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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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
服务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2.09
•【字号】南价格[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
费的批复
(南价格[2006]33号)
广西运德集团南宁货运北站:
你站《关于申请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新增、延长执行的报告》收悉。

你站执行我局南价格[2005]2号文现已期满,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备注:1、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它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执行。

2、其它停车保管服务事项收费按有关规定参照本表标准执行或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收费。

二、请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变动调整,另行通知。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九日。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
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10]2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3.16
【实施日期】2010.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价格〔2010〕20号)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请示》收悉。

你院在院内设置停车场地为进入医院的外来车辆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关于调整我市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你院有关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费的批复-南价格[2005]131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费的批复-南价格[2005]131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费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费的批复
(南价格[2005]131号)
广西万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类型
车型标准
临时(元/辆·次)
过夜(元/辆·次)
月票(元/辆·月)
摩托车
0.50
1.50
35.00
小型汽车
5.00
8.00
120.00
二、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五、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六年四月止。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宝园”住宅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133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宝园”住宅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133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宝园”住宅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宝园”住宅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33号)
中房南宁公司第一分公司“东宝园”物业管理处:
报来《关于“东宝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处收取机动车、自行车停泊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满足住户的停车需要,确保车辆安全有秩序停放,你管理处把园内住宅楼的第一层作为室内停车处,总面积170平方米。

根据你停车场的服务及设施情况,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每辆每月计收:
1、小汽车(停车库)200元。

2、摩托车35元。

3、侧三轮摩托车50元。

4、自行车10元。

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以利于群众监督。

三、本文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20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20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20号)
南宁市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核定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该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对青云街停车场的停车保管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1、车辆临时停放保管费,按每辆每次计收:
白天(7:00-19:00时)小汽车3.00元,摩托车0.30元。

晚上(19:00-24:00时)小汽车5.00元,摩托车 0.50元。

通宵(19:00-次日8:00时)小汽车10.00元,摩托车1.00元。

2、购买月票,按每辆每月计收,小汽车250元,摩托车40元。

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以利于群众监督。

三、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结束——。

人民医院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停车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合理、有序地管理医院停车收费制度,维护医院停车秩序,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费标准1、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每次5元。

2、汽车停车:首小时5元,每30分钟加收2元,封顶费用30元。

3、医院员工享受免费停车待遇,但需提供相关证明并在指定区域停放。

4、特殊车辆(救护车、消防车等)免费停放,但需提供相关证明和提前申请。

5、停车收费实行先缴费,后取车的原则。

三、收费方式1、停车收费统一由医院指定的停车员收取,接受现金、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2、医院员工停车需办理停车卡,随身携带并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私自占用病患停车位。

3、未缴费或逾期取车的车辆将被保留并通知车主前来补缴停车费用。

四、停车管理1、医院停车位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确保病患和工作人员的停车需求。

2、医院内部停车位严禁私自买卖和转让,一经发现将取消停车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3、医院停车位内严禁违章停车、占用他人车位、尾气排放和乱丢垃圾等行为。

4、临时停放的车辆需在规定时间内取走,逾期将被保留并通知车主前来处理。

五、停车安全1、医院停车场设有专业保安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停车安全。

2、医院停车场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对停车场进行全天候监控。

3、医院对停车场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处理可能影响停车安全的隐患。

4、医院停车场内禁止吸烟、打电话、放鞭炮等行为,保持停车场内的良好环境。

六、违规处理1、医院停车位内有以下行为的车辆将被罚款或保留,直至车主前来处理:(1)违章停车、侵占他人车位。

(2)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3)逾期不取车的车辆。

2、医院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屡犯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停车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七、其他1、医院停车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医院内部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员工和来院就诊人员了解并遵守。

2、医院将根据实际需要对停车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并在医院网站和门诊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南府规〔2017〕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南府规〔2017〕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告
正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
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
南府规〔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道路停车资源合理利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年3月15日起调整南宁市城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告所称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并实施收费的泊位。

三、本通告所称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

四、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对于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通告。

附件: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略)2017年3月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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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6]3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2.09
【实施日期】2006.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价格[2006]32号)
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第一人民医院内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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