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晋政发[2017]2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8【实施日期】2017.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晋政发〔2017〕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级行政管理权33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省级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平稳衔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省级及以上行使、暂不宜调整赋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事项,要简化管理层级,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直接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方式,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
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实行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加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山西出台建设综改示范区实施方案意见

龙源期刊网 山西出台建设综改示范区实施方案意见作者:闫剑利来源:《科学导报》2017年第40期记者6月15日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日前公布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若干意见》。
《意见》共二十条,涵盖了机构建设、土地优惠政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投融资体系等方面,可谓条条干货、诚意满满。
实行领导班子任期制。
综改示范区党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年。
任期内目标责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经太原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3届。
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
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全员实施档案封存,建立档案工资与岗位薪酬相分离、人事档案职级与岗位合同聘用管理相分离的“双轨运行”管理模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综改示范区提拔使用的干部任期满3年调出的,可按实际职务、岗位职级办理调出手续;任期未满3年的,按原档案记录调整前的职务、岗位办理调出手续。
干部退休按档案身份和岗位职级办理。
土地政策更加灵活。
《意见》提出,鼓励综改示范区大力发展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供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
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
鼓励综改示范区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重点在建立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金融服务集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互联网+”为重点的便利化政务服务新模式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
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
鼓励综改示范区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积极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打造基金集聚区和金融小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4]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2【实施日期】2014.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转型综改办另文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2日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2014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攻坚年,深入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入点。
根据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订2014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以解决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政策引导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内容,以具体化和操作性的方法为重点,破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体制机制改革难题,积极通过部省合作向国家争取一批重大政策,力争使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在重大改革、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课题上取得新突破,在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等转型发展方面取得新进展。
二、重大改革(一)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 50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增强开发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发区在全省转型综改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推进转型综改的系列要求,用改革创新的思维、市场化的办法,解决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开发区作为转型综改的主战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能引擎,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二)加强对开发区的统一归口管理。
为避免政出多门、令出多人,按照部门分工服从于专项分工的原则,将全省各类开发区统一归口商务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配合,形成合力,为开发区的设立、升级、扩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提供服务。
二、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三)加快开发区统筹规划布局。
在符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区数量、规模和布局,提升存量,培育增量,做大总量,按照占全省国土面积2%左右来规划布局开发区建设,着力改变我省开发区数量少、规模小、发展空间严重不足的局面,加快构建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绿色生态、用地集约、区域平衡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四)在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为开发区留足发展空间。
各市、县政府要抓紧修订或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将开发区的设立、扩区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在本轮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为开发区设立、扩区留足空间,新增建设用地应最大限度地向开发区倾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晋政办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精神,切实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分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目标,以破解当前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打造全国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振兴崛起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任务分工(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大力推行“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10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区管理和运营分离改革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区管理和运营分离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发区管理和运营分离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精神,探索推进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营模式分离改革,实现开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产生和职责(一)管理机构的产生1.管理机构.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党工委由省委派出,管委会由省政府派出,纪工委由省纪委派出;各市、县(市、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分别由相应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纪委派出,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工作机构)进行配备.2.管理人员.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原则上实行“一肩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由省委选配,国家级开发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省级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由开发区所在市、县(市、区)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选配,或按照山西省市场化选聘开发区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办法(试行)(晋组通字〔2018〕54号)的规定选聘;其他人员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自主选配.3.派驻机构.由设区的市政府直接派出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或垂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工作需要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可以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有关管理职能的,不向开发区派驻机构.设在县(市、区)的开发区,原则上不设派驻机构,相关职责由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二)管理机构的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承担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执法监管和考核评价等职能.1.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2.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3.受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委托,向省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4.依据国家及省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5.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6.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开发区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的管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7.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8.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二、开发区运营机构的确定和职责(一)运营机构的确定开发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管运分离改革的要求,明确独立运营事项(或园区)和运营机构标准,向社会公开选择合法的、有实力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可以是专业公司、专业团队或有实力的运营企业.根据运营机构的参与意愿,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运营机构.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开发区整体或局部、或某方面事项交由运营机构管理和运营.(二)运营机构职责开发区运营机构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招商引资服务、资本运作和公共服务等事务.1.投资建设开发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2.运营和管理开发区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公共设施;3.制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培育现代产业集群;4.建立开发区投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调动社会资—3—金,共同投资开发区建设;5.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行政审批代办,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税收等政策性咨询服务;6.其他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的具体事项.三、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探索开发区管理和运营分离改革,对进一步激发我省开发区内生发展活力,加快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运行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试点先行,认真研究和制定推动开发区管运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管理和运营开发区的能力和水平.(二)考核评价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由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山西省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办法(试行)(晋办发〔2018〕53号)组织开展.对开发区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由与其签订运营合同的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开展.(三)督促指导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开发区管运分离改革的督促指导,总结成功案例,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晋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18〕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28日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要求,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新型标准体系,助力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办函〔2018〕2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紧紧围绕实现“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任务,把标准化改革总体要求与山西实际紧密结合,提高标准倒逼转型,在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创优标准化推进机制、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供给能力、发挥“标准化+”效应等方面积极探索,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助力我省走出一条产业优、质量高、效益好、可持续的发展新路,为资源型地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可示范的经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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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
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3.30
【实施日期】201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保障和促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实际,现就综改示范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综改示范区管辖范围。
综改示范区的具体四至和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综改示范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定实施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