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

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
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

货损货差是指商品在装卸、搬运、发运、中转、收货过程中属于商业储运部门过失造成的损失和差错。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期租船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船员工资或油款,使航程中断而造成的货损货差。

(2)承运人没有合理的装运货物,货物在运输期间就会发生碰撞、造成火灾和爆炸而形成货损与货差。

(3)船舶碰撞或碰撞了码头而造成船上的货物发生货损和货差。

(4)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货物,或托运特殊货物未向承运人提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

(5)托运人负责装运集装箱的,没有选择完好、适货的集装箱装运货物。

(6)收货人明明知道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没有及时提取货物使货物的质量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货损。

(7)由于恶劣天气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货损货差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实际上承运人或远洋运输公司也会定下允许围的货损货差正常额度。但货损货差是由于货物性质导致,还是承运方操作失误导致?(如粮食受潮,可能是粮食本身就未晒干,也可能是由于保管不慎至舱室浸水而使粮食受潮)货损的数额如何确定?因此,货损货差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由于货损货差的发生均会引起各方的争执,甚至会引起诉讼,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经过调查显示,货损货差率和作业差错率高是制造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满意度低的原因之一,货损货差导致的损失已经成为物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阻碍第三方物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典型类别,值得我们详细研究。下面就以“哈池曼海运公司与申福化工、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为例,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一、案例背景

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购买1001.53吨苯酚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SUMITOMO CORPORATION (HONG KONG)LTD.]签订了WZO8Y一00554P/4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CFR)中国,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0哈森(HAZEN)。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申请银行闸北支行开立了以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TF0826837258ILHL号远期跟单信用证,货物单价为每吨1530美元,信用证金额为1 532 340.90美元。2008年l2月4日,申福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人民币10 569 474.59元。

该批苯酚由巴拿马籍“金色蒂凡尼”轮(M/V GOLDEN TIFFANY)承运,哈池曼公司为“金色蒂凡尼”轮所有人。“金色蒂凡尼”轮为1998年建造的油船/化学

品船,载重吨16 465公吨,总吨位为9599,净吨位为5132。

2008年8月23日,货物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德宝公司签发了GTHQ一5702号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SUMITOMO DEUTSCHLAND GmbH],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会社()[SUMITOMO CORPORATION (SHANGHAI)LTD.],货物为1001.53吨苯酚,积载舱为7P、7S、lOP,卸货港中国港,运费预付。申福公司经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提取了船载货物。

货物装船前,SGS公司对该批苯酚进行了品质、重量检验,出具了重量证书、质量证书。其中质量证书载明了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以及其他品质指标。2008年11月5日,英斯贝克商品检验对随船苯酚样本进行了检验,出具了对船舱样本(2008年8月23日取样)的OP2008—1501SH一1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装船后苯酚色度为5哈森。

“金色蒂凡尼”轮驶离装货港后,于2008年10月22日1640时靠泊港明洋化工码头。上方天祥检验服务受申福公司的委托,与受华泰保险经纪分公司委托的悦之保险公估、货物保险人指定的上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对“金色蒂凡尼”轮7P、7S、10P舱的货物进行了联合取样。10月23日,“金色蒂凡尼”轮船长出具声明:“7P、10P舱装载的苯酚变色,7S舱苯酚经检测情况良好,上述所有货物将全部混合卸载装入一个岸上接收储罐中,因混装而产生的责任由船东承担。”10月24日0100时,“金色蒂凡尼”轮开始卸货,同日1920时卸货完毕,该批苯酚全部混合卸人岸罐T一108。天衡保险公估受华泰保险经纪分公司委托,代表“金色蒂凡尼”轮船东及其船舶保险人与上方天祥检验服务、悦之保险公估、上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对岸罐T一108的苯酚进行了联合取样。

2008年10月25日,上方天祥检验服务作出RH082555号检验报告,载明:7S 舱苯酚色度为7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27哈森,10P舱苯酚色度为30哈森。

苯酚色度变化

2008年11月4日,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漕泾)实验室对涉案样品进行了化验,申福公司、上方天祥检验服务、悦之保险公估、上方公估行、天衡保险公估各派代表确认样品密封良好。2008年11月5日,英斯贝克商品检验除作出对船舱样本的OP2008—1501SH 一1号检验报告外,又分别作出OP2OO8—1501SH 一7、OP2008—1501SH 一8、OP2008—1501SH 一9号检验报告,并于2008年11月7日出具

ZJG0569/08号检验报告,上述报告分别载明:船舶到达港后卸货前(2008年1O 月22日取样),7S 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 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10P 舱苯酚色度为21哈森;卸货后(2008年1O 月24日取样),岸罐T 一108的苯酚色度为12哈森。悦之保险公估、天衡保险公估均对英斯贝克商品检验作出的上述检验报告予以确认。

2008年11月4日至11月17日,申福公司与森福实业分别向高特高新材料等五家公司以苯酚色度小于50哈森、销售价格人民币4750元至5000元的标准发出询价函,但均被五家公司以色度超标或价格过高为由拒绝。

2008年11月27日,申福公司(供方)就销售苯酚1400吨与明洋化工(以下简称明洋公司)(需方)签订产品供销合同,价格每吨为人民币4720元,实际成交996吨,总价格为人民币4 701 120元,结算方式为款到提货。申福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提供明洋公司付款证明。庭审中,申福公司确认还有一部分货款没有收回。

森福实业的股东叶淑贤与申福公司的股东丁佩琨为母女关系,森福实业为明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84.1%。

2010年2月26日,悦之保险公估应华泰保险经纪分公司的委托,对于“金色蒂凡尼”轮所载进口苯酚货损事宜出具JX —SH —TB —09184号公估报告,

结论为:

2008年1O月至11月之间,苯酚的市场价格经历了一个急剧下跌的过程,因为化工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货物,我们无法评估它的具体价值和可能的损失。申福公司提供的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08)沪闸证经字第5970号公证书也显示:2008年9月23日贸易合同签订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12 220元至13 000元;10月24日船舶卸货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9000元至10600元;11月4日申福公司发出询价函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7000元至8200元:l1月27日申福公司销售涉案苯酚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5000元至6200元。

