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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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与职业学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口头警告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通常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早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通常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策划、组织与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要紧责任者;4)偷窃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格外,需退赔全部金额);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者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有流氓行为者(包含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与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与音像制品等行为或者参加非法团体者;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者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与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 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与模仿暴力犯罪者。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是学校制定的管理学生行为规范的一份文件,旨在维护学校纪律,促进学生良好的品行和学习态度。

具体条例因学校而异,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1.迟到:连续三次以上迟到,给予警告,并通知家长;超过五次迟到,需要写检讨并取消其校内任职资格。

2.旷课:一次旷课,给予警告,并通知家长;超过三次旷课,进行实质性警告,影响综合评定。

3.违反校服规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其班级职务,第三次严肃处理。

4.无故离校:给予警告,并通知家长;多次无故离校,进行严肃处理。

5.作业抄袭: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需独立重新完成作业提交,第三次进行考察性辅导。

6.打架斗殴:严厉处罚,包括书面检讨,停课,通知家长,并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

7.舞弊作弊:严厉处罚,包括补考,追回成绩,书面警告,并进行相关教育培训。

8.攀爬校墙或逃离校园:严肃处理,包括通报,停课,追究责任。

9.故意破坏学校设施:进行相应赔偿,并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0.不遵守课堂纪律:进行批评教育,记录违纪次数,通知家长,并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

上述条例仅供参考,具体的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仍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与需要进行具体制定。

中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中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中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中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会遭到不同的处分。

具体的处分条例可能会因学校和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扣分:学校会将违纪学生的行为记录在档案中,给予相应的扣分,这些分数会影响学生的绩点和奖学金申请。

2. 处分记录:学校会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行为,这条记录可能会对学生的升学、就业等产生影响。

3. 罚款:学校可能会要求学生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以作为违纪行为的惩罚。

4. 停课:学校有权决定将违规学生停课一段时间,让其反思和接受教育处分。

5. 警告或劝导:学校会给予违纪学生严肃的警告,并提供必要的辅导和引导,帮助其改正错误。

6. 社会实践或社区服务:学校可能要求违纪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或进行社区服务,以使其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改过自新。

7. 暂时或永久开除: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暂时或永久开除学生,取消其学籍。

请注意,具体的处分条例会因学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情况,具体处分应以学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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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 违反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中学生,将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2. 作业违规: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作业、作业质量低劣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补交作业、限制参加课外活动等处分。

3. 缺勤违规:对于旷课、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将采取扣分、追加任务、面谈家长等处分措施。

4. 校园欺凌:对于欺负、侮辱、恐吓同学的行为,将给予记过、记大过、勒令道歉、向受害者道歉等处分,并进行心理辅导。

5. 打架斗殴:对于发生打架斗殴的中学生,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进行相关教育。

6. 校外违规行为:对于中学生在校外进行违规行为,如吸烟、酗酒、打砸抢等,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包括记大过、留校察看、请警察处理等处罚。

7. 考试作弊: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扣分、作弊记录、补考等处分,并进行教育辅导。

8. 侵害师生权益:对于中学生侵害师生权益的行为,包括诽谤、人身攻击、盗窃等,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分,包括警告、留校察看、报警处理等。

9. 不良网络行为:对于中学生在网络上进行不良行为,如传播不实信息、网络暴力、色情信息等,将给予警告、限制上网、参加网络教育等处分。

以上只是一些例子,具体的违纪处分条例可能会因学校、地区以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以下是2024年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中学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校纪,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二条:中学学生应尊重师长,不得侮辱、诽谤、恶意攻击老师或其他学生。

第三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班级纪律,不得迟到、旷课,不得早退。

第四条:中学学生应自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不得交头接耳、喧哗等打扰老师上课。

第五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舞弊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食堂纪律,不得乱扔食物、餐具,不得浪费食物。

第七条:中学学生应自觉保持校园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涂写乱画。

第八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网络规范,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发表带有侮辱、诽谤、歧视等内容的言论。

第九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恶意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学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追加学习任务、扣分、停赛、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中学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学生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对学校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适当的调查并依法处理申诉事宜。

