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国际法
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

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
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作为中国两所重点法学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和推动法学研究方面都具有重要地位。
以下将从师资力量、专业设置以及学术研究等方面对两所学院进行比较。
首先,两所学院在师资力量方面都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
人大法学具有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学术造诣的教授,其中包括一些享有盛名的法学家和专家学者。
交大法学也拥有一批深耕法学领域多年的教师,他们在具体专业领域有着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教学水平。
其次,两所学院的专业设置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人大法学开设了多个不同领域的法学专业,如法律学、法学理论与法学史、国际法、经济法等。
交大法学也有类似的专业设置,包括法学、国际法、经济法等。
另外,两所学院还有一些交叉学科的专业,如社会学与法学、政治学与法学等,以满足学生的多元化需求。
最后,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都致力于推动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
两所学院积极组织各类学术活动,如学术研讨会、法学论坛等,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一个交流学术观点和分享研究成果的平台。
同时,两所学院还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外知名法学院校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综上所述,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作为中国的两所重点法学院校,都在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无论是师资力量、专业设置还是学术研究,两所学院都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为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和推动法学领域的发展做出了努力。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政大、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之比较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政大、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之比较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是招收法律硕士的重要院校,不但招生人数在全国位于前列,而且其学术实力与师资力量也在中国大陆名列前茅.因此,为了方便广大考生了解这几所名校,现做一些比较介绍,提供一个报考择校参数。
一,博士专业及导师一、法理学:北大:巩献田罗玉中周旺生朱苏力法大:1、法哲学徐显明教授郑永流教授葛洪义教授2、人权理论徐显明教授刘金国教授3、法律学说史舒国滢教授4、法社会学郑永流教授5、法学方法论舒国滢教授廖美珍教授葛洪义教授6、法律文化刘金国教授清华: 无人大:孙国华吕世伦朱景文朱力宇二、法制史:北大:贺卫方武树臣张建国李贵连法大:1、中国法律史张晋藩教授朱勇教授郭成伟教授刘广安教授崔教授徐世虹教授怀效锋教授2、中国法文化史张晋藩教授郭成教授刘广安教授郭世佑教授怀效锋教授3、比较法制史朱勇教授曾尔恕教授人大:曾宪义郑定叶秋华赵晓耕清华: 无三、宪法与行政法:北大:罗豪才袁曙宏姜明安应松年法大:1、宪法学王人博教授2、行政法学马怀德教授朱维究教授张树义教授薛刚凌教授刘莘教授刘善春教授潘汉典教授应松年教授3、行政诉讼法学马怀德教授张树义教授薛刚凌教授刘莘教授刘善春教授应松年教授江必新教授人大:许崇德韩大元胡锦光杨建顺清华: 无四、刑法:北大:陈兴良郭自力刘守芬王世洲张玉镶周振想储槐植法大:曲新久王牧薛瑞麟阮齐林张凌何秉松孙谦乐国安罗大华人大: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卢建平韩玉胜黄京平谢望原何家弘清华: 无五、民商法:北大:刘凯湘钱明星尹田清华:章程王亚新张明楷车丕照博迁中马靖驹霍建远王株树朱慈微施天涛何美欢法大:1、民法学(含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罗马法)江平教授方流芳教授王卫国教授赵旭东教授米健教授李永军教授费安玲教授张楚教授许传玺教授巫昌祯教授2、商法学(含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江平教授方流芳教授王卫国教授赵旭东教授米健教授李永军教授费安玲教授张楚教授许传玺教授人大:赵中孚杨大文王利明杨立新龙翼飞叶林清华: 无六、知识产权:北大:郑胜利法大:黄勤南人大:刘春田郭禾清华: 无七、诉讼法:北大:陈瑞华汪建成潘剑峰清华:无法大:1、民事诉讼法学陈桂明教授宋朝武教授杨荣馨教授2、民事执行法学陈桂明教授宋朝武教授杨荣馨教授3、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卞建林教授宋英辉教授刘根菊教授刘金友教授杨宇冠教授沈德咏教授4、证据法学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卞建林教授宋英辉教授刘根菊教刘金友教授杨宇冠教授沈德咏教授人大:江伟程荣斌陈卫东王新清甄贞八、经济法:北大:刘剑文刘瑞复张守文清华:无法大:经济法学(含基础理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等方向)徐杰教授李曙光教授符启林教授徐晓松教授杨帆教授人大:刘文华史际春徐孟洲吴宏伟九、国际法北大:白贵梅龚刃韧饶戈平邵景春吴志攀清华:无法大:1、国际法周忠海教授2、国际私法赵相林教授3、国际经济法(含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WTO法)周忠海教授王传丽教授赵威教授莫世健教授许浩明教授张玉卿教授人大:董安生赵秀文郭寿康十、环境资源法北大:金瑞林清华:无法大:1、环境法学王灿发教授孙佑海教授2、国际环境法王灿发教授孙佑海教授人大:周珂法大:还有如下:军事组织法学薛刚凌教授军事立法学周健教授武装冲突法学周忠海教授全球问题与全球政治蔡拓教授中外政治思想张桂琳教授丛日云教授杨阳教授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代化张桂琳教授丛日云教授杨阳教授政府改革理论与实践石亚军教授蔡拓教授评述:从博士生导师的分布情况上,可以看出中国政法大学占有绝对的优势。