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分公司交纳了涉案苯酚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费人民币11 560.85元。2008年10月21日,申福公司缴纳了涉案苯酚的进口关税人民币576175.44元、进口增值税人民币1878855.71元。2008年1O月22日,中华人民国黄岛海关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经营单位申福公司,收货单位申福公司,商品为苯酚1001.53吨,用途为企业自用、用于酚醛树脂(电木板),申报单位正派国际物流。2008年1O月27日,申福公司向上方天祥检验服务支付检验费人民币4250元。2008年1O月31日,申福公司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分公司支付检验费人民币4000元。2009年1月7日,申福公司向悦之保险公估支付检验费人民币3331.25元。

二、涉案对象

此次涉案对象分别是:

哈池曼海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申福化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三、庭审过程

1、海事法院一审

申福公司为证明苯酚色度升高造成货损,提供威邦化工的情况说明:二苯醚产品对苯酚色度有要求,色度应小于20哈森;新华隆信化工出具情况说明:水酸的生产要求苯酚色度控制在lO哈森之;科威化工出具情况说明:林叔丁基苯酚的生产要求苯酚的色度指标控制在10哈森之;常熟东南塑料及其总经理王可强(全国酚醛树脂及塑料行业协会理事长)出具情况说明:1.苯酚色度偏高,有几种原因:被空气氧化、船舱或储罐中含有铁离子、被其他有机物污染、苯酚纯度有问

题。2.黄苯酚产出的酚醛树脂色泽深、影响商品外观,往往在客户接受程度及价格上均会受到影响。

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提供了由华东理工大学指派的兼职教授林衍华出具的《关于苯酚指标变化所产生影响的专家意见》、《关于苯酚处置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的申请,林衍华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林衍华认为:1.涉案苯酚卸至岸罐的时间为2008年10月下旬,处于国苯酚行情暴跌时期;2.涉案苯酚的主要杂质是苯酚氧化、化合而成的微量的显色苯醌类重组分;3.涉案苯酚虽然色度、水分两个指标变化,但是仍然符合《工业用合成苯酚》优级品的要求;4.涉案苯酚的个别质量指标变化不影响其按照优级品的通常市场价销售;5.涉案苯酚用于生产酚醛树脂没有影响;6.通过在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或在苯酚生产装置的苯酚精致单元,可以消除苯酚色度、水分指标的变化;7.以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处理涉案苯酚的费用如下:消耗蒸汽(每吨苯酚需1吨蒸汽)的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吨,消耗动力的费用为人民币140元/吨,苯酚损耗的费用为人民币60元/吨,人工操作费等车间费用为人民币50元/吨,企业其他费用、不可预见的费用为人民币9O元/吨,总计人民币540元/吨(未考虑运输成本)。

申福公司提供明天科技股份(以下简称明天科技)氯碱事业部供应销售处《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载明:苯酚产品质量指标发生变化,经过回蒸加工处理,可以基本满足使用,相关费用(未考虑往返运费)包括蒸汽成本(每吨苯酚需l2吨蒸汽)人民币1440元/吨、人力成本人民币40元/吨、苯酚折损率5‰、企业加工管理费及利润人民币600元/吨。申福公司提供顺福源运输运费报价表:运输苯酚自至漕泾全程900公里,运费人民币540元/吨;运输苯酚自至全程1400公里,运费人民币770元/吨。申福公司提供东圣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报价表:运输苯酚自至全程900公里,运费人民币480元/吨;运输苯酚自至全程1400公里,运费人民币800元/吨。

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当事人均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故本案所涉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解决。

德宝公司签发了托运人为德国住友公司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哈池曼公司所属“金色蒂凡尼”轮承运本案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提单已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申福公司成为提单合法持有人,是收货人。申福公司与德宝公司之间成立了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申福公司提取货物后就货物损害要求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涉案苯酚色度升高是否构成货损;(二)货损责任的承担;(三)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

(一)涉案苯酚色度升高是否构成货损。中国标准2006年出版的《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产品卷》确定工业用合成苯酚的熔融色度的国家标准为: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申福公司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签订的买卖合同确定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O哈森,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SGS公司以及英斯贝克商品检验作出的相关检验报告显示的结果:装船前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装船后苯酚色度为5哈森;船舶到达港后卸货前,7S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10P舱苯酚色度为21哈森;卸货后岸罐T一108的苯酚色度为12哈森,可以表明涉案苯酚色度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最终由于将三个船舱的苯酚混合卸载装人岸罐T一108,造成全部货物的色度达到12哈森,超出了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色度标准。另外,申福公司提供威邦化工、新华隆信化工、科威化工、常熟东南塑料出具的情况说明,均可证明苯酚因色度升高不能用于生产数种下游产品。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苯酚色度升高已构成货损。

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涉案苯酚用途为企业自用、用于酚醛树脂(电木板),提供了林衍华出具的专家意见,认为涉案苯酚用于生产酚醛树脂没有影响。一审法院认为,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进口货物由于已正常缴纳全部税款,海关解除监管并予以放行后,进口企业可对货物自由处置,并不影响进口企业对进口货物在国的销、自营和外贸。因此,涉案苯酚并非只能用于企业自用及生产酚醛树脂,对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的上述主不予支持。

(二)货损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责任期间,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如果货物在责任期间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非具有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上述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履行全部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德宝公司作为涉案苯酚的承运人、哈池曼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对于其在运输途中已经妥善、谨慎地保管、照料所运货物负有举证责任。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漕泾)实验室于2008年11月5日对涉案样品作出的化验结果显示:船舱样本(2008年8月23日取样)色度为5哈森,而卸货前(2008年10月22日取样):7S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lOP舱苯酚色度为21哈森。涉案苯酚到达目的港后与船舱样本相比色度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因哈池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妥善、谨慎地保管、照料货物的义务,也未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苯酚色度变化产生的货损责任。德宝公司虽然已将涉案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但其作为承运人仍然应当对货物运输负责。因此,对于本案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损,承运人德宝公司与实际承运人哈池曼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应在此项责任围承担连带责任。

(三)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申福公司虽主依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计算货损赔偿额,但不能证明其向

明洋公司的销售价格人民币4701120元(每吨人民币4720元)为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对该主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在苯酚市场价格急剧下跌的情况下,以货物的修复费用作为货物本身价值的贬损计算货损赔偿额较为合理。

