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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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科研机构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科研机构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王相东黄应邦来源:《科技风》2021年第33期关键词: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一、研究背景早在1963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就已经提出我国高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发展模式,鼓励高校与科研院所开展长期合作,取长补短。

2010年,教育部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2013年,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

2021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指出“联合培养工作是促进科教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方式,是推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研究生教育和科研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从国家一系列的政策导向不难看出,联合培养研究生已成为未来研究生教育的一大趋势,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利于把产学研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创新型、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二、聯合培养研究生的意义(一)整合资源优势,实现强强联合的需要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和短板,随着近些年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很多高校教学资源出现短缺,课题与设备也不能满足研究生持续增长的需要。

而近些年国家对基础科学越来越重视,对科研机构增加了资金和科研设施的投入力度,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成为常态,而很多科研机构人员短缺情况比较明显,导致开展工作时力不从心。

通过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方式,将大量研究生人才输送到科研机构,研究生作为双方联系的纽带,有利于加深双方的交流合作,促进双方共享科研资源、信息和人才,实现双方之间的优势互补,解决理论实践脱节的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解决科研单位面临的人才、科技资源不足问题,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教育教学资源,最终通过强强联合、取长补短,实现更多的科研创新和业绩突破。

x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x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x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培养博士生是指我校与科研机构在国家单列计划内专项招收并在双方共同注册的博士生。

第二章招生第三条 x大学研究生院每年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联合培养招生计划,并明确联合培养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院及相应科研机构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相同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结合双方具有实质性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合作基础,确定可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有关二级单位及学科。

第五条联合培养博士生采用“导师组集体指导,主管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联合培养双方在相应学科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突出、学术道德高尚的学术骨干共同组成导师组,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招生、培养的责任主体。

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学校和科研机构协商分别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主管导师,其中1人为第一主管导师,1人为第二主管导师。

第一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第二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次要责任,其他导师协助主管导师负有指导责任。

学校和科研机构第一主管导师比例原则上按等额安排。

第六条由联合培养涉及的学科双方协商成立以导师组为基础的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

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报批双方的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

其中专业课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及有关命题由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考务工作由第一主管导师的单位统一安排。

第七条联合培养双方同时对外公布招生简章及目录,接受考生的报名,考生须在双方同时报名方为有效。

第八条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实行初试、复试制度。

初试是在第六条原则下,考生参加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组织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

复试由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重点对考生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倾向、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国际联合培养的实施意见

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国际联合培养的实施意见

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国际联合培养的实施意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高等教育国际化已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趋势。

为了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视野的博士研究生,我提出以下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国际联合培养的实施意见:1.建立国际化合作伙伴关系:学校应积极寻求与国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博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项目。

通过互派学生、教师进行学术交流、联合研究等方式,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2.设立联合培养专业:在学校的博士研究生专业设置中,应设立联合培养专业。

该专业的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在国外参与培养的学期和内容,确保学生在国内和国外获得全面且均衡的培养。

3.制定详细的联合培养计划:在博士研究生的选题、导师选择、研究计划、学术交流等方面,学校和合作伙伴应制定详细的联合培养计划,确保学生在国内和国外都能获得充分的指导和支持。

4.提供经济支持:学校和合作伙伴应共同提供经济支持,包括奖学金、研究经费等,以便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国内和国外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同时,也可以鼓励学生申请国内外的奖学金和科研项目,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5.开设双导师制度:学校和合作伙伴可以采取双导师制度,即学生在国内和国外都有一个导师来进行指导。

双导师应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学生在不同地域获得高质量的指导,不仅提高学生的研究水平,也加强了学术合作的互信和了解。

6.提供语言支持:由于联合培养涉及到国际交流,语言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学校应提供语言培训和支持,帮助学生提高英语或其他国际通用语言的能力,以便他们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7.加强评估和监管:学校和合作伙伴应建立联合培养项目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定期对该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估,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也应加强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的监管,确保学生在国内和国外的学习进展顺利。

总之,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国际联合培养的实施意见,旨在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和视野的博士研究生。

通过与国际知名机构的合作,提供全面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机会,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跨文化沟通能力,使其具备在国际学术舞台上发展的能力。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一)博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研究,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阐述学术观点的能力,能够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高级专门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学位课程:指博士研究生进行综合、系统学习,提高自身学术素质的课程。

