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 90 D 2. 4
一
文献标识码: A
( )合 同法》 二 Ⅸ
文章编号: 0- 9( 0)4 4- 1 9 52 09006 2 0 0 2 - 0
、
国际 保 理 的 概 况
国际 保 理 (nen t nlatr g 又 叫 国际 付 款 保理 或 保付 代 理 , Itrai afcoi ) o n
一
18 97年 1 O月, 中国银行 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 司签署 了国际保理总协 议, 这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 国正式登陆。2 0 0 5年我国内地国际
保理业务的交易量为 5 . 8 3亿 欧元 , 同年 日本 国际 保 理业 务量 则 达 而 到 了 72 2亿 欧 元 , 当于 我 国 的 l 倍 多 , 种 状 况 与我 国 作 为世 界 7. 相 3 这
是2 0世纪 6 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目前世界各
国 未对 国 际保 理 作 统 一 定 义 , 中国 银 行对 保 理 的 定义 是 : 理 是 一项 保 综合 性 金 融 服 务 。 保 理 业 务 中, 方 将 其现 在 或将 来 的基 于 其 与 买 在 卖
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基础 是什 么 ?
位清偿、 债权 质 押 。 而上 述 几种 观 点 都有 其 难 以回避 的 弊端 。 然 渐 形成 , 品 的价格 和 质量 趋 于统 一 , 形 成相 对 一致 的 比例 , 商 或 委托 代 理 说 只 能 解释 保 理 商 对 出 口商提 供 的催 收 应 收 帐 款 和 出 口商 为 了获 得 竞争 优 势 , 只能 在付 款 方式 上进 行 竞 争 。信用 管理 销 售帐 目的服 务 , 法解 释 融 资 , 无 帐担 保 等 问题 : 位 清 偿 代 证 是 1 世 纪发 生 的一 次 国际 贸易 支付方 式 上 的革命 , 9 这种 支付 说解 释 了保 理 商权 利 的来 源 , 没 有解 释 保 理业 务 中 的 到期 保 而 方 式 由于 银行 信 用 的介 入 , 首次 使 不在 交 货现 场 的买卖 双 方 在 理 问题 : 权质 押 说 注意 到 了 国际 保理 与 质 押借 款 操 作方 式 的 债 履行 合 同 时处于 同等 地位 , 一定 程度 上使 他们 重新 找 回 了“ 在 一 相似 性 , 保理 商 作 为唯 一 债权 所 有 权 人 、 口商 第 一顺 序 偿 但 进 手 交钱 , 一手 交 货” 的现场 交 易所 具 有 的安 全感 , 决 了双 方 互 解 债义务人的地位与债权质押中的法律关系截然不同。 不 信任 的 矛盾 。但 随着 国 际贸 易 的发 展 , 买方 在 交易 中 占据 了 从 国 际保 理 业务 中当事 人 的权 利 义 务 的角 度来 看 , 国际 在 主 导地 位 , 方市 场 逐渐 形 成 。 买 由于在信 用 证付 款 方 式下 , 方 买 保 理 过 程 中 , 口保 理 商 与 出 口商 签 订 国际 保 理 合 同后 , 口 出 出 负 担 繁 重 , 仅 需要 承 担高 额 的开 征 费用 、 证 金 , 不 保 还要 受 到银 商获 得 了 出 口保 理商 的付 款 或 一 定 期 限 内付 款 的 承 诺 而 不 再 行 复杂 的 开证 手 续 的制 约 。 这使 得 占据 主导 地位 的买方 往 往 不 对应 收 帐款 享 有 权利 , 同时 也不 承 担应 收帐 款 坏 帐风 险 ; 应 相 愿意 采 用信 用 证方 式 付款 , 而需 要 一种 新 的便捷 的付款 方 式 。 的 , 口保理 商 对 应 收帐 款享 有 权 利 , 出 口商 无 权 向进 口商 出 即 为适 应新 经 济形 势下 买方 市场 的 需求 , 际保理 便应 运而 生 了 国 以 自己的 名义 收 取 货款 , 一 权利 由 出 口保 理商 行 使 。 这 那 什 么 是 国际 保 理呢 ?根 据 国 际统 一 私法 协 会 18 98年 制 而 出 口保 理 商与 进 口保 理 商之 间的保 理 行 为 , 使对 应 收 则 定的 《 国际保 付 代 理 公约 》 的规 定 : 保 理 是 供应 商 通过 与 保 理 “ 帐款 的权 利又 让 渡 到进 口保 理商 手 中 , 相应 地 , 口保 理 商 在 出 商 订立 保 理 合 同 , 他 与客 户 订立 货 物 销售 合 同所 产 生 的应 收 将 获 得 了进 1 理 商付 款 的保 证 的同 时 也 丧 失 了 向进 口商 以 自 3保 账 款 让 与保 理 商 。保 理 商 在 保理 业 务 中至 少 履行 下 述 职 能 中 己名义 收 取 货款 的权利 , 该权 利 由进 口保 理 商行 使 。 在 国际 而 的两项 职 能 : 供应 商 融通 资金 , 括贷 款 和预 付 款 : 为 包 管理 与 应 贸 易 中, 应 收帐 款 的权 利只 能通 过两 种 途 径取 得 : 是 创 改 , 对 一 收账 款 有 关 的账 户 : 收应 收 账 款 ; 债 务人 的拖 欠提 供 坏账 代 对 即 由 出 1 向进 口商交 付 货物 ,从而 有 权 向进 口商 收 取 货款 , 3商 担保 ” 。 即有 权 收 取应 收 帐款 : 一 途径 是 继 受 取得 , 由应 收帐 款 的 另 即 通 过 上述 定 义 我们 可 以看 出, 对信 用 证付 款 和付 款 交 单 相 权利 人 将应 收 帐款 的权利 转 让 给 受让 人 , 让人 从 而 取得 对 应 受 (/) 言 , 销( / )n 兑交 单 (/ ) 符合 买方 的利益 需求 。 D P而 赊 O A  ̄承 DA更 收帐 款 的 权利 。在 国 际保 理业 务 中 , 口保理 商 和 进 1保 理 商 出 3 在赊 销 和 承 兑交 单 下 , 买方 无 须付 款 即 可收 到 货物 或 获得 权 利 享有 以 自己名 义 收取 应 收帐 款 的 权利 , 权 利 是保 理 商对 应 收 该 凭 证 ( 提 单)卖 方 收 取 货款 的权 益却 无 法 得到 保 障 。然 而 通 如 , 帐款 所 享 有 的债 权 , 则 , 理 商不 可 能 享有 以 自己名 义直 接 否 保 过 运 作 国际 保 理 , 理 商信 用 介 入 商业 信 用 , 方 按 时 收取 货 保 卖 收取 应 收 帐 款 的权 利 。 款 的 权益 就 能 得 到保 障 。 从 国际保 理 业务 的流 转过 程 来 分析 , 理 商对 应 收 帐款 的 保 我 国 办理 国际保 理 的规模 尚小 。2 0 年 全 球 国 际保 理 业 03 权 利不 可 能是 基 于创 设而 取得 , 取 得途 径 只 能 是从 出 口商 处 其 务 量达 到 7 0 . 6 3 2亿 欧元 , 中英 国和 意 大利 国际 保理 业 务 量 9 其 受让 取 得 。因此 从这 一 意 义来 看 , 国际 保 理 业 务 的法 律 实质 应 分 别 达到 677 0. 0亿 欧元 及 12 .0亿 欧元 。在 欧 美 国家 间 的 3 51 是应 收 帐 款 转让 , 即债 权 转让 。 贸 易结 算 中 , 理方 式 基本 上 取代 了信 用证 而成 为 最 主要 的 结 保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然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常常出现适用法律的争议。
以下是一个关于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与一家法国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在法国签订的国际保理协议,由法国保理商(以下简称“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发往法国,但进口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出口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提出索赔。
保理商在调查后发现,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出口商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而保理商则主张适用法国法律。
四、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分析了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
