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涉及法律知识培训(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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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基本知识知识学习

担保基本知识知识学习

发点和目的的不同,非专业的担保人一般不考虑反担保问题,而担保公
司作为专业的担保人,其业务发展和延续,风险防范及化解必须依靠反
担保来实现。 (1) (2) (3)
(1)反担保环境 ------担保品种 ------担保对象 ------社会环境
(2)反担保措施 -----信用保证。有他方承
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财产物品抵押 -----质押
担保公司,就是为促进经济交易完成,应 交易双方的要求而产生的专业承担交易风险, 同时以承担风险的方式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 市场主体。
大量因交易双方缺乏信任而不能完成的 经济交易得以完成,使其分享服务对象在经 济交易中的获利具有被对象认可的合理性, 客观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了市场 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的审计报告
14. 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 15. 近期供销合同(上有采购下游销售) 16. 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17. 根据公司战场提供贷款申请相关
的股东决议
18. 还款计划
个贷客户
1. 《委托贷款担保申请书》 2. 用款计划 3. 还款计划 4. 承诺书 5. 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 6. 婚姻状况证明 7. 本人及配偶户口复印件 8. 个体工商户印业执照 9. 经营合同复印件 10. 税务登记证 11. 个人收入证明 12. 其他反映工商经营的相关资料,(如
1. 中小企业经济成分比较复杂,大部分企业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 制度,中小型企业家族性质比较浓,容易发生个人道德风险
2. 管理不够规范,相当部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企业财务不实,容易失真
3. 资产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差,抗风险能力弱,发展潜力不足
一.信用担保业务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券比列清偿

担保行业培训计划

担保行业培训计划

担保行业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提升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我们特制定了担保行业培训计划,旨在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训内容(一)基础知识课程1.担保行业基本概念与发展历程2.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3.风险管理与控制4.企业信用评级体系5.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书范本(二)业务技能课程1.客户开发与维护2.风险评估与授信审批3.贷后管理与风险处置4.业务营销与推广5.财务分析及贷款审核(三)职业素养课程1.团队协作与沟通能力2.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3.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4.风险意识与决策能力5.创新思维与业务拓展三、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以下内容:(一)线上自学通过网络教育平台,提供视频、课件、案例等教学资源,供学员自学。

(二)集中培训定期组织集中培训,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讲解,学员可以进行互动交流。

(三)实践操作组织学员到一线担保机构进行实习实操,加强对业务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四、培训时间本次培训计划为期半年,其中包括如下时间安排:1.首月:线上自学,学习基础知识课程;2.次月至第四月:集中培训,学习业务技能课程;3.第五月:实践操作,学员到相关担保机构进行实习;4.第六月:集中培训总结,进行结业考核。

五、培训师资为了确保培训效果,我们将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业专家和资深人士担任培训讲师,保证培训内容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六、培训效果评估为了检验培训效果,我们将设立考核机制,包括阶段性测验、实训考核和结业考核等,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七、培训补助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为参加培训的学员提供一定的培训补助,以减轻学员的经济压力,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培训中来。

八、总结与展望担保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壮大,提升我国金融服务水平,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度,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等。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 司法解释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担保业务基础知识

担保业务基础知识

担保业务基础知识一、引言担保业务是金融领域中一种常见的信用担保方式。

它是指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履约时,由第三方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支持,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担保业务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信用保障,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担保业务的类型1.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其基本原理是担保人利用其良好的信用记录担保借款人的债务。

在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可以提供担保函、保证书等文件,以向债权人证明自己的担保意愿和能力。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将承担债务的还款责任。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担保人将其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来担保借款人的债务。

在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与债权人签署抵押合同,将其财产进行抵押。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物来代偿其损失。

3. 其他担保方式除了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担保方式,如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质押担保是指担保人将其名下的有价证券等质物作为担保来支持借款人的债务。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信用和财产担保借款人的债务。

三、担保业务的相关条款1. 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担保业务中的核心内容。

担保人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将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责任通常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担保合同中,以明确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2. 担保费用担保业务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包括担保费用和评估费用等。

担保费用是指借款人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服务费用,评估费用则是为了确定担保物价值而进行的评估所需费用。

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通常根据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3.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担保业务中必不可少的文件,用于记录借款人、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担保合同中通常包含了担保责任、担保物、担保费用等条款,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担保合同应当经过各方的签字和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担保知识培训内容

民法典担保知识培训内容

民法典担保知识培训内容
民法典担保知识培训内容
一、担保定义
担保,是指办理担保人向被担保人(债权人)做出保证,承担有偿的担保债务,以保护被担保人的债权的法律行为。

二、担保的定义及基本要求
1、担保的定义
担保的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作出保证,承担有偿或无偿的担保债务,以保护被担保人的债权的法律行为。


2、担保的基本要求
(1)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必须存在。

(2)担保必须是有偿或无偿的,不能没有任何偿还责任。

(3)担保人承担的担保债务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担保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签订协议的规定进行。