(三)科研课程:指博士研究生进行科研训练,提高自身研究能力的课程。

(五)学术委员会:指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学术论文答辩,决定学位授予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培养目标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的人才:(一)具有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研究方法;(二)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学术研究;(三)具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写作能力;(五)具备跨学科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培养内容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包括学位课程学习、科研课程训练、科研项目实践和学术论文撰写。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根据学科特点进行。

第七条科研课程训练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包括科研方法、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等内容。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践包括参与科研项目、科研实验室实践等,要求博士研究生能够熟练掌握科研技能,具备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九条学术论文撰写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核心环节,要求博士研究生能够运用科学研究方法、逻辑思维和学术论证能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的撰写。

第四章培养过程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每位博士研究生有一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要定期与博士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指导博士研究生科研项目的选择和实施,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要按照培养计划和导师要求完成学位课程、科研课程和科研项目,同时参与科研讨论、学术交流等活动。

中科院研究生院(本部)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度的暂行规定

中科院研究生院(本部)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度的暂行规定

中科院研究生院(本部)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度的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系直属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规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系直属硕博连读研究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院院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确定(一)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招收培养一定比例的硕士—博士学位连读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

(二)导师须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硕士研究生凭在学成绩在第三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硕博连读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后,由院系存档备案。

(四)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资格须通过院系组织的硕转博综合考核确定。

二、培养方式(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

不能按期毕业,须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延期毕业申请表》,报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方式既可采取导师负责制,也可采取导师和博士生指导小组相结合的方式。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课程学习为主。

第二阶段以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为主。

由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必须经过硕转博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在第四学期进行。

凡通过考核者,经批准后,即取得博士生资格,享受博士生待遇,由学校作为新录取的博士生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未通过考核者,可以改做硕士学位论文。

不宜作硕士生培养者,应终止学习,发结业证书。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应由导师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的特点和论文工作的需要制定,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系直属研究生培养计划书》。

培养计划分为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计划两部分。

在入学后的二个月内,制定出课程学习计划,通过综合考核后,制定学位论文计划。

培养计划须经学院(系)审核后,由各学院(系)备案执行。

三、课程学习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不低于4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7学分,其他必修环节不低于5学分。

地方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现状分析及模式探索

地方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现状分析及模式探索

地方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现状分析及模式探索[摘要]文章通过对地方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现状分析,论述了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对地方高校的师资队伍锻炼、科研能力提升、创新人才培养和获得学位授予权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并探索通过创新管理机制、优质资源共享、项目牵引合作、加强监督保障和营造学术氛围等途径构建符合我国地方高等院校发展特性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新模式。

[关键词]地方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作者简介]黄颖斌(1976- ),女,湖北武汉人,江汉大学研究生处招生及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研究生教育管理。

(湖北武汉 430056)[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普通本科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模式探索”的研究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2007b338)[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8-0017-02地方高等院校是指由地方行政部门划拨经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

地方高校学生的生源和就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本地性”,但却因为“学位点少,学科覆盖面窄”而遭遇发展瓶颈。

于是,众多地方高校特别是在争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之前都开展了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在期刊网中输入“联合培养研究生”能检索出73篇相关文章,在检索结果中加入“地方高校”的关键字只搜索出不到10篇文章。

通过文献归纳分析,目前对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研究大多数主要是关于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与科研机构以研究项目为纽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地方高校“升格”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而理论界却缺乏对该项目工作的系统研究。

因此,应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案例进行剖析,探索构建符合地方高校发展特性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新模式。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形式分类(一)以培养单位性质划分1.校际联合培养。

即地方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之间联合培养研究生,可分为中外联合培养和国内高校联合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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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工作是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途径的有效探索,是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创新和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尝试。

为促进联合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完善联合培养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联合培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

联合培养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功能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战略合作,着力造就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技领军人才;通过科教结合,促进双方进行高起点、宽领域、全方位的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与交流,共同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搭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重大战略课题研究,催生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

(二)意义。

联合培养工作是促进科教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方式,是推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研究生教育和科研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战略需要,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联合培养工作原则
(三)工作原则。

联合培养工作坚持突出创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着眼着力于理念、体制机制、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创新,不拘一格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瞄准国内国际一流,推动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强势学科上进行高精尖的重大战略科学研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以服务国家大局,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共同目标,加强科教结合, 实现协作
互惠,共同发展。