人大外交学概论第三章外交制度

人大外交学概论第三章外交制度外交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程序和机构,以便有效地进行外交活动和维护国家利益。
外交制度是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外交制度的核心包括国际法制度、国际组织和外交机构等三个方面。
首先,国际法制度是外交制度的基础。
国际法制度是国家间相互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规则至关重要。
国际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等形式上,它约束着各个国家的行为,确保国家间的交往秩序与稳定。
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处理国际争端和保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国家如果违反国际法制度,就可能面临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其次,国际组织是外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组织是由各个国家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权力和职能的国际公共机构。
国际组织通过协商、合作和协调成员国的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维护和平、促进合作、解决争端和推动发展等方面。
例如,联合国作为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致力于促进和平与安全、发展与合作、人权与民主等方面的工作,成为国际事务的重要平台和合作伙伴。
最后,外交机构是外交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
每个国家都设立了外交机构,负责处理本国与他国的外交关系。
外交机构承担着外交政策制定、外交谈判、外交活动组织和外交事务管理等职责。
外交机构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利益,开展外交活动,与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推动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利益。
外交机构之间通过外交手段展开交流与合作,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除了上述核心内容,外交制度还包括外交人才培养、外交策略制定、外交宣传和外交信函等方面。
外交人才是外交活动的基础和支撑,培养高素质的外交人才对于国际事务的处理至关重要。
外交策略则是国家在外交活动中采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通过制定明确的外交策略,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人大法学各专业及初试科目详细介绍

人大法学各专业及初试科目详细介绍人大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1.法学理论2.法律史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4.刑法学5.民商法学6.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学,物证技术学7.经济法学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9.国际法学10.知识产权法:法学,法学应用11.比较法法12.法律(法学专硕)以上各专业大部分初试科目是一样的,如下: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③623理论法学④806应用法学其中物证技术学专业课科目为624物证技术学807普通物理与普通化学法律(法学专硕)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③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④法硕联考综合(法学)人大法学考研难度解析一、本文系统介绍人大法学考研难度,人大法学就业,人大法学专业方向,人大法学考研参考书,人大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人大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二、人大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院又是中国法学类重点中的重点,在中国学位排名第一的,相对于其他院校人大法学难度较大,人大注重基本功,看重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很多真题都是源自教材,一些教材上找不到的考点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
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凯程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本科一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三、人大法学就业怎么样?人大本身的学术氛围好、人脉资源广,出国机会也不少,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提起人大都知道他们的法学硕士特别强,社会认可,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近些年,法学硕士专业一直比较热门,薪资令人羡慕。
