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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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公益信托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可以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而设立公益信托B.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不能从中收取报酬C.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D.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正确答案:B,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李奶奶育有两男两女,均已成家立业;王大爷育一男一女,也都结婚工作。

由于李奶奶和王大爷的老伴都去世了,两人互有好感,在前年结了婚。

现李奶奶突患重病,需要人照顾,李奶奶的四个孩子聚集起来在讨论,他们的讨论内容如下。

则哪些人的认识是正确的()。

A. 大儿子说:“咱妈再婚了,应该是王大爷的儿女赡养她,我没有赡养的义务”B. 二儿子说:“咱妈虽然再婚了,但作为儿女,始终有赡养她的义务”C. 大女儿说:“我嫁出去了,要照顾公公婆婆,没有赡养咱妈的义务”D. 小女儿说:“咱妈一直对我都不好,我和她没什么感情,我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正确答案:B,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艾滋病防治条例》针对艾滋病治疗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分别是()。

A.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B.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C.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为孕产妇女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D. 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探访和检测等服务E. 帮助艾滋病病人解决日常生活问题正确答案:A,B,C,D,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30•【文号】国卫医急发〔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要求,深入开展癌症防治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30日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要求,在《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阶段性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癌症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甘肃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制定全省疫苗接种方案,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

各市州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之前,按照《甘肃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开展补偿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解读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2023—2030年)

解读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2023—2030年)

解析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2023—2030年)宫颈癌是常见的女性恶性肿瘤。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生活环境与生活方式快速变化,宫颈癌发病率持续增高并呈现年轻化趋势。

宫颈癌的主要致病原因是高危型人乳头瘤病毒(HPV)持续感染,通过为年轻女性接种HPV疫苗、在适龄女性中开展宫颈癌筛查、及时治疗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等三级预防措施能够有效防控并最终实现消除宫颈癌。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妇女“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服务,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宫颈癌防治体系,促进了宫颈癌早诊早治,宫颈癌诊疗不断规范,群众健康意识逐步提升。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加速消除宫颈癌全球战略”,加快我国宫颈癌消除进程,保护和增进广大妇女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部门联动。

统筹各方资源,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宫颈癌综合防治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提高广大妇女健康素养和保健技能,强化宫颈癌早期预防,促进宫颈癌早筛早诊早治。

坚持创新发展、科技驱动。

聚焦宫颈癌防治难点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促进新技术参与宫颈癌防治关键环节,提高服务效率效果。

坚持公平可及、促进均衡。

着力加强资源不足地区宫颈癌防治工作,关注弱势群体,缩小城乡、地区差距,助力乡村振兴。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宫颈癌防治服务体系,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构建社会支持环境,努力遏制宫颈癌发病率、死亡率上升趋势,减轻宫颈癌社会疾病负担。

到2025年,试点推广适龄女孩HPV 疫苗接种服务;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宫颈癌及癌前病变患者治疗率达到90%。

到2030年,持续推进适龄女孩HPV疫苗接种试点工作;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70%;宫颈癌及癌前病变患者治疗率达到90%。

二、普及宫颈癌防治知识,降低患病风险(一)广泛宣传宫颈癌防治知识和理念。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卫疾控发[20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1996年国务院建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

1997年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卫生部印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卫疾控发[1997]第10号,以下简称《职责》)。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我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职责》进行了修订,并报国务院审批。

现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卫生部二○○○年八月七日附件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要求,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指导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艾滋病、性病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如下:一、中宣部参与研究制定全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国家计委1、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会同科学技术部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三、科技部1、负责把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并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2、协同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3、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青联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青联发〔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推动服务青年婚恋工作,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9月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恋爱成家是青年的人生大事和普遍需求。

做好青年婚恋工作,不仅直接影响青年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将青年婚恋作为青年发展的重要领域,明确了目标任务,制定了发展措施。

为推动《规划》有效实施,健全青年婚恋的社会支持体系,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思路和目标贯彻落实《规划》关于青年婚恋的工作部署,健全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齐抓共促青年婚恋工作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强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和引导,培育诚信度较高、适合青年特点需求的多样化青年婚恋服务项目,开展青年性健康教育和优生优育宣传教育,不断优化完善青年婚恋生育相关政策,推动青年婚恋观念更加文明、健康、理性,青年婚姻家庭和生殖健康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青年相关法定权利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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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卫疾控发[2014]1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的指导意见
(国卫疾控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医学会: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已经取得消灭天花、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目标等巨大成就。

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社会和公众愈加关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处置工作,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政策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补偿、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

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调查工作,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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