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竞争法论文
经济竞争法概述

经济竞争法概述经济竞争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竞争法在国际范围内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经济竞争法的定义、作用、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概述。
一、经济竞争法的定义和作用经济竞争法是指对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经济发展。
经济竞争法涉及到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垄断行为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等内容。
经济竞争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公平竞争。
经济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破市场垄断,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
2. 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竞争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控,防止市场失灵、价格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出现,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3.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竞争法通过禁止虚假宣传、打击市场欺诈、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
4. 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竞争法能够鼓励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等,也能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积极性。
二、经济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经济竞争法的实施需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经济竞争法的有效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为经济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经济竞争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要求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禁止垄断原则。
禁止垄断是经济竞争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禁止垄断既包括垄断行为的禁止,也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鼓励创新原则。
鼓励创新是经济竞争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鼓励创新既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包括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和鼓励。
4.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竞争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护消费者权益既包括对虚假宣传和市场欺诈行为的打击,也包括对消费者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规范。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经济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核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
3. 证据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图纸、产品样品等。
试论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

试论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出,为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完善我国竞争法显得尤为重要。
立法模式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立法内容及价值导向,因此,在比较分析各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探索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的发展方向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法法律体系具有重大作用。
[论文关键词]竞争法立法模式中国特色发展一、立法模式略解(一)立法模式概念对于立法模式,由于学界尚未形成被公认的解释或界定,所以对于立法模式的概念仍没有成熟周延的表述,相关文章往往是为论证其他主题,顺带对立法模式作出一些解读。
如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时所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
”这种对立法模式所作定义将立法模式等同于法律类型,而法律类型只是立法结果的表现形式。
也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常用套路、基本的思维定式和具体的行动序列以及由诸因素决定的法律确认的立法制度、立法规则。
”应当说,这一界定是目前国内关于立法模式较成熟、较周延的一种定义方法。
结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立法模式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创制法律的惯用套路、基本体制和运作程式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这一界定表明,立法模式既非创制某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模式,也不是指一个国家创制某些法律的运作程式,而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创制法律的风格。
(二)立法模式的学理属性分析从理论上说,立法模式主要具有历史性、发展性、工具性和价值性等属性。
1.立法模式的历史性。
主要体现在每一种立法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范畴,人类社会初期的立法活动,仅仅是一些个别的行为,并没有固定的运作模式,随着时间的推进,立法模式的各种要素不断进化,最终固化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相对固定的立法模式。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及其规则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及其规则.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
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
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
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及其规则【作者】麦伟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然而,在竞争为推动社会经济进步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它的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副作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并且无法靠竞争自身的力量来消除。
因此,必须有一种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抑制并尽力消除竞争的副作用,这种规则就是竞争法。
本文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及其规则作些探讨。
(一)市场经济指的是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主要依靠市场供求、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来配置社会资源、组织并调节社会经济的形式和体制,它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现代形态和发达形态。
市场经济的三大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在实现配置社会资源这一功能的过程中,分别起着如下作用:(1)价格机制。
产品的价格要反映价值,而产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所决定的。
生产企业要想获得超额利润,就必须使其个别劳动消耗量低于社会必要劳动量,企业为此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
(2)供求机制。
产品价格不仅要反映价值,而且要反映供求关系。
当产品供过于求时,其销售价格就低于价值;相反,当产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将高于价值。
这机制会促进企业为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而不断调整生产结构,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3)竞争机制。
产品价格是波动的,供求关系是变化的,而这一切只能通过竞争反映出来。
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最终实现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经济纠纷中的竞争法问题与解决方法

经济纠纷中的竞争法问题与解决方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商业活动中。
而在这些经济纠纷中,竞争法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经济纠纷中的竞争法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竞争法问题的定义与类型竞争法是一门专门研究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调节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经济纠纷中的竞争法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垄断行为:当一家企业拥有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滥用市场权力来限制竞争时,就存在垄断行为。
例如,滥用垄断地位提高产品价格、拒绝与竞争对手进行合理合作等。
2.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优势。
例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价格竞争等。
3. 反竞争合并:当两家或多家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来消除市场竞争时,就存在反竞争合并。
例如,行业内几家大型企业通过联合垄断市场份额,排除竞争对手。
二、竞争法问题的解决方法为了解决经济纠纷中的竞争法问题,各国采取了多种途径和措施。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法:1. 竞争法立法:各国通过立法来确立竞争法的法律地位,并为竞争法问题提供明确的规范。
例如,制定禁止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执法监管:政府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行为。
例如,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 建立举报机制:为了提高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各国建立了举报机制,鼓励企业及公众积极揭发违法行为。
例如,设立举报热线、建立网络举报平台等。
4. 增强执法能力:加强执法机构的专业知识培训、能力建设,提高处理竞争法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例如,培训执法人员,加强与国际竞争法专家的交流合作。
5. 国际合作:各国之间加强竞争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形成多边、双边或区域性的竞争法制度和协议。
例如,签订反垄断合作协议,共同打击全球经济纠纷中的竞争法问题。
三、经济纠纷中的竞争法问题的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纠纷中的竞争法问题,以下将介绍一些案例:1. 高通垄断案:高通公司被指控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以不合理的方式收取专利许可费。
竞争法论文

