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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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入学材料,完成学籍登记手续。

2. 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学校的课程设置和要求,参加各类必修课、选修课或实践环节。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

3. 成绩记录:学校将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记录,成绩一般包括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

学生需按时参加考试,完成作业和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将作为评定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参考。

4. 学业评定: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进行学业评定,并做出相应的学业决策。

评定结果包括学分获得、学业绩点、学业奖励或惩罚等。

5. 休学、复学和退学:学校规定了休学、复学和退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学籍管理责任: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学籍管理事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关工作。

总之,教育部对大学生学籍管理有一系列的规定,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任务,并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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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

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批准。

未报到新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招生办公室批准;超过一周报招生办公室,由主管校长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

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

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

成绩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课程学分第十三条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

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

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

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

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一)已转过专业者;(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三)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五)已达到退学条件者;(六)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一次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

申请专业二次选择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三)本人申请休学者;(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接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与休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如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三)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四)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复查合格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四)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17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毕业学年不能申请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小于15学分者;(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三)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含)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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