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含参照)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9〕128号)精神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厅2019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全面贯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本要求,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落实到考核工作的全过程之中。
二、组织领导年度考核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厅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厅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核定;厅人事处负责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汇总备案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核定;各处室负责所属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主管领导评价、考核初步结果上报工作。
三、考核范围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2019年部队转业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现任驻村干部参加所在县乡组织的年度考核;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全体人员参加省纪委统一考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中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四、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苏组通[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07]68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1997年11月20日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人通[1997]22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
( 年度)
事业单位名称
总编
制数
实有事业人员数
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拟定优秀等次比例
核定优秀等次人数呈Fra bibliotek单位拟定考核优秀等次
比例及依据
考核优秀等次比例15%
盖章
年 月 日
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由学校统一填报,一式二份,事先报区教育局审核后,一份留区教育局,一份由学校留存;“实有事业人员数”以6月份在编人员数为准;“核定优秀等次人数”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15%;“呈报单位拟定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填写15%,此栏学校盖章。
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文件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丽组〔2007〕32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均暂按百分之十五掌握。
各单位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公务员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浙组〔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
(年度)
注:1、此表为单位优秀比例拟确定20%的,需事先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的,分栏填写;
2、一式2份,一份留审核机关,一份由呈报单位存。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
(年度)
注:此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留审核机关,一份交呈报单位。
单位凭此兑现考核结果。
优秀等次比例按20%或者10%确定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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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
注:评分人员在相应评价等次栏内打“√”;
3页。
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为了加强公务员的平时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增强公务员的执政能力,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贵州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平时考核范围及对象全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其他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市委和各区、市、县党委管理的干部除外)。
二、平时考核内容及标准㈠考核内容。
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考德。
主要考核公务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态度、职业道德、诚信和谐、思想境界、敬业精神和勤奋程度等方面的政治素质及品德操行。
2.考能。
主要考核公务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即掌握政策水平、组织开展工作、解决处理问题及协调办事等方面的能力。
3.考勤。
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以及出勤情况。
4.考绩。
主要考核公务员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完成工作的时限、质量、数量及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情况。
5.考廉。
主要考核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
㈡考核标准。
考核记实内容围绕每项工作任务,按量化指标(量化表附后)进行。
一般分为单项指标、综合指标、特殊指标、辅助指标等四个方面。
并在“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之间量化打分。
“好”为90-100分:“较好”为75-89分:“一般”为60-74分:“较差”为60分以下。
㈢考核指标。
1.单项指标: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态度、本人作用。
2.综合指标: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业务能力、文字表达、出勤情况、总任务完成情况。
3.特殊指标:精神文明、诚信与和谐、贡献与失误、开拓与创新意识。
4.辅助指标:受表彰奖励或处分情况、群众投诉情况。
三、平时考核方式及程序平时考核主要采取个人平时记实,季度由主管领导定期审鉴备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深组通[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9]74号)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我市2009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定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9日进行。
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考核的对象本单位所有在编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雇员之外的工作人员。
下同)均须按要求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的依据(一)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关于暂停市管干部2001、2002年度考核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3〕1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深组通〔2006〕77号)的规定执行;但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粤组通〔2009〕6号)的精神,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1.年度考核的程序依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被考核公务员总结及述职、考核人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定人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反馈公务员并由其本人签署意见。
2.2009年度受到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2009年度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公务员,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公务员,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