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补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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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产地做虚假宣传
• 注意原产地与产地 • 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 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 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 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 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 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 第三章、诋毁商誉行为
混淆的判断
• 《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 混淆。
近似的判断
• • • • 判断主体 通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 隔离观察原则 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 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
• 法律条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行为。 •

第二节知名商品 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
• 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 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 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 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 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 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 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 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 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
•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 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与答案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与答案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一)答案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串通投标:是指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

我国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有“优”字标志图案。

5、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折扣: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二、填空题1、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协调与促进功能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3、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4、同一种商品上、类似商品上5、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奖销售行为6、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7、统一式、分立式、综合式8、谢而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9、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10、地理标志三、不定项选择题1、B2、BCD3、C4、ABC5、ABD6、B7、ABC8、ABCD9、B 10、BCD 11、BCD 12、CD 13、AB 14、ABCD 15,C 16,B 17,C 18,ABCDE 19,AC 20,ABD四、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答: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分);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带来竞争自身的成果;(2分)3)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1分)。

找差价法律规定(3篇)

找差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是推动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找差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找差价”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对找差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找差价的定义“找差价”是指商家通过比较同一商品在不同商家、不同平台或不同时间点的价格差异,利用价格优势进行销售,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这种行为在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实际上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二、找差价的表现形式1. 同一商品在不同渠道的价格差异:商家在同一时间内在不同渠道销售同一商品,故意制造价格差异,误导消费者。

2. 虚假折扣: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折扣的敏感度,通过虚假宣传、虚构原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

3. 恶意抢购:商家通过提前预订、抢购等方式,制造抢手商品的假象,吸引消费者购买。

4. 虚假促销:商家利用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上并无优惠,或者优惠幅度远低于宣传。

5. 价格同盟:多家商家相互勾结,统一制定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找差价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折扣、虚假优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同时,该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同盟、价格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折扣、虚假优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同时,该法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价格、虚假折扣、虚假优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同时,该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开价格信息,不得隐瞒价格。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电商平台商家利用虚假折扣误导消费者某电商平台商家在销售一款手机时,宣称原价为5999元,现价为3999元,折扣高达33%。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 词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 法律 覆盖 ; 完善 ; 消 费者权 益 ; 市场秩序

反不 正当竞争法 对消费者保护 的现状
能够 以更加全面的覆盖范围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 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消费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主要受害者 , 在完善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 一定要; b l b V . X  ̄ , 消费者 的保护力度 , 才能真正地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 为此我们可 以做到以 第一 , 合理借鉴 国外的立法经验 , 国外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 但是, 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 , 由于我 国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起步较 下几点 : 晚, 与其他 发达 国家相 比, 在法律内容和实施 的过程中 , 都存在一些 发展 由来已久 , 所 以针对法律的完善 f 生 也 着成功 的经验 , 我们要结 不合理 的地方。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 阶段 , 消费者 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 同时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 ,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 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以及 自我保护意识还 没有真正地形成 , 造成 律 , 补充其 内容 和在执行上 的不足之处 ; 第二 ,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 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相对落后, 通过分析和研究得知 , 我国的 《 反 了消费者对于企业 具有监督权 , 但是这一权利在实 际运用过程中遇 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和不足 : 到了比较多的困难, 所 以完善我国的法律 , 必须使得消费者享有的权 ( 一) 法律覆盖范 围不足。在 我国 目前的 (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利能够真正实现。 中, 针对 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的不正当现象进行了规范和制约 , 但是 ( 三) 消费者 的赔偿方式多样化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知, 反不正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 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步激烈, 法 当竞争法虽然 明确要求非法企业需要对消费者做 出赔偿 , 但是并没 律覆盖 范围不足 的问题也被逐渐暴露 出来 , 主要包括 以下几点 : 第 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形式, 因此 , 在完善法律的过程 中, 需要对这一部 些商家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层 出不穷 , 容易在现存法律中 分 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 主要包括 以下几点 : 第一, 需要建立专门 出现一些空隙 , 给非法商家造成可乘之机, 趁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的针对消费者维权 的机构 , 该机构需要比消费者协会更加专业和权 第二 , 法律制定时期 , 我 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 , 用过 威 , 能够 以更加强大的力量去捍卫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第二, 赋予一 去制定的法律来规范现有的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 , 容易产生一些脱 些相关的部分具有监督权和更大的行政裁决权 , 能够 时刻监督企业 节和不足的地方 。 和商家的行为 , 举报他们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 维护市场经济的 ( -) 法律责任 的具体形式不够 明确 。在我国现有 的法律 中, 虽 良好秩序 。同时 ,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 这些机构可 以具有更强 然明确指出了不正当的竞争会损 害消费者 的权益 , 但是并没有 指名 的执行力 , 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助手。 相 关责任主体应该对 消费者做 出何种形式的赔偿 , 这是我国当前的 ( 四) 要着重发挥主动力量的作用 。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法律存在的漏洞 , 这样在消费者的维权过程中容易产生以下 问题 : 第 体制中, 三种主要的力量分别是, 政府行政力 、社会监督力和企业的 立法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 消费者在维护 自身权益的过程 中, 无 执行力 , 这三股力量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 同时也在维护 法始终居于主人翁地位 ; 第二 , 消费者利用当前 的法律去维护 自身的 消费者权益的过程 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因此 , 在完善我 国法律的过程 利益, 很容易被非法企业以其他形式蒙混过去 , 无法取得消费者 自身 中, 一定要同时发挥这三种主导力量 , 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 第一 , 加大 所希望的赔偿形式。 政府的行政能力,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应该予以规定扩大政府的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没收非法 所得的行政处罚。前述案例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法行 为人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构 刑事责任 成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对于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等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定受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 额较大的,定行贿罪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监督 对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权的机关主要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 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谢谢
对此,杭州厂向法院起诉,状告南京厂联营 违约,商标侵权和企业名誉侵权。经法院判 决后,杭州厂胜诉。仅就本案来看,南京厂 取“张小泉”这一字号,就是为了借用“张 小泉”这一字号已经享有的商业信誉,以使 消费者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案例二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 沃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通 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 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 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使用 “沃尔玛”字号,显然是企图利用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信 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 上谈化了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 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决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 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一 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 已发生法律效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主旨:本条是对商业贿赂犯罪及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条款。