人大法学院学生就业前景十分广阔,大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工作。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国际法学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一门研究国际关系中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学科,涉及国家间的法律争端解决、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人类的视角出发,以自然、流畅的方式,刻画国际法学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社会中法律规则的学科,其独特之处在于它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学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增多,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
国际法学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规则。
国际法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领土争端、国际人权、国际贸易、国际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例如,国际法学在领土争端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各个国家可以在争端中寻求公正和平等的解决方式,避免冲突升级。
此外,国际法学还关注国际人权保护,通过国际人权法规范各国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国际法学也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而国际法规范了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原则。
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各国可以在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贸易,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国际法学还关注国际环境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之间的环境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法学通过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和制定,为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国际法学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它为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规则和原则,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同时,国际法学也关注国际人权、国际贸易和国际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应用将继续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培养方案

法学院School of Law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多选择、重创新、国际性”的培养理念,采取因材施教、分类培养模式,培养从事立法、行政、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人才,从事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的研究型人才以及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
二、培养要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发展动态;具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辨和论证能力,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具备听说读写译的水平;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总学分157学分,学制四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四、课程设置与培养环节(一)基础技能24学分,全校共同课,必修1.大学英语16学分2.公共数学4学分3.计算机教学4学分(二)通识教育19 学分,其中必修11学分,选修8学分全校共同课:1.新生研讨课1 学分,必修2.思想政治理论课8 学分,必修3.科学、人文与方法4 学分,选修4.原著原典选读2 学分,选修5.国际小学期全英文课程群 2 学分,选修课程外学习:1、经典历史著作阅读2学分,必修2、跨文化沟通、学科通识、国情教育等系列讲座,不计学分(三)专业教育90学分1.学科基础课:共10门,必修32学分2.专业必修课:共12门,必修35 学分3.专业选修课:23学分,其中专业方向选修课程15学分,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8 学分(四)素质拓展10 学分,其中必修8学分,选修2学分1.体育4 学分,必修2.心理健康教育1 学分,必修3.国防教育2 学分,必修4.职业生涯规划1学分,必修5.公共艺术教育2 学分,选修(五)实践教育12 学分1.社会研究与创新训练2 学分社会研究与创新训练是实践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5000字的社会研究报告,也可参加“千人百村调研”、“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等项目直接申请社会研究与创新训练学分。
