽅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这也符合双⽅⼀直履⾏协议书的客观情况。

被告因为市场房价上涨,⽽想⽀付原告相应房屋款项从⽽占有房屋,只能双⽅协商确定,不能得到法律直接⽀持。

司法实务中,借名买房的案件多种多样,要根据房屋的性质,双⽅的约定,出资的情况等等综合认定,不能⼀概⽽论。

【最新最⾼院借名买房裁判思路】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的公⽰公信效⼒,亦仅是⼀种推定效⼒,登记⾏为本⾝不产⽣物权,当事⼈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2.借名⼈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名下,并⾮为规避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第⼆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为房屋实际权利⼈,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民事权益。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某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帮助甲方借用乙方的名字购买房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

协议约定,乙方将购房所需的全部款项先行支付,并同意将房产证上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然而,当甲方要求乙方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的名下时,乙方以不认识甲方为由拒绝了申请。

最终,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本案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是否有权代替乙方签署协议。

其次,乙方是否存在恶意拒绝过户的行为。

最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何。

对于第一个问题,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房地产中介公司并未出示乙方授权其代表签署协议的证明文件。

虽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在没有乙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代表乙方签署的协议的效力存疑。

对于第二个问题,乙方拒绝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拒绝需要查看当事人的意图和行为。

如果乙方明知协议约定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故意拖延或拒绝过户手续,可以认定其存在恶意拒绝的行为。

然而,如果乙方真的不认识甲方,并不存在恶意拒绝的情况,那么其拒绝过户的行为可能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最后,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房地产交易必须经过正式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且产权只能以真实购房人的名义登记。

这是为了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借名买房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因此,乙方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乙方签署协议的效力存疑,乙方是否存在恶意拒绝过户的行为以及借名买房协议的性质,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协议的可能性较低。

建议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起诉。

同时,借名买房行为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加强监管,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在房地产市场上,有一种现象被称为“借名买房”,即购房者以他人名义购房,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限购政策或者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借名买房的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刚毕业的大学生,他在城市里找到了一份工作,希望能够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然而,由于工作不久,他的收入并不高,而且他所在的城市实行了限购政策,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找到了他的一个远房亲戚小红,希望能够借用小红的名义购买房产。

小红是一名已婚女性,她和丈夫已经在城市里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小明向小红提出,希望能够以小红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实际上这套房子将由小明来支付购房款和贷款。

小红考虑到小明是自己的亲戚,也是为了帮助小明解决住房问题,最终同意了小明的请求。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小明以小红的名义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而小红并没有实际参与到购房过程中。

这样,小明成功地规避了限购政策,也获得了更多的购房贷款,顺利地买下了心仪的房产。

然而,借名买房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购房者需要找到愿意借名的人,而这种行为需要建立在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上。

其次,借名买房涉及到房产权益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相关部门对于借名买房的监管也在加强,一旦发现借名买房的行为,购房者和借名者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虽然能够帮助购房者规避限购政策和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当理性对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住房问题,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借名买房行为的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购房者和借名者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在中国,借名买房是指购房者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规避政府的限购政策或融资购房的限制,存在违规操作之嫌。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和参考内容。

案例一:小李是一名年轻的购房者,根据当地限购政策,每个人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为了购买第二套房产,小李找到了他的朋友小王,将房产过户到小王名下,并以租赁的形式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中。

这种情况下,小李和小王都违反了限购政策,存在风险。

案例二:李某是一位企业主,计划购买一套商业用途的房产,但他的公司没有满足融资条件。

为了顺利购房,李某将房产过户至其合作伙伴的名下,并通过租赁或协议的方式继续使用该房产。

虽然李某解决了资金问题,但这种操作也存在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权益,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平和法治原则。

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限购政策:政府通过限制购房人的购房数量和购房资格,旨在控制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

购房者应遵守当地的限购政策,了解购房资格和购房限制。

2. 法律法规:购房者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借名买房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面临法律责任。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3. 风险和后果: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和后果。

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购房者可能面临罚款、房产被收回、贷款被取消等后果,并且名誉受损。

4. 合法解决方案:购房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购房难题。

例如,与合法金融机构合作,申请贷款购房;或者选择与房产公司合作,进行合法的租赁或融资购房等方式。

5. 风险教育与合规指引: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购房者的风险教育和合规指引。

在购房者中普及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相关知识,加强宣传与监管,以降低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是一种违反政府限购政策和融资限制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法律风险和个人信用等问题。

