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南府办[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6〕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做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政务信息的上报和管理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和上级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及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63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列入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年度考核目标的各个单位二、考评内容(一)信息报送情况(二)信息年度任务完成情况1.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获市领导批示情况。
2.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获自治区领导批示情况。
3.获国务院办公厅采用、获国务院领导批示情况。
(三)信息业务培训工作情况三、考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考评。
每年考评一次,采用计分办法,以总分确定考评排名及先进单位评选资格条件。
四、计分标准(一)基本计分1.对信息业务培训工作满分为10分: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信息会议、培训或指定的跟班培训;每年组织本单位信息业务学习培训或派出人员跟班学习。
不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信息会议、培训或指定的跟班培训的扣10分。
2.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每条计0.5分,重复报送同一条信息不计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南府办〔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5〕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2015年4月27日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的使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具有政府公共服务、个人社会事务、公用事业和商业便民等服务功能的多领域应用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市民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记名卡可在政府公共管理、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和小额支付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
不记名卡只具备小额支付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民卡建设、发行、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民卡记名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及来邕常住人员,不记名卡发放对象不受限制。
持卡人开通相应功能应遵循各功能领域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推进及对市民卡服务机构的服务和运营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园林、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市民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
第六条市民卡服务机构是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机构,具体承担市民卡的制作发放、服务网络建设、运营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职能。
第七条市民卡服务机构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相关信息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加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
南宁市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管理办法

南宁市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南宁市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市市民卡在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的管理,保障持卡人的权利,提供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的优惠礼遇的通知》(南府发〔2007〕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1〕18号)、《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南府发〔2013〕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5〕24号)和《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的批复》(南价格〔20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领域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定线运营的公共汽电车及轨道交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指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具有政府公共服务、个人社会事务、公用事业和商业便民等服务功能的多领域应用智能型集成电路卡中的记名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注册验证,是指持卡人向市民卡发卡单位提交实名身份信息以及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市民卡发卡单位验证后给予开通相应优待乘车功能的活动。
第五条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公共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乘车功能注册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南宁市市民卡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具体负责注册验证工作。
第六条如下人群可持市民卡向市民卡公司申请注册验证开通相应的乘车优待功能,验证通过后可享受相应的乘车优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南府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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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发〔200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5•【字号】•【施行日期】199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现将《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维护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要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机构、工作网络和服务组织,加强领导,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双拥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措施;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情况,推广经验。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
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为全市的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月,各单位要严密组织,注重实效,营造爱国拥军的良好社会风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南府规〔2019〕3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南府规〔201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5日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建设质量强市,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8〕19号)、《南宁市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工作的意见》(南府办函〔2016〕14号)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广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激励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关于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有关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南组通[199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历年来荣获南宁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体经营者。
第二条宁市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1、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5元;2、荣获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85元;3、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65元。
同时享有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南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等级发给津贴,不能重复享受。
荣誉津贴每年1月和7月份各发放一次,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总工会具体发放。
第三条1991年10月31日前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其社会性养老金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比例5%;1991年1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由单位按不少于本人年工资收入的30%为其办理一次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给予一次性奖金(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时按桂政劳险字[1994]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市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南办发[2011]31号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市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南办发[201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3231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51.png)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市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正文:----------------------------------------------------------------------------------------------------------------------------------------------------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市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南办发〔201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开发总体格局,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南发〔201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特聘专家”是受聘于南宁市批准设置特聘专家岗位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到2020年,力争累计选聘200名左右各行业各领域的南宁市特聘专家,带动培养1000名中青年科研技术人才。
同时力争一批南宁市特聘专家成为广西八桂学者、广西特聘专家。
第三条南宁市特聘专家选聘工作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第四条南宁市特聘专家制度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南宁市特聘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南宁市特聘专家岗位设置,服从和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支持南宁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科研创新平台和优势企事业单位。
在同一学科或行业领域一般不重复设置南宁市特聘专家岗位。
第六条南宁市特聘专家设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支持设岗学科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南宁市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二)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或科研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三)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开展市内外联合研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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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8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南宁市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凡承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促进本市对外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提供战略资讯,或者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促进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
贡献的;
(五)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七)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市外事侨务部门推荐;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也可以直接向市外事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
市外事侨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台湾同胞的,应当征求市台湾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公示。
候选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
公示无异议的,市外事侨务部门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有异议的,市外事侨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提出议案。
市人民政府审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当提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颁发证书。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南宁市荣誉市民享受以下礼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南宁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五)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外事侨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南宁市荣誉市民保持联系,邀请其参加座谈会、专题考察等相关活动,及时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为其在本市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1日公布的《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199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