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07自考政策出台 规范助学机构办学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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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考助学管理,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以下简称助学机构)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活动是助学机构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并根据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对社会自学者开展的助学活动。

助学机构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助学专业)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辅导两种类型,均有全日制和业余两种形式,前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和“业余自考助学专业”,后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和“业余自考助学班”。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2007年4月10日)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等;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物理(工)、大学语文、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3、专业基础课;4、专业课;5、实践性环节。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高学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工专):1、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5.03•【文号】国发[1983]78号•【施行日期】1983.05.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3月3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3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78号1983年5月3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等地进行的试点工作已经两年,取得了初步经验,说明实行这项制度,可以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人才开辟新的途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进行准备,逐步建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一九八一年一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进行试点.三市一省党委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有关高等学校积极承担主考任务,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有关专业开考以后,社会上反响强烈,干部群众非常欢迎;特别是公布了党政干部基础科考试计划后,各级党、政、军部门的许多干部认真学习,准备应考.不少单位组织了各种形式的辅导班.由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三市一省初步形成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制度.试点地区的经验证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实行宪法规定“鼓励自学成才”的重要措施,可以加以推广.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后,已经有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或准备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亟需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原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考试对象是自学者.现在为了保证其他形式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试质量,对教育部同意备案或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也要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指导监督;对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根据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因而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扩大了,名称也拟相应地改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拟定有关考试的方针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按照培养人才的规划拟订开考专业的规划原则;拟订统一的考试标准,如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等文件;逐步开展对考试工作的研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现在根据新的管理体制精神,我们建议改为以教育部为主,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参与领导.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有关团体和军队的负责同志,和一些高等学校的院校长、专家、教授组成;主任由教育部部长何东昌担任,副主任由教育部原副部长现主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臧伯平、劳动人事部黄葳、国家计委孙钰、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北京大学副校长沈克琦、清华大学副校长赵访熊、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李震中担任,委员名单附后,(注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已有变化,现改按调整后的委员名单执行.各单从略.)请一并审核备案(今后,委员变动由主任提名,与副主任商定).为了开展考试工作,在教育部内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时作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省和自治区逐步成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其任务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群众自学;对已经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备案、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高教(教育)厅(局)或工农教育办公室、第二教育局内,可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地、市所需的专职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对承担考试任务较多的普通高等学校,也应按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人员二至三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费预算.国务院各部委和军队各系统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当地组织的统一考试,如需开考本系统所需的专业,可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办理,具体事宜和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协商解决.自学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计划,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指定的主考院校考试合格者,国家承认其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按照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2000年-2011年1月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

2000年-2011年1月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

2002年4月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A.《钦定学堂章程》B.《奏定学堂章程》C.《京师大学堂章程》D.《蒙学堂章程》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

"三权分立"是指( D )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C.强制性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C.社会团体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A.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A. 1986年4月12日B. 1993年10月31日C. 1995年3月18日D. 1996年5月15日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 14周岁以下B.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 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 18周岁以下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A. 1000个汉字B. 1500个汉字C. 2000个汉字D. 2500个汉字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C.四个等级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二、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6.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17.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8.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19.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20.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21.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法人资格条件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个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办学启动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和学校管理机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等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

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

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正文:---------------------------------------------------------------------------------------------------------------------------------------------------- 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1997年1月7日)现将《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各地根据“规划”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地“九五”期间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为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根据《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特制订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

1.自学考试制度,继承中国古代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创造了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自学为基础、辅之以社会助学或自学辅导的教育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项创举。

它为广大人民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并以严格的国家考试保证了毕业生的质量,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自1981年至1995年,全国共培养本专科毕业生120多万人,在籍考生超过600万人,遍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社会助学蓬勃发展,是最大的“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现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考试。

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民办高校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

实践证明,自学考试制度已成为落实《宪法》关于“鼓励自学成才”、落实《教育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条款的有力措施,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可代替的组成部分,成为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途径,成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良好形式,成为引导民办高校办学并评价其学生的学业水平、颁发学历证书的国家教育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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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07自考政策出台规范助学机构办学行为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

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通知》要求,各助学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

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门购买正版教材。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自考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学生、社会"双满意"。

《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

遵守办学承诺,不搞恶意竞争,自觉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编号:助学机构全称助学机构编码办学地点邮编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 "招生简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请单位意见愿对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主考院校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查机构备案一份。

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

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通知》要求,各助学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

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门购买正版教材。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自考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学生、社会"双满意"。

《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

遵守办学承诺,不搞恶意竞争,自觉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编号:助学机构全称助学机构编码办学地点邮编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 "招生简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请单位意见愿对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主考院校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查机构备案一份。

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

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通知》要求,各助学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

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门购买正版教材。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自考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学生、社会"双满意"。

《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

遵守办学承诺,不搞恶意竞争,自觉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编号:助学机构全称助学机构编码办学地点邮编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 "招生简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请单位意见愿对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主考院校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查机构备案一份。

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

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通知》要求,各助学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

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门购买正版教材。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自考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学生、社会"双满意"。

《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

遵守办学承诺,不搞恶意竞争,自觉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编号:助学机构全称助学机构编码办学地点邮编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 "招生简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请单位意见愿对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主考院校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查机构备案一份。

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

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

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通知》要求,各助学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

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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