三、担保的种类及效力
1、担保的种类
根据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不同,担保可分为:保证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和证物担保。

(1)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作出保证,保证被担保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2)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担保。

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担保人便应负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3)证物担保是指担保人依据被担保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证物作为有偿担保的形式,给被担保人提供安全保证的担保形式。

2、担保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遵循以下原则:
(1)担保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或者协议规定;
(2)担保人必须对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3)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其承担的最大范围为限;
(4)担保人应当能够承受经济损失,以满足被担保人的要求;
(5)担保有效期间,担保人不能撤销担保。

担保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担保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权利 获得担保人的担保支持;
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追偿。
被担保人权利与义务
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担保资金或担保物;
如实告知担保人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债权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 保责任; 有权对担保物进行优先受偿。
协商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和解的概念及优势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 基础上,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达成 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其优势在于快 速、灵活且成本较低。
协商和解的适用条件
协商和解的实践操作
明确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案,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 行。
双方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 诚信基础,争议事项应具有可协商性 ,且双方均有解决问题的意愿。
合同终止后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
担保责任解除不当、担保物处置不当引 发纠纷、追偿权行使不及时等。
VS
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担保责 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担保物进行妥 善处置,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且不会损 害其他方利益;及时行使追偿权,确保自 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05
担保业务中争议解决 途径与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设立和实现
深入讲解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 实现方式。
担保合同要素和法律效力
详细阐述了担保合同的必备要素,以及担保 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的特点。
担保业务风险识别和防范
分析了担保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供 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对担保业务法律知识的认识更深刻
通过本次培训,学员们对担保业务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担保合同的要 素和法律效力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担保基础知识点

担保基础知识点

担保基础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担保基础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担保呢,简单说就是一人或一单位,向债权人保证某个债务人会还钱或者会履行他该做的事。

就像在生活中,小A跟小C借1万块,小B说,小A要是还不了,我来还。

小B做的这个事儿就叫担保。

②重要程度:在金融交易,工程承包等很多领域都非常重要。

没有担保,债权人就不敢随意把钱借出去或者签合同。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发包方担心承包方干一半跑了,承包方找来担保公司来做担保,这样工程才能顺利进行。

③前置知识:需要知道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知识,就像知道谁借了钱就得还这个钱(是债务),借给钱的人有收钱的权利(是债权)。

④应用价值:在借贷、商业合作、工程合同等很多时候,给交易加上安全锁。

像我们买房子贷款,银行需要房产开发商或者我们找担保公司担保,如果我们还不起房贷,就有人能担起来这个债务。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经济法或者商业交易相关知识体系里面,担保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就好比一部机器里面的一个重要小零件,虽然小但是很关键。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物权法都有关系。

比如物权法里的抵押物如果作为担保物,就和担保知识联系到一起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中等。

- 关键点:要清楚不同类型担保的风险承担方式、法律效力、设定的条件等。

好比开锁的七把钥匙,每把钥匙不同,你得知道哪把开哪扇门。

④考点分析:- 在经济法或者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中很重要。

- 考查方式:可能出选择判断考担保类型,或者是案例题考在特定情形下担保的责任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担保就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出一定的保证或者承诺。

也可以用实物或者权利等来保证债务的履行。

②特征分析:- 从属性:就是担保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主债权没了,担保也就没了。

比如说,我借你钱是因为你要买东西,这是主债权。

你朋友为你做担保,如果你不还钱,朋友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根本就没有借钱这个事儿了(主债权不存在了),你朋友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2024年担保法律常识指南

2024年担保法律常识指南

2024年担保法律常识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范围第二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2.2 担保人的义务第三条担保物的范围与价值3.1 担保物的范围3.2 担保物的价值确认第四条担保的设立与生效4.1 担保的设立4.2 担保的生效条件第五条担保的变更与终止5.1 担保的变更5.2 担保的终止第六条担保的实现与处置6.1 担保的实现条件6.2 担保的处置方式第七条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免除7.1 担保责任的限制7.2 担保责任的免除第八条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8.1 违约的定义与认定8.2 违约责任的形式第九条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条担保合同的解除10.1 解除的条件10.2 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效力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通知义务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构成13.2 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4.1 合同的解释14.2 适用法律的选择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借款人约定,为借款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1.2 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借款担保、信用担保、财产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定金担保等。

各类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1)要求借款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主张代为履行还款义务;(3)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4)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停止追索权;(5)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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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涉及法律知识培训一、担保业务中所担保的债务类型?债务的产生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担保业务中涉及的债务绝大多数为合同之债,也就是因合同一方因未履行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比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或因合同无效而应当将已经取得的利益返还及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应赔偿而产生的债务。

因此,担保业务中所担保的债务主要就是合同之债。

这里的合同在融资担保来说就是指借款合同。

二、在融资担保业务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以及反担保人与我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借款合同是最初的主合同,我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而在我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反担保人与我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关系中,我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又是主合同,反担保人与我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