专家林衍华出具的《专家意见》以及明天科技氯碱事业部供应销售处出具的《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均说明经过特定程序的加工处理,可以消除苯酚色度指标的变化,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由此可以认定,特定程序的加工处理过程就是涉案苯酚的修复过程,特定程序的加工处理费用就应当是涉案苯酚的修复费用。林衍华在《专家意见》中提出以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处理涉案苯酚的费用为人民币540元/吨(未考虑运输成本),但其在庭审中确认该修复费用仅从技术角度考虑计算,未联系过相关化工企业进行确认。因此,林衍华提出的修复费用不具有实际操作和参考价值,不予采信。明天科技属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上市公司,是生产、销售相关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生产规模为年产电石1O万吨、聚氯乙烯树脂3万吨、苯酚1.4万吨等。一审法院认为,明天科技氯碱事业部供应销售处出具的《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较为科学、客观、合理,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依据。涉案苯酚的修复费用应认定如下:1.回蒸费用:依据《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确定为人民币2080元/吨;2.苯酚折损:因《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仅确定了折损率为5‰,而未确定具体的数额,参考专家林衍华计算的苯酚损耗费用确定为人民币60元/吨。3.运输费用:依顺福源运输和东圣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确定为至往返人民币1570元/吨。因此,每吨苯酚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710元。依本票货物的数量1001.53吨计算,涉案苯酚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715676.30元。

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为,德宝公司及哈池曼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本案货损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应当偿付申福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3715676.3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可自2009年8月12日申福公司起诉主权利之日起算。对于申福公司、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的其他主和抗辩,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本案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赔偿责任未超过责任限额,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有关享受责任限制的主,本案中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09)法海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连带赔偿申福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3715676.30元及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申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申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1.涉案货物的到达港为,属于华东地区,理应以华东地区的即时行情为准,一审判决以全国各地即时行情认定苯酚价格不准确。2.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申福公司以每吨人民币4720元的价格卖给明洋公司,又不以该价格认定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认定事实与申福公司的损失不一致。(二)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一审判决以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涉案受损货物的赔偿额是不当的,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货物遭受损害。1.上诉人对提单记载之外的苯酚指标不负责。2.苯酚国标并未对色度作出要求,涉案苯酚仍然符合国标优等品标准。3.一审判决回避了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有关苯酚用于酚醛树脂制造对色度并无严格要求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仅根据申福公司提交的商业公司的一纸说明,认定苯酚色度升高构成货损没有充分依据。5.申福公司没有对涉案货物的销售进行招标,而是称销售给了其占股84.1%的明洋公司,但又未提供付款记录、提货记录等,显然这样的交易行为不能真实证明货物遭受损害。(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损失数额。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请求驳回申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在《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工业用合成苯酚》(GB/T339—2001)中,对工业用合成苯酚的技术要求部分,第3-3项容为“熔融色度: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本案当事人争议的“色度”即该标准中的“熔融色度”。

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委托悦之保险公估见证了英斯贝克商品检验对涉案苯酚装船时船舱样本的检测结果(报告号OP2008—1501SH一1)。

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涉案苯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色度变化是否构成货损;(二)如果构成货损,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申福公司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一)关于苯酚色度变化是否构成货损问题。由我国关于工业用合成苯酚国家标准中对苯酚的技术要求容、多家化工公司出具的苯酚色度与用途关系的情况说明可知,色度是除外观、结晶点、水分等指标外衡量苯酚品质的一项重要指标,

不同色度的苯酚生产的下游产品不同,购买方根据自身的需要与卖方自行协商确定不同色度的苯酚。本案中,申福公司与货物卖方已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苯酚的熔融色度需低于10哈森,而经运输后,熔融色度发生变化的苯酚必然不能满足申福公司的预期需要,申福公司存在损失。苯酚色度的变化构成货损。

货物装船时,托运人、承运人对涉案苯酚进行了封样,该封样随船运输,构成收货人对运输苯酚质量检验的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确认,承运人承载的三个货舱的货物,一个舱货物完好,一个舱的货物有轻微色度变化,第三个舱的货物与封样存在极大变化。在申福公司拒绝收受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为减少船舶损失,向申福公司出具其愿承担因货物混装造成的损失的声明。申福公司在收到该声明后接收货物,货物混装造成了全部货物的色度发生变化,由此造成了货物损失的扩大。随后,当事人不断协商,承运人要求申福公司尽快处理货物,避免损失扩大。依据上述过程看,承运人、申福公司已经认定货物发生损失。

(二)关于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德宝公司签发的提单虽然有“船方和船长对货物的尺寸、重量、规格、数量、性质、价值和状况不知情”的记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某些特性“不知”的批注需以说明怀疑的根据、明确“不知”的事实或理由为生效要件,否则,该项批注对提单持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德宝公司没有在提单上批注其不知苯酚各项特性的原因或理由;涉案苯酚装船后,英斯贝克商品检验自船舱取样及德宝公司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参与见证检测的事实,均能说明德宝公司应当知道涉案苯酚的性质、状况等特征。因此,该“不知条款”不具有免除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效力。在运输期间苯酚发生的货损,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应向申福公司连带赔偿。

同时,对卸货后苯酚可能出现的因色度变化而给申福公司带来的损失,因2008年10月23日,承运人已出具了其愿承担因货物混装而造成损失的声明,故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对该货物在岸上产生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申福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差额计算。由于本案存在扩大的损失,因此货物受损后的价值应以实际处理货物时的价值计算。货物受损前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10569474.59元。对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二审法院认为,申福公司收货后,曾几次向用户询价,销售价格在人民币4750元/吨至5000元/吨之间,同期全国各地苯酚即时行情为人民币4700元/吨至6200元/吨,申福公司没有以询价的最高价格销售,而是以人民币4720元卖给了关联公司明洋公司。从公平交易角度考虑,申福公司将货物卖给明洋公司的价格不宜作为计算货物受损后价值的参照。考虑到讼争货物品质鉴定后,货物销售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申福公司最高询价人民币5000元/吨作为认定受损后货物实际价值为宜。因此,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应向申福公司赔偿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5589474.59元(货物受损

前的价值10569474.59元一卖出价5000元/吨×996吨),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主要依据申福公司提供的《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参考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提交的《专家意见》对涉案苯酚的修复费用作出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存在如下不当:首先,申福公司提交《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系为证明苯酚受损后难以满足申福公司的正常使用,需通过处理方能使用,而非为证明苯酚回蒸需支出的费用。该说明并未对修复苯酚需支出的所有费用及损耗予以考虑,虽系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出具,但不是对苯酚修复费用的科学、合理、完整的说明,不足以证实苯酚的修复费用。其次,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林衍华的化工专家身份,林衍华亦未出庭接受本案当事人质询。一审法院在作出“林衍华提出的修复费用不具有实际操作和参考价值”的判断后,又参考使用了林衍华出具的《专家意见》中关于苯酚损耗费用的意见,显然不当。最后,《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专家意见》系对苯酚修复费用的笼统述,其费用支出是否适用于本案苯酚自现有色度修复至特定色度的情况,法院无法作出判断,故不宜以上述两证据作为认定本案苯酚修复费用的证据。因此,本案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修复涉案苯酚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法院不能依据法律规定的“修复费用”计算申福公司的损失数额。一审判决认定损失数额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申福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1年l2月7日作出(2011)鲁民四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海事法院(2009)法海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海事法院(2009)法海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连带赔偿申福公司损失人民币5589474.59元,及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终审)

