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 2006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 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 60 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全年全口径工资计算公式

全年全口径工资计算公式工资是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全年全口径工资则是指在一整年内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
在计算全年全口径工资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下面将介绍全年全口径工资的计算公式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全年全口径工资计算公式如下:全年全口径工资 = 基本工资 + 津贴 + 奖金 + 加班费 + 其他福利。
在这个公式中,基本工资是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通常是每月发放的固定金额。
津贴是指各种额外的补贴,比如餐补、交通补贴等。
奖金则是根据个人或团队的工作业绩发放的额外报酬,通常是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加班费是指因加班而获得的额外工资,通常是按照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倍率计算。
其他福利则包括各种福利待遇,比如年终奖、节日福利、保险福利等。
在计算全年全口径工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所有收入都被纳入计算。
在计算全年全口径工资时,需要确保所有的收入都被纳入计算,包括各种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有时候一些额外的收入可能会被忽略,导致工资计算不准确。
2. 注意税前和税后工资的区别。
在计算全年全口径工资时,需要注意税前和税后工资的区别。
税前工资是指在扣除各种税费之前的工资总额,而税后工资则是扣除了各种税费之后的实际到手工资。
在一些情况下,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3. 考虑各种福利和补贴。
在计算全年全口径工资时,需要考虑各种福利和补贴的影响。
有些福利和补贴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工资总额,比如年终奖、节日福利等。
需要将这些福利和补贴纳入计算,以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4. 注意各种税费和扣除项。
在计算全年全口径工资时,需要注意各种税费和扣除项的影响。
比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都会对工资总额产生影响。
需要根据具体的税费政策和扣除规定进行计算,以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总之,全年全口径工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计算过程,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和细节。
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一、关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扣款项目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⑴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⑵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⑸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⑴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⑵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⑴生产(任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⑵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⑶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⑷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⑸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3日(中央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
径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01.23
•【文号】人社厅函[2010]51号
•【施行日期】2010.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
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工资总额若干范围解释

二、“企业工资总额”的法定规定㈠、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
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劳动合同工资总额

劳动合同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应得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组成部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总额,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工资总额的定义、构成、计算方式、支付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劳动合同工资总额的定义劳动合同工资总额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得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组成部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总额,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工资总额的构成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
基本工资是工资总额的核心部分,是劳动者日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密切相关,旨在激励劳动者提高工作水平。
3. 奖金:奖金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利润、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设立的额外报酬。
奖金的发放具有不确定性,通常是劳动者在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后才能获得。
4. 津贴:津贴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特殊工作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而设立的工资性补贴。
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地区津贴、交通津贴、住房津贴等。
5. 补贴:补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额外报酬。
补贴包括加班补贴、就餐补贴、通讯补贴等。
三、劳动合同工资总额的计算方式劳动合同工资总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工资总额 = 基本工资 + 绩效工资 + 奖金 + 津贴 + 补贴其中,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组成部分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劳动合同工资总额的支付保障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社保-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一、关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扣款项目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⑴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⑵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⑸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⑴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⑵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⑴生产(任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⑵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⑶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⑷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⑸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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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应遵循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1、《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10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2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缴费,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第1条“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
原缴费比例高于22%,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调整到20%。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第2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者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大概有这么三种情况:
①经济效益非常好的企业,职工工资超社平300%的很多,没有低于社平60%的,因个人缴费超300%的部分要剔除,所以这样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是两个基数。
②正常经营的企业,企业职工工资都在社平60%--300%之间,即职工工资既没有超社平300%的,也没有低于社平60%的,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
③效益不好的单位,职工工资低于社平60%的人比较多,企业和个人是一个缴费基数。
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P48),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八个方面详细地列出缴费基数的依据,特别注意的项目--
第3项奖金:第2小项节约奖,第3小项劳动竞赛奖,第5小项堵漏保收奖、以提成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
除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奖项(P52)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这些奖项不计入工资基数外,其他奖金一律计入工资基数。
第4项津贴:第1小项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第2小项保健性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第6小项其他津贴—上下班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第六项出差补助、误餐补助与按月发放的误餐费是有区别的。
第5项补贴:住房补贴和房改补贴
企业年金: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不计入缴
费基数。
我省原劳动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六家单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5]27号)中规定,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们也将4%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超出比例不预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