三、什么是反担保?当我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维护我司利益,由债务人(抵押或质押方式)或其他人为债务人再向我司提供担保,担保债务人在我司为其承担责任后按约定向我司承担责任。

这种担保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与前面存在的担保而言,反担保后面还可能再有反担保。

四、担保方式有几种?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共有五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其中在业务中经常使用的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

我司对外出具的担保一般都是保证。

而客户为我司提供的反担保三种方式都经常使用。

五、什么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六、什么是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什么是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或者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签订质押合同以及可能需要办理登记)作为债权的担保。

八、什么人(法人及自然人)不能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以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都不能做担保人。

九、抵押(或质押)有没有抵押(或质押)期间?没有。

法律只要求设立保证期间,没有要求设立抵押(或质押)期间。

如果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设立抵押(或质押)期间的,所设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就是说,即使超过了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设立的抵押(或质押)期间的,该抵押(或质押)一样存在并有效。

十、抵押(或质押)权利行使的最后时间是什么时候?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

比如,借款人借款到期日为2004年2月25日,这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到2006年2月26日,抵押(或质押)权最迟可以于2008年2月26日前行使。

但是,如果因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的主张权利,比如在2004年10月8日主张权利,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主债权诉讼时效应到2006年10月8日,那么,抵押(或质押)权最迟可以于2008年10月8日前行使。

十一、私营医院、学校等可否对外担保?同样不可以。

十二、私营医院、学校可否以教室、医院大楼等公益设施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抵押?无论是为自己或是为他人设定抵押都不可以。

十三、私营医院、学校可否以教室、医院大楼等公益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比如自己所有的用于租赁的铺面等)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抵押?为自己抵押可以,为他人抵押不行。

十四、保证有哪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平时使用的几乎全部是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是什么?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即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还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债权。

十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有效。

十七、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应当包括什么内容?应当指明被授权人,并明确授权事项、权限范围,这是基本内容。

还可以注明授权期限、责任承担条款等。

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的,视为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十八、什么是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

十九、共同保证包括哪两种方式?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两种。

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十、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多个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这些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各保证人之间如果有内部约定的,按照其内部约定比例承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十一、第三方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成立。

二十二、保证人并未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只是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章的,且主合同也没有保证条款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成立。

只是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均依照法定而不是依照双方约定。

二十三、保证范围如何确定?由双方约定。

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十四、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是否还承担责任?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十五、法律对于保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十六、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含义、关系?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是一个除斥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内,如果保证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债权人以后都不能再就本次担保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确定性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期限。

超过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律仍然允许,但丧失了胜诉权。

主债务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期限。

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法律仍然允许,但丧失了胜诉权。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均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定的,同时又是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的。

且他们是从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则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一定开始计算的,且是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

一般是约定的,没有约定时才实行法定。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于2004年5月1日到期,由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期间为1年。

到期后,乙于2004年10月8日向甲主张权利,于2004年12月1日向丙主张权利。

这里主债务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定),从2004年5月2日到2006年5月2日,但是由于乙的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至2006年10月8日。

保证期间为1年,到2005年5月2日到期,并不因乙主张权利而中断和重新计算。

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一样为两年,但是在贷款到期时尚未开始计算,而是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两年。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即消失,没有存在的意义,而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如果乙向甲主张权利,但并未向丙主张权利,仍只有保证期间而没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说。

乙向甲主张权利,可以导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担保责任中并不能因此导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二十七、什么是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当事人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予以担保。

二十八、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最高额是指最高发生额还是最高余额?最高余额。

二十九、最高额保证合同如何确定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金额?首先,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的发生期,即债务人在此期间向债权人所发生的债务才由保证人保证。

其次,确定一个最高余额。

超过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不保证。

第三、债务要有一个特定期,即在什么时间点来确认保证人最终保证的债权金额。

这个时间点就是约定的债务发生期到期日。

当债务发生期到期后,这一天之前、合同约定的债务发生期之内的所有债务(包括没有到期的和已经到期的),只要总余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人都要承担保证责任。

但超过约定最高额的,仅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十、最高额保证合同能否在签署合同时即确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能。

因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仅仅是债务的发生期间,无法确定债务的最终履行期限。

既然无法确定债务的到期日,也就无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某年某月某日。

除非在合同中另外约定债务的到期日不超过某个时间点,那么保证期间也可以因此得到确定。

三十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首先,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约定保证期间到借款到期后多长时间。

其次,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没有约定保证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即约定的债务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如果既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没有约定保证债务清偿期限,同时又没有约定最高额定保证终止日期(即债务发生期间的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发出的终止保证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三十二、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一)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了限制解释。

将担保法上述内容限制及明确为如下含义:1、保证人只对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的情况仅适用于担保物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不再适用此规定,而变为同等顺序承担责任。

2、如果物的担保(仅指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因为根据第(1)点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即使物的担保有效且担保物仍存在,保证人同样要承担保证责任。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具体解释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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