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一)

合集下载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领域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指涉着个人对于财产或债务的权益。

然而,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物权和债权的定义、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益。

具体来说,物权包括了对物体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基本权利。

首先,物权包括对物体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合法地占有一定的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扰。

例如,当某人购买了一辆汽车,他就获得了该汽车的占有权。

其次,物权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权。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物体。

例如,房屋所有权使得房主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房屋。

第三,物权包括对物体的收益权。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享有物体所带来的利益和收益。

例如,土地所有权使得土地所有人有权收取租金。

最后,物权包括对物体的处分权。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物体,例如出售、转让或抵押等。

这使得物权人可以通过出售物体来获取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物权的特点是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继承性。

它是以物体为对象的一种权益,具有较为稳定和长久的性质。

二、债权的概念和特点债权是指个人向他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权益。

债权是一种权利的表现形式,它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权力。

在民法中,债权表现为索取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首先,债权是因合同产生的。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产生通常基于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次,债权是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

第三,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这使得债权在实际交易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最后,债权具有相对性。

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它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但不能要求其他人履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④,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

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

”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

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

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

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

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物权与债权是法律当中最重要的权利。

它们之间既有不同又有共同。

首先,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的不同。

物权是指一个人或实体拥有一定的财产,享有一
定的权利,并且具有绝对回收、转移等特征;而债权则是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情况下拥有
某种财产的权利,被称作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请求清偿,拥有具体的权利,并且可以行
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指的是财产权利,而债权指的是债务权利。

其次,物权与债权在享有者上也有不同。

物权指的是拥有者拥有财产,但他可以自由
转移所拥有财产的权利。

而债权则是指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偿付
债务。

在物权领域,只有拥有者才有权利买卖财产,而债权领域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
约定债务条款。

此外,从法律意义上说,物权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可抗力;而债权则是一种有
形财产权,受到可抗权力的保护,有时候债权还受到政府法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保护。

物权确实是一种无形财产,但它只能被原拥有者或者授权的其他人使用;而债权人除了收
取债务人的偿付外,还可以转让债权。

同时,物权也包括处理财产的权利,例如使用财产、改变财产等;而债权则是一种财产的权利,指的是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款向
债权人偿付债务的权利。

总之,物权和债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权利,但是它们都是法律当中不可或缺的重
要部分,构成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物权与债权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解释。

一、定义1. 物权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个体可以享有该物体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追索权等权益。

在物权关系中,个体可以对物体进行支配和支配方式的选择。

物权的主要特点是绝对性、直接性和独占性等。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或者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通常是由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主张的权利。

债权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要求权,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二、权利主体1. 物权的权利主体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具体的个人或者法人。

物权可以归属于私人所有,如个体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公共所有,如国家对国土等资源的所有权。

2. 债权的权利主体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个体或法人。

债权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主体,如法定债权人、受益人等。

三、内容性质1. 物权的内容性质物权是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具有明确的标的物和范围。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同时也包括对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追索权。

2. 债权的内容性质债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要求权,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义务。

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币债权、债权人的合法要求、终止债务关系等。

四、权利性质1. 物权的权利性质物权是绝对的、直接的和独占的权利。

绝对性是指权利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除非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直接性是指权利可以直接归属于个体,个体对物体的支配权从而具有直接性。

独占性是指权利人可以排他地享有和支配物体,其他人不能干涉。

2. 债权的权利性质债权相对而言是相对的、间接的和可转让的权利。

相对性是指债权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债权的存在依赖于债务人的存在。

间接性是指债权人通过发出请求或诉讼等方式主张债权,而不是直接支配物体。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在我们的⽣活中得到了⼴泛的应⽤。

那么,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奇异之处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领⼤家⼀起来看看吧。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对两种权利的含义不够理解的,⼤家可以到店铺和律师做线上的法律咨询,我们将会耐⼼细致地为您解释⼆者的区别。

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一)

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一)

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一) “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近代以来,学界提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和租赁权物权化理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变得令人困惑。

本文指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与债的概念矛盾;分析了债权特别是租赁权物权化的标志,明确了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与物权之区别。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区别物权属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

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

然而,现代民法确立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即认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债权。

这意味着不特定人对债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这样就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债权的义务人?债是否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基于权利不可侵性理论。

后者认为:不特定人对任何权利,包括相对权,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这样又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权利的义务人?如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究竟是什么?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源自司法实践。

