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理解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浅析【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存在三种物权的变动的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此三种模式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本文分析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得出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当今立法的首选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独立性;无因性一、物权变动模式涵义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动态的变化。
根据变动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和因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变动,这在各国的法律规范及学术讨论中都是基本统一,不存在争议的。
法律行为是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同时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所适用的规则也是法学各界所争论的焦点。
因此有的学者将物权变动的模式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1]二、物权变动的核心问题探究物权变动的模式就免不了要提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
笔者认为按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独立性原理,物权无因性原理及形式主义原则。
苏永钦指出:“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此一立法原则又称分离主义。
”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于债权行为。
[2]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生效除了债权契约外,物权的合意及依据形式主义原则而施行的交付及登记也是必要的条件。
债权契约只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谢怀轼先生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
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具有无因性。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理论,是指当债权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并不当然地无效或者相应被撤销,物权的合意仍然有效,而原所有者所受损失,可以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形式得到补偿。
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物权⾏为的基本理论2019-06-01【摘要】通过对物权⾏为概念的探究、物权⾏为理论核⼼内容的阐释简要介绍物权⾏为的基本理论。
【关键词】物权⾏为;分离原则;抽象原则⼀、物权⾏为的概念萨维尼在提出物权⾏为的概念后,却没有界定其内涵。
上百年来,关于这⼀概念的争论⾄今尚未休⽌。
在学说上基本有两种见解:第⼀种见解认为物权⾏为系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或⽬的)的法律⾏为。
第⼆种见解认为物权⾏为系由物权的意思表⽰与外部的变动象征(交付或登记)相互结合⽽成的法律⾏为。
这两种观点的对垒普遍存在于包括发源地的德国及⽇本、台湾和中国⼤陆的学者中。
学说理论上,对物权⾏为的概念分析,因着眼点不同⽽有不同的见解。
⼤致说来,主要有以下⼏种定义⽅式:(⼀)⽬的说。
从物权⾏为的⽬的⾓度出发,认为物权⾏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移转、变更和废⽌为⽬的的法律⾏为,或者说是以物权变动为⽬的的法律⾏为。
(⼆)内容说。
从物权⾏为的内容的⾓度分析,认为物权⾏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法律⾏为。
(三)要件说。
即从物权⾏为的构成要件出发⽽作定义,但对于物权⾏为的构成,学界见解也有不同,以致形成有物权意思说和物权意思与登记或交付结合说。
要件说中持后⼀主张者居多。
(四)效果说。
即从法律效果的⾓度界定物权⾏为,认为物权⾏为是发⽣物权法效果的法律⾏为。
⽽所谓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是指物权权利状态的变动。
(五)⽬的与要件结合说。
认为物权⾏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的并须具备意思表⽰及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的法律⾏为。
本⼈较赞同⽬的与要件结合说。
因为根据⽬的说和内容说,其未能明确究竟什么是物权⾏为,也难以将其与债权⾏为区分开来,我们知道在买卖合同中也同样有变动标的物所有权的⽬的,显然买卖合同不属于物权⾏为。
在要件说中的物权意思说也有不⾜,因为仅有物权的意思⽽未登记或交付的,尚不具备法律事实的⼀般构成要素,也不具有体现该意思表⽰的外形,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发⽣,故仅有物权意思的,难谓已经成⽴了法律⾏为。
物债二分

划分物权与债权的支撑因素
(1)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对于债权与物权二元划分的支持
(2)不当得利制度对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支持
(3)公示与公信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必然要求
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对于债权与物权二元划分的支持
义务的负担行为(买卖)与物权变动行为(所有权让与合意)之 间在体系上的分离,被称为分离原则。分离原则的意义是, 产生债权的行为 (如买卖 )与产生物权的行为彼此分离,而 这种分离是通过两个重要的因素实现的:一是合意因素,二 是效果因素。 例如,在一个买卖关系中,买方A与卖方B首先就支付价款 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达成合意,但这种合意仅仅产 生了债权债务,彼此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发生转移,这种合 意被称为债权法律行为的合意,其效果仅仅是产生债权债 务。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彼此交付标的物并有转移所有权的 合意时,所有权才能真正地转移,其效果是直接产生所有 权变动,这一过程被称为物权行为。
公示与公信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必然要求 既然物权的变动是基于物权合意而发生,物权的变动就必须 有一种不同于交易基础—债权行为的标志,因此,德国学者 指出:法律对于物权变动效果之产生,并不仅仅满足于当事人 单纯的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而是还要求有一项公示行为。 只有意思表示与物权公示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
不当得利制度对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支持 德国人在区分原则与无因原则之外,设立了一个实证法上的 救济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来平衡这种利益关系。即受让人 虽然根据无因性原则取得了所有权,但因缺乏基础,即无法 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相对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但是,不当得利已经是债权性救济而不是物权性救济了。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历史发展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理论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 (1)萌芽阶段,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尔曼法为止; ( 2)对人权与对物权的阶段,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 法学为止; (3)债权与物权区分的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 法典颁布为止的19世纪; (4)债权与物权区分说在20世纪的批判与发展。 这种认识显然是从整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来考察的。实 际上,真正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应当始于胡果,经过 海瑟的传播,而为萨维尼所完善,最终被德国民法典 接受。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学习提要物权法是民法中逻辑性最强、理论深度最深的领域,也是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最多的领域。
