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
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总结

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总结
近期,我院积极开展庭前会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此,我对庭前会议工作进行总结,希望进一步提高庭前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庭前会议是我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庭前会议,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有利于加快审判进程,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庭前会议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在开展庭前会议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庭前会议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同时,要加强对庭前会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再次,庭前会议工作需要注重沟通和协调。
在庭前会议中,需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庭前会议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庭前会议工作也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庭前会议的实效性和便捷性。
总之,庭前会议工作是我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认真总结。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庭前会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庭前会议制度解读

庭前会议制度解读庭前会议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之前,由主持审判的法官组织召开的一种诉前调解方式。
庭前会议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解纠纷、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多种优点。
在本文中,将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简要解读。
一、庭前会议的作用庭前会议主要的作用是引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就案件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尽快解决矛盾和纠纷。
庭前会议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增加当事人对法律制度和法院裁判的信心,从而减轻法院的压力。
二、庭前会议的法律依据庭前会议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中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若干规定》等。
三、庭前会议的程序庭前会议的程序如下:1、审判庭在召开庭前会议的开庭通知中,明确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同时告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需携带相关的证据和文书等。
2、庭前会议的主持人是法官,他负责主持会议并引导当事人的发言,协调矛盾,寻找最终的解决方案。
在庭前会议开始之前,法官应当说明庭前会议的目的、性质、程序、规则和注意事项等,并告之当事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意见。
3、当事人发言的顺序通常是由原告先发言,被告后发言。
在发言中,当事人应当详细说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映对方证据的弱点,以及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
4、法官在主持庭前会议的过程中,有权调查事实,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和阐释等。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估,并给出明确的调解意见。
5、当事人若对法官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则可以放弃调解。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庭前会议结束后,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庭前调解,推动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纠纷的协议,减少诉讼的走向。
四、庭前会议的优点庭前会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定,具有以下优点:1、缩短诉讼周期:庭前会议在诉讼程序中最早介入,有利于及时调解矛盾和纠纷。
庭前会议内容

庭前会议内容
1. 庭前会议要商量啥呀?就好比咱要计划一次旅行,不先商量好路线、住宿啥的能行嘛!比如一起复杂的案件,各方证据是不是都得梳理清楚哇,这就是庭前会议要干的事儿之一呢!
2. 庭前会议的时候,证据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像建房子的砖块,要是质量不行,房子不就容易垮嘛!比如说那个受贿案,各种转账记录、证言啥的,不仔细核实怎么行呢!
3. 被告人的权利在庭前会议也很重要哇!这就如同比赛前要确保运动员的装备齐全一样。
难道不是吗?就像在那次盗窃案中,得保证被告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呀!
4. 庭前会议对律师来说也是关键时候呢!好比战士上战场,得做好充分准备呀!你想想,不把各种策略想好,怎么能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呢?
5. 庭前会议确定的事儿那可不能随便改呀!这就像定好的计划,哪能说变就变呢,对吧!像之前那个合同纠纷案,庭前会议定好的程序就得严格遵守呀!
6. 庭前会议的法官也不容易呀!像个指挥家一样,要让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呢。
可不是嘛,各种复杂的情况都得应对,真的好厉害呀!
7. 庭前会议也是保障公正的重要一步哇!就好像给天平加上精确的砝码一样。
比如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一点儿疏忽都不行呀!
