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规定-东华理工大学教务处
师德师风八不准

3.教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三、不准擅自改变教育教学计划
1.教师应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
2.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注重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需求,合理调整教学方法和策略。
3.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生评价。
七、不准懈怠教育教学工作
1.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懈怠、敷衍塞责。
2.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教师应关爱学生,关注学生成长,不得忽视学生的教育引导。
八、不准参与迷信活动
1.教师应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得参与迷信活动。
2.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迷信思想,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3.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迷信活动。
九、不准歧视或偏袒学生
1.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得因个人喜好、性别、民族、家庭背景等原因歧视或偏袒学生。
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保证机会均等,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和发展空间。
2.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
3.教师应树立廉洁从教意识,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
六、不准规参与学生评价
1.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
2.教师不得违规参与学生评价,不得泄露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
3.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生评价。
十一、不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1.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树立良好的师德榜样,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东华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学风建设白皮书

东华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Faculty of foreign languages 12级日语系二班学风建设白皮书2012年12月十九日东华理工大学12级日语系二班团支部白皮书目录一.班级情况简介二.班级特色文化建设构想蓝图三.班级关于推进院加强学风建设号召的班级活动策划四.班级班委工作制度五.班级班规制度六.班级绩效表七.班级组织结构八.阳光下的青春九.班级活动纪实十.关于加强班级各项活动出勤率考察的决定十一.班级精神核心的构建:相信未来十二.结束语第一部分:班级情况介绍12级日语系二班隶属于东华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日语教学部,专业方向为日本语语言文学,一直活跃在中日交流工作的第一线。
近几年以来,更加突出专业特色,依托东华理工大学核地学的传统优势,不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毕业生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班级更是一贯秉承东华理工大学的优良学风,坚持服从外国语学院的号召,并在辅导员老师的直接带领下,不断加强自身班级建设,积极开展各项有特色的班级活动,积极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很多活动中表现优异。
展望未来,在美好的四年大学生活中,班级将继续秉承优良学风,努力构建一个有凝聚力的优秀班集体,实现学习与德智体美的协调发展。
第二部分:班级特色文化建设构想蓝图班级的工作目标在于构建一个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班集体这个班集体不仅成绩很好,而且要做到每一个方面都很好。
基于此构想,班级在今后将继续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工作点,并以此作为构建班级特色文化的指导方针。
一:坚持学校与学院对学工建设的指导意见,努力认真学习文件。
二: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群体的带头引导作用。
三:积极调动班级同学的积极性。
四;及时与辅导员老师进行沟通。
五:不断学习其他班级的优点,在自身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创新。
六:坚持班级凝聚力的第一指导地位。
第三部分:班级关于推进院加强学风建设号召的班级活动策划班级学风即是一个班级在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形成的学习风气,它是体现一个班风气好坏、群体素质好坏的重要特征。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东理工大学教务处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学〔2017〕8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经2017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7年7月24日—1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华东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2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数项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或不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三)对抗、干扰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曾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五)曾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3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校教务处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学校教务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务工作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教务组织第二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教务处设教务科、教材科、教学研究科、教师培训科、学生发展科等职能科室。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设置正职和副职,具体职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领导班子由教务处正职、副职组成,负责教务处全面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教务处正职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教务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政策制定、研究和实施,负责教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宣传。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师培训、学生评价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教务处必须与教学研究、教师工作和学生发展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课程设置第十条学校的课程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并且适应学生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课程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的课程设置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要求,并考虑到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学校的课程设置必须更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对学生未来的发展具有引导和指导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的课程设置必须具备可行性和实施性,教育教学工作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第四章教材使用第十五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教材的审定、选用和管理工作,教学材料必须适应课程设置的要求。
第十六条教材选择必须经过严格的评审和鉴定,不能使用内容不当、质量不高的教材。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处应积极推广优秀教材的使用,鼓励教师开发和编写适合本校特色的教材。
第十八条教材使用应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章教学研究第十九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学研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研究。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东华理工发[2008]90号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部、处级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8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1.教学工作是学校的核心工作,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其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和学生培养中起主导作用,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的师表形象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为稳定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规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差错,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任课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教学活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范围及等级1.认定的原则: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2.认定范围: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与建设、教学保障等方面。
3.根据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分以下三个等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和较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教学差错:是指因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4.根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见附件一。