致力于最大限度挖掘潜力,激发首创精神,提升创新能力,把尊重博士生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相结合,创造良好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

三、联合培养的招生工作
(四)实施联合培养工作的机构遴选。

进行联合培养工作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一般限定在“985工程”(西部地区可放宽至“211工程”)学校范围内;科研机构一般应为承担国家重点科研攻关任务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2.双方具有相同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3.双方具有实质性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基础。

4.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和较高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办学行为规范。

(五)招生计划。

联合培养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联合培养高等学校,在有关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联合培养试点工作。

(六)指导方式和导师遴选。

联合培养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主管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双方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突出,学术道德高尚的学术骨干组成培养导师组,作为招生、培养的责任主体。

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对方单位聘请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方确定其中一人为第一主管导师,另一方确定一人为第二主管导师,其中第一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其他导师协助主管导师负有指导责任。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第一主管导师比例原则上按等额安排或双方协商确定。

(七)报名。

以导师组为基础成立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由双方分别对外公布并同时接受考生的报名,双方将报名信息汇总后分别纳入双方的博士生招生报名数据库。

(八)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科研创新能
力进行评价,采取集体审查和评价的方式,依据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已取得的专利、硕士论文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报告等材料,给出成绩和评价结论。

(九)初试。

原则上采取共同考试方式,由双方商定统一初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范围由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专业课命题工作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安排,从导师组指定两位教师(双方各出一位)负责;外国语由第一主管导师的单位统一安排。

(十)复试。

由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倾向、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

(十一)录取。

由招生工作小组综合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初试和复试等主要环节的考查和评价结果,按照择优选拔原则,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分别报请双方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最后由双方共同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定。

四、培养工作
(十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由导师组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特色,按照“课程体系精品化、科研训练前沿化、论文质量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精心制订高起点、高标准的培养方案;按照“提倡学术自由、尊重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博士生学术兴趣和学术专长制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十三)课程设置。

联合培养的课程由导师组协商确定,一般应由高等学校负责实施,少量课程也可在研究机构完成。

要深入挖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优质课程资源,既要突出系统性,体现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又要强调交叉性,整合交叉学科、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技能。

鼓励博士生跨校(所)、学院、学科选课,为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创造条件。

还要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文环境和学术氛围培养提高博士生综合素质。

博士生的课程教学采取多样化方式,鼓励实行讲座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研究讨论,加强师生和同学之间学术交流和互
动。

(十四)科研训练。

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科研训练内容,要结合重大科研项目(纵向),选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尖端性的重大课题,要求撰写能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拓宽其国际视野,提升其学术创新竞争力。

(十五)质量控制。

导师组在系统课程教学基础上,要严格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包括博士生核心课程综合考核、博士生开题报告审查、中期论文督查、学术成果检查、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等等。

在培养过程中,导师组要发挥对博士生学术方向引领、学习方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五、联合培养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模式。

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双重管理,赋予这类博士生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双重学籍。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均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

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双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纳入双方管理系统。

(十七)管理责任。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学籍、后勤等日常管理,以第一主管导师所在一方为主负责管理,另外一方协助管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放在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保管,另外一方随时可以调阅和使用;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助学金、住宿、医疗、意外人身伤害等事宜均由第一主管导师一方负主要责任,另外一方配合解决和处理。

(十八)博士生的权利。

博士生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均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双方已有的课程、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博士生均可无偿使用,双方均不再相互收取有关费用。

(十九)毕业。

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会同对方审查博士生的毕业资格,如符合双方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条件,由双方共同发放联合培养写实性毕业证书(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负责印制,双方分别加盖公章)。

需要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由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

(二十)学位授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高等学校负责。

博士生在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之后,向指导组提出申请,指导组审查同意后,提交研究机构的研究生管理机构审核,由研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正式向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由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论文送审、答辩等事项,对符合学位授予各项规定的博士生授予博士学位。

(二十一)联合培养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

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可实行双署名制(第一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前)。

如遇特殊问题,经导师组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协议形式加以明确。

(二十二)协作机制。

联合培养过程中双方要保持畅通的联络、沟通渠道,建立完善有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

六、其他
(二十三)实施方案。

联合培养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联合培养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

(二十四)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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