8. 庭前会议真的太重要了,它就像是庭审的前奏,只有做好了庭前会议的工作,庭审才能顺利进行,案件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呀!。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此二款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也对庭前会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与价值定位明确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引入国外“证据庭、程序庭”的模式,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改变了过去审判人员只“坐堂审案”的片面庭审方式,提高了公诉人、法官、律师的能动性,保证了庭审的公平。
笔者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据此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
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预审”。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是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主要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
从建立必要性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和证据认识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二、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的问题1、庭前会议制度的提起方式《刑事诉讼法》、《解释》均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规则》规定公诉人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庭前会议”,由此对于庭前会议的提起方式是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职权决定是否召开,对公诉人能否建议提起庭前会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能申请提起庭前会议没有法律规定。
庭前会议问题研究程序与适用、效力与效率的思考

庭前会议问题研究——程序与适用、效力与效率的思考□ 安 田庭前会议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这项程 序的建立打破了以往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 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从而大大提高了 庭审效率。
虽然目前对于庭前会议程序的定位、操作规程以及 法律效力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有一定的争议,但对于庭 前会议能有效保证庭审顺利、高效进行均予以了肯定。
在法律 框架内丰富、明确庭前会议的内涵,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 审判程序,促进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对 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将起到其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一、庭前会议程序简述 新修定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在开庭 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 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款之规定即庭前会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对于庭前会议程序又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 183 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 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 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 184 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 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 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 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 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 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善

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一程序的建立,打破了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一、庭前会议程序及其价值功能1、庭前会议程序涵义和渊源所谓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
国外大部分国家审判程序中都有中间程序。
这一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
具体而言,在中间程序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方式与庭前审查方式的变革经历了从1979年的“全案移送、庭前实质审查”到1996年的“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庭前形式审查”再到新刑诉法的“全案移送、庭前形式审查”。
新刑诉法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庭前审查进一步贯彻形式审查原则。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本条规定了证据取得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程序,避免出现一开庭即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情况,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2、庭前会议程序的价值功能公正与效率并重是庭前会议程序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具体体现如下:(1)有利于控辩双方诉权平等,保障审判公正。
为了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应当保证辩护方可以查阅控方的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庭前会议有关情况汇报
庭前会议有关情况汇报
根据公司安排,我于今日在庭前主持了一次会议,就近期工作情况及未来计划
进行了汇报和讨论。
首先,我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安排,以确保会议能够
高效有序地进行。
随后,我对公司近期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包括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难点等方面。
同时,我也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计划和目标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得到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
在会议进行的过程中,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就公司目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
大家就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形成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
同时,针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大家也就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讨论,形成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建议和规划。
通过本次会议,我深刻感受到了与会人员对公司发展的高度重视和积极的参与
态度。
