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股二卖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4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考点6】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P151)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考点7】股东诉讼(P152)1.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P152)(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善意取得的一股二卖

股权善意取得的一股二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有关股权的性质,学界一度争议颇大,众说纷纭,主要学说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独立民事权利说。
多数观点认为,股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民事权利。
( 一) 内容上包括经营管理等非财产性权利( 二) 利益上关涉公司及其他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人合性。
(三)依据现行公司法,股权变动需要同时办理股东名册与工商部门的登记,其中,股东名册是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而工商登记是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这种双重公示制度非常独特,不同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
!%股权不同于物权,二者有很大的差异,不能直接适用,究竟如何参照适用,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解答。
因而引起了很多争议。
变动模式的选择对善意取得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物权法上,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又可以区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立法采行的也是债权形式主义。
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对应,关于股权变动模式,学界的论争集中在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1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4年的分值为6.5分。
其中,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在2015年的考试中,考生仍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5题5分多选题4题6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2分23分合计23分25.5分 6.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转变2012年教材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的主要转变是:(1)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2)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2014年教材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忙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依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大体结构框架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考点1】注册资本(P15八、172)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分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记录机关记录的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分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记录机关记录的全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2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3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股票交易行为,明确股票资产日常监督管理要求,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20〕4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津港投〔2017〕35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下称**集团“1+3”权责表)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一)“市国资委”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集团”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集团公司”指**(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三)“投资平台”指**发展公司、股份公司、合作公司、物流公司,其中:“**发展公司”指**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1-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指**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物流公司”指**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四)“股票交易主体”指即将进行股票交易和已持有股票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投资企业。
(五)“专业部门”指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业务经营部及三个中心、法律事务部、合规审计部等对股票交易管理工作提出专业意见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票是指**集团对上市公司所持股份证明的、可依法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且仅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有价证券:(一)战略型:以战略目的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兼并重组、协议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股票。
(二)运作型:增持或减持**集团所属上市公司股份。
(三)债务型:因债务重组、股抵债、可转债等通过有权机构强制执行、上级监管部门要求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被动取得的股票。
第四条以取得董事会席位等方式参与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目的,通过受让被投资企业现有股票、认购新增股票等方式进行投资的行为,执行《**(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
谈一下2023法考主观题的相关看法

谈一下2023法考主观题的相关看法主观题的难点有三:理论深度、实务争议、时间紧张。
1、理论深度。
以前的法考是以基础知识点为主,法学知识理论的运用为辅,今年的考题则是每一问都是后者。
考过的朋友会深有体会,这已不是答什么构成要件就能回答的问法了,构成要件应成为你大脑中的自然反应和结论,经过几层这样的审查和推导论述过程,才是阅卷人想要看到的。
直接用法条就能解答的,那不是推导,是根据,是常识,比如今年民商综合中,“决议不成立的内部效力,是否等同于合同无效的外部效力?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无效的内部效力,是否等同于担保合同无效的外部效力?”2、实务争议。
考题热点且前沿,很多人都没想过法考的目的不止一个:①有法学家们对自持观点拉赞同票的作用,比如刑法二阶层。
②法考是法学界的社会舆论,考生是未来的法治队伍,考生的观点既代表着未来法治思维的风向标,也代表着社会的朴素价值观和正义感。
③法考是实务水平的资格鉴定。
不论是指导案例、热点、争议,还是对对方答辩的反驳,都是实务中司空见惯的事情,这在今年的刑法题中体会最深。
④法考是法治队伍的换血性。
法考到底淘汰掉了哪些人?凭运气过了客观题的法律小白,几年浑浑噩噩毕业的法本生,本该淘汰却受组织法保护在岗的“法盲执法者”等等3、时间紧张。
时间问题不是源于考试的要求,而是深层逻辑上对法律运用的熟练度,如果你的回答需要反复思考、用查法条才能得出结论,那绝不是司法部对考生的要求,大概率是答不完题、或者现场立法。
这代表着,不是这个案件你是否见过,不是这个知识点你是否学过,而是推定你对此问题已查阅资料、深度思考、总结形成了结论,考场是你对这个结论的输出。
综述,培训机构已成为入门引领,法考真正考察的,是考生的自学能力、法学悟性和法律综合运用能力。
以民综原题其中一问的为例,论证一下法考的难度。
问:乙公司两个股东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可否向法院提交证据1、“可否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翻译成“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三篇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三篇篇一: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的各类投资者和委托人享受到平等的资产管理服务,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XX]18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平交易制度。
第二条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至少包括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公司的研究分析、投资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四条公平交易制度属于公司内控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章程》的整体目标要求,属于公司层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平交易原则第五条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
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执行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六条相互独立原则: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独立建账,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公司的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互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七条公平交易贯穿始终的原则: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贯穿相关投资的全过程,从事前的投资决策阶段、事中的交易执行阶段,到事后的行为监控阶段,进行全程的公平交易控制。
第三章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建设第八条公司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公司文化等方面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
第九条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上传时间:2009-10-19内容提要: 10月1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方圆律政》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法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
与会的专家学者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方圆杂志社运营总监王刚,方圆律政杂志副主编曾宪文,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勇,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洪忠,北京怡德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克强,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等。
会议由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持。
会议首先由曾宪文副主编致辞并介绍研讨会背景案例。
曾宪文副主编介绍了本次研讨会背景案例—“杭州阳城热电公司一股二卖案”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就股权转让中的司法适用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等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贡献。
随后,王保树教授、尹田教授、朱少平主任、刘俊海教授等分别从合同效力待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优先购买权义务人归属等不同角度对股东优先权保护这一问题作了深入而精辟的论述,赢得了现场热烈的掌声。
最高检和各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也从实务角度作出了对该问题的解答与论证,并阐述了实务工作者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最后,杨立新教授作了总结发言,并对与会代表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文/吴映京)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方圆法治杂志社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间2009年10月11日上午地点人民大学法学院610会议室嘉宾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尹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孙加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官、法学博士李昊昕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叶建勋国务院法制办金融司干部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洪忠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克强北京怡德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媒体毛立军人民政协报记者杜晓法制日报记者唐亚南人民法院报记者宁新路中国财经报主任记者刘卉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正义网采访中心主任、记者雷凌中国民商法网编辑李培华资本市场法治网编辑研讨议题(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没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在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知情),非股东第三人能否以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由,主张否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2)在“一股二卖”的情况下,即在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都被法院确认有效的情形下,如果两者都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如何保护作为股东的受让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履行其中的哪一个合同?(3)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向谁提出?是转让股东,非股东第三人,还是司法机关?非股东第三人能否以原告的名义提起关于要求确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的诉讼?主持人杨立新:各位嘉宾,这次会议是两个单位主办: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方圆杂志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股二卖
● 详细描述:
(1)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链接】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总结】一物多卖
(二)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补充】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三)继承转让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约定事项)
【注意】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链接1】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链接2】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一致同意→退伙;(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同意→退伙
【总结】公司法中“先约定,再法定”的归纳
(四)股权回购请求权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口诀】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仅可以在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
2.期限:如果协商不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
1.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
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
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正确答案:B,D
解析:⑴选项A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选项C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