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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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说明如下: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必要性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等。

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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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0题)1、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表述错误的是()。

A.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B.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C.银行支票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款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答案】 B2、企业识别系统包括理念识别、符号识别和( )。

A.品牌识别B.形象识别C.关键因素识别D.行为识别【答案】 D3、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相匹配。

A.经济效益和股金分红B.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C.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D.网点数量和员工规模【答案】 C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不包括()。

A.关联自然人B.关联法人C.关联其他组织D.社会团体【答案】 D5、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不包括()。

A.虚假按揭风险B.虚假权证风险C.虚假抵押担保风险D.借款人信用风险【答案】 C6、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项目不包括()。

A.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B.超额贷款损失准备C.多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D.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答案】 C7、根据《银行业监督管法》,下列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的是()。

A.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B.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C.责令分支机构终止营业D.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答案】 C8、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0B.15C.20D.25【答案】 B9、商业银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且结果逐步应用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有关决策过程。

A.限额管理B.敏感性分析C.压力测试D.情景分析【答案】 C10、同业拆借应遵守相互自愿、恪守信用的原则,利率和期限均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14•【文号】银监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41号各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法律对策作者:高颖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高颖(1987-),女,汉族,江苏扬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主要研究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的产物,这种共同所有权下的公司群体的新型企业组织结构具备诸多竞争优势。

而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是实现其协同效应及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关联交易同时也增大了整个集团的风险。

如何规避由此引发的风险,如何从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两方面入手应对风险隐患,本文拟作出一些探讨。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风险控制一、金融企业集团概述及作为我国现实选择的金融控股公司随着市场竞争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企业集团逐渐被认定为置于同一管理之下的企业联合体而在全球广泛应用。

在金融部门界限日益模糊的当下,为获得金融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应并弥补各自的“木桶短板”,我国正大力改革金融制度、整合金融资源。

具体到金融企业集团的模式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无疑是最现实也是最优的选择。

(一)金融企业集团概念剖析金融联合论坛于1999年在《金融集团的监管最终文件》中将金融企业集团界定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且其中接受监管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从事着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集团。

学界一般将金融企业集团的概念表述为: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的各企业法人集合而成的经济意义上的实体,其中控制企业可对各受控企业施加控制。

金融企业集团作为企业集团的特殊表现形式,常常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1];其从事多元金融业务且集团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而最为显著的是特征是,集团内部所存在的控制机制,即企业集团中各个企业通过股权、合同、公司章程等方式联接起来,控制企业可对受控企业进行控制,对其财务和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

(二)金融控股公司为我国金融企业集团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以德国为典型的全能银行模式——由一个法人经营多种业务的单层结构;另一种模式是金融集团模式,其中又包括了松散组合方式、以英国为典例的银行控股子公司方式和以美国为典型的金融控股方式这三种子模式。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2.信托公司;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

《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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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01]10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1.04.17【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银发[2001]100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试行)》(银发[1999]400号,以下简称《试行制度》)。

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年多来执行该制度的情况看,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试行制度》的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统计归属,按时报送数据,为中央银行监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了依据。

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范围扩大的情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现将《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2000年12月、2001年1、2、3、4月数据。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
司的关联交易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的股东、关联方及其他相关人员会因违规
参与关联交易而造成经济利益损失以及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发展。

根据此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健全关
联交易审核和披露制度,组建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加强关联交易监督
管理,完善关联交易信息公示,明确有关审批流程,做好关联交易档
案管理,全面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应由公司的董事会授予,不得转让,审核机
构应以董事会为依据,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项目和金额必须
批准或复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实施情况应报告到董事会。

在关联交易中,金融控股公司负责对关联方和自身的损益作出独
立计算并予以登记,禁止关联方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价值不相等的物
质资产。

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现行的规定,实施合规的
关联交易,一旦发现任何违反此办法的情况,将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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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3.02.0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总体部署的重要一环。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

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
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

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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