三、条文释义: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条规定,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我国政策和法律中曾对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有过一些规定,但均未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及其处罚罚则。

如:(1)1981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指出:“禁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物权和工作之便,里勾外联,私通买卖,从中牟利。

”“一切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

”(2)1986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中指出:“当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回扣’、‘佣金’、‘红包’、‘提成费’、‘好处费’等名目非法收受‘酬金’违反财经纪律,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相当严重。

”从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接受任何名义的‘酬金’或‘馈赠’。

”(3)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和第七条第二款对回扣做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二,国外一些法规中对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也有过一些规定,并在刑法中予以明确。

如:(1)日本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四规定:“公务员接受委托,使其他公务员在其职务上从事不正当的行为或不从事应当作的行为,作为其进行或已进行斡旋的报酬而收受或要求、约定贿赂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罪。

经济法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

3.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1.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2.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教学难点: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P199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3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要搞清两个概念)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某些行为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类行为列入调整范围)特别注意点:“经营”的含义→→→包括“生产”和“流通”两领域的经济活动。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P20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违反该法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当竞违反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争行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包括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P200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为的直接目的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竞争的公平和正常的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P200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我国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性保护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性保护

2006.1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性保护□蒋林(安徽大学经济法专业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本文试从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些不足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来分析两者关系,并结合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保护和补充的情形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和补充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性保护的情况。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6-02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来进行审理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补充和保护的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已司空见惯,且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这些法律规定时,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不仅仅发生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缺失何不完善的条件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些是直接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交叉部分(由于两种法律制度的自身属性而存在部分差异)。

一、知识产权法性质和所面临的问题(一)知识产权的概述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我国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有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虽然这些定义从某种程度较完全地概括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和阐述了其权利属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多样化,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不断将需要保护的新型权利纳入其范畴之内,因此对知识产权下个完美的定义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

(二)知识产权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在学术界是没有多大争议的,本身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知识产权关系既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又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这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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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我补充过后应该基本上完整了 简答:

1. 竞争法的主要类型: 1.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 2.部门内竞争和部门之间的竞争,3.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4.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 5.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 2. 竞争的积极功能:1利于生产力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发展。2促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3满足消费者需要,维护权益。 3. 竞争的消极功能:1会导致垄断的出现2会付出一定的成本3对社会道德风尚有负面影响 4. 自由竞争原则要把握的三点: 1.我们所说的自由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自由竞争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必须符合公共利益,3.对自由竞争的度,要从实际出发,做到适度。 5. 在竞争法中,既要注重形式意义的公平,也要重视实质公平。