人民大学法学院考博招生专业及考试内容参考书推荐-育明考博

人民大学法学院考博招生专业及考试内容参考书推荐一、人大法学院博士招生专业及考试内容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复试考试内容法学理论(030101)约10人1、初试考试科目:①②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2、跨一级学科考生复试笔试加试科目:④法学理论;⑤宪法;3、同等学力考生复试笔试加试科目:④法学理论;⑤宪法;⑥政治理论。
1、笔试:闭卷考核,总分150分,其中外语50分、专业水平100分。
(含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前沿问题等)2、面试:总分150分,其中外语听力及口语50分、综合素质100分(考察考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创新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等)。
法律史(030102)约7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约6人刑法学(030104)约16人民商法学(030105)约17人诉讼法学(030106)约8人经济法学(030107)约7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30108)约3人国际法学(030109)约7人知识产权法(0301Z1)约4人比较法(0301Z2)约1人二、人大法学院博士招生方式2014年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博士招生考试中取消了初试环节,招生方式改为“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模式。
报考人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的所有考生都需经过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并发布复试名单-复试等环节才可以进入最终录取。
申请阶段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本科、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3)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必须提交论文初稿。
硕博连读考生可不提交)。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须提交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专家推荐书空白模板请于网上报名并网上交费后,从网报系统中下载)。
(6)报考在职定向的博士生考生必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学习1年的证明。
国际法

一、国际法国际法的含义和渊源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以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为主要法律渊源。
国际法主要特征第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一)主权和领土;(二)海洋法及海洋法公约;(三)空间法;(四)国际环境法;(五)联合国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六)国际责任。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主权和领土1、主权,也称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公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2、领土,指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全部疆域,属于空间的范畴。
包括陆地和河流、湖泊等内陆水域及其底下层,以及与陆地相连的海港、内陆湾、领空和领海。
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领土包括以下部分:领陆——即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
在群岛国中,其领陆是由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领水——即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即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海洋法及海洋法公约1、海洋法,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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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国际法一、案例背景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根据DSU第4条第4款、GATT第23条第1款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11条第1款提出要求与澳大利亚政府进行磋商讨论澳大利亚政府禁止新鲜、冷藏或冷冻鲑鱼进口的问题。
1996年年终报告指出有24种可能使鲑鱼感染疾病的病菌(disease agents)而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的未经烹饪的、成年野生和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鱼是病菌的宿主这些病菌对人体无害但可能感染养殖的鱼类。
1996年12月13日澳大利亚检疫局局长决定继续执行禁止鲑鱼进口的措施。
