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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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一)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一)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一)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客体权利的构成要素: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客体。

由于权利的特性和特征主要表现在权利内容上,因此历来我们区分物权与债权,主要是从权利内容上去求解的。

但权利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体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利用方式的发展变化,会产生新的权能,从而导致权利内容的变化。

这时我们再从变化了的权利内容上去求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势必会与从前得出的结论不同。

据此法学家们对债权与物权区分本身的科学性提出了置疑,于是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非绝对,而是具有相对性,二者在诸多情形下有交错,渗透乃至融合的现象”⑴等说法和理论。

本文认为,造成现今债权与物权界线模糊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债权与物权区分的科学性与否,而在于我们没有找到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没有找到二者之间的根本的恒定不变的量。

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权利内容,权利内容仅仅是权利的一种表象,并不是权利的根源。

权利的构成要素除了权利内容外,还有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

目前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既可以作为物权的主体,也可作为债权的主体,因此,二者在权利主体上没有区别。

那么,最后就只剩下权利客体。

众所周知,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为行为。

这就是二者根本区别之所在。

从权利的客体入手区分不同的民事权利,是因为法律在不同的客体上设定权利,必然要依据客体的自身状况合理设计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法,权利客体的本质属性与特点必然影响乃至于决定权利。

⑵既然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客体,那么探讨二者的差异,应首先从客体入手。

物权的客体“物”对物权人来说是现实存在的物,具有“实在性”和“确定性”。

债权的客体“行为”,指的是债务人的未来行为,因为行为一旦完成,债权就消灭了,因此债权的客体指的是一种未来行为,因此其具有“未来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四、物权与债权得区别与联系、1、债权就是请求权,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

物权就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得物,并排除她人得非法干涉。

ﻫ2、债权就是对人权,而物权就是对世权。

3、债权就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得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就是绝对权,其权利人就是特定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即物权人以外得所有其她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她人非法干涉得义务。

ﻫ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就是物权具有排她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ﻫ5、债权就是通过合同设定得,合同就就是最典型得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得物权化,物权得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得就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问题,就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合同就是典型得物权债权化,既然其就是债权,那么对其得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得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就是债权得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得财产关系,体现不同得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得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得物得物质资料得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得需要(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得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得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得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得劳务。

8、物权与债权得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得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得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她人物权标得物,不干涉、妨碍她人行使物权得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得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得债务人依债得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得义务、9、物权与债权得效力不同 :1)。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一、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2、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二、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众简单的区分一下债权跟物权即可,比如物权的变动,像是房子的产权人发生了变动,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要办理房产证的过户登记的,但是债权发生变动以后,像是债权的转让,只需要自行签订书面合同即可,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十一):物权与债权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十一):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之间产⽣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是债权⼈,负有义务的⼈是债务⼈。

⼆者的区别在于: ①债权为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财产权有债权、物权和⽆体财产权。

债权的财产权的性质不是其与物权相区别的特征,因为物权也是财产权。

债权是财产权的特征,是⽤以区别⼈⾝权的。

②债权的基本内容是请求权。

债权的基本内容是请求权,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为特定⾏为。

物权的基本内容是⽀配权,是直接⽀配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涉的权利。

物权也可以表现为请求权,⽐如某甲的汽车被某⼄⾮法占有,某甲有物权请求权,即基于所有权要求侵权⼈返还原物。

但在发⽣物权请求权的场合,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也须相对⼈为特定⾏为。

③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称为对⼈权,是指债权⼈只能要求特定的⼈(相对⼈)履⾏义务。

物权是绝对权,⼜称为对世权,是指对⼀般⼈请求不作为的权利。

⽐如对某⼀间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是绝对权、对世权,世界上所有⼈都是义务主体。

物权⼈⽆须借助他⼈的⾏为就可以实现⽀配权,但在发⽣物权请求权的场合,物权请求权的实现,需借助特定相对⼈的⾏为。

④债权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对同⼀给付物(或同⼀宗财产),可以相容两个以上的债权,⽽且数个债权之间是平等的。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债权⼈可以就债务⼈的财产平等地受偿。

