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及案例解析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析PPT课件

案例3:生死合同有效吗?
赵某,男35岁,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92年该 公司与其签定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每年上缴利润后,本人的 病、伤、残、亡等企业概不负责。赵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致残。 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该公司不负任何费用,赵某和公司发生 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 经 了解,赵某所诉情况属实。
思考 2:隐瞒个人情况所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胡某所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胡某不服,到劳动仲裁机 关申请仲裁。经查,胡某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两次受行政、刑事 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 劳动合同。该公司经调查 之后,与其解除了合同,因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你认为结果 如何?
由于胡某故意隐瞒自己受处分的事实,以达到签定劳动合同的 目的,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协商一致原则)。公司终止与其劳动 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 劳动合同制度。
2005 年 12 月 24 日《劳动合同法(草案)》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 年 3月 20 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 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 19 万条之多。各 方阵营对抗激烈、立场对峙鲜明、意见对立清晰。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在用人单位的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用人单位对临 时性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合同应该签 。
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他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时 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反映。
二、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 动关系并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篇1一、前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重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案例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
某日,张某因病住院治疗,医疗期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后,张某的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公司经过评估,也无法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案例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由于其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经过多次培训和岗位调整,仍无法改善。
公司认为李某无法胜任销售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李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案例王某与一家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技术升级,该公司的生产线进行了重大调整,导致王某的原有岗位被取消。
经过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总结1.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 劳动者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用人单位合理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裁员事件频发。
本案例以某公司裁员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劳动法律在裁员过程中的应用,以及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基本情况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公司员工总数约10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0人,技术人员400人,生产人员300人。
(二)裁员事件背景2018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裁员人数为1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技术人员40人,生产人员30人。
二、案例分析(一)裁员合法性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技术改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已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能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也未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
(二)赔偿标准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公司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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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28
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解析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解析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协议也具有合同效力。
2.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3.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并保留一份给劳动者。
2.劳动合同在签订后立即生效,试用期不应超过六个月。
3.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随意解除或变更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解雇、达成协议解除等。
2.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经营情况变更、劳动者退休等。
3.一方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经济补偿等。
四、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权益。
2.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享有权利,如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劳动保护要求等。
3.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纪律,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法》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促进就业稳定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强调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纪律,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这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讲解,我们能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增强我们的劳动保障意识和知识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
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
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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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劳办发[1996]100号劳动部办公 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 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因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 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 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 除上述之外的调整,必须协商;
❖ 合同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的约 定无效;
(二)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双倍工资处罚
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试用期约定违法,支付双倍工资.
3)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的,自应当签订 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经济补偿金处罚
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除补发解除期间工资外,应
当继续履行
或者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 50%至100%的赔偿金处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主要内容
❖ 新《劳动合同法》特点及对劳动者的优势 ❖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 解除、终止等应注
意的问题 ❖ 案例分析
一、新《劳动合同法》 特点及对劳动者的优势
(一)新劳动合同法特点
劳动合同书面化 劳动关系长期化 试用期严格化 竞业限制合意化 解雇保护重点化
经济补偿全面化 集体合同特别化 合同条款规范化 员工辞职自由化 合同效力严肃化
❖ 2、在实际用工之前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企业 应当终止录用关系。用工之后拒绝签订合同,除 非企业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否则 将推定是企业没依法办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 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3、如果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又出 现违纪、工伤、怀孕等企业将非常难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初期的另一问题:
◇禁止扣押证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违反后果 责令退还,且处500-2000元/人书》能否由企业单方 设计并印制?劳动合同书的工作岗位及劳 动报酬应当如何约定?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 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项。
最低工资的包含项目:
❖ 最低工资标准可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两项属个人支出项目,可 在其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
❖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 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 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劳动合同应当何时签订? 不签劳动合同到底对谁更有利?员 工拒绝签订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时间:用工之日起
用工之日 ——— 一个月 ——— 一年 ———
合法
双倍工资 视为无固定
❖ 1、在政策设计上,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都是对职工有利,对企业是绝对不利。因此最好 的做法是在实际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续签合 同的,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履行完续签手续;
在校学生实习只能签订实习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家庭雇佣保姆(非家政公司派遣)、农 民雇帮工、摄制组雇演员、筹备处雇临 工、无照摊商雇工、黑作坊雇工、个人 承包者自己雇工、按《民法通则》调整, 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
劳动用工违法举报方式:
❖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进行举报,广州地区受理举报劳动违法 行为热线是12333,各区县也都设立了投诉 举报电话,具体号码可以在广州劳动保障信 息网上查询。
解读:
❖ 1、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从未规定必须 使用政府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也未规定合 同书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法律规 定的必备条款不能少。因此,劳动合同书可 以由企业提供。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 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及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 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 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 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补充:
❖ 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因为小时工 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 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 可以不签合同、不调档案、不用去社保 办保险、辞退不需要理由、可随时辞退、 还不用支付补偿、而且还符合法律规定。 这与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有了天壤之别。
3、规范化企业工资结构
◇工资结构 工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其他
◇工资表结构: 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 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 工资、劳保费用、福利费用、计划生育费用、住 房公积金等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个人承担社保、 所得税、罚款、赔偿费)、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 记录。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 变更、 解除终止过程中 不可回避的若干重要话题
(一)什么样的用工必须签订 劳动合同?什么样的用工不应当 签订劳动合同?
解读: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使用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与其他任何单 位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单位使用外单位内退职工、退休反 聘职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 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