二、磋商过程1995年11月23、24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6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根据“澳大利亚鲑鱼进口风险分析”报告做出继续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决定。
加拿大没有要求继续磋商而于1997年3月7日向DSB请求成立专家组。
1997年4月1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各方同意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加拿大在编号为WT/DS18/2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加拿大在该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做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做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欧共体、印度、挪威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1997年5月28日由Michael Cartland(任组长)、Kari Bergholm和Claudia Orozco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建立。
1997年9月9日、10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9月10日专家组与第三方会晤。
1997年11月24日专家组通知DSB由于本案牵涉到许多技术问题它无法在规定的6个月时间内作出报告。
1998年2月5、6日专家组第二次与双方会晤。
1998年5月5日专家组作出报告6月12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各方。
1998年7月22日澳大利亚向DSB发出上诉通知。
上诉庭由Claus-Dieter Ehlermann(主持上诉庭的委员)、Christopher Beeby和Said El-Naggar组成。
1998年8月3日澳大利亚提交了上诉材料。
1998年8月6日加拿大作为上诉方提交了材料。
8月14日双方各自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
同一天欧共体、印度、挪威和美国分别提交了第三当事方材料。
1998年8月21、22日上诉庭开庭审理本案。
1998年10月20日上诉庭作出报告11月6日DSB通过上诉庭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三、案例纠纷内容加拿大指出澳大利亚禁止进口鲑鱼的某些措施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构成了贸易技术壁垒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产生了限制剥夺或损害了加拿大根据WTO协议应该得到的利益。
DSB上诉庭在本案的报告中对澳大利亚禁止进口鲑鱼的措施进行了分析。
首先澳大利亚出于保护本国动植物安全的考虑为了防止病菌进入国内而禁止进口可能带有病菌的鲑鱼进口但澳大利亚在禁止鲑鱼进口的同时却允许其它四种可能带有病菌的鱼进口按照正常的逻辑分析采取如此不同的措施至少应该是由于进口鲑鱼引起病菌感染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澳大利亚所提交的材料却表明这四种鱼中有两种鱼其引起感染的可能性比鲑鱼更大。
因此澳大利亚仅仅禁止进口鲑鱼的行为?是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而其保护程度的不同是任意的和没有理由的并造成了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的扭曲。
(一)加拿大的诉讼内容加拿大诉澳大利亚继续维持鲑鱼进口热处理政策和禁止进口未煮的鲑鱼产品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违反SPS协议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第3条第1款第3条第3款第5条第1款第5条第5款第5条第6款。
加拿大列举了文件和研究报告内容主要有:1.几乎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进口人类消费的水生动物产品会在造成水生环境的定居的风险。
还说先行的热处理灭活病原也是没有合理的依据。
尤其是热稳定性病原在较低温度处理下不会被灭活。
2.动物检疫政策的总结表明:现行禁止鲑鱼类肉进口的检疫政策是不公平的。
3.1997年9月新西兰应澳大利亚和美国市场准入要求进行了风险分析其结论是:进口加工过的水生物产品造成水生动物疾病传入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对其它动物的风险也是非常低的继续进行禁止进口未煮鲑鱼产品政策是不合适的。
4.在1996年最终报告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还没有文字记载的流行病学证据说明可通过加工的水产品传播水生动物疾病。
既使发现也是相当不普遍和极期困难去认识的。
5.1995年澳大利亚的风险分析草案中指出,在特定的环境下,从北美输入野生从北美输入野生捕捞鲑鱼到澳大利亚对国外病传入澳大利亚没有显著风险最终的报告中在没有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删除了草案中的许多内容。
6.加拿大在委托澳大利亚专家David Vose 对在1995年中草案中所提及的具有最大风险的病原鲑鱼单细菌和鲑鱼鼻杆菌在进口未煮鲑鱼引起病原定居的可能进行风险分析:一条鲑鱼要消耗400吨加拿大鲑鱼垃圾才有50%可能摄够鲑鱼气单胞菌的感染量;或一条鲑鱼要消耗7.8吨加拿大鲑鱼垃圾才有50%可能摄够鲑鱼鼻杆菌的感染量。
因此风险低得可以忽略不计。
7.加拿大列举1996年风险分析最终报告中的内容在维多利亚虹鳟鱼和大西洋鲑鱼有地方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EHNVOIE应通报疾病)发现而在西澳没有报道过。
然而澳大利亚在内陆运输鲑鱼产品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西澳不受该病的侵袭。