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国际金融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订立地为我国,合同履行地为法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然而,由于保理商是法国保理商,其在法国设有分支机构,且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法国客户,因此,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
综上,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为法国法律。
因此,法院判决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李洁沁【摘要】国际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对于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具有手续简便、降低风险、促进销售等优势,但也存在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保理商的信用风险、信用额度被缩减或取消的风险。
防范这些风险,应采取如下措施:严拟合同条款;多方面了解进口商的诚信指数;事先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约定排除或限制保理商的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的权利;添加不安抗辩权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选择信誉优良、经验丰富的保理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等。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n integrated financial service premised by the creditor transIernng his accounts receivable. It contains financing, accounts receivable collection, management and bad debt se- cured. For exporters,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has some advantages such as simplifying procedures, reducing risk, promoting sales, etc. However, risks also exists, including the risk of reclaiming funds or anti - transfer the funds, the credit risk of the factoring business, and the risk of reducing or canceling the credit line. To prevent these risks, the bellowed measures should be followed: develop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strictly; get the integrity index of the importer; clarify the dispute resolution in advance ; perform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fully ; make a convention of excluding thefactors'rights to reducing or canceling the credit line ; Add disturbed right of defense clause and the 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 ; select a factor withexcellent reputation and enough ex- perience ; improve the employees" professional quality, etc.【期刊名称】《泰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5页(P129-133)【关键词】国际保理;出口商;风险;风险防范【作者】李洁沁【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得到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
2018级国际经济法精选模拟卷(三套)

2018级国际经济法精选模拟卷(三套)国际经济法精选模拟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在每个小题所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要求的,请将答案填写在本题表格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受理国家和和投资者之间争端的机构是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B.国际法院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MIGA公约生效时,与各国投资保险制度相比,增设的险种是A.违约险B.货币汇兑险c.征收和类似措施险D.战争和内乱险3.下列不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义务例外的是:A.申请义务豁免B.边境地区交换服务C.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D.敏感行业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LMs协议)只适用于:A.服务贸易B.货物贸易C.知识产权D.技术贸易5.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所承运货物损失不可免责的理由是A.承运人存在驾驶船舶的过失B.承运的货物包装不当C.承运人存在管理船舶过失D.承运人存在保管货物过失6.中国甲公司于6月10日发商务电传至澳大利亚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精盐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悉尼,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于7月9日回电:“你方6月10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
“甲公司末予答复。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B.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7.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验收以后付款。
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重量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5万元。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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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
汇报人: 2023-11-22
