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的廉政举措_杨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台世界2014·1月下旬

腐败现象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古代,由于政治制度高度集权,致使封建社会腐败泛滥,而官员的腐败行为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影响社稷的安定。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均采取各种措施与腐败行为作斗争,从而遏制腐败的蔓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提倡为政清廉,注重选廉任贤

廉政对政权稳固的重要性早在先秦时代就为人们所认识,如《老子》第五十八章中提到,“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即是表达了为人要廉正宽厚的思想。《管子·牧民》中,管仲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特别提出“廉不蔽恶”的原则。春秋时晏婴也认为“廉者,政之本也”,把“廉”作为重要的治国方略。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也都认识到了反贪的重要,如《汉书·宣帝纪》中“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意指官吏们若不能廉洁自律,国家就不能长治久安。清代的康熙皇帝也对腐败深恶痛绝,指出“治国莫要于惩贪”。为防止吏治腐败,历代封建王朝在任官标准上都强调选廉任贤,将才德、人品作为选官的重要因素,以保证官吏的清正廉洁。如秦朝规定“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正直”,“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汉书·贡禹传》记载:“禹又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秦汉以后,中央特别加强对官吏的管理,采取各种考核制度。如唐代考核官吏的标准主要是“四善”和“二十七最”,简单理解,“四善”即“德”、“慎”、“公”、“勤”,“二十七最”乃是根据各部门分别制定的工作要求,可见唐代将“德”作为任官的首要标准。宋代考核官吏以“公勤廉恪”为主,清代则以“四格八法”为准,亦将官员的为政操守放在首位。

二、防止任人唯亲,实行回避制度

我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已经萌芽,到了汉代,统治者正式提出了回避的主张,最早见于东汉的《三互法》:“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周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三互法》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据《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其县级长吏130人,无一东海郡出身。史载“史弼选山阳太守,其妻钜野薛氏女,以三互

自上,转拜平原相”[1]132

。魏晋时期回避制度有所发展,地缘回避的范围

也有所扩大。唐朝时明确规定,“凡同司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为大

功以上亲”[2]90

。宋代则继承了唐朝的回避制,

并规定亲属不得在同一系统里任职,甚至不能在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地区任职。到了明代,为了预防官吏职务犯罪,实行地缘回避制度,南北更调,规定当地人不得在本地任官。清朝时期,统治者吸取了历朝历代的经验教训,更是把廉洁作为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宝,关于亲属回避的范围更为广泛,明确提出了“避乡”、“避亲”、“避籍”的回避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政务环境的清廉。

三、实行行政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为巩固政权,维护国家和皇帝利益,建立

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察制度。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具有准法律性质,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法律法令、维护国家秩序、保证官员的清正廉洁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时期,唐代房玄龄注《管子》卷中提到夏朝已经设有主管监察的官员“啬夫”,战国时开始出现了“御史”,但真正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是秦汉时期正式建立的。秦一统天下后设置了御史大夫一职,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各级官吏。汉代的监察制度在沿袭秦朝的基础上又有较大发展,主要的特点就是建立了刺史制度,并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内容可查的地方监察法规———刺史六条问事。到了隋唐,监察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唐朝的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中央至地方的监察网。宋元以来,各朝代进一步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封建社会的监察体制业发展得更加完备。宋朝要求御史“风闻弹人”,若上任百日仍无所弹,则罢

黜做地方官。到了明清时期,监察制度更加严密,监察权更加集中,为封建统治阶级抵制腐败、加强和巩固皇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依法保证清廉,严厉惩处腐败

先秦时期,各朝代就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内容上还不够完善。如尧舜禹时期就有了昏、墨、贼、杀等罪名,墨即“贪以败官”,指的就是贪污受贿的行为。西周时,

周穆王命吕候制定《吕刑》,包含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其中“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强调了为官者不要违背法律贪图钱财,否则严惩不贷。战国时魏国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法经》,法经共六篇,其中就包含了对

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法律制裁,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秦始皇建立秦朝后,颁布了更为严苛的法律,对于官吏的贪污腐败行为如挪用公款、以权谋私等也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法律条文。如秦律对受贿重罚,受赃不足一钱者与盗千钱的同论[3]97。汉朝对官吏的贪污行为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制度,“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可见对于官吏的以权谋私行为严重的将处以极刑。唐朝首次提出了“六赃”罪名,即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其余罪名均是针对官吏的贪污腐败行为。宋代基本沿用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更加细致和完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待贪官污吏不徇私、不留情,曾提出“杀尽贪官”的口号,其制定的《大诰》以史上最为残酷的严刑峻法惩治贪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清代继承了唐律六赃,又沿袭了明初从严治吏的精神,使惩治贪腐的法律更加系统和完善。特别是雍正在位期间,运用各种手段坚决打击腐败行为,整顿朝纲,严肃吏治。

五、建立巡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巡视制度起源于先秦,秦汉时期初步确立,隋唐宋时期逐步成熟,明清时期渐趋完善,并得以强化,历代相沿,并成为封建统治者巩固统治的有效措施。先秦时期的国家体制是诸侯国的联盟,为了显示

其威德,

维护统一,天子要不断去各地巡视,以便有效地对各诸侯国在我国封建社会官吏的腐败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历朝历代的明主贤君无不大力整顿吏治,

采取各种廉政举措以维护社稷的长治久安。古代的廉政措施对于今天的反腐倡廉建设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总结。

古代廉政举措

沈阳大学文化传媒学院杨雪

摘要关键词以史为

yishiweijian

3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