这就是说,债权⼀般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

⽐如对同⼀物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但可以成⽴两个以上的物权。

如果对⼀物成⽴数个物权,⽐如对同⼀辆汽车成⽴了数个抵押权,则先成⽴者优先。

同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对共有房屋,共有⼈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也有优先购买权,则共有⼈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的优先购买权。

⑤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的存续受约定期限的限制,同时受法定时间(如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是指,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原则。

物权是指对物体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种类。

在民法典中,物权和债权被明确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物权是以物体为对象的权利,而债权是以债务为对象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划分原则是以物为主和以债为主的二分原则。

以物为主的原则是指,物权的保护以物为主,即物权是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拥有物的人拥有对该物的支配权。

以物为主的原则在民法典中体现为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等。

以债为主的原则是指,债权的保护以债务为主,即债权是以债务为对象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以债为主的原则在民法典中体现为各种合同类型,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的明确,有助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中各类物权和债权的权利。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使物权和债权的权利得到恰当的保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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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法律概念。

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必须对物权和债权进行区分。

下面是物权和债权相区分的原则:
1. 权利人的性质不同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质财产享有的绝对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支配该物并从中获得利益。

而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或事项享有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债务。

2. 对象的性质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物质财产,如房屋、土地、汽车等,而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或事项,如购买商品、签订合同等。

3. 物权的性质是绝对的
物权是对物质财产的绝对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支配该物并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支配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而债权是相对的,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权益。

4. 对第三人的影响不同
物权具有绝对性,所以权利人对物品的支配权不受第三人的干扰,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达成协议。

而债权的情况就不同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债务的时候,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权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需要进行区分。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主要包括权利人的性质、对象的性质、
物权的性质和对第三人的影响等方面。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财产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权利。

简单来说,物权就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拥有物品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支配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处置。

使用权是指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即使不是所有权人,也可以被授予使用权。

例如,你购买了一辆汽车,你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它,出售或者租赁等。

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债务人借款或者从债权人处获得其他利益时,债权就产生了。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债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债权人享有的权益。

例如,你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银行成为债权人,你成为债务人,你有义务按照合同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

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
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

物权是基于物品的实体存在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基于债务关系而产生的。

此外,物权是可转让的,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而债权则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意才能转让。

总结来说,物权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债权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权。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配,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

两者在财产关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对于保护个人和机构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法考题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法考题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法考题摘要:一、引言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与区分1.物权行为2.债权行为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2.行为对象不同3.行为目的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四、实际应用与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法考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是一个重要考点。

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本文将详细阐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区别以及在实际中的应用,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与区分1.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设定、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

物权行为具有直接对物权的效力,不需要依赖于他人行为即可实现。

2.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以设定、变更、消灭债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债权行为需要依赖于他人行为才能实现,其效力表现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物权行为是直接对物权产生影响的行為,而债权行为则是间接对债权产生影响的行为。

2.行为对象不同:物权行为的行为对象是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等;债权行为的行为对象是债权,如合同约定的债务等。

3.行为目的不同:物权行为的目的是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债权行为的目的是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

4.法律后果不同:物权行为一旦生效,即可直接实现物权;债权行为则需要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债权。

四、实际应用与建议在实际生活中,了解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合同目的是设定债权还是物权,以便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还需注意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在不同阶段的适用法律,以免产生法律风险。

五、结论总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是法考中的重要考点,掌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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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物权债权概念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特征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金栋法律咨询网,免费帮您预约全国范围内处理财产继承、人身侵权、民事赔偿、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知名律师,全程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北京知名债权债务清偿、继承、周军律师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④,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

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

”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

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

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

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 “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

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依债的目的,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也可能负担不作为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某种特定利益。

例如,在因出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作者有按合同的约定将作品交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作为的义务),同时又有不将同一作品交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不作为义务)。