好在CPA经济法对于物权法的考查并不算很深。
大家在学习时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去想一些奇怪的、极端的例子。
用最简单、最标准、最常见的情况去理解相关规则,你的学习会更有效率。
CPA经济法每年考查物权法的分值约为7分,就客观题而言,一般单独考查;就主观题而言,可以与合同法相关知识结合考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首先要掌握以下三条大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些具体的记忆:(1)要理解“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这一知识点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前承法律行为的理论知识,后启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所以一定要理解。
(2)要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具体而言,要理解“登记”在不同类物权变动中的效力,要理解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况。
(3)要能综合应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则,这部分规则极容易和保证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则联合考查。
此外,本章物权法和后一章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已发生变化,相关主要变化均已在章节正文中注明,曾经学过相关规则的考生一定要特别加以注意!考点精讲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根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
一、物权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典例研习·3-1】(2019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A.太阳 B.月亮 C.星星 D.海域 D “物权法上的物”这部分知识在客观题里经常考,而且考得都特别简单。
建议大家没事儿就翻一翻这一块知识,性价比很高。
(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设定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之抵押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法考题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法考题摘要:一、引言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与区分1.物权行为2.债权行为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2.行为对象不同3.行为目的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四、实际应用与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法考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是一个重要考点。
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本文将详细阐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区别以及在实际中的应用,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与区分1.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设定、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
物权行为具有直接对物权的效力,不需要依赖于他人行为即可实现。
2.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以设定、变更、消灭债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债权行为需要依赖于他人行为才能实现,其效力表现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物权行为是直接对物权产生影响的行為,而债权行为则是间接对债权产生影响的行为。
2.行为对象不同:物权行为的行为对象是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等;债权行为的行为对象是债权,如合同约定的债务等。
3.行为目的不同:物权行为的目的是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债权行为的目的是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
4.法律后果不同:物权行为一旦生效,即可直接实现物权;债权行为则需要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债权。
四、实际应用与建议在实际生活中,了解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合同目的是设定债权还是物权,以便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还需注意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在不同阶段的适用法律,以免产生法律风险。
五、结论总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是法考中的重要考点,掌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关键词:物权法/区分/物权/债权内容提要: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
区分物权和债权,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明确物权的长期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物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物权法制定的价值,而且它还决定了物权法的内容以及体系的构建。
按照通说,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可以分为物权与债权。
[1]可见,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是财产法的组成部分。
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物权法。
在国外,也曾有一些学者对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提出过质疑与批评。
譬如,在法国,两个著名的民法学者普拉尼奥尔(Planiol)和撒莱(Saleilles)都认为这一区分没有必要。
普拉尼奥尔(Planiol)的“属人主义(personnali2ste)理论”认为,一切权利,尽管债权或者是物权都只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发生关系,但一切权利都具有“对抗力”,义务主体都有所谓“普遍性消极义务(obligationpassiveuniverselle)”。
这一理论旨在减损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理论的意义。
但是,后世的法国学者普遍认为,普拉尼奥尔(Planiol)的理论混淆了权利客体和权利对于第三人的对抗性,法国学界主流学者也没有接受他的这一观点。
[2]而撒莱的“客观主义(objective)理论”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多的是基于权利本身的财产与经济价值,而非基于权利本身所代表的法律联系。
