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1.评标指标确定:在进行综合评分前,需要先明确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应该包括技术方案、工作计划、项目经验、团队组成、服务承诺等关键要素。
根据项目需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评标指标,并为每个指标设定权重。
2.权重确定:对于每个评标指标,需要确定相应的权重。
权重的确定应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风险特征以及各个指标对项目成功的贡献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权衡,以确保评标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评分标准制定: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需要为每个评标指标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应该尽量客观和量化,以确保评标结果具有可比性。
评分标准的制定还可以参考相关标准规范、行业经验及专家意见。
4.投标文件评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人员应该根据评标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每个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权重计算总分。
5.评审结果汇总与分析:评审结束后,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评审结果应包括每个指标的得分,综合得分及评审意见。
分析评审结果的过程中应注重发现投标人的优势和不足,为后续的洽谈环节提供参考依据。
6.综合评分:对于每个投标人,根据评分标准和权重计算各个指标的得分,并求得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高的投标人有更大的中标概率。
7.洽谈环节:在评标过程中,可能会选出多家投标人进行洽谈,以了解投标人的具体情况。
洽谈过程中,应针对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进行深入探讨,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8.中标确定:最终根据综合得分及洽谈结果,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具备技术能力强、项目经验丰富、价格合理及服务承诺可信等优势。
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能够对投标人进行全面综合评估,确保投标人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该方法还能够促使投标人在技术方案、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完善,提高投标质量。
但评标过程中也需要注意评标人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避免主观性的干扰,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评标办法1.1评委会成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先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如下:进行初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资料(围串标评审部分除外)应当能够满足本项目初审相应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初审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价E的计算。
1.2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不进行下一步评审,评委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的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的基本步骤和基本要求如下:1.2.1详细评审:是指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就技术、资信等诸多因素进行评审打分。
1.2.1.1详细评审(满分70分)。
评委应对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并分别填写评分表。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1.2.1.2详细评审得分为:各评委对每一个投标人的每一个指标项打分,将每一项得分相加得出该投标人总分;汇总全体评委的评分表,并求出某一投标人的得分平均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得到该投标人的详细评审得分。
1.2.1.3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不进入报价评审,评委只对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进入报价评审。
1.2.1.4评委会只在通过初审的投标人中选择中标候选人,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不予考虑。
1.2.2报价评审(报价满分30分)(报价评审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1.2.2.1当通过初审的投标人报价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标处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价E的计算:(1)出现有选择报价或两个及以上报价方案;(2)开标一览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报价清单数量与招标文件给出的清单数量不一致的;(4)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5)应视为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2.2.2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当场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委会认定该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标处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价E的计算,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_87321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_87321一、评标方法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分数分为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综合评分为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之和。
综合评分越高者中标,评标基准价为中标价。
二、设备技术得分评分标准设备技术得分共计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1. 技术方案(40分)技术方案应包括设备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质量标准、技术协议及技术支持等方面。
技术方案应包含的内容至少应该对应本次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部分。
评价标准如下:(1)技术方案中的内容全面,方案合理性强,如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标准等。
(20分)(2)技术方案中的内容充分符合本次采购设备的技术要求,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10分)(3)技术方案中的内容对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10分)评定技术指标时,需按照本次采购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技术方案中的内容进行评定。
评价标准如下:(1)设备所需的电力等资源与本次采购条件规定的使用目的相符。
(10分)(2)设备的设计能够保证其长期可靠运行,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20分)(3)设备的附加功能能够满足本次采购条件规定的使用目的,且附加功能的使用应能够简单方便。
(10分)3. 设备生产厂商及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20分)评定质量管理体系时,需综合考虑设备生产厂商的相关资质和设备的历史表现等方面的内容。
评价标准如下:(1)生产企业具备相关设备的制造资质。
(5分)(2)生产企业近五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表现良好,质量指标得到有效控制。
(10分)(3)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全国设备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并能够在工厂内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5分)评估技术支持服务时主要评估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售前技术咨询、售中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评价标准如下:(1)设备生产厂商对本次采购设备进行了必要的严格测试、调试以及设备磨合等支持工作,并且有具体的测试报告。
(10分)(2)设备生产厂商能够提供设备设计方案讨论、参数定制、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服务,并且有具体的服务流程。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寻求招标文件以外的其它依据。