• 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 • 如何防范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 •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案例分析 •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未来趋势
和展望
01
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01
02
定义:国际保理业务是 一种以债权人转让其应 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 、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 合性金融服务。
严格审查单据真实性
核实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虚假单据风险。
及时跟踪货物运输情况
通过物流跟踪系统及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避免因货物丢失或损坏 导致纠纷。
04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案例分 析
案例一:债权转让风险防范不当导致的损失
总结词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风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由于保理商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和 操作流程理解不准确或防范措施不当,可能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或产生其他纠纷,给保理商带来损失 。
争议解决风险
01 02
诉讼成本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若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诉讼成本和程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保理商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风险 。
仲裁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但仲裁解决争议可能导致时 间成本较高,且裁决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给保理商带来风险。
03
。
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
融资便利
国际保理业务可以为债权人提 供融资便利,帮助其扩大业务
规模和提高竞争力。
降低风险
通过将应收账款风险转移给保 理商,债权人可以降低自身风 险,提高经营稳定性。
《国际结算》(第三版)习题答案 第七章 国际保理业务习题答案

第七章国际保理业务练习题答案一、术语解释双保理:是在一项保理业务中同时涉及进出口双方的保理商。
融资保理:是国际保理业务中采用较多的形式,又称标准型保理(standard factoring),是指出口保理商收到出口商的融资申请书和装运提单、发票和汇票等单据后,就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额,所余20%的价款则于保理商收妥货款后再进行清算。
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承担一切风险,并无权要求供应商回购发票、返还预付款的,为无追索权保理,在国际保理中占主导地位。
商业发票贴现:又称保密保理(confidential factoring),是指卖方与银行之间签订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应向债务人收取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得贴现融资。
公开型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拟采用保理业务和所选定的保理商名称,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债务人/进口商,要求其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包括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业务、账款追收、资信评估和保单融资等。
二、填空题1.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基于记账赊销与承兑交单支付方式,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基于双方契约关系的一种集贸易金融、应收账款相关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按债权转让后是否通知债务人划分,出口商通知债务人,要求其向保理商付款,称为公开型保理;要求其向出口商付款,称为隐蔽型保理。
3.根据保理商是否承担坏账风险、,买断应收账款,国际保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4.双保理的突出特点是存在两个保理商,即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以及两次应收账款债权让渡。
5.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合同的支付方式一般为记账赊销、承兑交单。
6.国际保理是介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保证付款方式。
论国际保理合同的内容

·205·百家论坛赤子 SPIRITUAL LEADERS2016年 总第383期论国际保理合同的内容徐学银(江苏师范大学)【摘要】研究国际保理合同主要是研究出口保理合同。
出口保理合同通常会约定一些一般内容,出口保理商的服务范围、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债权的保障以及债权收取、法律适用等问题。
出口商就应收账款转让及基础贸易合同所作的承诺与保证是出口保理合同的重要内容,一旦出口商违反承诺与保证,保理商一般可以反转让应收账款,索回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关键词】国际保理 出口保理协议 出口商的承诺与保证一、国际保理合同主要是研究出口保理合同国际保理业务涉及三个合同,四方当事人。
即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合同,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合同。
其中,国际贸易合同是保理业务的基础合同,并不直接规定保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口保理合同是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合同,规定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出口商对出口保理商的各种承诺;而出口商在出口保理合同中对出口保理商的承诺就是出口保理商在相互保理合同中对进口保理商的承诺。
所以,在研究国际保理合同及其法律关系应该主要研究出口保理合同。
二、出口保理合同的一般内容出口保理合同通常约定以下内容:出口保理商的服务范围,将列明服务项目,由此可判断该保理的类型;应收账款的转让,将明确核准的应收账款和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以及转让的条件等;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债权的保障以及债权收取,如保理商对未获核准的应收账款如何托收,保理商对债务人采取诉讼后,供应商应提供的协助义务等;破产风险的承担;债款的支付;费用的规定;合同的期限;合同转让;法律适用等问题。
