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各处,厅直属各单位:《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民政厅2017年11月20日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持证上岗,是指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权限和执法区域内从事民政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省民政厅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省民政厅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厅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坚持四个意识,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指南前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
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 0一、建设目标 0二、建设原则 0三、建设任务 (1)第二章系统架构 (3)一、业务架构 (3)二、数据架构 (3)三、应用架构 (5)四、技术架构 (5)五、系统布局 (7)第三章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 (9)一、部级系统工程 (9)二、省级系统工程 (12)第四章信息资源 (19)一、数据中心 (19)二、信息内容 (19)三、信息采集 (20)四、信息共享 (21)第五章基础条件 (31)一、通信网络 (31)二、软硬件平台 (31)三、安全系统 (35)四、配套场所 (36)第六章标准规范 (37)一、标准体系 (37)二、标准管理 (39)三、参考依据 (39)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 (41)一、建设管理 (41)二、需求管理 (41)三、运维管理 (41)第一章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通过组织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成以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和信息交换平台为核心,覆盖全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行政、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执法等执法门类的协同执法与联网监管体系,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智能便捷的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执法队伍管理规范化、执法办案智能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同化、监督管理精细化、执法服务优质化。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 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
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版).doc

xx年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最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xx年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视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视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视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视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并对外公告。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或者在网上学满规定的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四)上年度考核合格。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3.11.16
•【文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
《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
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构建全国司法行政标准化体系,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制定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编码和数据元(SF/T 0163-2023)》,修订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SF/T 0052-2023)》《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 0032-2023)》《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 0058-2023)》和《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SF/T 0164-2023)行业标准。
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1月16日起实施。
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司法部。
附件:
SF/T 0163-2023 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编码和数据元
SF/T 0052-2023 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
SF/T 0032-2023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F/T 0058-2023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F/T 0164-2023 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不公开)。
行政执法证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已经登报声明作废,在提出审核待批暗准过程中,发现证件又找到了,怎么办?答:登报声明作废的内容包含执法单位,执法证号及持证人姓名。
就是说,该执法证号已经作废,所以这种情况只能走完证件作废的程序,再申请办新证。
2、证件年审的程序:答:证件年审的过程:单位提出年检申请、单位年检审核通过、法制机构审核通过、法制机构同步证件芯片信息、更换有效期标签。
其中任何一个步骤没有完成,即本次审验工作没有完成。
第一步:申领单位为待年检人员提出年审申请。
申请年检窗口检索出来的是所有人员,需要在“过滤-年检年度”中加上过滤条件,如,12年的审验就输入:年检年度2010.将其他年度的数据过渡掉。
否则有可能将当年度不参加审验的证件也提前年审了。
第二步:单位审核通过。
单位审核或者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相当于我们纸质的公文流转中的盖章生效。
在申请办卡、申请年检、证件注销等流程中都会出现。
第三步:法制机构审核通过法制机构在审核时,需要再一次把关。
在“过滤-年检年度”中加上过滤条件,如,12年的审验就输入:年检年度2010.将其他年度的数据过渡掉。
否则有可能将当年度不参加审验的证件也提前年审了。
第四步:同步年检信息。
确保读卡器正确安装。
(如何安装和配置读卡器”),卡片置于读卡器上。
点“同步年检”,听到“嘀”的一声,同时跳出对话框,提示更换年审标签。
新升级的系统中,同步时的提示信息包含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和年审日期,操作人员请注意是否与证件表面信息一致、有效期标签日期是否正确。
第五步:更换有效期标签。
年审工作完成。
可能出现的问题。
●超出年检有效期没有提出年检申请,不能再进行年审,只能将原证件注销(如何注销执法证件)。
●年检同步时,提示的有效期标签与当年度的有效期标签日期不一致。
这是由于本条数据在上一年度或者更早的时间提出了年检申请、法制机构审核通过、但是没有及时完成芯片信息同步的工作。
这类证件属于过期数据,不能再进行年审,只能将原证件注销(如何注销执法证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35号文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35号文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豫政法〔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35号文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5〕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2015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执法主体资格,上报执法部门信息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三定”规定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部门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其中,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还须提供受委托依据和委托书,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须提供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批复。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在参照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基础上(可登录/查询),重新确认执法主体资格,并按要求填写《汇总表》后,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含垂直管理部门)要将《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三定”规定及执法依据等有关材料,于2015年6月10日前直接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审核换证人员资格,采集换证人员信息2015年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采取重新申报的方式进行,原持证人员与新申请人员一并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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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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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用户角色: 三类用户角色: • 单位用户:录入、修改、审核本单位 单位用户:录入、修改、 执法人员信息。 执法人员信息。 • 法制机构:查看本辖区内的执法人员 法制机构: 信息、 信息、审核同级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信 息。 • 系统管理员:分配用户,修改维护数 系统管理员:分配用户,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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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巧和注意事项
• • • • • • • • • • • • • 带*号为必填项 Tab键切换输入焦点。 Tab键切换输入焦点。 键切换输入焦点 上下箭头选择下拉框内容 拼音自动转成大写 输入身份证号自动生成出生日期和性别 培训成绩可以暂不填, 培训成绩可以暂不填,由同级法制机构组织培训后统一填写 照片导入自动检查照片是否合格 新增人员机构性质等默认上一次填入值 浏览栏中人员按证件编号自动排序 没有照片的人员浏览栏中字体为红色 双击浏览栏栏中某一人可以修改此人信息 同时录入多个单位信息时, 同时录入多个单位信息时,可以为每个单位建立一个文件夹分别录入 随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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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辖区所有市直单位、县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辖区所有市直单位、 市区信息全部录入审核完成后, 市区信息全部录入审核完成后,立即报省 政府法制办,以便安排卡片制作和发布。 政府法制办,以便安排卡片制作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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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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