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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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湿地保护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湿地保护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湿地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湿地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退化。

为了有效保护湿地资源,开展湿地保护调查工作势在必行。

二、调查目的1. 了解湿地的分布、类型和面积,掌握湿地资源的现状;2. 调查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动态变化,评估湿地生态环境的质量;3. 发现湿地存在的问题和危害因素,为湿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4.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和措施,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三、调查内容1. 湿地资源调查:包括湿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类型、分布及其变化情况等;2. 湿地生态调查:包括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动态变化、物种多样性等;3. 湿地环境调查:包括湿地水质、土壤、植被、野生动植物等的生态环境状况;4. 湿地利用调查:包括湿地的利用方式、利用强度、利用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四、调查方法1. 野外调查:组织调查人员深入湿地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样品、记录数据;2. 实地勘察:利用航拍、遥感等技术手段获取湿地的空间信息,辅助调查工作;3. 数据分析:对采集的样品和数据进行分析,综合评价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4. 专家评估: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和论证。

五、调查成果1. 编制湿地资源调查报告,包括湿地资源现状、问题分析、保护建议等内容;2. 提出湿地保护规划和措施,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3. 开展湿地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支持。

六、调查保障1. 资金保障:保障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和物资;2.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工作;3. 设备保障:提供必要的调查设备和工具,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4. 安全保障:加强调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意识,确保调查工作的安全进行。

七、总结湿地保护调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全面、系统地了解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为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长江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增进湿地惠民,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和组织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补充调查的通知-苏林业[2012]41号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补充调查的通知-苏林业[2012]41号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补充调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补充调查的通知(苏林业〔2012〕41号)各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提供湿地保护状况的通知》(林湿调字〔2011〕47号)要求,为进一步掌握我省自然湿地保护状况,科学统计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决定开展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补充调查。

现将《江苏省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补充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此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补充调查工作2011年,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部署开展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调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将自然湿地保护率列为硬性考核指标,并明确2015年自然湿地保护率目标任务。

全省迫切需要开展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调查,全面准确掌握自然保护湿地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2011年以前全省各地自然湿地保护率数据予以认定。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调查作为当前林业重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确保此次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本次调查时间紧、范围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

我局对此次调查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调查队伍,并邀请南京大学湿地生态研究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组建专门的调查队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质量管理,确保调查成果质量本次调查是2009年全省湿地调查的重要补充,将在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省湿地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建立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数据库。

江苏省三调方案及规程简介

江苏省三调方案及规程简介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地方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覆盖城 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原有0.2米 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 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地方可自行采购 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 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精度)
.调查精度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 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 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尽量使用已有正射, 2014年以后的皆可)。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 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 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 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 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为满足精细化调查的需要,各省(区、市)可统一提 高最小调查面积。
2、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 全国三调办组织在最新DOM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依据影像特征 内业逐地块判读土地利用类型,分A、B两大类提取土地利用图斑。
• 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为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 两种土地利用类型选项。 • A类图斑:是指最新DOM影像特征与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图斑。
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
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
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远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
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苏林业[2012]55号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苏林业[2012]55号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苏林业〔2012〕55号)各市林业局:近年来,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发展迅速,目前已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2个,有力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管理事业发展,为维护全省国土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自批准建立满两年、未申报成国家湿地公园的省级湿地公园(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1. 湿地公园内湿地生态系统状况,包括:湿地面积变化、保育区湿地生态系统自然性和其他功能区湿地维护及利用情况等;2.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包括:总体规划内容推进建设情况、已建和在建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是否擅改功能分区等;3. 范围界限和土地权属,包括:范围界限标示和公示情况、土地和资源管理权属落实情况等;4.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包括: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设置、技术人员配备和管理人员培训等;5. 科研监测与宣教,包括:湿地公园基于湿地保护管理需要的湿地监测、湿地科普宣传、管理技术支撑等;6.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是否开展各项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现有设施是否符合湿地公园特色特征和满足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等;7. 资源合理利用情况,包括:生态旅游开展、带动周边社区发展等。

三、评估方式1. 省林业局从省湿地保护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分苏南、苏中、苏北三个评估组。

2. 评估组听取湿地公园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情况汇报,实地考察湿地公园,审阅自评估报告,查阅文件资料等,完成评估打分和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并反馈评估意见。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以及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

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修复湿地或者因地制宜利用采矿塌陷地、低洼废弃地等建设湿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苏市林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林规〔2012〕1号)各市、区林业局(农业局、农发局、地方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林业局2012年8月8日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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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江苏省林业局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江苏省地处中国大陆沿海中部和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北接山东、西连安徽,西北与河南接壤,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北纬30°45′-35°07′,东经116°21′-121°55′之间,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

