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
国内外氟化工基本情况和甘肃氟化工产业发展方向

纺 、 息、 物医药 、 信 生 人体 组 织 等 新领 域 不断 拓 展 。 目前 , 氟树 脂 、 橡 胶 、 涂 氟 氟
料 、 氟 精 细 化 学 品 、 机 氟 化 物 等 产 含 无 品 的需求 增 长迅 速 . 为氟 化 工 提供 了极
为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问 ,在 全 球 已形 成 美
是 最 主要 的无 机 氟矿 产 品种 , 电子 级 氟 化物 和其 他 无机 氟 化物 约 l 9万 t 。氟 化 盐矿 产 品 中 . 化铝 氟
产能 约为 16万 t冰 晶石 约 为 2 0 . 5万 t 。中国 、 国 、 罗斯 、 美 俄 加拿 大 、 两 哥 、 墨 意大 利 和 印度 是无 机氟
化 物 的主要 生 产 国家 。 目前氟 化 工 产业在 国际 上 已基 本形 成 了 以 7家跨 国公 司 ( 国 D P n 、 美 u o t 日本 D n o 、 国 I I eyn英 C、
法 国 A o n 、韩 国大 金 、 日本 旭 硝子 和 美 国 A s n)为 主 的局 面 ,它 们 占了世 界氟 材料 产 量 的 tf a i ui t me
目前 , 国萤 石储 量 占全 球 萤石 资源 储 量 的 5 %, 我 4 萤石 矿 产 资源 储 量 居 世 界 第 一 , 已探 明储 量
达 13 t . 亿 。如 果把 白云鄂 博铁 铌稀 土伴 生型 萤石 ( a 2 l 8 C F) 3l3万 t 也计 算 在 内 , 国 萤石 ( a 储 我 C )
7部委联发萤石行业准入门槛 单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至少100吨

( )按照 省级 矿产 资源 开发 整合 实施方 案确 定 的整合 二
矿 区, 已有 采矿 权 、探矿权 需要 整合 的 。 + ( )已有矿 山企 业确 因 采矿权 范 围 内资 源枯 竭无法 正 三
为保 护和合 理利 用我 国优势矿产 资源 ,按照保 护性开 采 常 生产 , 申请利 用原有 生产 系统扩 大勘查 开采范 围的 毗邻 区 的特 定 矿种 实 行有 计 划 开 采 的规 定 , 依据 矿 产 资 源规 划 和 域 的 。 保 护性开 采的特 定矿种勘 查开 采管理暂 行规 定 ( 国土 资发 ( 四)根 据 中央有 关 的区域 经济扶 持政 策 ,部与相 关省 [ 0 9 6 2 0 3 1 5号 )的有 关要求 ,经综 合研究 资源储 量 、现有 探 ( 区、市 )人 民政府 签署 协议 ,需 要予 以支持 的建 设项 目。 矿权 、 采矿 权设置情 况 以及市场 需求趋 势等 因素 , 部决 定 , 继 五 、部将 对各地 钨 、锑 和稀 土矿开 采总量控 制指标 执行 续对 钨矿 、锑矿和稀 土矿 实行开 采总量 控制管 理 ;2 l 年 6 情况 季报进行 严格 审核 ,并将 组织开 展钨 、锑 和稀土矿 开采 01 月3 0日前 ,原则 上暂停 受理 新 的钨 矿 、锑矿 和稀 土矿勘 查 、 总量控 制指 标执行情 况检 查 。各地在 执行 总量控 制工作 中遇
和 下达工作 。做 到控制指 标到市 、 到县 、到矿 山企 业 ,分级 矿 山 , 禁止在 禁采 区内新设 开采 矿山 。 饮用 水水源保 护 区、 在 负责 ,层层 落实 ,并于 2 l 4月底 前将 指标分解 和落 实情 自然保 护 区等对环 境质量 要求 高 的企 业周 边 1 里 内,主要 0 0年 公
出勘查 登记 申请 。使用 中央地质 勘查基 金 或省级财政 专项 资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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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行业准入标准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工联原[2010]87号)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萤石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
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一、总则(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萤石矿产业政策