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1.全校各级各类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并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各部处负责人、学院院长负责本部门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总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总一、教务处简介教务处是学校的管理机构之一,主要负责教学管理、学术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教务处的职能包括制定、实施和监督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和评价工作,管理学生成绩和学籍等。
教务处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务处的职责1. 制定和贯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政策,组织开展各类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2. 管理教学资源,组织教学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的充足和完善。
3. 组织教学评价,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4. 管理学生学业,负责学生的选课、修课、成绩核对等工作,组织学生学业辅导和指导,协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5. 管理学籍档案,做好学生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
6. 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组织开展各类素质拓展和培训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7. 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各项教学管理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教学工作,推动学校整体发展。
三、教务处的规章制度1. 教学计划管理(1)学校每学年制定教学计划,确定各类教学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教务处负责制定和实施。
(2)学校教学计划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教学和实习等内容,教务处要确保教学计划的科学合理和实施顺利。
(3)教务处负责制定和调整学期教学进度表,指导各院系做好教学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管理。
2. 考试管理(1)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期考试、期末考试和重修考试等各类考试活动,制定考试安排、试卷命题和监考等工作。
(2)教务处要建立考试纪律和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考试规程,防止作弊和舞弊等违规行为。
(3)教务处负责公布考试成绩,审查学生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学生的学业公正。
3. 学籍管理(1)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档案、转专业档案、毕业档案等内容。
(2)教务处要定期更新学籍信息,确保学生的学籍记录准确完整,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规定
(三)从事有偿家教、违规补课等活动;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第五十条 教师在网络空间中应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传播正能量,不得发布有损师德师风形象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网络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教师网络行为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网络言论。
第五十二条 教师在面对教育教学中的突发事件时,应保持冷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第四十三条 教师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应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制度,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充分理解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主动了解国家教育政策,紧跟教育改革步伐,不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和师德修养。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五)调离教师岗位;
(六)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规定
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建设一支“明德厚学、爱国荣校”的教师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华理工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职工。
以本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师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追求学术创新、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有关法规和道德规范为准则。
广大教师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提高政治修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2.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坚持寓德于教,实行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3. 提倡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履行教师职责、总结和把握教学规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优化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在授课、批阅作业、复习考试、实习、阅卷、答辩等教学环节中,认真负责,精益求精。
4. 树立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的个人形象。
自觉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甘为人梯、严谨治学,以自己的优良品德熏陶感染学生,帮助学生增强刻苦钻研、求真务实的自觉性。
5. 大力提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团结合作、协力攻关、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增强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学校荣誉的意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养成恪守学术道德的习惯,廉洁从教,不谋取私利。
6.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成果署名负责制。
合作成果中所有署名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东华理工大学室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东华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各类型、各层次的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实行中心化管理,各实验教学中心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必须按照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
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要根据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的需要建设实验室。
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加大投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部)级重点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努力建成几个一流的、能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实验室。
第五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的管理。
特别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立主入翁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实验教学(1)实验教学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使学生具备科学实验能力,掌握现代实验方法。
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探索创新的进取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2)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东华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东华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方案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改革的背景、目标和重大意义1.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
2.切实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应当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中,使学生主动关注和思考中国近、当代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客观全面的认识;通过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另一方面,应当着眼于学生正确思维方式的形成,通过实践环节的安排,培养学生分析复杂社会现象的能力、严谨的学术精神和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口头交流以及写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切实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应当更新教育教学观念,进一步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建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新模式。
为此,必须加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的有机联系,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教学手段的改革,实现教学双方的互动,推动学生理论结合实际的良好学风的形成。
4.切实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建设,进一步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建设,推动科研与教学的良性循环,集聚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概述实践教学组织方式: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以团队(5~7人)方式进行组织。
成员轮流担任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学习的协调和文档资料的形成。
实践教学采取社会调查、经典阅读等方式,并注重与学校组织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结合。