哈池曼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对哈池曼公司提交的二审新证据未进行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2.二审判决认定货物遭受损害没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忽视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提出的承运人并不对提单记载以外事项负责的抗辩,错误认定承运人应当按货物封样交货,进而错误认定货损。苯酚国标并未对色度作出要求,涉案苯酚仍然符合国标优等品标准。本案苯酚色度为12哈森,申福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此色度略高对苯酚的品质会造成损坏。申福公司有关涉案货物销售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3.二审判决认定的货物损失计算方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计算方式错误,认定的损失构成实质

为市价下跌损失,依法不属违约赔偿责任围。即使存在货损,二审判决所认定损失数额已大大高于货物实际损失数额,缺乏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即使货物色度变化可能导致申福公司损失,申福公司也没有尽到减损义务。即使按货物贬值率折算,本案货物最高损失额也仅为人民币1533.40元/吨。申福公司有关涉案货物销售的证据不具真实性。二审判决认定申福公司可按贷款利率请求利息损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4.二审判决未回应哈池曼公司是否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哈池曼公司请求本院驳回申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福公司答辩称:1.哈池曼公司已经自愿履行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现又申请再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二百零一条关于调解履行后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决终结审查”的规定,依法应被驳回。2.哈池曼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对哈池曼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未进行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3.讼争标的物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哈池曼公司关于讼争标的物未受损的说法不符合事实。4.申福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计人民币8346527.84元,哈池曼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货物损失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和法律。5.哈池曼公司所述的责任限制依法不成立。

德宝公司未提交意见,庭审中称同意哈池曼公司的意见。

哈池曼公司在向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庭审后,申福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利光塑料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森福实业与广盛化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以及相关的增值税发票,以证明申福公司提供的经市闸北公证处公证的苯酚市场销售价格不包含增值税。

哈池曼公司书面质证认为,该份证据材料为申福公司庭审后提供,不能作为新证据。在此前提下,申福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森福实业与广盛化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日期为2008年11月24日,价格为每吨人民币8500元,随附的2008年12月12日森福实业向广盛化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含税价为每吨人民币8500元。而在海事法院(2009)武海法商初字第360号案中森福实业2008年12月25日向同一人开具的发票含税价每吨人民币4700元,短短十几天价格相差接近一倍。按照申福公司原审中提供的有关市场价格信息的公证文件,2008年11月24日,华东地区苯酚市场价格为每吨人民币5800—5900元,且自8月以来价格一直呈下跌态势。假使申福公司所述经公证的市场价格信息未包括17%的增值税成立,加上17%,当时华东地区完好苯酚市场价格最多也只有每吨人民币6786元,申福公司如何能

卖出每吨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广盛化工实系森福实业的全资企业。上述事实结合起来可以证明,申福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合作商业伙伴之间签订的合同非常简单,而其并没有提供实际货款支付凭证和交货方面的证据来证明交易的实际发生,所以只能证明或者这些合同均为虚假,或者两套合同均非特定化,既不能证明所谓苯酚完好时的市场价格,更不能证明(2009)武海法商初字第360号案件中色度升高的苯酚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吨人民币4700元。申福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不能反映受损苯酚的真实销售价格,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该条款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新的证据,并未限制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交相关的证据支持其抗辩。哈池曼公司并未对该份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哈池曼公司主该份证据材料为申福公司庭审后提供,不能作为新证据,法律依据不充分。

申福公司提交的其与利光塑料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森福实业与广盛化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确定的苯酚价格,并不能证明其向法院提交的经公证的苯酚即时行情中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申福公司主其提交的苯酚市场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8年l 1月24日华东地区苯酚市场价格为每吨人民币5800—5900元,平均价格为每吨人民币5850元。申福公司主依据华东地区苯酚市场价格作为认定相关损失的依据,哈池曼公司予以认可。申福公司未提交2008年11月27日(实际销售涉案货物之日)华东地区苯酚市场价格,申福公司、哈池曼公司均认可依据2008年11月24 Et的价格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审期间,申福公司提交了海事法院调解笔录,以证明哈池曼公司已自愿履行本案终审判决,现又申请再审,违反《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二百零一条关于调解履行后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决终结审查”的规定。哈池曼公司认为,海事法院的调解笔录是在审理相关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及到本案的担保函,而对该案当事人进行的和解。在该笔录中哈池曼公司并未表明放弃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不能否定其申请再审的权利。海事法院的调解书并非针对本案作出,哈池曼公司亦未明确其放弃对本案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申福公司的此项主,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当事人均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故一、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国法律作为本案纠纷适用的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国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在涉案运输中,德宝公司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哈池曼公司所属“金色蒂凡尼”轮承运本案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提单已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申福公司成为提单合法持有人,是收货人。申福公司与德宝公司之间成立了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二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三)涉案苯酚色度升高是否构成货损;(四)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

(一)关于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二审中,哈池曼公司提交了海事法院对明天科技的调查笔录、民政部有关王可强任职的全国酚醛树脂与塑料行业协会的背景资料等文件。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既未对该组证据作出列明,也未公开法院对该组证据的认定结论,程序上确有不当。但该程序瑕疵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并无影响。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经核查,哈池曼公司、德宝公司在一审答辩理由中提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赔偿责任未超过责任限额,被告有关享受责任限制的主,本案中不予审理。”哈池曼公司、德宝公司在二审上诉状及庭审答辩中均未再要求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仅在二审庭审后提交的补充上诉答辩意见暨代理意见中提出其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本院认为,即使哈池曼公司、德宝公司的赔偿责任未超过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法院亦应当对该抗辩理由进行审理,更何况是否超出限额需经过审理才可以认定。本案一审判决以未超过责任限额为由对哈池曼公司和德宝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审理,确有不当。但哈池曼公司、德宝公司并未就此提起上诉,其在二审庭审后提交的补充上诉答辩意见暨代理意见中提出其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属于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提出上诉,故二审法院未主动审理其是否应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无不当。