法官基于公正的理念,认为需要保护债权人免受第三人的侵犯。

法学家提出了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派生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为此类需要提供了法理根据。

但法学家没有回答,权利和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如何与传统民法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论保持衔接。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

享有权利,就是可以为某一行为。

这里的行为含不作为。

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

这里的“主观”,并非指行为人,而是指行为人的意志。

这里的“客观”,并非仅指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而是指包括行为人人身在内的行为人意志的作用对象,称行为对象。

行使权利,是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的过程。

权利主体就是行为人。

权利客体就是行为对象。

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都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完成的。

任何权利的客体,实际上都包含了权利主体的人身。

仅仅根据是否以人身为客体,是无法区别任何权利的。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一部分,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所调整的主体是一致的,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但是它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

1.性质上的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和绝对权,效力比较强大,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

两者的不同就是物权的行使只要一个主体就可以了,物权的行使也相当自由,只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了;而债权的行使需要多个主体,债权人所享有的是请求对方返还债务的权利,必须要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整个债权才能得到实现,不能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相对权则体现在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效力上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由于双方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它们的效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

物权效力在一般情况下强于债权效力。

但是也有例外,就是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的除外:a.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为债权的债权,即为了某些债权的实现而不得不新设立债权。

b.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根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即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且承租人对于该不动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c.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物权。

预告登记制度,许可债权人将其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债权具有排斥后来一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d.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实现。

具体有海商法的规定,船长和船员的工资优先权。

3.产生上的不同。

物权的产生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获得,比如自然孳息,你亲手建造的房子,从这些物产生之时,你就自然获得了它;一种是通过债的形式,比如说你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以取得物权。

而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

4.自由度的差别。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的主要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固定的,而债权的内容则更多是意定的,是双方主体协商的成果。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摘要】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

区分物权和债权,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明确物权的长期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物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物权法制定的价值,而且它还决定了物权法的内容以及体系的构建。

按照通说,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可以分为物权与债权。

可见,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是财产法的组成部分。

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物权法。

在国外,也曾有一些学者对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提出过质疑与批评。

譬如,在法国,两个著名的民法学者普拉尼奥尔和撒莱都认为这一区分没有必要。

普拉尼奥尔的“属人主义(personnali2ste)理论”认为,一切权利,尽管债权或者是物权都只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发生关系,但一切权利都具有“对抗力”,义务主体都有所谓“普遍性消极义务”。

这一理论旨在减损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理论的意义。

但是,后世的法国学者普遍认为,普拉尼奥尔的理论混淆了权利客体和权利对于第三人的对抗性,法国学界主流学者也没有接受他的这一观点。

而撒莱的“客观主义(objective)理论”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多的是基于权利本身的财产与经济价值,而非基于权利本身所代表的法律联系。

按照他的观点,一切权利都可以最后归结为“物权”,这被认为是混淆了物权与债权这两个基本范畴。

如今,法国民法学界的主流仍然普遍接受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观点。

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要坚持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些学者认为,物权、债权在性质上都是财产权,在法律上似乎没有区分的必要。

有人认为“,物权债权的区分在教学与研究上或许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有多大价值呢?有谁在向船东领取提单时,还要问一下这是债权还是物权?又有谁在承租公房时还要问一下这是物权还是债权呢?英美法上既无物权与债权之分,也找不到一个确切的与之对应的概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一)摘要]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既相伴而存,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相离而立,在性质、客体、设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近现代法上,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特定领域的债权有物权化的现象,某些物权也有债权化的趋向,物权与债权还有性质上的渗透与融合的问题,体现出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了解并正确对待这种现象,对于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理、立法的完善和复杂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物权,债权,债权的物权化,物权债权化物权与债权之特性及其基本差别,学界所见略同,惟有归纳、表述上的细节差异。

近现代民法之分则部分,将物权法与债权法分别列编,也已成定制。

然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非绝对,而是具有相对性,二者在诸多情形下有交错、渗透乃至融合的现象,这点,国内学界的重视程度及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有欠缺,立法上的规制也颇有不足。

本文拟对此作些初步的探讨,冀能引起对该问题的广泛、深入之讨论和立法上的关注。

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基本区别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交换,还是近现代市场经济中自由的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对商品所有者的绝对支配权的肯定和自由处分权的保护。