辖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等13市及52县(市)。

简称“苏”,省会南京。

江苏历史悠久,是中国吴文化的发祥地,早在数十万年前南京一带就已经是人类聚居之地。

6000多年前,南京和太湖附近出现了原始村落,江苏地区进入了农业文明。

在政区制度尚未完整确立的先秦,江苏地区分属不同的部族集团及诸侯国家。

西周时期苏北有夷方、淮夷、大彭国,苏南为荆蛮之地。

春秋时期分属鲁、宋、吴、楚,战国分属越、楚、齐诸国,其时城邑作为行政聚落的早期形态,不断出现。

秦行郡县制后,省境历代分置郡、国、道、路、府、州、县厅等,区划、名称、治所、辖区更迭频繁,至清初始基本稳定。

康熙六年(1667)析江南省东境始置江苏省,迄今337年。

江苏省跨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两大地域,自然环境有其独特特点:一、平原广阔,低山丘陵南北错落的地形大势。

平原洼地为江苏分布最广的地貌单元,按沉积环境、沉积物来源和地面高程差异,分为徐淮平原、里下河平原、滨海平原、沿江平原和太湖平原五部分,平原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85%,比例之高,居全国各省区首位。

江苏是全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低山丘陵集中在北部和西南部,占全省总面积的14.3%,主要有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最高山峰为连云港市郊的云台山,海拔625米。

二、江苏跨江滨海,平原辽阔,水网密布,湖泊众多。

海岸线954公里,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718公里。

有淮、沂、沭、泗、秦淮河、苏北灌溉总渠等大小河流2900多条。

全国五大淡水湖,江苏得其二,太湖2250平方公里,居第三,洪泽湖2069平方公里,居第四,此外还有大小湖泊290多个。

平原、水域面积分别占69%和17%,比例之高居全国首位。

三、江苏海岸线北起绣针河口,南至启东蓼角嘴,标准长度954公里。

历史上海岸线长期稳定于赣榆、阜宁、盐城、海安一线,黄河夺淮后岸线迅速东移,形成广阔的黄淮三角洲。

19世纪中期黄河北还齐鲁后,射阳大喇叭口以北海岸局部转为侵蚀,以南至海门东灶港500余公里海岸线,因有东海、黄海潮流携带泥沙的辐集,仍继续淤涨不止;中部沿海世界罕见的大型辐射海底沙脊群亦不断扩展。

目前由沿岸潮上带、潮间带及辐射潮间带三部分组成的滨海滩涂面积已达6000多平方公里,占全国沿海滩涂面积的五分之一。

四、江苏地兼南北,具有过渡性性的气候和植被类型。

省内淮河—苏北灌溉总渠一线,自然地理上是我国东部地区南北气候重要的分界线。

其北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其南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最南端的宜溧山地则略具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特点。

在地理环境及季风环流影响下,全省总体具有冬季寒冷干燥,春季冷暖多变,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四季分明的气候特征。

由于无山岳阻隔,南北气流畅通无碍,各地气温、降水主要受维度位置及海洋距离远近制约,并自南向北,由沿海而内地,呈现规律性递变。

与气候地理环境相适应,省区植被具有地带性、过渡性与多宜性特征,植被类型较为丰富,作物集南北之众,形成有利的农业生产条件。

此外,江苏自然资源亦特色明显:全省耕地面积7353万亩,占全国的4%,其中水田占63%,旱地占37%,复垦指数,全国第一;近海渔场15.4万平方公里,拥有著名的吕四、海州湾、大沙、长江口等四大渔场,海洋鱼类资源丰富;沿海滩涂890多万亩,是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

江苏地跨华北地台和扬子地台两大地质构造单元,有色金属类、粘土类、建材和稀有金属类、特种非金属类矿产是江苏矿产资源的特色和优势。

目前已发现的矿产品种有133种,已探明储量的65种,其中建材、粘土等34种单矿储量列全国前十位,铌钽矿、方解石、泥灰石、凹凸棒石粘土、二氧化碳气等8种矿产保有储量列全国第一位。

江苏是全国第四大人口大省,2007年末江苏省总人口数达到7600.1万。

全省每平方公里人口数达到741人,继续名列全国各省、自治区的首位。

江苏人口以汉族为主,占全省的99.64%。

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不多,共有26万人,但55个少数民族齐全,其中回族人口最多,约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52%。

江苏在中国经济版图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自南北朝起,就是全国最富庶的地区之一。

建国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经济腾飞,地区生产总值一直位于全国前列。

2008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0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左右,居全国第三位。

作为全国重要的商品粮、棉、油生产地区,粮食连续5年实现增产,大批农副产品的产量和单产水平居全国前列。

2008年江苏以占全国4%的耕地生产了占全国6%的粮食,4.4%的棉花、5.1%的油料。

江苏工业以加工业和制造业为主体,机械、纺织、化工、电子、轻工、建材等六大支柱行业在全国均位列前茅。

2008年江苏进出口总额达到3922.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2%。

开放型经济在全省经济中已占有重要的位置。

江苏已初步形成水陆空相济、干支成网、四通八达的交通体系。

全省全省公路里程13.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558公里,公路里程密度达130.3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密度为3.47公里/百平方公里,在全国居领先水平。