(三)关于涉案苯酚色度升高是否构成货损。对于工业用合成苯酚,虽然国家标准对于苯酚色度没有强制标准,但规定色度在必要时由供需双方约定。本案中,申福公司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O 哈森。货物装船时,托运人、承运人对涉案苯酚进行了封样,该封样随船运输,

构成收货人对运输苯酚质量检验的依据。现有证据证明,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装载于三个船舱的涉案货物,两个船舱的货物发生色度变化。在申福公司拒绝收货的情况下,承运人为减少船舶损失,向申福公司出具其愿意承担因货物混装造成的损失的声明。因此,尽管其中一个船舱的货物并未发生色度变化,但三个船舱的苯酚混装卸至岸罐后,经检验确定货物的色度值为12哈森,明显超出货物装船前和装船后5哈森的色度值。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苯酚色度在承运人管货期间发生变化,涉案苯酚发生了实际损失。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作为涉案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哈池曼公司主承运人无义务按货物封样交货、涉案苯酚仍然符合国标优等品标准、申福公司未证明色度略高对苯酚的品质会造成损坏等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四)关于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该条款规定了两种货损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鉴于本案不涉及修复费用,二审法院未依据法律规定的“修复费用”计算申福公司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申福公司的损失应当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及运费计算”,即以货物受损前后的到岸价之差为准。因海运时间较长,货物价值易受市场波动影响,《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排除了市价损失,符合合同违约赔偿之因果关系原则和合理预见原则。

2008年9月至l1月间,正值国苯酚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二审判决以申福公司在国市场最高询价每吨人民币5000元作为受损后货物实际价值,用货物受损前的价值(申福公司对外付款金额)减去申福公司卖出的996吨苯酚的金额(每吨以人民币5000元计算),进而确定货物损失为人民币5589474.59元,以此价格计算出的涉案苯酚的损失围既包括因色度值发生变化造成的贬值损失,也包括因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行市损失。涉案苯酚的市价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国海商法》规定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畴,承运人对此并无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四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海事法院(2009)法海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

三、哈池曼海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连带赔偿申福化工货物损失人民币2055837.30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四、驳回申福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70 235元,分别由申福化工负担人民币52938.12元,哈池曼海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17296.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争议

本案海事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一)涉案苯酚色度升高是否构成货损;(二)货损责任的承担;(三)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

1、涉案苯酚色度升高是否构成货损

对这一问题海事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认为苯酚色度升高构成货损。这一争议涉及到对货损的定义。货损的一般定义是:货损主要是指在商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操作不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产品损耗、缺失、产品或包装的损坏以及其他形式的货物损坏。本案中的货损不涉及产品损耗、缺失、产品或包装的损坏,而是商品的色度发生变化。对于工业用合成苯酚,虽然国家标准对于苯酚色度没有强制标准,但规定色度在必要时由供需双方约定。本案中,申福公司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O哈森。中国标准2006年出版的《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产品卷》确定工业用合成苯酚的熔融色度的国家标准为: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因此,苯酚色度发生超出额度的变化构成货损。

该争议涉及到判断商品是否构成货损的问题,判断商品是否构成货损,主要从三个方面:

(1)常识惯例例如,铁丝锈蚀按常识判断属于货损。例如:1991年 4月,某进出口公司委托某集装箱储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装运1700捆铁丝,从运往贷到目的地,收货人发现部分铁丝生锈。经公证行检验确定,卸货时5只集装箱箱体外表完好,但集装箱底有明显水迹,箱货物中有1043捆铁丝发生不同程度的锈损。收货人特向公司提出索赔。并称;“这是由于装箱A将铁丝装入集装箱后,未及时关闭集装箱门,以及装箱前货物藏在露天受雨淋所致。最终判定为货损。

(2)国家、国际或行业标准例如:本案中,关于苯酚色度的标准,按中国标

准2006年出版的《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产品卷》,确定工业用合成苯酚的熔融色度的国家标准并无明确数值,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主苯酚国标并未对色度作出要求,涉案苯酚仍然符合国标优等品标准。

(3)合同约定本案中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主苯酚国标并未对色度作出要求,涉案苯酚仍然符合国标优等品标准,该主不被法院支持,最重要的原因是本案中,申福公司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O哈森。在上两条判断标准无法执行时,合同约定中的标准就成了重要的依据。因此对托运方来说,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品质特点十分重要。

2、货损责任的承担

(1)责任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对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责任期间,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如果货物在责任期间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非具有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上述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履行全部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由于本案苯酚色度发生变化是在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因此本案的情况适用于本款规定。

(2)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律主“谁主,谁举证”即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或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海运的特殊性,托运人没有能力自行收集证据,

因此,举证责任一般由承运人来承担。本案中,德宝公司作为涉案苯酚的承运人、哈池曼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对于其在运输途中已经妥善、谨慎地保管、照料所运货物负有举证责任。

(3)不知条款

不知条款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而依照海商法第六十六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不知条款某种意义上是一条承运人的免责条款。事实上,在当今集装箱运输实践中,“不知条款”遭到滥用的现象已然十分严重。那是不是只要承运人只要在提单上注明对货物的性质不清楚就可以免责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德宝公司签发的提单虽然有“船方和船长对货物的尺寸、重量、规格、数量、性质、价值和状况不知情”的记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某些特性“不知”的批注需以说明怀疑的根据、明确“不知”的事实或理由为生效要件,否则,该项批注对提单持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对于“不知”条款的效力问题,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加以批注的情况才可以认为该种条款有效,否则,承运人没有权利享受此种条款所赋予的权利。本案中,德宝公司没有在提单上批注其不知苯酚各项特性的原因或理由;涉案苯酚装船后,英斯贝克商品检验自船舱取样及德宝公司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参与见证检测的事实,均能说明德宝公司应当知道涉案苯酚的性质、状况等特征。因此,该“不知条款”不具有免除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效力。在运输期间苯酚发生的货损,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应向申福公司连带赔偿。

3、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

本案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三次审判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结果。虽然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在海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也就是说,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一种是货物的修复费用。本案中,一审采用了第一种计算方式,最