与此相应,无论是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私法中,还是在近现代市场经济法制之基础的民法上,均以保障商品所有者不受妨碍地支配其商品的所有权制度与保障所有者按照自己的的意思自由交换其商品的契约制度为其基干。

罗马法中既已形成了物权与债权及其相区分的基本理念,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又对此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

随着近现代法上对权利体系性的逻辑要求,所有权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遂被归纳称为物权法和债权法的抽象体系。

在欧洲大陆,基于罗马法的传统,至19世纪完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加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所组成的抽象的物权体系;而契约作为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构成更为抽象的债权体系。

“1”(p3)在英美法系国家,虽因历史传统与法律观念的原因而未产生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概念,但同样存在着与大陆法类似的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

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非有交易主体对标的物的物权,无从进行商品交换;商品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换的过程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一方依约定承担将自己的财产让渡给对方的义务并享有请求对方为对待给付的权利;而交易的目的与结果,则是标的物上之物权的让渡与取得,形成新的物权关系。

因此,可以说,商品之所有是交换的前提和归宿,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①]也是债权运动的目的和结果,而物权的变动,又往往离不开债权(合同)之媒介。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商品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而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在近现代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定上,物权与债权作为反映不同财产关系的两类财产权,相伴而存、相离而立,这既是客观经济生活中不同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也是法观念与法技术发展和完善的结果。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权利性质上的区别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

物权是对特定的标的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并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物权人对标的物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举凡对物所得实施的任何行为均属之。

物权人除遵守法律外,得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义务人所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为侵害的义务。

因此,物权的行使及实现即具有绝对性。

债权则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

在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之前,债权既人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债权的实现具有相对性。

(二)权利客体上的区别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

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

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

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关于债的客体为何的问题,理论界向有争议,唯近年来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渐趋一致,即认为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至于给付行为之对象,则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

而且,无论是认为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还是将物作为债的一种给付标的来认识,作为债的标的的物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是有差别的:债的关系中的物并不要求是特定物,而可以是仅以种类、数量确定的不特定物,物权关系中的物则必须是特定的物;债的关系中的物不限于既存的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实存在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但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2”(p37)(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首先,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

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体现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设定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之抵押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3”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

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2”(p27)其次,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

基于物权的支配权性,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对物权人都负有容忍及不为妨害的消极义务,换言之,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和由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对抗、排除任何人的侵害或妨碍。

在权利的分类上,这种权利被称为“对世权”。

而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债权债务关系恒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效力原则上也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积极的给付义务,而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

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取得时,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产生追及效力,无论第三人的占有、取得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现代民法上债的效力范围有逐渐扩张的趋势,即债的效力于特定情况下亦得具有涉他性,债的保全制度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责任等的肯认,为其适例。

“2”(p25、p163)“4”(p550)第三,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发生物权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以保障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回复,而赔偿损失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方法。

债权不能正常实现时,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则是赔偿损失。

可见,由于性质的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救济、保护方法上也有差别。

(四)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的设定,法律上通采的是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

物权的设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恒涉及国家、社会及不特定之他人的利益,故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均须由法律明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或任意约定权利的内容。

而且,物权的设立及变更、消灭还须予公示,即以一定的外部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共所知晓,否则,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至于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一般为占有及占有的移转(交付),不动产物权通制为登记及登记的变更。

债权则不同,它通常涉及的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得通过合意任意设定债权或创设新债权,而且,债权的设立也无须公示。

“5”(p142)惟意定之债以外的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法定之债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

(五)权利期限上的区别债权性质上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上不允许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为任意债权或法定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

该期限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也可以是时效期限及其它法定期限。

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或失去法律的保护。

“2”(p26)物权中的所有权则为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

所有物转让时,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所有人死亡时,其所有权作为遗产移转于继承人。

只有所有物本身消灭时,所有权才归于消灭。

此即通常所说的所有权的永恒性。

不过,物权中除所有权无期限外(某些国家法律上规定的永佃权也无期限),其他物权通常是有存续期限的。

二、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及其相互渗透与融合如上所析,典型形态上的或者说理念型的物权与债权,其区分在理论上是明晰的,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颇为隆显的。

然现实生活的内容是丰富多彩、复杂多样且交错更迭的,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区分往往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也是这样。

现实生活中的物权与债权,与理念型常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某些特定部分处于混合状态,其内容、效力、作用等方面会体现出一定的交错现象。

其表现,概可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一)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一般而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通常表现为物权为债权产生的前提,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