这些条例旨在维护中学校园秩序,促使学生自律,提高学习氛围和学术水平。

具体处分措施应根据学校的制定规章制度而定。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破坏学校正常程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书籍、图书或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学生、 学校声誉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 分。 (三)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破坏公 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 分。 (四)在教学区、宿舍、集会等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拨弄是非,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一年内因违规违纪受过处分的;(四) 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五)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 败坏学校声誉的;(六)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 纪的;(七)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⑤早读3.睡请觉假,:不读书,屡教不改的同学
7.教室①值告日知班主任请假原因及具体请假时间 ①教室②值班日主包任括同教意室后地面告,知讲家台长,,讲让桌家,长教室发外信走息廊给,班倒主垃任圾((只家用长扫比地较,忙没没有办特法殊情马况上不发用信拖息地的)可以给班主 ②周三任大说扫清除楚包情括况教)室地面,讲台,讲桌,教室外走廊,倒垃圾,窗台。扫地+拖地 8:服③以饰班上(主三教任点学批完楼假成)后后,才把 算批完假成信请息假截!图(发未给完班成长按,旷班课长处负理责)统计情况 ①:膝④上早1读0c课m短因裤为/短比裙较,早短班上主衣任(可露脐能装没)办,法排及扣时裤回等复信息,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跟早读课的带课老师请 ②:领假口(过也低要或发衣信裤息有大给面班积主镂任空,不用等批假) ③:拖⑤鞋各(班洞班洞干鞋部)发考现勤马一上定回去要换查清楚,迟到记好迟到时间。班主任和带课老师核对。

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以《中小学生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学生守则》为参照。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匡扶正气,打击歪风,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育人环境,培养合格而规范,文明且守纪,健康又向上的龙岗人。

第三条本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责成“公益劳动”或可给予以下之一的纪律处分:参照教育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和劝转。

”未及警告处分的,可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

社会影响恶劣,超出学校处理范围的,可与有关部门联系,转送工读学校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四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1、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加重处分。

2、假报、假传学校调课、调休通知或其他作息制度,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至少可处警告处分。

3、升旗仪式或集会时,不合时宜的说笑鼓掌或其他破坏现场气氛和秩序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4、因不遵守电脑操作规定或私自操作,造成电脑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对教学构成影响的可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宜静学、静洁的公共场所内踢球、打球、喧哗、追逐或有其他不文明玩耍行为的,处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6、校内骑车、乱停乱放车辆,或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经教育后再犯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条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卫生或损坏公物1、有乱拿、乱放卫生工具、乱扔杂物、乱处理教室垃圾等不良卫生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在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吃零食,尤其是吃口香糖并随地乱吐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教学楼道、教室墙壁、黑板、课桌椅等学校财物上乱涂、乱刻、乱划、乱张贴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四)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考试作弊的;(七)抄袭他人作业、论文等学术成果的;(八)旷课、迟到、早退的;(九)在校园内吸烟、酗酒的;(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罚,一般适用于初次违纪且情节较轻的学生。

第七条严重警告是对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多次违纪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

第八条记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学生。

第九条留校察看是对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学生如有悔改表现,可解除察看;如再次违纪,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是对极其严重违纪行为的最严厉处罚,适用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生。

第四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取证。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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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参与、组织帮派团伙,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帮派团伙一般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帮派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二)偷窃,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上3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三)偷窃,作案价值在30元以上,视情节、数额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四)偷窃,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五)以各种行为敲诈、骗取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其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七)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适当罚款。

(九)知情不报者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或勾结、指使校外人员来校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八)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对生活作风不符合中学生行为要求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参加营业性舞会、酒吧及其他不宜中学生出入的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男女交往过度不听老师劝阻两次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禁止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上课及自习以实际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早操和课间操是学校教学与管理活动的主要环节,对私自不出操者,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12学时以下,给予批评教育。

(二)12学时及以上32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三)32学时及以上42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42学时及以上52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五)52学时及以上72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7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考试作弊者,其情节和后果,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散布封建迷信、反动、淫秽言论,观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利用网络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公寓内严禁燃用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次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四)学生公寓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五)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的亲属除外),违反本规定做如下处理: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向财务室缴纳10元住宿费用。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六)为维护和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避免因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他人休息或使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规定如下:1.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

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未经允许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因学校、专业(部)等组织活动经学校、专业(部)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七)学生公寓、教学楼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有物品、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挪动,否则按故意损坏公物处理。

(九)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乱泼水、乱倒饭菜者;2.打饭拥挤,不自觉排队者;吃饭不在指定地点者;3.看黄色书籍者;4.骂人或不适当开玩笑,影响较坏者;5.不按时就寝,不按时起床者或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6.打闹谈笑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7.翻越门窗、围墙者;8.转借、涂改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

(八)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2.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4.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第二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能参加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

第三章学生处分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二)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和专业部学生管理处视其情节研究决定,并报政教处备案,再行公布生效。

(三)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政教处、专业部学生管理处和班主任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跨专业、班级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政教处牵头,专业部学生管理处协调各班主任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学生处理的一般程序:1.班主任或值班人员书面汇报学生违纪事实;2.由专业部学生管理处调查落实,征求班主任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4.宣布处理决定;5.张贴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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