终得出涉案苯酚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715676.30元。,二审、三审采用了第二种计算方式,但由于具体的计算方法不同,也得出了不同的结果。二审的计算方法是:货物受损前的价值10569474.59元一卖出价5000元/吨×996吨,最终判定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连带赔偿申福公司损失人民币5589474.59元。三审的计算方法是以目的港货物完好的市场价值减去受损货物的销售价值,再除以货物完好的市场价值,依此计算出货物的贬损率为(5850—4720)/5850=19.32%。申福公司就涉案货物对外付款为人民币10569474.59元,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1560.85元,申福公司的货物损失应当为(10569474.59+11560.85)×19.32%=2044256.05元(人民币)。从整个审判过程可以看出,货物损坏的赔偿额的判定,与上诉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有极大的关系。且提交的材料越具体、越权威,越容易得到法官的许可。因此,上诉过程中,提交对自己有利的具体、权威资料会极大的影响审判结果。

五、本案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当事人对适用我国海商法处理本案纠纷没有异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责任期间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有两种计算方法,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一审判决以货物修复费用计算货损赔偿额,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受损货物并未实际修复。二审采用实际价值差额法,但未扣除因货物市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再审判决采用货物贬损率的计算方式,认定涉案货物的赔偿额,排除了市场价格波动对货损赔偿额的影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也为海事司法实践所采纳。本案完善了货损赔偿额的计算规则,有效规了国际航运秩序,对今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考文本(定稿)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说明: 1、拟成立公司的投资人(所有投资人)需在制度最后一页签字;已成立了的公司则在制度的最后一页日期处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2、该制度文本必须是打印稿(不能是复印件),参考文本中空格部分不是手工填写,而只是提醒输入内容,须打印,不要下划线; 3、签名必须是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亲笔签名,不可由经办人代签,否则视为无效。 4、此文本只是提供部门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制作,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营者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此制度一式两份,申请企业及受理单位各保留一份。 深圳宝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公司概况 深圳宝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9 日,注册资金为30万元,经营范围是仓储;普货运;提供搬运装卸服务;通讯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汽摩配件的销售。法定代表人是刘玉政。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种隐患 ,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刘玉政职务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 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货损索赔和相关案例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一、基本概念 第一方:卖方、托运人 第二方:买方、收货人 第三方: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服务,本人并不拥有任何商品,但为客户提供运输、存储、加工、包装等服务的人,并收取费用。 二、三方关系 1、第三方充当承运人 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 2、客户代理人 接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 3、仓储经营人 4、法律关系的界定 1)由第一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合同当事人 2)由第二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合同当事人 3)第三方同时与第一、第二方订立服务合同,同时受制于两份合同,而第一方、第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必须要了解第三方对外是以何种身份从事法律活动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1、根据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对外从事物流活动。这时候,一切责任归客户承担,除非货代滥用代理权或从事超出代理范围的活动。 2、作为承运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 3、作为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但不承担运输责任。(这是指由他人签发全程货运单证,或委托他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了解货代在物流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在具体案例分析中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4、货代充当承运人时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图示

相关案例 案例1:某客户委托物流公司出运一批干木耳,委托书中指示:由物流公司安排订舱、装船出运、并代为报关、检验。由于这批货未能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出运,客户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但船公司不接受倒签提单的签发,于是物流公司出具自己的提单给客户办理结汇,再由船公司出具提单给物流公司。在装船过程中,对集装箱外表状况各方均未异议。在集装箱运抵卸货港时,收货人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但收货人在将集装箱运到仓库拆箱时发现木耳受潮,后经检验,检验报告证明干木耳受潮系箱子顶部漏水,而且是淡水导致的。请问收货人应当向谁索赔? 分析: 相关名词: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

普通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普通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托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承运方: 收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亦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巾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2

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书 本人现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因不遵守本制度而导致事故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操作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2、营运车辆出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车辆正常运作。 3、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4、车辆运输易散落或飞扬的货物时,应封盖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严禁超限超载。 5、遵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机动车辆驾驶管理规则,证件齐全且有效。 二、安全学习制度 1、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2、要坚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坚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3、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学习,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加以改正。 三、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按期进行车辆的年度检验、技术检测、维护保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 2、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好二级维护,有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的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3、车辆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 4、严禁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5、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转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度。 4、保护好自身安全,积极配和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运输经营业户:(签字) 车号: 年月日

货损处理办法

1、存在货损情况? 1、业务员收获时候应注意包装完好,如包装有破损,提前告 知客户(货损自理),并备注打印托单(请客户签字) 2、装卸货时请坚持包装是否完好 3、注意装卸货细节。 4、细化各个流程,注意服务到位,监控到位。如出现货损, 则追究相关责任人。 5、如自身问题出现货损需提前客户,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客 户利益,提升企业形象,把损失降低到最低。 6、及时报保险公司,保障公司利益及客户利益。 2、提货未付款? 1、针对大客户采用月结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满意。 2、签订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3、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们的服务让客户满意。让客户用的 舒心。 4、细化管理流程,定期预约客户借款。 3、客户如何维护? 1、了解目标客户细化市场需求。 2、积极主动为客户提供物流行业最新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3、了解顾客需求,为提供给客户企业新产品信息以及使用新 产品的感受。 4、耐心地处理客户的异议,经常地帮助客户

5、邀请重要客户参加公司举办的优秀客户服务人员奖励会, 并根据情况请客户颁奖 6、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向客户表达节日的祝福并赠送带有公司 特点的小礼品。 7、最主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服务满意度。 8、透明化管理,提升企业形象、 9、保障服务连贯性,细化每个管理细节。 4、办事处如不计算开支费用怎么样考核 1、给分公司定时定额报相关费用。 2、分公司负责人定时审核相关费用并报总公司审核。 3、财务定时审核相关费用。(如出现差异,根据费用数额追究 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4、财务部长每月审核报董事长。 5、根据行政处罚制定相关费用(大过1000元小过500元警 告100元)办公室及时配合。 5、单据计费有问题如何处理 1、分公司及业务部负责人每日审核新托运单,审核后才可以 发车,保证单据计费问题。 2、财务及分流人员及时查看审核托运单。 3、定期培训业务员,保障操作熟练度。 4、如单据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前通知客户,保证服务质量, 维护客户利益,提升企业形象,把损失降低到最低。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发布日期:2010-06-09 10:57:33浏览数:5121来源:互联网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货物运输之需要,委托乙方使用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即不超长、超大、非危险品货物。 2 甲方交货时根据运单的件数,应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 3 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尽甲方所知的、详尽的并由甲方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提货和发货指示,包括具体的提货和发货日期及时间、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体积、必要的产品说明、提货地点、要求走货方式或到达时限、收货人的姓名、电话(手机)、收货单位、详细地址。 4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并对乙方人员和车辆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并配合乙方做好发货的交接。 5 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错误,甲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 6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7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国内货物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 8 甲方保证货物的包装完全符合长途运输基本要求(如:运输时的摩擦、正常刹车时的碰撞、搬运装卸承受力及标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2 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3 乙方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属于危险物品的货物有权拒绝运输。 4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国内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 5 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安排提货、外包装处理、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 6 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 7 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三、费用与结算 1 甲方应对每一次委托内容、要求的服务范围以填写乙方托运书的方式告知乙方,托运书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双方应同时约定费用标准。(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 2由乙方每月底制作“ 运输费用结算单” 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开据运输发票。 3 结算方式为月结。以每月30日或末日为结算日,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费用。如逾期结算,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保密条款 1于本合同终止之日,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其所有提供的资料。 2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称、经办人、甲方货物重量价值等。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鲁交运〔2011〕39号)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 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 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 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 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 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 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运输合同范本通用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31544 运输合同范本通用版