江苏铁路营业里程1606.9公里,铁路正线延展长度2311.8公里,可直达全国40多个大中城市。

江苏有8个省辖市建有航空港,南京禄口机场辟有国内外航线150条。

全省内河航道里程合计24785.4公里,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其中,等级航道7625.3公里,等外航道17160.1公里。

全国内河第一大港口南京港与连云港、镇江港、南通港、张家港等共同组成对外开放的港口群。

水运在江苏货物周转中占有主导地位,水运货物周转量占所有货物周转量的四分之三。

江苏大地历经吴越春秋、楚汉争雄、九朝兴替。

人民革命决战淮海,历史舞台开阖激荡,可歌可泣;文化长河高峰迭出,各领风骚。

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秀逸恬美的自然山水融为一体,形成了江苏优越的旅游地理环境。

全省拥有南京、苏州、扬州、镇江、徐州、淮安、常熟等7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高邮、泰州、常州、兴化、江阴等5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有包括钟山、太湖、蜀岗—瘦西湖、云台山、镇江三山等5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包括云龙山、雨花台等在内的34处风景名胜区。

南京的历朝及近现代史迹,苏州的园林及水乡古镇,无锡的太湖风光,扬州的隋唐胜迹,徐州的汉代王陵,以及各地众多的宗教寺观、摩崖石刻、泉石洞天,数以千百计的景点荟萃,形成中国旅游光线上的集胜之区。

江苏南北风情各异,乡土文化多姿多彩。

全省方言地理与自然区域大体相符。

长江以南、茅山以东属吴方言区;其北至淮河两岸为江淮方言区;淮河向北100公里以外为北方方言区。

由南至北,与方言声腔相应的地方戏曲有昆曲、越剧、评弹、锡剧、扬剧、淮剧、淮海戏、柳琴戏、江苏梆子等不下20中。

其中,起源于昆山有“艺苑幽兰”之誉的昆曲,被联合国确认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江苏菜点,美食咀华,烹调文化源远流长,有淮扬、京苏、苏锡、徐海等四种不同地域风味,其中淮扬风味影响最广,为江苏菜系代表。

各地的方物特产品类繁多,尤以世代传承的工艺品最受赞誉,如苏州刺绣、无锡彩塑、扬州玉雕、南京云锦、宜兴陶瓷等,一一美焕绝伦,被视为工艺百花园中的奇葩。

江苏省及省辖市、县级市已与185个国内外的省、州和城市缔结国际友好关系,总数列全国各省、区、市第一位。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查分类 (3)第三章调查区划 (11)第四章一般调查 (16)第五章重点调查 (20)第六章统计与制图 (36)第七章质量管理 (40)第八章省级调查材料汇总 (42)第九章附则 (43)附录1 名词解释 (44)附录2 江苏省重点调查湿地名录 (49)附录3 湿地调查记录表范本 (50)附录4 湿地调查统计表范本 (61)附录5 江苏省一、二、三级流域及其代码 (69)附录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0)附录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73)附录8 中国湿地植被分类及其分布 (76)附录9 湿地植物调查有关指标的分类标准 (84)附录10 湿地编码规定 (86)附录11 江苏湿地区名录 (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明确了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的目的、任务和技术思路,规定了湿地调查分类、调查方法、调查区划、一般调查、重点调查、统计与制图、质量管理和调查材料汇总等技术性、原则性要求,适用于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

第二条调查目的和任务查清江苏省湿地资源现状,了解湿地资源动态消长规律,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为全省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面积8公顷(含8公顷)以上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湿地。

第四条调查分类根据湿地的重要性、调查内容的不同,分为一般调查和重点调查。

一般调查是指对所有符合调查范围要求的湿地斑块进行面积、湿地型、分布、植被类型、主要优势植物和保护管理状况等内容的调查。

参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结合江苏省实际,重点调查是指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湿地进行的详细调查:1. 已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2. 已列入《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3. 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中的湿地;4. 已建立的湿地公园中的湿地;5. 面积≥10000公顷的其它湿地;根据以上重点调查湿地确定原则,江苏有需进行重点调查湿地39个(见附录2)。

第五条调查内容一、一般调查对所有符合调查范围的湿地调查湿地型、面积、分布(行政区、中心点坐标)、平均海拔、所属流域、水源补给状况、植被类型及面积、主要优势植物种、土地所有权、保护管理状况;河流湿地的流域级别等。

二、重点调查除一般调查所列内容外,还应调查:1. 自然环境要素:包括位置(坐标范围)、平均海拔、地形、气候、土壤;2. 湿地水环境要素:包括水文要素、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3. 湿地野生动物:重点调查湿地内重要陆生和水生湿地脊椎动物的种类、分布及生境状况,包括水鸟、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和鱼类;以及该重点调查湿地内占优势或数量很大的某些无脊椎动物,如贝类、虾类、蟹类等;4. 湿地植物群落和植被;5. 湿地保护与管理、湿地利用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受威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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