三、出口商的承诺与保证出口商就应收账款转让及基础贸易合同所作的承诺与保证是出口保理合同的重要内容,一旦出口商违反承诺与保证,保理商一般可以反转让应收账款,索回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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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摘要: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国际保理近年来在全球X围内得到了蓬勃、迅猛的发展。
而对之进行基础性的研究是必须而且迫切的。
本文以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着眼点,力图通过理论的解析为实务和立法提供参考。
分析了国际保理中四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广泛、充分和平衡的特点,这也是国际保理有效成立的深层原因。
本文在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就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X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国际保理,当事人,法律关系,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已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也从价格竞争、商品的品质和包装的竞争转向了结算方式的竞争。
结算方式的竞争又突出表现在从具有银行信用的信用证转向使用具有商业信用的汇付中的O/A和托收中的D/A,辅助于具有银行信用的国际保理业务。
因此,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
这使得我国长期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各自的特点,以促使我国的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对结算方式做出理性的选择,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际保理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新加坡称之为“客账融资”,XX则称为“出口销售保管服务”。
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
国际保理是一项多功能的服务,保理商可以通过签订保理合同为供应商提供这些全部或部分服务: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为进口商提供贸易销售账务处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回收应收账款以及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等。
一、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保理商介入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后,由它向卖方付款并承担与它无关的债务人信用风险;同时获得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
债务人则必须通过向保理商付款来解除自己的义务。
然而,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在国际保理的发展历程中,明确、规X的运行规则仍未确立,各国明文作出规定者甚少,但这并不表明探究这个问题没有实践意义。
在国际保理业务逐渐普及的今天,有关纠纷日益增多。
交易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X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各方权利请求的有效性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确定。
这实质上就是要明确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
我们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或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寻求答案,或从该业务本身的表面特征或职能出发,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根据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和国际保理的运作及职能,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应是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因为国际保理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明其建立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之上。
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之后,不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也没有收款人的义务与权利,即使收到了债务人的支付,也得转交保理商,保理商则有权作为债权人凭发票副本向债务人(进口商)直接收款。
这归根结底是债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应收账款所有权从供应商转移到保理商,易言之,债权发生的转让。
因此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债权转让)但并不是说国际保理就是一次普通的债权买卖业务。
债权转让在某种程度上是核心,但除此之外,国际保理同时提供了其他项目服务,如资信调查,评估,销售账务管理等,因此将其理解为一项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自成一体的交易当属恰当。
然而以上结论是从应然角度来分析的。
在国际保理的实践中,有的保理商提供的服务是有追索权的。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因某种非贸易纠纷拒绝付款时,比如债务人破产,保理商便可行使追索权。
那么,此时这种保理在德国法中被认作是一种担保或接近担保。
二、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展开国际保理业务,需要有关当事人之间签订相应业务协议,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以比较典型的双保理机制的综合保理业务为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1、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为债权转让方,供应商的义务大致有两条,一是向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若债务人因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而遭拒付时,此类账款即成为不合格账款,保理商对此有追索权,即将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供应商,而供应商则有义务接受。
(从这种意义上讲,融资的无追索权性并不是绝对的)。
二是向出口保理商支付约定的费用和贴息。
而出口保理商则有义务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供应商在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向债务人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后,即产生了对债务的应收帐款债权。
