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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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篇一:《劳动合同法》39 40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

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2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视同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必备条款为第17条第1款1至9项,新增条款包括: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撤资威胁
阿迪达斯、强生、雅诗兰黛——积极游说
欧盟商会建议书——转移生产线 港商——说不 上海美国商会——42页建议书 社会意见——1个月19万条
山西黑砖窑事件
肯德基麦当劳非全日制用工事件
(二)意义与评价
《劳动合同法》是各方面价值及利益博弈的 结果,在力争进步性的同时,更接近了现实。
二、主要内容解析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第1至6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至第35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条至第35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条至第50条) 特别规定(第51条至第72条) 监督检查(第73条至第79条) 法律责任(第80条至第95条) 附则(第96条至第98条)

保障职工收入的法律规定(3篇)

保障职工收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工收入是劳动者辛勤劳动的报酬,是实现其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确保职工收入稳定增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障职工收入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确保同工同酬。

3. 实际原则:工资支付应当以职工实际提供劳动为依据,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4. 安全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工资支付安全,防止工资被非法扣押或挪用。

三、最低工资制度1.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包含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 最低工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生活成本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3. 最低工资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形式1. 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2. 按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3. 透明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明确工资构成和支付时间。

五、工资支付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时,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劳动争议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劳动争议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工资支付保障措施1. 政府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

2. 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一、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理解“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满六个月的”,是指四种情形: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八个月;第二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如劳动者工作三个月;第三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法律|教育|网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三年零九个月;第四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个月。

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对上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如工作时间三年零九个月,支付经济补偿为四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二年零四个月的,支付经济补偿为二个半月工资。

【操作指引】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该按半个月还是一个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

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宣传劳动合同法简报(3篇)

宣传劳动合同法简报(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宣传。

二、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

(2)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过错解除三种。

(2)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三种。

5.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4)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5)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三、宣传意义1.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正规范本(通用版)[1]

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正规范本(通用版)[1]

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采取订立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前15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实行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4.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5.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办法;6.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一方。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合同期满或者达到解除条件;3.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撤销;4.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5.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的工资支付制度,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第十条劳动报酬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章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保护用人单位的劳动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知识产权侵犯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职业病或者工伤的,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新版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等。

以下是新版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概述:第一章总则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明确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 适用范围:规定了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3.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强调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合法合规等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3.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 试用期的规定: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等进行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和手续。

3. 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等。

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经济补偿的条件、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规定。

第五章特别规定1. 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内容、效力等进行规定。

2. 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规定。

3. 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工资支付等进行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1.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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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是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

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中社会法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颁布,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20XX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正。

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做了较为准确判断,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市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较之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有以下新的亮点。

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第2条),实质上把除了由财政保障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外的,在中国依法成立登记注册的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全部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规定了认定劳动法律关系的标准。

将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协议”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改为以单位实际用工来认定劳动关系(第7条),为仲裁和司法审判认定劳动法律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消除了歧义。

规定了企业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规定单位用工一个月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第82条)。

这个刚性条款对于遏制单位用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起到了震慑作用,大幅度增加了我国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

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用工制度。

一是标准用工制度。

特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最为普遍的劳动合同形式。

二是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特点是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三方主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特点是每天工作时间小于4小时,劳动待遇的法定标准比两种用工制度低。

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权利义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约定有明确的起止日期,新法为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规定了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则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只约定启动日期,没有约定终止的日期。

新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将原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可以与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无需协商,劳动者为单方权利,单位为单方义务(第14条)。

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特点是以项目启动到完成为期限,项目结束合同终止(第15条),目的是适应和规范我国普遍存在的项目制用工形式。

规定了劳动关系消灭的三种形式。

一是劳动合同解除。

除沿袭劳动法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外,增加了单位违法或者犯罪时,劳动者有权扬长而去并获得赔偿的即刻解除(第38条、46条)。

二是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禁止了原劳动法允许的劳动合同约定终止。

三是规定了裁员及其法定条件(第41条)。

裁员的本质是解除,但非个别解除,而是批量解除,社会影响较大,公权力进行了明显的干预。

规定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其计算方式。

新法对解除、终止、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做出了合理的规定与限制(第47条)。

新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立法时曾经引起外国商会强烈反对,意见直呈中央高层。

但由于新法定稿时对补偿金进行了最多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和12年的工龄的限制,平衡了劳资利益,充分体现出立法合理与可行的科学性。

将劳资集体协商纳入了法制轨道。

集体协商在国外并非是法律强行干预。

我国为了推进和保障集体协商,立法时在全国总工会的力挺下,将集体协商纳入了劳动法制轨道。

主要内容是规定了集体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协商后的集体协议得不到兑现的法律救济程序(第5章第1节)。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社会反响。

,企业界为之震动。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
明显加大,引起了企业界的巨大震动。

社会评论纷飞。

但无论出自于守法还是规避,全国企业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热潮,增进了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书面合同签订率从立法前全国人大调研的25%成倍增加,大型企业达到96%。

第二,企业规避现象严重。

有的企业用钱买断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企业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得同工同酬更难实现。

这些现象促使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

修正案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准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规章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三个特征: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三,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同时存在盲目维权的现象。

新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增幅在50%-300%之间,经济较发展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加班加点也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同时也倒逼了各地政府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极度重视,纷纷增加了劳动仲裁人员编制,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仲裁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第四,劳动合同法适用上曾出现乱象。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个别条款清晰度不足,在劳资利益性争议极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出现断案标准不统一的纠结:如工龄怎么计算?加班费基数怎么计算?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适用一年时效?等等。

由于最高院的相应的司法解释姗姗来迟,造成全国劳动仲裁和基层法院不得不自救,裁审标准一时呈现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乱象。

客观上损害了法律权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充分反映出劳资利益纷争的剧烈程度,科学立法和准确执法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必要性。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一是强化推进有实效的劳资集体协商。

二是加强对小微企业主劳动法律知识培训。

三是主动引领中国西部劳动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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