合同书 | YW-HT-031544 不同标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范本通用版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第2页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 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

普通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020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21327 普通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020 Model contract of ordinary goods transportation

普通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020版)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含普通货运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含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货物运输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含(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普货运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凡公司内参与普货运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业务受理 根椐托运人的承运要求,由受托人员在托运单上正确填写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联系方式、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起卸地、托运起运时间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依照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对货物装、卸起点和运输线路进行袜实地勘察,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与方案,在双方共同确认运费、费用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等运输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后,实施运输前的调度工作。 对大批量、大宗的运输业务,进行商务洽谈,了解货物规格、重量、件数、核算报价及顾客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 运输、装、卸准备 所安排的车辆必须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手续和证件齐备,行车装备及配套工具齐全的车辆。 提供与货物类别、数量及安排承运车辆等相适应的装卸能力。包括:装卸机械、起重工或人工装卸工员及专用工具。 装、卸作业 装、卸作业前,应付托运单、提货单及其它有关证明,查单、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发货单与货数量不符、包装破损、货物受损等应与客户联系,如实签注,作好记录或托运人到现场监交,并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装、卸作业时,应根椐客户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地的环境重要任务,严格按货物品质及标识要求作业,做到受载平衡、下重上累、宽高不超、轻拿轻放、不丢不甩、堆码整齐、盖扎严密、不渗不露,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由客户自行装、卸作业的,应指派专人配合客户监装、监卸。对于装、卸作业方式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提出更改装、卸作业方式的要求或建议,并应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运行过程 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道路、时间、车速;行驶中,做到先让、先慢、先停;根椐货物的装载情况及运行概要求,在遇修路、通过桥梁、涵洞等应按双方约定的要求,先察看后再通行,确保人、货、车安全。 行车中,要随寸检查货物的装载是否位移,检查遮盖油布及捆扎情况,保持货物及时运行中平稳,不移位。 随车的装卸作业人员,要在大厢内留出安全乘坐位置,不在车上打闹和睡卧,保证装卸人员的安全。 交付和结算工作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由收货方验收完毕,在托运单上签字验收,交付完成,并及时将托运单返回调度部门。 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机件事故等按公司规定及双方的协商处理、处罚。 凭货物托运单,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审核运费及各种杂费,开据发票与客户结算。 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精神,增加反恐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我司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确保货运物品安全是我公司与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是维护货运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得要求,将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我们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货物运输安全工作。 二、我公司在收发物品时,将严格要求托运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登记货物和收货人信息,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查验,否则不予受理托运业

物流公司货损货差管理规定

货物异常损失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服务第一”的原则,坚持诚信、积极协商、妥善处理的原则,明确公司内部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2 货物异常处理流程 2.1 流程图 2.2 流程说明

3 货物异常申报 3.1 申报规定 3.1.1 发生货物异常后,发现部门需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重新清点或整理。 3.1.2 确定货物异常后,由发现部门在发现异常2小时内负责填写《货物异常申报表》并上报运营部,将扫描件发至运营部邮箱************@https://www.360docs.net/doc/4612001296.html,,邮件主题格式为:“货号*****的货物异常申报表”。如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则货物异常责任认定为发现部门。 3.1.3 《货物异常申报表的》填写需规范、完整,如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申报。 3.1.4 所有货物的异常需在申报完成后,并经运营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分流配送,如未按规定操作,按未申报责任认定。 3.2 申报要求 3.2.1 填写人 该表格由配载/分流调度填写,经分公司经理审核完毕后上交运营部。 3.2.2表格填写要求 3.3 货损照片 3.3.1 照片要求:①体现异常货物现场全景照片一张,如货物在未卸车时就发现异常,需体现货物在车上的原始现场;②异常货物整体照片一张(多件异常货物每件分别拍照);③货物异常部位照片(每处异常都有拍照);④货物出厂单照片。 3.3.2照片效果要清晰,能够体现出异常货物损坏部位及损坏程度,否则视为无效记录。 4 货物异常责任的认定

4.1 货物异常责任认定的标准(见下表) 题。 4.2货损责任人扣罚执行标准 ②公司承担的部分冲抵责任部门的整体产值; ③运营部负责人以现金形式承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④责任部门承担部分由该部门内所有员工按级别比例承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⑤5000元以上的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按以上标准承担。 例:某一票货物损失为1500元,责任认定部门为A配送中心与B配送中心,A配送中心人员为:经理1人,调度2人,员工3人;B配送中心人员为:经理1人,调度1人,员工2人,则相应人员承担责任如下:

推荐-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精品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

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全套)

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请将本文档中黄色部分填写或修改后删除) 目录 第一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第二章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 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五章安全例会制度 (7) 第六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 第七章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 第八章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1) 第九章货物运输受理验视制度 (14) 第十章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5)