1.5评委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5.1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1.5.2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1.5.3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投标人;1.5.4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1.5.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或者中标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3. 评标程序3.1投标文件初审。
投标文件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1.1 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均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资格评审标准如下:备注: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标准)3.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办法(综合打分规定)

评标办法(综合打分规定)
本评标办法旨在规定综合打分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并确保最终评选出最符合要求的投标方。
一、评标标准
评标将基于以下标准进行打分:
1. 技术方案(30%):评估投标方的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和适应性。
2. 经验与能力(30%):评估投标方的经验和能力,包括类似项目的经验和团队的专业能力。
3. 价格(40%):评估投标方的报价是否合理和竞争力。
二、评标程序
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创新性、可行性和适应性进行打分。
3. 然后,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方的经验与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评估经验和专业能力。
4. 最后,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方的报价进行评估,根据合理性和竞争力进行打分。
5. 每个评标标准将根据其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得出综合打分。
三、综合打分计算
综合打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打分 = 技术方案得分 * 技术方案权重 + 经验与能力得分 * 经验与能力权重 + 价格得分 * 价格权重
四、最终评选
综合打分最高的投标方将被选为中标方。
如果出现综合打分相同的情况,则将根据其他评审因素以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最终决策。
以上为评标办法(综合打分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公正、透明的评标过程,以选出最符合要求的投标方。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第一条评标办法的确定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第二条评分标准的确定1.评分标准分为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
2.技术得分标准:–技术得分考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符合程度、创新能力、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等。
按照满分100分计算。
–技术得分计算公式为:技术得分 = 技术得分项1权重 × 技术得分项1得分 + 技术得分项2权重 × 技术得分项2得分+ …–各项技术得分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
3.商务得分标准:–商务得分考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合理性、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
按照满分100分计算。
–商务得分计算公式为:商务得分 = 商务得分项1权重 × 商务得分项1得分 + 商务得分项2权重 × 商务得分项2得分+ …–各项商务得分项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
第三条评标过程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的分析、对投标人进行现场演示和答辩等。
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分标准,对各项评分进行计算,并产生综合得分。
3.评标委员会将依据综合得分,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修改和解释1.本评标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解释,则须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本评标办法的修改和解释,仅适用于所涉及的相关项目。
第五条生效和执行1.本评标办法自招标人和投标人签署合同之日起生效。
2.双方均应遵守本评标办法的规定,且不得有擅自修改或解释的行为。
3.一旦发现双方有违反本评标办法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1.本评标办法的执行和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2.若双方在使用本评标办法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1.本评标办法的补充和修改事项,由招标人进行统一管理和通知。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用于对不同投标单位提交的单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
该方法根据投标单位在各个评标指标上的得分情况,对其进行加权综合计算,得出最终的评分。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步骤如下:
1.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评标指标是用来评价投标单位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关键指标,如技术方案、人员配置、工期计划、质量保证等。
权重是用来反映各个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重要程度。
评标指标和权重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进行权衡和确定。
2.对每个投标单位进行评分:根据评标指标和权重,对每个投标单位在各个指标上进行评分。
评分可以采用打分法,即根据评分标准,对投标单位的表现进行打分,或者采用标志分法,即将投标单位的表现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
3.加权综合计算:在对每个投标单位进行评分后,需要对各个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权综合计算,得出最终的评分。
加权综合计算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即按照指标的权重对各个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权求和。
4.排序和评价:根据综合评分,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排序,并评价每个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投标水平。
排名越靠前的单位在综合评价上越优秀。
综合评分法的优点在于综合考虑了多个评标指标的得分情况,能够比较全面地评价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和能力。
同时,采用加权综合计算能够体现各个指标的重要程度,避免了一些重要指标对结果的过分影响。
综合评分法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情况和要求,灵活运用,并结合其他评标方法和评价手段进行综合评价,以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评标过程的监督和公示也非常重要,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doc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一、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预中标人。
二、评标办法(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即在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二)具体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详见后附表一初审表)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
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评审结果为“通过”或“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
2.详细评审。
分为投标报价、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详见后附表二详细评审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优先,同等条件下按服务方案的优劣顺序排列。
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1.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2.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表A
表B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
1 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4.2项至第3.4.5项内容不适用。
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