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0)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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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时实地查看研究——刘小根

房地产登记时实地查看研究——刘小根

房地产登记时实地查看研究——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为中心刘小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慎审查义务。

为了保持立法的统一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第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遗憾的是,这两部法都没有对哪些情况属于“必要”情形进行详细规定。

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既然是登记机构的法定义务,就应当对何时需要履行此法定义务作出明细,这是判断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不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是否有必要进行实地查看一定会成为难以判断的争议焦点,定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境地;那么,对于是否需要实地查看的判断权就掌握在法官手里,这样会出现什么问题呢?同样的案件,一审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查看,登记机构因没有查看而被判决败诉;二审法官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实地查看,只要询问一下当事人就可以了,因此,又撤销原判。

或者同类的案件A区法院法官认为有必要实地查看,B区法院法官认为没有必要。

这是否有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审查的严肃性,更会使得登记机构无所适从。

因此,本文试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角度,对实地查看之必要性、具体情形、实地查看程序及实地查看笔录制作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希望业内人士批评指证并加以完善。

一、房地产登记中实地查看之必要性(一)实地查看理论之必要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要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1。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最主要类型,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2。

纵观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契约登记制、产权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这三种登记制度3。

通说认为,中国的登记制度最接近于托伦斯登记制。

三种制度特点比较详见下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治理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与规划局(分局)职责分工:城管局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失效仍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规划局(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以及经批准获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城管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一)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原则,下列情形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仅对路面、路缘石、侧石、绿化、隔离栏等进行局部维修、出新,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2.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3.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以上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由市规划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二)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7.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8.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9.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10.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专业经营 单位
物业管 理
公安派 出所
物业服 务企业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召集
城市管 理等部
社区居 门
业主委员会 (村) (业主代表) 民委员

目的:协调解决本辖 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 要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四、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第七十五条)(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九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 系单位、举报电话
15
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16
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 17 为其充电
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 天焚烧杂物
禁止行为
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 设施及器材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 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 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 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 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接到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谢谢大家!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 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及时公示并报 告业主,积极协调
办理报废事宜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四、车位分配与停车管理(第六十一、六十二条)(法律责任:第 八十七条)
车位分配(第六十一条)
• 规划内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区域 以外的其他人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
总建筑面积(单位:㎡) 小于2万 2万-20万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下称《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其中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执行等问题,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而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或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

2002年,我庭以沪高法行(2002)1号《关于当前行政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曾就“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还是在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纠正问题作出答复:“可以行为是否终了为界限,即如行政机关所作是终了的行为或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处罚;如果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则不作为行政处罚”。

同时,我们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属性,即行政处罚是对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第四十三条“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罚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行为。

理由,一是《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地方法规,其本身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而作为上位法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亦未对《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所涉上述违法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二是“责令限期改正”是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造成后果的纠正或制止,而不是制裁;三是在上述条款的立法体例上“责令限期改正”均非终了的行政处理决定。

违章搭建有哪些具体的标准

违章搭建有哪些具体的标准

违章搭建有哪些具体的标准违章搭建法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违章搭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违章搭建的标准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行政执法条例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一部条例,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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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行政执法条例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一部条例,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09-200)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200)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物〔2009〕200号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认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标示的位置为准;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4、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5、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

施工应符合如下要求:(1)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2)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3)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4)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

6、修复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应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对经核实已恢复原状的被损承重结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并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二、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和处理程序1、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该房屋为附有违法建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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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管物〔2009〕200号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认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标示的位置为准;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4、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5、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

施工应符合如下要求:(1)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2)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3)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4)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

6、修复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应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对经核实已恢复原状的被损承重结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并将《承
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二、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和处理程序
1、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该房屋为附有违法建筑房屋。

2、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附有违法建筑房屋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4、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5、对经核实已拆除违法建筑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并将《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三、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调查认定单
目录
房管
部门认定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区(县)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2: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区
(县)路弄(新村)号室的房屋,现被认定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将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请在被损房屋承重结构修复后,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如需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3: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承重结构被损:
1、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相关房地产权利人在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OO年月日
联系
人:联系电话:
附件4: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区
(县)路弄(新村)号室的房屋,于年月日被认定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

现经核实,上述房屋的被损承重结构已恢复原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你可持本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5: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
1、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区(县)路弄(新
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二OO年月日
联系
人:联系电话:
附件6: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调查认定单
房屋地址区(县)路弄(新
村)号室。

房地产权
利人


事实简述
经办人: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
(盖章)

OO年月日
证据材料1、2、3、
目录房管
部门认定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区(县)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7: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区
(县)路弄(新村)号室的房屋,现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将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房地产登记。

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后,请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8: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附有违法建筑:
1、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区(县)路弄(新
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二OO年月日
联系
人:联系电话:
附件9:
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房地产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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