第一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运输业务操作规范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2、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八不”规定。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3、驾驶人员应始终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得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4、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5、货物运输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二、行车操作规程:为确保运输安全,驾驶员应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一)行车准备 1、检查车辆牌照、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及其它应携带的证件是否齐备。随车工具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车辆安全部件: 灯光、雨刮器、后视镜、制动、转向、喇叭、冷却液、方向、机油等是否有效、充足,检查有无滴漏。 (二)启动车辆 1、启动车辆后应认真观察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要求。手制动是否在驻车位置,踩下离合器,挂空档,启动马达。 2、发动后怠速运转,严禁猛轰油门,检查发动机运转情况,检查各仪表指示情况,车辆发动后,严禁离开驾驶室。 (三)车辆起步 1、各仪表工作情况正常,检查制动气压是否达标,关好车门,观察左右后视镜,确保无异常,挂低速档(严禁高档起步),鸣号示意平稳起步。 2、车辆在倒车时应鸣号,认真观察、缓慢倒车,车辆在停车场内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密观察,低速缓行,并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车辆行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2、驾驶时不做与驾驶无关或影响安全行车的事,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侥幸通过,不冒险行车,不酒后开车,不疲劳开车。 3、驾驶车辆严格执行所驾车辆的操作规程,严禁空档滑行或熄火滑行。 (五)途中检查 1、检查轮胎是否缺气,有无夹石或嵌入铁钉,制动鼓有无过热现象,轮胎和半轴螺丝紧回

物流外包流程及注意事项

物流外包流程及注意事项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外包运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承运商的选择 鉴于公司的操作模式,物流外包将会是必然的操作模式,所以公司在选择物流外包时必须重视其潜在的风险,以系统的、长期的观点来进行运输项目外包决策,并采取一定的应对策略来防范潜在的各种风险。 (一)外包伙伴的选择。外包决策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包给谁的问题,即外包伙伴的选择。首先需要对外部的潜在物流供应商进行调查、分析、评价。调查物流供应商的管理状况、战略导向、信息技术支持能力、自身的可塑性和兼容性、行业运营经验等,评价其从事此项目的成本状况,优势线路、评价其长期发展能力,评价其信誉度等。特别是对于物流供应商的承诺和报价,务必认真分析衡量。报价不仅仅是一个总数,应包括各项作业的成本明细。对于物流外包的承诺必须来自物流供应商最高管理者,避免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出现对相关条款理解不一致的现象。在评价的基础上,对潜在的多个物流外包伙伴进行比较,从中选择最适合企业需要的外包伙伴。 (三)物流外包活动的控制。选定物流承包商后应与其签订相应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将本公司风险降至最低。对外包活动进行监控和控制是外包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公司即使与物流供应商签订了协议,也应当监控物流供应商的绩效,同时给他们提

供所需的业务信息。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之间要注意相互沟通,编制操作规范。公司应当与第三方物流商一起制订作业流程、确定信息渠道、编制操作指引,供双方参考使用,操作指引能够使双方相关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相互步调一致,也可以统一公司对外的形象和服务水平。 (三)以“双赢”为原则,巩固合作关系。外包意味着双方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而非独立的,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将使双方受益,任何一方的良好表现都将使双方受益,任何一方的不良表现都将使双方受损。在选择物流供应商时,公司应以长远的战略思想来对待物流外包,通过外包既实现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又有利于物流供应商持续稳定的发展,达到供需双赢的局面。因此,供需双方相互信任和忠诚以及履行承诺是建立良好的外包合作关系的关键因素,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公司长久地合作下去。 二、服务意识 我司运输项目外包的承运商面对客户的时候即代表环球通达,对外统一称为“环球通达运输车队”。 承运商的管理员或客服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若需要同客户直接沟通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体现环球通达公司的服务质量。

物流货损的理赔规定

石家庄顺兴物流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关于物流货损的理赔规定 人字〈2009〉第3号 公司在物流配送过程中,对于出现的货损,丢失,为及时处理货主提出的赔偿申请,进一步规范理赔管理流程,公司颁布货损理赔规定,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 一.管理部门 (1)货运经理接受申请赔偿、传真,核实相关证据。 (2)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货运经理上报货损赔偿内容、确认。(3)500元以下的赔偿,由货运站经理负责处理。 (4)500元——1000元之间的理赔由负责协调。 (5)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二.理赔依据 1.各线路丢货、损货,货主必须在两天之内,写明货种、型号、数 量、价值传真到石家庄货运站核实,石家庄公司财务人员接到货站核实后签字确认后,作为理赔受理依据,如在3日之内还没有传真到货运经理,公司不予赔偿。 2.货主按送货日期在当天内填写丢损证明表,货物赔偿申请表,该 表格填写清楚丢损货物的票号、货号、价格、数量等,赔偿时应填写委托书传真至对方(石市线条经理或驻外返货经理),并要

求签名确认回传,否则石市只承担赔款的20%。 3.由丢货客户提供该发货票据,货物价值(票上没有填写代收款一 栏的),客户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始发票的,公司不予赔偿。4.货主上报丢失货物的价值与市场调查价值出入较大的,公司不予 赔偿。 5.装车和卸车时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对方站发现有少货现象的, 公司不予赔偿。 6.赔偿数额在石家庄负责协调,赔款双方确认后,理赔确认成立, 由责任方三天之内把赔款金额汇入石家庄,如不按时汇款的,每笔罚款100元。 7.各站点发货时必须有一份随车货物清单,在和货物一致的情况 下,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否则不予理赔。 8.如果有随车清单的,对方站发现有少货现象,公司不予赔偿。 9.发货发生了因盗窃丢失的货物,由公安机关侦破后,刑事犯罪人 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丢失,霉变的,确认是我方责任,应 赔偿货主的相应损失。 11.确认双方都有责任,各自按一定价款比例,承担货物赔偿损失。 12.因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主经济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13.对于货物的新旧程度,双方确认后,按实际折价进行赔偿。 14.由于户主自身的原因,造成货物破损、缺失、错装、霉变,公司

国内运输合同范本

国内运输合同范本 国内运输合同1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总则 甲方因货物运输之需要,委托乙方使用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 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0 甲方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国内货物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 1.2

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尽甲方所知的、详尽的并由甲方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提货和发货指示,包括具体的提货和发货日期及时间、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体积、必要的产品说明、提货地点、要求走货方式或到达时限、收货人的姓名、电话(手机)、收货单位、详细地址。 1.3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并对乙方人员和车辆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并配合乙方做好发货的交接。 1.4 甲方保证货物的包装完全符合长途运输基本要求(如:运输时的摩擦、正常刹车时的碰撞、搬运装卸承受力及标志)。 1.5 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即不超长、超大、非危险品货物。 1.6 甲方交货时根据运单的件数,应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 1.7 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错误,甲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 1.9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2.0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国内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 2.2

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安排提货、外包装处理、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 2.3 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 2.4 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2.5 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2.6 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2.7 乙方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属于危险物品的货物有权拒绝运输。 3.0 保密条款 3.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须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经适当保密措施保密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自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未经他方当事人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