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2•【文号】保监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3〕1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工作,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指引》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指引》的学习、培训和执行等工作,并在2013年4月底前,向我会提交2012年度公司规划实施情况全面评估报告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栋梁、高大宏联系电话:(010)66286781、66286559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2日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发展规划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引领作用,提高公司科学发展水平,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制定的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和保障措施,是公司规划期内经营发展的基本纲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科学确定发展规划期,发展规划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执行。
第四条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战略性和可操作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要求,与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情况相匹配。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责的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长领导发展规划工作。
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其他专业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旨在提供一套明确的准则和规范,以帮助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从而保障机构的长期稳定发展。
指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内部控制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2. 董事会的职能:要求董事会对机构的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薪酬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决策。
3. 监事会的职能:要求监事会对机构的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法律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机构合法经营、合规运作。
4. 高管层的职责:要求高管层对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管理和决策。
5. 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措施,确保机构的经营活动合法、稳健、有效。
6. 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保障股东权益,增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本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机构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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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8•【文号】保监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8〕5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公司章程内容,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八日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
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
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财会[2010]11 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财会[2010]11 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8e31d3b14e852458fb5766.png)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二○一○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2024版企业董事会与监事会运作规范

2024版企业董事会与监事会运作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企业董事会1.2 企业监事会1.3 企业董事长1.4 企业监事长1.5 董事1.6 监事第二条: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成及产生方式2.1 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及产生方式2.2 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及产生方式第三条: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权3.1 董事会职权3.2 监事会职权第四条: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作程序4.1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议程安排及决策程序4.2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议程安排及决策程序4.3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决议方式第五条: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决策机制5.1 董事会决策机制5.2 监事会决策机制第六条: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信息披露与报告6.1 董事会信息披露与报告6.2 监事会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七条: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与评价7.1 董事会监督与评价7.2 监事会监督与评价第八条: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的薪酬与激励8.1 董事会成员的薪酬与激励8.2 监事会成员的薪酬与激励第九条: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的职责与义务9.1 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义务9.2 监事会成员的职责与义务第十条:董事会与监事会运作的协调与沟通10.1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协调与沟通机制10.2 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第十一条:董事会与监事会运作的变更与终止11.1 董事会运作的变更与终止11.2 监事会运作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3.1 违约责任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4.2 合同的保密条款14.3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14.4 合同的签署日期及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企业董事会:指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机构。
1.2 企业监事会:指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

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0922(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保险公司、股东、职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运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第一节监事的任免第五条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保险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第七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八条保险公司监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连选连任的监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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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保险公司、股东、职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运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第一节监事的任免第五条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保险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第七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八条保险公司监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连选连任的监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报监事任职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监事表决通过;(二)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程序申报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三)公司取得任职资格核准批复后进行正式任命。
监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履行监督职务。
第三节监事的职责和义务第十条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监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监事个人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二条监事对保险公司事务有知情权,同时承担保密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保障监事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向监事的信息报送制度,规范信息报送的内容、频率、方式、责任主体、保密制度等,使监事能够充分了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经营管理的情况。
监事可以对公司进行调研,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及其他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监事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除履行监事职责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监事行使职权时,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监事正常行使职权遇到障碍,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保险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监事对保险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股东监事每年为保险公司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应当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四节监事尽职考核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监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规范监事尽职考核评价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和程序。
监事会应当每年对监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尽职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监事会对监事的尽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尽职评价结果。
对监事的年度尽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
第二十一条监事尽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及原因;(二)监事在监事会上的表决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三)监事为监督董事会运作所做的工作及向董事会质询或建议的情况;(四)监事参加培训的情况;(五)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所做的其他工作及公司认为应当考核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报酬制度,明确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的报酬或津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股东监事在保险公司有监事会工作报酬的,其报酬的分配方法由其任职或推荐的股东单位决定。
国有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与监事签订服务合同,详细规定监事的职权、义务、责任、报酬等内容。
服务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保险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建立监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国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监事或监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一)责令作出说明;(二)监管谈话;(三)以监管函的方式责令改正。
第三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会的组织架构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为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节监事会的职权第三十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监事会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责令纠正,并有权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保险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保险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保险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监督记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重点包括:(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二)批准设立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四)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应当监督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对内控合规的有关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重点包括:(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二)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协助;(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