按照他的观点,一切权利都可以最后归结为“物权”,这被认为是混淆了物权与债权这两个基本范畴。
如今,法国民法学界的主流仍然普遍接受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观点。
[3]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要坚持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权和债权之间区别和联系题目

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性质: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其物,而债权人则需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2. 权利主体: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与此相反,债权的权利主体并不特定,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3. 权利的优先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而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物上有数个债权并存时,这些债权是平等的,没有优先之分。
4. 权利的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
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具有追及效力。
5. 权利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必须通过公示才能生效。
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6. 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如房屋、车辆等。
而债权的客体则主要以行为为客体,如提供劳务、修理等。
7. 权利的永久性和长期性: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
物权一经设立,除非法定事由出现或双方达成合意,否则不会消灭。
而债权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即消灭。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虽然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在性质、主体、优先性、追及效力、设立方式、客体以及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哪一种权利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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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理解
介绍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被誉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在民法学习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法考中,如果各位考生不能理解二者区别和联系,那么将会对法考中常见考点,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等不能正确理解。
准确理解二者区别和联系是民法学习更进一步的基石。
1、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概念
1-1债权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1-2物权行为,指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直接使标的物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
2、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
2-1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所谓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2债之关系如果以不作为为其内容时,例如当事人约定深夜不弹奏钢琴,根本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与物权行为无关;
2-3债之关系如果以作为为其内容时,而其性质又属于劳务或物之使用收益时,与物权行为也无关涉;
2-4债之关系若系以所有权之移转(例如买卖、互易或赠与),或设定担保的约定为其内容时,就直接涉及物权变动,此时,才需讨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关系。
3、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
甲表示愿以其所有的电脑以1万元人民币比出售予乙,若乙承诺,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的债权行为(买卖契约)即成立,甲负有交付电脑并移转电脑所有权的义务,乙负有移转1万元人民币的义务。
此时,须讨论的是,甲电脑的所有权何时移转于乙,甲何时取得价金之所有权?盖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此时须考虑移转电脑或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何时生效。
4、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4-1共同要件
(1)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健全
(3)标的确定、可能、适法、正当
4-2 物权行为特别生效要件
(1)物权行为生效须当事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就物权行为性质而言,这是自然之理,既然基于物权行为可直接发生权利变动,那么若物之出卖人无所有权,如何可以依物权行为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2)标的物须特定化
(3)须经公示
4-3 为何债权行为不以处分权为必要
(1)自概念本身而言,债权行为之发生给付义务,并不直接引起权利变动,因此债权债务者对标的物有无物权,在所不问;
(2)自价值判断而言,如果债权行为的生效须以物权为必要,那么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均不发生契约上之效力,与债务契约本意不符,也不符合交易的需要。
5、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意义
5-1物权行为,应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并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一物一权原则)。
反之,债权行为不受此限。
5-2有效的物权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若无处分权,则物权行为效力未定,经权利人追认,物权行为生效。
反之,对于债权行为,则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
如甲偷得乙的电脑,出卖给丙。
此时,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但甲不具有处分权,物权行为效力未定,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5-3物权行为适用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表征,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测。
其公示方法,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表征与权力不符,信赖物权变动的表征(公信原则),而产生善意取得制度。
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因欠缺公示方法,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总结
以上内容以简明的形式,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概念、关系、生效要件、区分实益清晰界定,系笔者参考诸多民法大家观点并总结的结果。
倘若同学一时难以深入理解,可报名中公法考相关课程,老师将在课程中给大家详细解答。
打通民法任督二脉,民法将以整个清晰的逻辑体系展现在你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