大家在会议中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同时,我也对公司近期的工作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计划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将有助于我更好地指导公司的工作,推动公司的发展。
综上所述,本次庭前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我相信,在公
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全体员工将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公司的长足进步和发展。
感谢各位的参与和支持,期待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与大家携手并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的内容庭前会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通常会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进行。
庭前会议作为一种调解和解决争端的机制,它有助于加快案件处理的速度,降低成本,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以及诉讼律师可以交流互动,了解真实情况,并作出更周全的决策。
庭前会议通常都是在一名公正的第三方的监督下进行的。
这个人或机构负责处理和协调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协商达成一致,减少或消除争议。
庭前会议通常会包含下列内容:1. 简述案件事实和争议的范围在庭前会议开始前,法官通常会让每一方口头或书面地陈述案件事实以及目前的争议范围。
这有助于法官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状态,并准确判断双方的立场。
当事人可以简述他们的观点和争议所在,并寻找一个共同点或解决方案。
2. 调解协商庭前会议中可能会有一个调解员,他的责任是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找到两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可以通过分析和比较当事方的要求来提出建议,并推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如果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了协议,调解员可以帮忙制作文件,或推荐双方的律师起草合同和其他书面文件。
3. 交换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之间可以交换证据,讨论证据的内容和强度,并就其可信度和重要性的问题进行互相解释和解答疑问。
这有助于加深当事人对案件证据的了解,确定案件的真相,为下一步的谈判和调解做好准备。
4. 讨论时间和资金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还可以讨论处理案件所需的时间和资金,并寻找解决方法。
法律程序通常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当事人之间需要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以便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5. 未来的计划庭前会议结束后,当事人需要讨论和制定未来的计划。
这可能包括进一步的调解和协商,或者直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当事人需要决定下一步该怎么做,并采取行动。
庭前会议对于案件的解决极为重要,它可以消除争议,加快案件处理的时间和减少成本,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当当事人们能够区别受理了案件事实和所有方面,多方交流、深入对话并尝试和解时,庭前会议的成功机会也就越大。
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解决方案
开庭 以前 , 审判 人员 可 以召集公 诉 人 、 当事 人 和辩 护
、
立法与司法解释确立 了庭前会议的
基 本 框 架
人、 诉讼 代理 人 , 对 回避 、 出庭 证人 名 单 、 非 法 证据排 除 等与 审判 相关 的问题 , 了解 情况 , 听取 意见 ” 。 最
( 一) 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 围
一
规定 具有 重 大突 破 ,将 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 产生 积极 的影响 。 2 0 1 3年 3月 , 笔者 在广 州市 中级人 民法院刑
其 中, 根据《 解释》 第9 9条 的规定 , 开庭审理前 , 当
事人及其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人 民
二庭、 重庆 市第 一 中级人 民法 院 刑二庭 、 重 庆 市第 四
V0 1 . 2 8 No . 5
0c t . 2 O1 3
庭 前会 议制度 的实施难题 与解 决方案
高一 飞 , 陈 晓静
( 西南政 法大学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2 0 1 3 年《 刑 事诉讼 法》 第1 8 2 条 第2 款和最 高法院的《 解释》 规定 了庭前会议制度 的主要 内容 , 但 尚有一
些欠缺 之处。 在 司法实践 中, 庭前会议应 当由庭 审人 员主持 , 控辩双方 同时参与。 启动方 式以法官主动 决定为主 、 依 申请 决定为辅 。解决的问题 应 当包括 明确争点和整理证据。审判人 员对于程序 问题应 当在会议 结束后 开庭前作 出 决定, 该决定原 则上具有 效力。对 于涉及 实体 的问题 则不得作 出任何 决定, 也不会 产生任何 效力。
以下简 称“ 解 释” ) 明确将其 规定 为庭 前会议 。虽然庭 前 会 议 只是 庭 前 准备 程 序 中 “ 了解 情 况 、 听取 意 见 ”
我国庭前会议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庭前会议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庭前会议中存在的问题(一) 会议内容多首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庭前会议主要是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程序。
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借鉴外国经验所初步确立的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 其目的是节省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但立法将诸多内容规定在庭前程序中, 可能会导致庭前程序膨胀, 走向另一个极端。
其次, 庭前会议包含的内容多而无重点。
不仅包括管辖异议、回避等程序性问题, 而且包括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实体性问题, 没有发挥庭前会议繁简分流的作用。
与此相比, 美国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非法证据排除,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提出异议以求解决, 法官会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不会影响之后的庭审。
一方面, 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时间拖延的主要原因即证据审查与质证过程, 所以审判人员希望在庭审前尽量解决争议。
而证据审查本身耗费时间长, 我国庭前会议若不以非法证据排除为重点进行, 则会造成时间浪费在多个问题上又无法实质解决每个问题的后果[1]。
另一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 庭前申请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或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作为启动该程序的理由之一, 排除非法证据理应作为会议重点。
(二) 被告人主体未定20XX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 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可见法律对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的地位态度模糊。
对于何种类型案件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何种案件无需被告人参加没有规定统一标准。
庭前会议可以被看作是一场特殊的微型审理过程, 涉及证人、证据、回避等重要事项, 都关切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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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
自从最高院出台《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之后,庭前会议越来越普遍。
