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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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我国立法选择
案例: 甲和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
之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乙向 甲交付了全部房款,甲向乙交付了房屋,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但事后不久,甲 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被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具体是: 5月1日的电脑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是债权债务
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电脑义务; 5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
动:转移货币所有权给甲; 5月3日甲交付电脑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转移电脑所有权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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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的内涵
物权行为就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 为。
(5)如果不是乙的过错导致房屋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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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的立法--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 的区分原则
第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 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 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
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 称奥地利主义。瑞士、韩国民法典均采用 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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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 义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 原则。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论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定

论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定【内容摘要】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为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对保护交易安全和简化交易程序之间各有侧重,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持有不同立场,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债权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就是以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
他认为“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债权契约为必要,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合意,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
”此后,《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萨维尼对物权契约理论做了系统的阐述。
但百年来,关于这一概念是什么的问题为各国学者一直争论到现在。
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1.效果说效果说从法律效果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
2.目的说目的说是从物权行为目的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要件说要件说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出发来界定物权行为的概念,又细化为物权意思说、物权意思与物权公示结合说。
4.内容说内容说是从物权行为的内容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直接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我国认为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得丧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合同)和单方行为(抛弃、撤销权的行使)。
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1.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2.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3.抽象性原则,我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否定了法国民法典体系以债权变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一体主义”调整方式,认为物权变动需要独立的法律事实,从而在立法上彻底区分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合理地解决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物权的变动

二、物权行为 (一)定义 如:甲与乙在3月日签订一份买卖电视合同, 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电视交 付给乙。 按德国法上的物权概念,此时包括了三个法 律行为,即:
1、3月1日的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债 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 付电视的义务;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 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了货币所有权与 甲; 3、3月3日甲交付电视的行为,为物权行为, 发生物权变动:转移了电视所有权与乙。
公信力的内容——当事人在物权享有和变动 时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公示,该公示就 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 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 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 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 也受保护。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 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 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时不同于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只需在 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 可,不需要另有物权的合意,即无独立的 物权行为,也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
某年4月1日,甲乙在瑞士伯尔尼就一栋楼房 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日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 院宣告无效。 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 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当初曾取 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导致乙最终 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 第三人。即登记或交付是物权移转的对抗 要件。
如:甲乙在某年4月1日法国巴黎就一栋房屋 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约定4月8日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6日甲又将房屋卖与 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产生什么法律 后果?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专指民法典的物权编而言;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都属之。
∙ 2.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3.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者更新物权的法定内容。
∙ 4.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5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法律也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取得权利仍予以保护。
∙ 6.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7.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以完成登记公示为其生效要件,仅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而未依法予以登记公示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8.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实现债权,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9.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0.国家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1.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2.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3.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物权名词解释 全

物权与物权法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占有关系: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优先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动产物权: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占有: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
本权: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普通物权:由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的财产权。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7-2《物权法》已经出台了。
关于民法理论界争论较大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在绝大多数立法参与者的意见之下,似乎《物权法》已经毫不含糊地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从而至少在立法层面上清清楚楚地否定了物权行为理论。
[1]不过,事情似乎并非这样简单。
本文所要说的就是:《物权法》不但没有宣告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的终结,恰恰相反,它的很多条文恰恰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
即便是被认为否定了物权行为的那些条文,在解释上,不依靠物权行为理论也根本无法理解。
物权行为理论是妥当说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二法门”。
笔者曾经撰写《物权行为理论研究》[2]一文(简称“笔者旧文”),从实际功能上比较详细地论证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其中侧重运用理论推演和实例分析的方法,较少以现行法为分析对象。
该文已经体现了笔者的主要理论见解,而本文主要基于其中的观点来针对《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可以视为该文的一个延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问题与主义所谓“物权变动模式”,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具备何种法律要件,这一点似乎在国内是公认的。
但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却似乎没有人给出一个可以获得公认的定义。
假如对此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不同的理论就缺少了讨论的共同基点,容易沦为自说自话,彼此无法形成真正的交锋。
因此,对此进行界定是最为基础的工作。
首先,什么叫做“物权变动”?应包括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设定的继受取得)、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上述取得、变更、消灭的含义互有重合之处。
对“物权变动”的含义,学者之间似乎并无分歧。
其次,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这是最容易产生潜在混淆的地方。
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的学者,几乎从来没有对其进行过精确定义。
大体上都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视为几乎就是指“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而“合同”就是买卖、互易等类型的债权合同,也就是说,最终将“基于法律行为”等同于“基于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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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变动
考点1 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学习提示】本考点最主要的是能够区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不同,其次是要掌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取得:
类型概念示例
原始取得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根
据直接取得
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善意
取得等
继受取得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
2.消灭:
类型概念示例
绝对消灭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书被烧毁相对消灭物权转让书被卖掉【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A.甲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建造完成了房屋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先占都属于原始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
【思考】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去过户,乙该怎么办?
答: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户。
若甲坚决不去,乙可以根据生效的合同,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苏苏总结】两者关系
债权行
为
产生债权债务
关系
(1)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登记、交付与否,不是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物权行
为
产生物权的变
化
(1)物权变动的公示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本质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对财产
的影响
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
(义务)增加
直接导致积极财产的减少
一物多
卖
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
可有效
(1)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
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
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处分权不需要需要
无权处
分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
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
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
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
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3.公示的效力:
(1)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生效
【示例】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公示(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示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生效=物权生效,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情形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政府征收自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或者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注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本条所称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因而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
——针对形成性文书,不针对给付性文书
【补充】判决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针对分割共有财产案件中作出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裁定书针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
【答案】B
【解析】选项AB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选项D: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