实践教学内容选择: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安排,应围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点来产生,经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核准后,通过思政教研部网站加以公布。
学生学习团队和指导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团队为主,形成规范的学习进程安排。
实践教学教师职责:(1)结合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重点,提出实践教学课题及相应的要求;(2)指导学生组织实践团队、拟订学习进程安排、指导实践教学过程、指导学生撰写调研报告和论文,评价学生团队及个人的成绩;(3)形成教学过程中的指导材料,收集各环节中的文档资料;(4)参与对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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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建设一支“明德厚学、爱国荣校”的教师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华理工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职工。
以本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师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追求学术创新、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有关法规和道德规范为准则。
广大教师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提高政治修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2.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坚持寓德于教,实行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3. 提倡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履行教师职责、总结和把握教学规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优化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在授课、批阅作业、复习考试、实习、阅卷、答辩等教学环节中,认真负责,精益求精。
4. 树立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的个人形象。
自觉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甘为人梯、严谨治学,以自己的优良品德熏陶感染学生,帮助学生增强刻苦钻研、求真务实的自觉性。
5. 大力提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团结合作、协力攻关、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增强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学校荣誉的意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养成恪守学术道德的习惯,廉洁从教,不谋取私利。
6.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成果署名负责制。
合作成果中所有署名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学生研究成果中的署名教师或导师应负指导责任。
7. 树立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
严肃对待讲义、教材和专著等的撰写工作,避免侵权和越轨行为。
8.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9. 在科学研究合作中,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维护我校学术研究的声誉。
10. 认真执行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科研资料、科研成果等负有保密的责任和归档的义务。
11. 坚持积极进取,以学术创新为导向,以严谨的态度追求真理,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教师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下列行为:
1. 向学生传授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错误言论,利用不正当手段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学校的稳定与发展的行为。
2. 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缺乏责任和爱心,歧视、辱骂、打击报复、敲诈勒索学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3. 伪造科研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的行为。
4.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观点和数据,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5. 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研究成果水平和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6. 不与合作单位协商、迟迟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不按项目合同约定草率应付而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7.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未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向新闻媒体公布或向国内外相关机关公布的行为。
8. 参与迷信和伪科学活动,对他人违反教学规范及学术道德规范的错误有纵容、包庇和失察的行为等等。
第五条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教学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视情节轻重程度,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分别采取扣除一定的岗位津贴、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撤职、解聘或开除公职处分。
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凡在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学校应给予肯定与奖励。
完善和开展“三育人”表彰等活动。
受到表彰的在年终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予以优先。
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者,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
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著作权法》等有关政策法律,强化师德教育,加强学术规范教育,不断提高教师道德建设的自觉性。
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组织新教师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则,培养其敬业精神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2. 加强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宣传栏及广播站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鞭挞师德不佳教师在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中的错误言行。
3. 关注老师的合理需求,将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同解决教师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要从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出发,关心、理解、体贴教师,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寓于多做实事好事的实际工作中。
4. 对违反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及时向全校教师通报违反
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结果,坚决落实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管理理念。
5. 建立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档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各单位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中的相关情况。
有较为严重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各学术机构在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评价、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1. 发挥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中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的监督、评估和调查作用。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 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权过程中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监督、评估和调查的作用。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3. 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小组在教学过程中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监督、批评、建议和调查的作用。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4. 发挥“三育人”委员会在评选“三育人”过程中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中的监督、批评、建议和调查的作用。
“三育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5. 各单位在年终考核、评比以及申报上级表彰先进个人的工作中,要把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表现作为重要的内容,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第九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注重抓教师队伍建设,共同承担起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
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工作中的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及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工作不力的应给予批评处分。
第十条对教学、科研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
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
要注意分清政策规定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教学、科研探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教师和学者在学校发展中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