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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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停车场数量众多。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南宁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管理和监督停车场的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长短进行收费。

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8元,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按1小
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按照每半小时递增收费。

同时,为了方便市民和游客停车,室内停车场还提供按日计费服务,小型车辆每日80元,大型车辆每日120元。

其次,对于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同样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长短进行收费。

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按
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按照每半小时递增收费。

室外停车场也提供按日计费
服务,小型车辆每日50元,大型车辆每日80元。

另外,对于特殊车辆的收费标准,如摩托车、电动车等,室内停车场每小时收
费2元,室外停车场每小时收费1元,每日收费20元。

对于残疾人车辆,免费停放。

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市民和游客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停放车
辆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并妥善保管好停车票据。

同时,停车场管理方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收费公正合理,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总之,南宁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
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南宁市的停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南宁市停车管理办法

南宁市停车管理办法

南宁市停车管理办法南宁市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3]127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3]127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3]127号)南宁市金陵客货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报来“申请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

金陵客货运输站停车场是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指定暂扣违章车辆的停车场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及违章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我局“关于调整违章、故障、事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2001]27号)和“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停车场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辆·天违章、故障车事故车备注特大型车辆20.0020.001、车型划分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规定执行。

2、停放时间在当天不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按半价收费,超过12小时按全价收费;超过2个月后按该类型车辆收费标准的80%计收。

大型车辆15.0020.00小型车辆10.0015.00拖拉机10.0015.00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2.002.00人力三轮车1.501.50自行车1.001.00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是指在南宁市范围内,对路边停车进行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车辆数量的增加,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其路边停车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首先,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时间和停车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南宁市将路边停车分为市区内和市区外两种情况。

在市区内,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会比市区外要高一些。

而在市区内,根据停车的具体地点,停车收费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停车收费会比较高,而在郊区或者偏远地区,停车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其次,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来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停车收费也会越高。

南宁市一般会将停车时间划分为不同的时间段,比如半小时、一小时、两小时等,然后根据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这样的做法既可以保证路边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可以减少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的情况。

另外,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车辆类型来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南宁市将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和大型车两种情况。

小型车一般指的是轿车、小型客车等,而大型车则包括大型客车、货车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南宁市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大型车的停车收费一般会比小型车要高一些。

最后,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南宁市会提供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两种方式。

对于现金支付,一般会设置停车收费的人工收费点,驾驶员可以在停车时将现金交给收费员进行支付。

而对于移动支付,南宁市一般会设置停车收费的移动支付点,驾驶员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扫码支付进行停车费用的支付。

综上所述,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多个方面的综合性规定。

通过对停车时间、停车地点、车辆类型和支付方式的合理区分,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路边停车资源,保障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南价格[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0〕39号)各停车保管场(点),广西申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自行车、摩托车是我市广大市民出行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成为市民新兴的交通工具且日趋增多。

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有效引导车辆停放和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有序规范,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适用于我市市区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公共广场)、市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

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

二、上述范围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

各停车场(点)的设立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关部门核准的车辆停放保管经营服务资质。

车辆停放保管人员要佩戴明显的上岗工作证(牌),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收费时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提供给车主,不得无故拒绝车辆停放。

要加强防范措施,保障车辆安全停放。

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东站是南宁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为方便市民和游客的出行,南宁东站设有停车场供车辆停放。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服务质量,制定了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收费标准:
0-2小时,免费。

2-4小时,10元。

4-8小时,15元。

8小时以上,按每小时2元计费。

2. 大型车辆(客车、面包车等)停车收费标准:
0-2小时,10元。

2-4小时,15元。

4-8小时,20元。

8小时以上,按每小时3元计费。

3. 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0-2小时,5元。

2-4小时,8元。

4-8小时,10元。

8小时以上,按每小时1元计费。

4. 收费说明:
超过整点停车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超过整点停车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车辆进站后30分钟内免费出站。

5. 特殊车辆: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
公务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以上为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为了方便车主朋友们出行,我们会不断优化停车服务,提高停车体验,欢迎大家踊跃提出建议和意见。

希望广大车主朋友们在停车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南宁东站的停车秩序,谢谢合作!。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使用者的权益,提高南宁市停车管理效率,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的专门法规。

本办法所称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停车位等停放过程中,停车场经营者向车辆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停放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停车场、停车位等停车设施。

收费标准由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停放设施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并按照公示程序公布。

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

二、收费方式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足够的收费支付方式,方便车辆使用者进行支付。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强制车辆使用者选择其中一种支付方式,并且不得收取非停车服务范围内的费用。

三、诚信评价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评价,鼓励停车场经营者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通过评价结果,可以进行奖惩措施,提高整个停车服务行业的质量和效率。

四、收费管理1.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并将收费标准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

收费标识应当包括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2.停车场经营者不得随意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提高标准应当事先向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和审批。

3.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收费机器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停车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正规的发票等收费凭证,方便车辆使用者维权。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停车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收费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行为将会取消相关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未经许可擅自收取车辆停车费用。

对于违反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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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体字为新增加内容,方框为删除内容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3、驻车换乘停车场;4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6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2、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价。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务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布。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以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向服务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与市民相关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对周边环境和交通改善有重大影响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条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别化收费管理。

具体的区域划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

条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为车主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车服务企业另行约定保管费用。

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停车场应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成本的原则。

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给予办理月票。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

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

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服务成本及供求关系变化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每3年对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条批准设置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及办理停车场变更、注销手续的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人防车位(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设置的停,物业服务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非机动车停放,只能收取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不能收取非机动车车位租赁费。

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条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益、公用单位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

鼓励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

鼓励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

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承担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明码标价条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条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条停车场明码标价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采取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一致。

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监制使用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上。

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公布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安装、维护、使用。

十八条停车场须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已经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标价牌格式、内容。

十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做变更调整的,变更调整前应向原标价牌监制机关办理标价牌监制变更登记。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下列情况,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一)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二)配套的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除外);(三)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五)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条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条车辆停放者投诉停车场乱收费的,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停(取)车凭证制度。

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采用自助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年票长期停放的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提供标有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车辆停放服务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放者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还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并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条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时,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采取提醒告诫、公告、邀请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督措施。

第三十八条向道路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单位要主动公开相关收支信息。

财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停车场及火车站、机场停车场的经营者于每年3月底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布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资金使用(设施设备投入及维护费用、收费及管理人员薪酬、办公经费等)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条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章责任追究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违规信息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并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

停车场经营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价格法律法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继续教育培训,并将违规信息告知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违规信息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停车场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经营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条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格诚信档案。

或将具有经合法程序设置的停车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出租人(发包人)明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而不向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租人(发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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