萤石矿产业政策萤石矿是一种重要的工业矿产资源,广泛应用于冶金、化工、建材等领域。
为了促进萤石矿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以支持、引导和规范该行业的发展。
本文将就萤石矿产业政策进行探讨。
一、萤石矿产业政策的背景与意义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萤石矿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在许多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萤石矿的特殊性质和采矿过程中的环境考量,该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对萤石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萤石矿产业政策旨在通过各种措施和政策规定,促进该行业的技术创新、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政策的出台也可以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效率和竞争力。
通过合理布局和有效管理,萤石矿产业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萤石矿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1.技术创新支持政策为推动萤石矿产业的技术进步,政府应该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这包括经费支持、研发项目评估、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政策举措。
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推动矿产业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
2.资源保护与环境治理政策由于萤石矿的开采和加工过程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坏,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
这包括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准入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修复费用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同时,政府还可以推动绿色矿山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3.市场开拓与国际合作政策为了扩大萤石矿产业的市场份额,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关税、减免出口税收、开展国际贸易合作等方式,促进矿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的开拓。
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萤石矿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
4.企业发展与资金支持政策为了支持萤石矿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金融支持政策,如贷款优惠、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为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
附件: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一、总? 则(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系指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储量备案的高铝粘土矿区的高铝粘土矿石和经过窑炉煅烧(电熔)的高铝粘土熟料。
二、生产布局条件(三)高铝粘土矿采选、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铝粘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高铝粘土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高铝粘土生产加工企业。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发布日期:2017-04-12 来源:选矿技术网浏览次数:784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工联原[2010]87号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萤石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
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一、总则(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萤石产业政策

萤石产业政策
萤石产业是指以萤石矿石为原料进行深加工和利用的产业链。
萤石主要用于冶金、化工、建材、电子、农药等多个领域,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原材料。
萤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萤石资源管理:政府对萤石矿山开发和管理进行规划和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调查和储备,增加储量和产量。
2. 产业发展指导:政府对萤石深加工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加强与高端用户的合作,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
3. 环境保护要求:政府要求萤石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实施排污减排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加强矿山治理和复绿。
4. 市场准入和竞争规则:政府对萤石产业实施市场准入制度,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该行业,促进市场竞争,保护合法产权和公平竞争。
5. 产业协同发展:政府鼓励萤石产业与相关产业进行协同发展,推动萤石在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应用,促进产业链的延伸和完善。
总体来说,萤石产业政策的目标是保护和优化萤石资源,促进行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考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闽政办[2010]309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3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二○一○年十二月)萤石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对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导致我省萤石资源储存量快速下降。
同时我省以萤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氟化工行业多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企业,污染风险高,产品附加值低。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开展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3 年底,全省萤石采选业逐步从主体多、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为主转变,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生产运营安全事故得到有效规避,环境污染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要求(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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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工联原[2010]87号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萤石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
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一、总则
(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
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
(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
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
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
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
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九)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
(十一)充分利用现有矿山的资源,鼓励矿山结合生产依法开展深部地质找矿。
(十二)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五、主要产品质量
(十三)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六、环境保护
(十四)采选生产过程中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
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十五)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义务。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六)萤石采选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七)萤石采选生产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矿产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量机构,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
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人,小型矿山2-3人;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十九)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矿山开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人,小型矿山1-2人。
(二十)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一)重点萤石资源地区应制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二)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本准入标准。
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应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十三)萤石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
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萤石产品;用户也不得购买其生产的相关产品。
(二十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
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当地萤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萤石采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开采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十七)行业协会组织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
督工作。
加强对国内外萤石市场的分析研究;促进采选生产工艺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广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标准企业的评价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价意见。
九、附则
(二十八)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萤石采选生产企业。
(二十九)本准入标准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本准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文档来源--/show.jsp?rowid=A7212466EA404771A47BFDE64E583F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