竞争法论文㈠竞争法知识的收获:Ⅰ.竞争法总论⒈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末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896年德国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个重要标志。
竞争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的发展对法律提出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这些国家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必然产物。
从大力加强角度看,竞争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创立、发展、发达等几个阶段:19世纪9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是现代竞争法的创立暑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20世纪80年代,是现代竞争法的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是现代竞争法的发达时期。
从发展趋势看,竞争法保护的利益越来越多元化,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大,执法逐渐走向强化,立法越来越向国际化。
⒉竞争法的调整与内容竞争法是市场竞争行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竞争关系和竞争规制关系。
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经营者、消费者、国家机关等;客体较为复杂,表现为多种形式;竞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营者享有正当竞争权、自由竞争权、获得救济权,其义务是不得从事反竞争行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救济权,国家机关有依法规制竞争的职权和义务。
竞争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个部分组成。
在竞争实体法中,主要规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和法律责任,竞争程序法主要包括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
对于竞争法内容的立法安排,主要有分别立法模式、合并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
⒊竞争法的地位与作用竞争法隶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具体属于市场规制法的X畴。
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首先,经济法就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
其次,竞争法的功能确立了其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竞争法通过营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保障竞争自由,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竞争机制得以运行。
再次,竞争法规则的普遍适用性也确立了其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竞争法的主要作用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和结构保障,其通过限制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使诚实守法的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权、正当竞争权得到保护,确立自由竞争和正当秩序,使每一个经营者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能在增加供应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改善售后服务等方面不断改进并取信于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享有真正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企业竞争策略优秀毕业论文三篇

企业竞争策略优秀毕业论文三篇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在危机来之前即使发现,对各种危机进行监测分析。
对危机的早期预防能使得企业提前做好准备,能减少甚至消除危机对企业的危害。
那么,对于毕业生最愁的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搜集了企业竞争策略毕业论文三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企业竞争策略毕业论文一、价格竞争的利弊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可以分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两种方式。
价格竞争是指企业运用价格手段,通过价格的提高、维持或降低,以及对竞争者定价或变价的灵活反应等,来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的一种竞争方式。
长期以来,价格竞争一直深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重视。
甚至一谈到竞争,就会想到削价。
在一定条件下,价格竞争是必要的。
但是,把价格看成决定交易成败的唯一因素,难免会造成价格竞争的泛滥。
事实上,单纯依赖价格竞争,有很多弊病:(1)价格竞争是竞争对手易于仿效的一种方式,很容易招致竞争对手以牙还牙的报复,以致两败俱伤,最终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在国际贸易中还可能导致反倾销;(2)纯粹以削价为手段来招揽顾客,虽然可以吸引顾客于一时,但一旦恢复正常价格,销售额也将随之大大减少;(3)商品定价太低,从表现上看价格便宜,可吸引顾客,其实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往往迫使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以致失去买主,损害企业声誉;(4)价格竞争往往使资金力量雄厚的大企业能继续生存,而资金短缺、竞争能力脆弱的小企业将蒙受更多不利;(5)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是价格越便宜的商品就越有人要,主要是物有所值。
因此,价格竞争必须慎重,要综合权衡利弊。
二、非价格竞争将成为市场营销主流从市场营销环境看,经济、技术各方面的发展,也为非价格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经济的发展,消费层次的提高,使得购买者的注意力并不仅仅停留在商品价格上,不再是价格越低的商品越畅销,而是越能满足某种特定市场需要的越好卖。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与消费者能够更有效地从商品自身构造包括质量、功能、商标、包装、服务等上区别竞争商品。
经济竞争法大论文