同样基于物权、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债权的客体也是不同的。

物权为对物权,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⑤,而不能是他人的作为的行为。

请帮工为自己开机器进行生产作业,那是基于劳动关系享有了请求帮工为自己工作的债权,而不是基于自己对机器的物权的效力。

债权为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则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即使以财产的给付为客体的债,债权也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行为,而不能直接针对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只能经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不经债务人之给付而直接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

遇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力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然不允许债权人动用私力,自己前去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

这是文明社会维持文明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⑥。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⑦。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在需要聘用他人帮助自己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他人亦处于自己辅助人的地位,在物权关系中不为独立的主体。

由于物权之实行直接表现为支配权的行使,故物权的实行效力,在物权法著作中直接称之为物权的支配效力。

也有学者称之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与物权之实行不同,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给付,然后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是正常情况下债权实现的当然过程,因此就债权方面看,债的实行当然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如前所述,物权的实行既不依赖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同时也不依赖他人的财力,仅凭物权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

由物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物权的保全目的仅在于保持物权自身的完整性。

而物权自身完整性的保持,则在于排除他人侵害物权标的物的行为或他人干涉、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的行为,以保存物权的标的物,让物权人对标的物无阻碍地行使支配权。

因此,物权的保全效力表现为物权人的三项物上请求权:即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损坏时,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物权之行使受他人的妨碍时,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

由于物权之保全是通过行使前述三项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之妨害的方式来实现的,故在民法著作中,一般不称物权的保全效力,而直接称“物权的排他效力”或“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与物权不同,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而债务人之给付义务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由债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债权的保全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保持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因此,债权的保全效力表现为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以保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为目的的两项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依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影响其债务履行时,债权人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务人债务履行时,债权人有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如果说物权的保全效力的目的在于通过三项物上请求权的赋予以保全物权的完整性的话,那么物权的救济效力的目的则在于运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补偿物权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我们将三项物权请求权归入物权保全效力项下,那么物权的救济效力则仅表现为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物权的救济效力,当他人的侵权行为使物权人的物权灭失时,或者使物权人的物权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而不能回复时,或者受破坏的物权的完整性虽能回复但使物权人受有损失时,物权人均可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与物权的救济效力表现的救济权比较单一的情形不同,由于债务人违反债的情形比较复杂,相应地救济债权的手段也就较为多样,因此债的救济效力所表现的救济权是多种多样的,使债权人在不同情形下享有不同的救济权,如请求强制实际履行、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实行定金罚则、请求补正不适当履行以及解除合同等等。

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如同一物上不能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物权为对世权,具有保护上的绝对性。

“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如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行侵入或干涉,法律即给予物权人特殊保护之特性,此即保护之绝对性。

”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1)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之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主要是指“物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说明在法律保护上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地位。

这不仅民法保护如此,刑法、行政法的保护也是如此,例如,侵害物权可能构成犯罪,而债不履行则不构成犯罪。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说,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标的物之所在行使物权,例如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向抵押物的买受人主张并行使抵押权。

但是,为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既成的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物权的追及效力须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以及取得时效制度的限制。

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

“债权人先为强制执行者,先受清偿,其他债权人,纵其债权发生在前,亦仅能就剩余财产满足之。

设债权人破产,则所有之债权,无论发生之先后,均依比例参加分配。

”由债权的平等性所决定,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

债权既不能优先于其他财产权利,也不存在先成立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债权的问题。

债权的相对性是说,债权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纵然有第三人的原因,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

债权的相对性“实寓有一项基本价值判断,旨在适当维护当事人活动之自由,不致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债务人或给付标的,即应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四)物ㄓ胝ㄔ谟形奁谙扌陨洗嬖?a id="sogousnap0_7">区别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

债的期限性不是说债有一个法定的或约定的存续期,其期限届满债权就归于消灭。

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履行期或不约定履行期。

约定了履行期的债,也不意味着履行期届满,债权就归于消灭。

履行期届满后,债进入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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