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为加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净化城市空间,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以良好的市容秩序展示省会城市新形象,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质减量,依法治理现状户外公益广告(一)明确治理范围。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建(构)筑物、灯杆、行道树、安全护栏、隔离桩(墩)、工地围挡、公交候车亭、道路名牌、邮政箱、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悬挂旗帜(国旗、道旗、彩旗)、宣传条幅,张贴海报、标语宣传品,喷绘标语、标识,安装灯箱广告、广告牌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分类规范治理。
一是未经审批设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是内容过时的。
经市文明办认定,政治类户外公益广告,内容陈旧过时、表述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由发布单位组织清除。
三是活动结束的。
会议、活动已结束的,由户外公益宣传发布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自行全部清除。
四是设施陈旧的。
残破、污损、缺失、掉色、画面模糊的,要督促设置单位自行整改。
五是其他情形的。
设置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明的;设置密度大,内容重复,过于堆砌的以及违反户外广告《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其他情形的。
二、严格审核,规范户外公益广告办理流程(三)明确责任分工。
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简称《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明确,市文明办是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市城管局负责协调落实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路灯杆设施,设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界定公益内容。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不得出现与公益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
最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But everyone has forgotten that, no matter how warm and happy, and no matter how spring is approaching, it will also not be able to prevent the coming of the next winte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对广告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广告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许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计、设置、安全维护要求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设置地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城市空间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权必须依法取得;(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二)在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六)在透视围墙上的;(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十)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连承敏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计、设置、安全维护要求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
费者;
(二)设置地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城市空间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权必须依法取得;
(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二)在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在透视围墙上的;
(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十)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的不同和城市不
同区域、路段的实际情况,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合理分区,并提出具体的设计设置要求。
(一)城市各类居住小区、组团及其它配套设施广告设置要限制尺度,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维护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
(二)市区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比较集中的区域,广告设置要丰富多彩,可采用灯箱、霓虹灯等多种形式,营造现代商业氛围;
(三)城市道路上的户外广告根据《临沂市户外广告规划纲要》的规定设置;
(四)严格控制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红线以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视线的明晰和通畅;
(五)城市出入口、车站、机场等其它区域,主要设置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工业品牌的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的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