购房者应当遵守当地政策法规,选择合法的购房方式,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了解。

政府和相关部门则应加强对购房者的风险教育和合规指引,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公平竞争。

代持房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代持房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伟(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明(以下简称“被告”)系多年的好友。

2015年,张伟因工作调动,需要在北京购置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房。

经过协商,张伟决定委托李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并由张伟支付全部房款。

双方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约定李明作为名义业主,享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实际上房产的所有权归张伟所有。

2016年,该房产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人为李明。

2018年,张伟因个人原因需要将该房产出售,但李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张伟无奈之下,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产代持协议》,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李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2. 张伟是否享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3. 李明是否应当协助张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伟与李明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房产的实际所有权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房产的产权登记人为李明,但根据《房产代持协议》的约定,李明仅享有房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实际所有权归张伟所有。

因此,张伟享有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关于李明是否应当协助张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房产代持协议》的约定,李明有义务协助张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然而,李明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明协助张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赔偿张伟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了房产代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房产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注意明确约定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房产实际所有权的认定: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与产权登记人并不一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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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孙XX、李XX将其儿子孙1XX起诉至XXX人民法院,称为了晚年养老,于2003年4月23日借用儿子孙1XX的名义购买了北京XXX区XXXX房屋一套。

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其已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其后,我们来北京就居住在该房屋,平时由女儿孙2XX 照管,该房屋全部费用支出均由我二人负责。

最近,孙1XX不知何时将该房屋房产证拿走,并告知将要把房子卖掉,我们不同意。

孙1XX就趁我们不再北京期间将房屋锁匙换掉,并将我们的物品损坏。

而后,我们得知孙1XX 已将该房屋过户给其妻子王XX,孙1XX和王XX 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孙1XX和王XX将房屋过户至孙XX 名下,如无法过户,则按照市场价150万元赔偿我们。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1XX和王XX协助孙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后孙1XX和王XX不符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法院分析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孙XX和李XX所提交之银行卡业务单据、房屋认购协议、按揭协议及购买款支付凭证、贷款清偿回执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孙XX和李XX在涉案房屋购买过程中,给付了孙1XX与涉案房屋购物款相当的款项,孙1XX否认涉案房屋系孙XX和李XX出资购买,但与其2012年6月9日所书写之欠条内容明显相悖,且其主张相关汇款被其另作他用之辩解亦无相应证据支撑,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孙XX和李XX主张的其二人借用孙1XX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之事实成立,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与孙XX和李XX,该房屋在购买时系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故孙XX和李XX要求过户之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孙XX和李XX主张其二人系借用孙1XX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孙1XX以个人名义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并交纳购买款,后涉案房屋登记在孙1XX名下;现孙XX和李XX主张其二人与孙1XX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口头约定,但孙1XX予以否认;根据现有证据,孙XX和李XX与孙1XX之间并无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书面约定,且孙XX和李XX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二人与孙1XX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其他相关约定,因此,孙XX和李XX向法院主张要求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院认为,其理由不充分,而原审法院支持孙XX和李XX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孙XX和李XX曾向孙1XX名下账户汇款,孙XX和李XX可以就该汇款另行主张权利。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孙1XX和王XX协助孙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XXXX号民事判决;
2、驳回孙XX和李XX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笔者作为被告方二审代理人,想结合本案就《借名合同》的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所谓借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的书面合同。

既然是合同,那么就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孙XX和李XX主张的是《借名购房合同》,虽然名义上是孙XX和李XX借孙1XX的名,但实际上最终目的依然是涉及房屋买卖(即不动产物权的买卖),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该《借名购房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故假如即使孙XX和李XX与孙1XX之间存在口头协议,那么孙XX和李XX所享有的也只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加上本案中房屋的特殊性,更不能根据一种口头协议就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孙XX和李XX所有。

然而,本案二审法院判决却仅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进行剖析和论述,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配置和举证不能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证据规则理论和权利、义务均衡理论来进行裁判,虽然其结果与根据合同效力理论所得出结果相同,但其理由并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要是法院能在从合同效力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一番说理,本案判决理由就堪称完美了。

在此,需要注意《借名合同》的借名行为与代理行为之间的区别。

综上,笔者认为二审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正确,但是对于其说理部分还有可完善的地方。

同时,在此也提示大家,只要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财、物交易或者其他口头约定是,一定要最终落实到书面形式上,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你将不至于陷于举证不能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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