6. 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体现在: 1、立法目的上:竞争法不仅仅处理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竞争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2、适用范围上,竞争法不能使用特定经济领域,3、在适用技术上,公共利益原则可以成为衡量合法性的标准之一 7. 竞争法和行政法的关系:1、竞争法调整的竞争管理关系体现 行政管理的职能 2、违反竞争法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3、竞争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行政机关的参与 4、竞争法有限制行政权的功能。 8. 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1、假冒混肴商品的行为 2、假冒混肴营业的行为 3、虚假原产地表示行为 4、引起误认的商业生产地表示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诋毁他人的行为 9. 反不正当和反垄断法的关系:1 保护对象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 3规制标准不同 4遵循的原则不同 10.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1调整范围上采用中和调整的立法模式2则重于执法机关的主动干预3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于一体 11. 我国反不正当法的不足:1立法模式局限性 2很多疏漏不足3行政强制手段难以适应竞争执法需要4程序有冲突,干扰了实施效果 1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2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3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4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13. 不正当行为的危害: 1损害诚实经营者的权益 , 2损害购买者的权益 3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商业道德 4损害国家利益 14. 市场混同行为的法律特征: 1.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 2.被混同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的特定标识, 3.以产生市场混同为目的 15. 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行为主体抱愧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包括过失 3.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客观方面 利用广告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在明知情况下代理宣传。 16. 有奖销售的消极影响表现在: 1产生不良市场导向,危害正常竞争秩序 2使市场竞争畸形激烈,可能强化阻碍市场竞争的障碍 3容易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17. 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区别: 1、行为主体不同 2、行贿人的目的和动机不同 3、法律规范打击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重在打击商业行贿。 18. 商业贿赂的构成: 1行为主体 商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商业受贿主体不特定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故意的 3行为侵害的客体可能是多重的 4客观方面,有各种表现形式 19.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20. 佣金的法律的特征:1发生在经营者与中间人之间 2中间人具有合法的中介资格 3支付必须是公开的,并且在账目反映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 4为合法的劳务报酬 21. 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 1财产权性质 ,2知识产权性质 2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 1、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非法使用 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23. 商誉的法律特征: 1抽象性,不仅是一种信息形态,而且承载这种信息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 2价值性 3相对不确定性,赖于公众的评价 4依附性,一种主观认识和评价,依附于主体而存在 5地域性 24. 商誉与名誉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 2、评价标准不同 3、权利性质不同 4、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25. 商业诋毁和民事侵权行为相比的特点: 1主体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2客体的双从性,不仅侵犯商誉主体的利益,同时损害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3主观故意或过失 4、客观方面 表现为侵权人实施了具体的贬低他人商誉的行为。 26. 反垄断法的特点: 1 不确定性 a价值目标的特殊性 b规范对象的不确定性 c确认垄断行为的原则有不确定性 d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对确定性的影响 e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确定性的影响 2具有经济法的属性 3执行的特殊性 4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27. 垄断行为的具体制裁措施: 1约束性制裁a 和解协议b停止令和限期改正 2惩罚性制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拆分大公司,刑事责任等) 3、赔偿性责任 28. 垄断协议的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必须是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 2主体的独立性,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决策能力 3主体间意 思的一致性 4目的的排除、限制竞争性 29. 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的关系: 1参与主体不同,经营者集中主要是其他,而垄断协议还包括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 2当事双方内部关系不同,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依然相互独立 ,3持续时间不同 4所受的法律规制不同 30. 纵向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 2、主观要件,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3、客观要件,是某一经济层次上的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4、客观要件:包括 a.当事人为了限制竞争签订了协议或进行密谋, b.当事人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 31. 行业协会垄断的特征: 1主体复杂性 2合意特殊性 3行为隐蔽性 4危害严重性 3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 1主体数量的特殊性,单个或者多个 2主体地位的支配性 3行为的反竞争性4行为的违法性 3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区别: 1、主题数量不同 2、主体规模不同 3、主观意图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法律规制不同,垄断协议比价宽松。 3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市场支配地位 2行为要件:滥用 3、损害要件: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 35. 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要件,欠缺了合法的行政行为所 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要求,滥用了行政权力, 3、效果要件:造成了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实际影响 36.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态: 1、地区性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2、行业性垄断,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本行业内部或跨行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37. 反垄断机构的职责: 1、调查权 2、授权执法的权力 3、处罚权 4、义务与惩戒 论述:

1. 竞争法的三大原则:

1.自由竞争 2.公平竞争 3.社会公共利益

2. 竞争法多元化的目的和作用: 1规定市场竞争秩序 2促进有效竞争 3保护消费者和权益

3. 竞法和消保法的关系: 1、虽然竞争法主要规范竞争行为,维护秩序,消法则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但两者有互补性。 2、相似性: 一方面,竞争法在规范竞争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相当程度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定经营者的特定义务以实现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竞争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区别 : 1 立法目的不尽相同 2 法律责任不同 3 法律渊源不同

4. 完善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 1 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款, 2对各项不正当行为作具体规定, 3强化执法手段 , 4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纂

5.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1、主体是否为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人”的界定应当以经营者为限 2客体的双从性,不仅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3主观方面是否为有过错,有学者认为“不易全面适用无过错责任” 4侵权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只要实施就算没造成损失也是构成 6. 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生产或者销售过程处于同一阶段的,两个以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主观要件,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故意或者是否造成相关后果 3客体要件,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4客观要件,口头或者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在实质上限制了竞争。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人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滥用行为和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主要有三种形式: (1)民事责任,两个承担方式: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为罚金 3. 自己总结一句话。

8、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与危害: 成因: 1、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与现行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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