一般来说,对于证据材料比较多、犯罪事实比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是社会影响比较重大等各种案件,法院都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条款较简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庭前会议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各地法院也有类似做法,当时称之为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有时候也会与辩护人和检察官等诉讼参与人沟通。
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是为了避免庭审受到不当的干扰,保障庭审顺利进行,防止庭审失控,因此少量的案件才会设置庭前会议。
一、防止正式庭审“中断”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可能影响庭审持续进行的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展开庭审调查。
对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等,但不处理定罪量刑等实际问题。
然而,在实际庭前会议中,控辩审三方常常对定罪的意见进行交换,以做到心中有数,没有人可以搞什么“证据突袭”,而这种做法也不会被审判长认可。
对于重大事实的查明,十分关键,如果出现公诉人与被告人的说法不一,各执一词且都有证据支撑,法官就不得不在正式庭审中,法槌一敲,宣布休庭,影响庭审进程。
为了解决类似问题,在庭前会议中,针对指控事实的不同观点及证据,一般会展示出来,让法官了解情况。
二、庭前会议不公开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五条规定,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这也就是为什么非法集资案件里的集资参与人(俗称投资人),一般看不到相关公开报道和旁听的信息的原因。
并非各方有意回避,是因为规范确有规定。
同时,公诉人、辩护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应当通知其到庭。
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再召集,并不是只开一次,我们团队处理的案子里,庭前会议开3-4次也不罕见。
三、庭前会议处理的问题
庭前会议要处理的问题,因为每个问题都可能导致庭审中断。
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对案件的管辖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向有关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9、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归纳争议焦点
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正式开庭时,旁听群众或直播观众经常疑惑,为啥公诉人只念证据名称,说1-2句证明某某什么犯罪行为等,就完事了。
不是因为人家不尽职,而是因为庭前会议已经处理过了,保证了各方利益。
有时候,在组织庭前会议时,法官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也就是建议检察院对“某一起事实不构成犯罪”自行收回之前的起诉,现实中检察院一般会尊重事实。
五、争论的议题
1、基础议题
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为了让庭审更加简单、高效、快捷,先解决一些会直接影响能否开庭、是否会导致庭审中断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院往往都会寄送庭前会议告知书,告知辩护人,庭前会议主要讨论的问题。
辩护律师在参加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
基础的准备工作,就是对庭前会议的上述法定议题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每一项都要明确发表意见,并做好与法官、检察官争论、争取的准备。
2、举证顺序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往往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罪名都比较多,此时,罪名的举证顺序也是辩护律师需要好好琢磨的,在庭前会议与公诉机关达成一致,避免在庭审中发生激烈观点冲突,影响诉讼进程。
3、发问顺序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不仅罪名都比较多,往往被告人人数也是非常多的。
在众多被告人中,部分被告人是不认罪的,部分被告人是认罪认罚的。
那公诉人讯问和辩护人发问的顺序,是按照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序?还是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问起,还是按照公诉机关或者法庭确定的其他顺序问起?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开庭的时候,偶尔会发生激烈的冲突。
例如,在谢某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全案几十名被告人,法庭准备先讯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再讯问没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
辩护律师立马提出异议。
辩方认为:
其一,这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不在庭前会议的商议范围,当庭由公诉机关当方决定,没有征求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不妥当的。
其二,以往的庭审惯例都是按照起诉书确定被告人的排序进行讯问发问的,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应该突然改变,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其三,先讯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会造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影响合议庭的主观心证、内心判断。
控方认为:
其一,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法庭讯问的时候,必须按照什么样的顺序。
其二,所有被告人都要接受讯问,顺序的先后,都不影响他们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影响被告人辩护的任何权利,不存在公不公平的问题。
其三,先讯问认罪认罚的人,他们对犯罪事实、细节的供述更加细致,更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双方就讯问顺序的问题僵持不下。
其实,讯问被告人的顺序,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以往的惯例都是按照起诉书的顺序来的,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贸然改变,辩护人肯定不会同意。
至于对犯罪事实的审查问题,认罪认罚的基本上都被认定为从犯,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有限,先讯问他们对查明事实是不利的。
4、举证方式
在很多案件庭审质证环节中,是采取一证一质方式进行,还是公诉机关打包简单出示大量证据之后,亦或者公诉人按照组别分别出示证据,再由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这种举证方式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非常激烈的。
在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全案案卷材料四百多卷,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提出他们将全案证据十组,庭审质证中按照组别,分组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被告人则要求一证一质,分别对每一份证据进行仔细证据。
双方僵持不下。
更有甚者,个别案件中公诉机关将全案证据一次性出示完毕,法庭再要求辩护律师一次性发表对全案证据的质证意见。
此举往往遭致辩护律师的一致反对。
质证方式直接关系到能否把每一份证据都充分质证,关系到庭审实质化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庭前会议讨论的议题,都是刑事案件庭审必然要面对、解决的问题。
庭前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对庭审的顺利进行、庭审中辩护人能否充分辩护,都有很大关联。
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些关键问题,庭前会议中达成对辩护不利的“约定”或“共识”,就很难有回旋余地。
因此,为庭前会议作充分、有针对性的准备,是辩护律师不容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