最终报告这样写道:从有感染EHNV的地区运活鲑鱼至非感染区应该采取控制措施但由于感染很少就没有必要对鲑鱼产品运输采取控制措施。
加拿大认为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
8.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在制定检疫卫生措施时没有参照OIE-FDC的标准或建议违反SPS协议第3条第1款。
本案涉及的大多数疾病在OIE规则中还不存在也就是说澳大利亚制定政策的基础在OIE标准内没有。
9.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措施达到比OIE标准定的措施有更高的保护水平是不科学、不公正的与SPS协议其它规定不符包括第5.1、5.5、5.6及第2条因而违背了第3条第3款的义务。
10.大指证澳大利亚没有阐述清楚目前使用的措施所要达到的“适宜保护水平”。
在草案报告中对进口美加未煮鲑鱼定性为“没有重大风险”在最终报告中却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变成了“非常低风险”用疾病定居的“可能性”作为禁止进口未煮鲑鱼的依据。
这等于是实行的零风险政策。
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既没有确定“适宜的保护水平”也没有以“适宜的保护水平”为目的而制定检疫卫生措施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5款。
11.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措施比要获取适宜的卫生保护水平所需更具贸易限制性因此澳大利亚措施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6款。
澳大利亚要求进行热处理后方可进口可见其保护水平的任意性。
而且热处理消除风险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有时反而增加了风险。
(二)澳大利亚的反击内容1.Vose报告不可作为证据这份报告只评价了24种病源中的2种这种量化分析报告是不完善的并且只分析了一种传播途径忽视了其他高风险的传播途径如垃圾丢弃被食腐鸟类吃食(如海鸥)喂食鸟类和鱼类等。
2.至少有20种国外的疾病潜伏在成年、野生的海洋捕捞太平洋鲑鱼这将有可能随进口的鲑鱼产品传入澳大利亚。
3.缺乏病原扩散的依据并不等于扩散不会发生又列举了美国对虾养殖发生Taura综合症、黄头病、白斑病的事例尽管不能肯定其传入原因但认为有可能是从发病地区进口人类消费的冻虾造成了疾病的传入。
4.QIE只规定了少量疾病的标准本案涉及的大多数疾病在OIE规则中还不存在也就是说澳大利亚制定政策的基础在OIE标准内没有的。
5.澳大利亚根据GATT1994第22条的磋商结果同意加拿大和美国的要求就涉及从北美进口未煮鲑鱼的检疫卫生措施作风险分析由于这次任务的复杂性双方都认为首先对野生、海洋捕捞太平洋鲑鱼进行风险分析。
于1995年5月出了草案报告1996年12月发表了风险分析的最终报告。
1995年5月公布的风险分析草案的结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从美国、加拿大进口去内脏无头的海洋捕捞鲑鱼特定条件包括:合适授权机构认可的加工对加工过程、检验分隔包装要求等。
但在1996年12月发表最终报告指出太平洋鲑鱼中20多种疫病对澳大利亚来说是外来疾病尽管侵入扩散的可能性较低也会对水产养殖和观赏渔业造成重要的经济影响另外对环境也有影响。
报告认为20多种疾病的任何一种一旦传入并扩散肯定是消灭不了的。
换句话说1996年最终报告推翻了1995年风险分析草案报告的结论。
6.大利亚认为OIE标准、规则或建议是最低标准澳大利亚有权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比OIE标准更高的保护水平。
7.澳大利亚认为在最终报告中描述了“适宜保护水平”。
澳大利亚政府历来在“适宜保护水平”方面采用保守方法是考虑到澳大利亚是一个岛国它没有在其他地方已经发生的许多疾病而且其农产品生产和出口是其非常重要的经济支柱。
尽管发生的几率很小但一旦发生的后果对澳大利亚来说是无法接受的。
70年代以来鲑鱼在澳大利亚的分布和数量显著增加消费生鱼产品的数量也大大增加这样澳大利亚鲑鱼受外来病感染的机会大大增加在不同时期采取的检疫政策是随澳大利亚社会对“适宜保护水平”期望的改变而改变的。
8.澳大利亚认为风险是存在的至于用什么方法来控制风险达到合适的保护水平目前除“禁止”以外还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
澳大利亚有权采用比较谨慎的方法。
况且SPS协议没有限制成员国采取何种方法。
(三)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的不同保护水平是任意和不公正的1.非种间特异性A.salmonicida的宿主谱较广澳大利亚允许这些品种的冰鲜产品(整条)进口包括太平洋鲱鱼、黑线鳕、鲽鱼、鳗等等然而在不知道太平洋鲑鱼是不是A.salmonicida的宿主情况下澳大利亚以该菌可能是太平洋鲑鱼的宿主而禁止未煮鲑鱼进口。
2.澳大利亚进口整条的冷冻鲱鱼用作澳大利亚水域的饵料这样做的风险要比进口去头、去内脏作为人类消费的冰冻鲑鱼大得多我们已知鲱鱼是A.salmonicideIHNVVHSV的宿主。
四、专家结论1.专家组发现澳大利亚执行DSB裁决的执行合理期限为1999年7月6日在合理执行期限内澳大利亚没有使检疫措施符合SPS协议。
新措施AQPM1999/51是1999年10月20日才发布的。
因此澳大利亚没有履行DSB的裁决。
2.尽管澳大利亚的于1999年7月发表的风险分析报告符合SPS协议要求的风险分析但是只允许即食鲑鱼制品进口到澳大利亚时免于检疫这一点不是依据风险分析所制定的措施因而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1款同时违反第2条第2款。
该措施比要获得澳大利亚适宜卫生保护水平更具贸易限制性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6款。
五、案例结论1.推翻专家组关于1988年条件和1996年要求属于专家组审议职权范围的结论确认本案涉及的措施是禁止新鲜、冷藏、冷冻鲑鱼进口的86A检疫公告和1996年决定。
2.专家组在分析问题时提及SPS协议第6条第1款这并不是一个法律结论专家组这样做没有超出其权限。
3.推翻专家组关于澳大利亚对海洋捕捞鲑鱼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5条第1款和第2条第2款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