在供应商申请办理国际保理服务情况下,供应商在保理商核准信用证额度的X围向发运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在此情况下,供应商有义务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以便于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同志以发票上的转让条款和介绍信来反映。
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以通知为前提,为便于国际保理业务的展开,供应商应将有关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这当然更主要体现为供应商对出口保理商的以项义务,履行这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是供应商向债务人的通知行为。
供应商还有以下义务:申请买方信用风险额度时提供必要的信息;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接受出口保理商对应收帐款债权的反转让;信息披露义务;“间接付款的”信托义务;支付保理费用。
而出口保理商的主要权利是:在发生贸易争议时暂停担保付款及办理反转让;特定情形下撤消或缩减信用风险额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单据的权利;主要义务是:联系办理信用额度核准事宜;受让应收帐款债权并进行销售帐务管理;担保付款义务;将争议通知供应商的义务。
①2、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无合同关系,进口保理商收取债款的权利基础是从出口供应商处接收了应收账款,其实质是债权的转让。
除非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之间有禁止转让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约定,进口保理商可以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绝对的到期收款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若因应收款项逾期时,进口保理商可以催收,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在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应按照贸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转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根据债权让与的法律原理,一般情形下,债务人对于债权让与并无否认或拒绝的权利。
所以,债务人只有付款给保理商,才能构成付款义务的履行,从而解除付款义务。
当然,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债务人对供应商可主X享有的抗辩同样可以对保理商行使。
进口保理商的权利:采取适当措施向债务人催收应收帐款债权,在国际双保理业务中,供应商的应收帐款债权是最终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进口保理商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的权利。
进口保理商的义务:特定情况下对债务人已付款项的偿还,债务人若对进口保理商已经做出应收帐款债权的支付,则即便进口商后来发现供应商对贸易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①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法律。
2006债务人也不能索回已付的款项。
这主要是基于进口保理商只是经由出口保理商从供应商处受让贸易合同项下的债权,并未受让有关债务,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保理商并不对债务人承担积极的责任。
但是,如果出现债务人已就某一项交易向保理商支付,而这个交易中供应商完全未提供货物或者货物完全无价值时,基于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仍不宜要求进口保理商退回款项,而应要求债务人向供应商索回。
《国际保理公约》也支持了上述观点,即对于货物销售合同得不履行、部分履行或者履行延误本身并不能使债务人有权收回该债务人已付给保理商的款项。
债务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以对抗债权让与人的抗辩权,同样得用以对抗债权受让人;根据合同法原理,债务人接到债权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X抵消;债务人的反索---实为对供应商提出的索偿要求,是因进口商与供应商懂得另外一笔交易导致的进口商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而导致的争议。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务人提出的反索不应针对进口保理商,但根据不同情形,反索可能在法律上分别构成对保理商的抗辩或抵销的理由。
即在符合法定抵销的情况下,反索可以作为抵销的一种事由,否则,亦可作为一种抗辩事由。
而进口保理商则主要要承担向进口保理商的付款义务。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双方的协议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出口保理商的义务是向进口保理商传递信用额度申请表等有关文件和转让应收账款,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债权本身的有效性。
而进口保理商则负有对债务人进行资信评估,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转交货款的义务。
出口保理商的权利:首先有权要求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情况下的坏帐担保责任,出口保理商的主要权利是根据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定的信用风险额度,在出现信用风险情况下要求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其次,有权要求进口保理商告知有效的转让形式和要求,因为帐款转让的有效性将受制于债务人所在国法律,因此出口保理商有权要求进口保理商将债务人所在国对有效转让的要求予以告知以便其履行相关手续,若进口商未告知或未准确告知,则出口保理商有权要求进口保理商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出口保理商的义务:出口保理商应在保理业务中采取一切方式保障对方权益,尽其所能善意帮助对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这可以作为双保理业务中进、出口保理商应遵循的总原则;向进口保理商支付保理佣金;向进口保理商提交债务人信用奉贤核准申请;在约定时间内传递有关单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债权;对应收帐款债权的真实性和无争议作出承诺和保证;确保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手续的有效性。
进口保理商的权利:有权要求出口保理商提供转让帐款的相关单据;有权在出口保理商违反GRIF特定规定时反转让应收帐款;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消信用额度;以自己名义催收帐款;对禁止转让应收帐款在债务人破产时方作担保付款;在特定情形下的索赔权及拒绝担保付款权。
进口保理商的义务:保障对方权益这条原则跟出口保理商一致;根据出口保理商申请核准债务人信用额度;在核定的额度内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将应收帐款转让有关法律要求通知出口保理商;催收应收帐款并及时划拨资金;分户帐管理及通知有关收款的信息和报告;协助出口保商解决争议纠纷。
4、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签订销售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