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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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备案表备案方法

委托加工备案表备案方法

代加工审核表处理方法
1、审核表可由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或从百度文库等处
下载(全名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
2、按实际操作看最好准备不少于8份备案表(一般委托方、被委托方各需要3-4份)
3、按照委托企业先备案、受托企业后备案的原则进行备案
准备
4、按照备案表上的信息填写好,并需要全部双方签字盖章(原件)
5、按备案要求准备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加工合同原件、执行标准复印件、标签式样(需
要打印或复印在A4纸数目品种与备案表的品种一致)、如
果为预混料、添加剂的审核需要双方的批准文号复印件
6、文件准备齐之后,按照备案表最后一页的要求,整理
好备案材料的顺序,并用夹子夹好,经过县、市、省的顺
序进行审核工作(地区要求不同、有些地区不需要市级批复)
7、委托企业备案完成,提供给受托企业一份备案表复印件、如有空余可给一份原件、并提供受托企业需要的企标、批准文号等的复印件、并提供给受托企业一份商标标志的
使用授权书。

8、注意所有备案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加
工协议等信息必须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完全一致。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明确委托加工的管理流程,保障双方权益,提高委托加工的效率和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委托方与加工方之间的委托加工合作。

二、委托加工流程2.1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有义务向加工方明确提供所需加工的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要求和规格,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

2.2 加工方责任加工方应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要求,优化加工生产流程,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加工任务,并充分保护委托方的商业机密。

2.3 合同签订双方应在确定委托加工事项后,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4 加工过程监控委托方可对加工方的加工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加工过程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质量管理3.1 质量标准加工方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确保加工产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3.2 质量检验委托方有权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品进行退货或要求重新加工。

3.3 质量反馈委托方和加工方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质量水平。

四、费用管理4.1 费用结算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结算,确保费用清晰透明。

4.2 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周期,双方按时足额支付款项。

五、违约处理5.1 违约责任若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5.2 紧急处理在突发情况下,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并共同承担应有的责任。

六、其他6.1 争议解决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6.2 生效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方应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委托加工合作顺利进行。

委托加工的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的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对外委托加工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合作双方互惠互利、协商一致,便于公司整体规划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因产能不足或特殊管理需要通过对外委托加工的形式增加产能的经营行为,均属于该制度管理的范畴。

第三章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由于经营需要,在自有产能不足或特殊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委托加工等方式,实现产能。

采用委托加工等形式实现产能的,期满后可根据情况一单一签或一年一签,合同期限不需超过一年。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需要具体负责对外委托加工形式的实施,要制定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的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评估及复核,包括承包方的选择方案、外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外包合同期限、外包方式、员工培训计划等,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付款方式采取后付款的方式。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实质性提前支付租赁费、委托加工费、承包费。

各单位要在公司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审批,按《澳洋科技采购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由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对于超过5万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同时总部要加大对子公司重大业务外包的管控力度,避免因分公司越权进行业务外包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

第七条所选合作方必须是合法的经营实体,在合作前必须进行资信调查,并索取有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上述合作方式必须建立在各单位自身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在满足暂时产能短缺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基础上选择合作方,决定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

第九条合作必须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一旦签约必须信守合同约定,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对方应得利益。

第十条各单位发生此类业务时,在与合作方洽谈完毕、协议草拟完成后,需先报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核,然后再按合同管理办法的流程进行报批。

委托代加工 经营许可证备案流程

委托代加工 经营许可证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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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274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274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27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行为规范、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80号)第四十五条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7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加工备案是指委托加工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二)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四份;(三)委托企业(委托企业为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时)和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份;(四)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四份;(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四份/套。

被委托企业应提供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第五条企业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操作规范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操作规范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规定:市级负责办理事项审批,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本季度辖区进行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将市区企业、县辖区企业的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分别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项目由县质监局实施。

四、备案条件1、委托企业(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3)已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被委托企业(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覆盖委托加工产品;(3)已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推荐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第一文库网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及《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加工备案是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将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事项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案以备检查。

本市任何单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全市的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分局)承担相应具体工作,并负责建立委托加工企业备案档案。

第四条从事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的企业在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备案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备案事项内容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本部门食品监管专用章和注明备案日期、有限期的备案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后,各区县局、分局应每月汇总备案情况并上网公告,加强对其备案事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如企业从事备案事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及要求第八条企业申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委托双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5号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版本控制此文件为集团审计部受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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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下文)版本日期修订内容编制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委托加工的决定、变更、中止的管理 (1)第三章OEM厂家选择 (1)第四章询价与估价 (2)第五章招投标与定价 (2)第六章委外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3)第七章生产过程管理 (4)第八章OEM厂家现场监督 (5)第九章OEM加工产品检验规程 (5)第十章OEM厂家后续评价 (6)第十一章专利权和保密 (7)第十二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外加工管理,降低成本,实现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的委外加工业务。

第三条委外加工业务适用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应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四条所属公司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委托加工的决定、变更、中止的管理第五条所属公司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及条件的,不得对外进行委托加工。

第六条所属公司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及条件需要进行委托加工的,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进行委托加工,并将会议决定及会议纪要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七条委托加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事项及时通知受托单位(OEM 厂家),并将资料与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所属公司因生产能力及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经所属公司领导决定中止委托加工的,应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与受托单位协商并签署中止委托加工协议,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章OEM厂家选择第九条 OEM厂家选择流程如下:搜集加工厂信息→筛选、初步考察→建立备选厂家目录→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实地考察→确定合格备选厂家名单第十条流程说明1、制定OEM厂家调查标准和合格供应商标准;2、集团及所属公司(下简称委托单位,)应通过公开渠道搜集相关加工厂信息,索要加工厂相关资质,初步判断加工厂加工实力,筛选符合条件加工厂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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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及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被委托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及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委托加工食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59条规定;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90条规定。

第五条被委托方企业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为省辖市级,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为省级)全部办理同意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备案期满或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委托加工事项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原备案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委托生产,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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