经济竞争法大论文学院班级专业学号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的法律分析------商标权,装潢权,广告宣传。
商标权事件概述:王老吉红绿之争,俗称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
随着“王老吉”商标仲裁结果公布,历经10余年将王老吉做成价值千亿的品牌的加多宝集团被裁定不能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
2001年后,看到凉茶市场蓬勃发展前景的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寻求再次续签协议,并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
这个惊人的低价,与“红罐王老吉”市场上的红火,形成了强烈反差。
导火索:广药招募新合作伙伴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成为目前全中国评估价值最高的品牌。
同时,广药集团还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募新合作伙伴。
事件结果:旷日持久的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定论,2012年5月10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广州药业2012年7月16日公告,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该裁定书,北京一中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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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竞争法课题项目:浅谈经济与竞争
学院
专业班级
姓名学号
指导老师
日期2016/11/22
摘要:竞争无处不在,可无处不在的竞争是否就一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呢?通过对市场上的现状分析,得出结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而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关键字:市场经济,竞争政策,横向垄断,反垄断法。
本学期我们开通了经济竞争法这门公选课,了解到经济的发展与竞争紧密相连。
而且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产物。
私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只有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得到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竞争意味着机会,也意味着危机。
有些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有些企业在竞争中惨遭淘汰。
企业兴衰的关键不是人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是人的观念、魄力、智慧和才干。
但竞争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竞争要遵守公平原则和职业道德。
我们应该让这种磨难和竞争转化为动力,而决不能受了压力而自悲自叹。
尤其是在竞争中面对失败和挫折的时候,更不能自暴自弃,因为竞争不相信眼泪。
我们应该懂得,成功是失败的积累,在竞争中不可能没有失败,而胜败乃兵家常事。
一.市场经济与竞争政策
我们了解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垄断是指“与自由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将禁经营者的横向垄断列为一个重要内容。
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
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资源垄断,自然垄断,政府创造
垄断。
资源垄断指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创造垄断指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指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广义理解,垄断包括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两个方面。
(1)垄断状态,即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垄断状态一般形成于合法、公平的竞争过程之中,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和规模经济的表现形式。
垄断状态尽管客观上可能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造成损害,但主观上兵贸易故意限制竞争。
因此,在各国反垄断法立法中,除了日本、美国等少数国家对垄断状态进行限制外,一般不反对垄断状态。
二.横向垄断
1: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水、电、气、暖、交通、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性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二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烟草、盐业、石油、石化等)的垄断行为。
查处的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等。
2:经营者之间以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同产品几家生产销售企业通过协议分割市场、统一并抬高物品销
售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当地《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可对这几家企业给予一定的罚款。
随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和执法经验的积累,一些省份的工商部门积极参与推动地方立法,并依据各自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
通过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上的适当补充,使得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垄断、限制性竞争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竞争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领域也获得必要的拓展。
3:行政垄断限制竞争
从工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对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政府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二是政府所属部门(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教育等)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工商部门在实际执法中积极采取行政建议或行政告诫的方式,制止了大量行政垄断行为。
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垄断协议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涉及价格因素的垄断协议表现突出。
大多数浮出水面的垄断协议都是赤裸裸的固定价格、维持价格和共谋变动价格行为,这种以价格共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垄断协议频频出现,充分说明了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协议的初级性和违法经营者对竞争法律的无知和漠然。
应当说,在一个处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的国家,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竞争文化的培养和成熟有赖于法律的引导和时间的积淀,但对于那些违法经营者公然挑战竞争法律,而执法者未能或者尚不能及时出手的现状,
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
在反垄断法所明示的垄断协议类型中,比如分割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新技术等种种相对不涉及价格因素的横向垄断协议和大多数的纵向限制,在中国市场中体现得并不明显。
这种局面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中国市场上竞争者竞争手段的单一性和非价格竞争战略的非普适性这一点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竞争差别很大,非价格限制所带来的种种复杂的反垄断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
三.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的三大机制有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这三大机制在资源分配方面占有重大作用。
其中,竞争机制是核心竞争引导着劳动力和资本在经济生活领域里合理流动,它寻求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以提高效率,使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功能得以实现。
发展动力方面。
竞争虽然给企业带来压力,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发展动力,它能促使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努力改善管理,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开发新产品,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全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
而垄断竞争的出现打破了市场的均衡,又使得厂家的创新活力下降,降低了市场经济活力与竞争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便出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打破垄断成为保护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议题现今垄断也出现在了电子商务中。
现在电子商务反垄断的规制也在逐步制定与完善中。
四.法律实施的困境
困境包括信息的匮乏和不对称和宽容制度的局限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都将宽容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根据这一制度,如果违法行为人主动、充分地向执法机构披露其参与卡特尔的情况,或者其掌握的他人参与卡特尔的情况,则该垄断行为人可被减轻或免予追究处罚。
总之,只有明确了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坚决抵制,依法行政,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种明钊.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83- 285页.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05页.
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7页.
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