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票据4-5节(本票与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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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2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2. 权利可以转让。流通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支付请求权 是可以转让的。
3. 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始终对持票人承担责 任,无论债务人对持票人是否知情。
4. 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只要受让人善意地取 得完整有效的票据并支付了对价。
2章
10
四、流通票据的性质
三项主要性质
1. 流通性
流通性即可以按流通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特点: 1)转让手续简便; 2)让渡权利完整。 流通性使受让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被背书人是指票据权利转让中的受让人, 可以被明确记名,也可以不被记名。
被背书人获得与收款人同样的权利: 1. 要求受票人付款/承兑的权利; 2. 遭到退票时向前手追索的权利; 3. 向他人转让票据的权利。
3. 要式性
要式是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程序。 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内容与行为应当符合有
关票据法的规定,否则票据无效。
以要式而非原因作为判定票据有效性的依 据。
2020/5/14
13
三项主要性质之间的关系
流通性是核心。 无因性与要式性是必要补充。
票据受让人无从了解票据的其他当事人之 间的原因关系,但对票据是否符合法定 要式却是一目了然。因此,重视票据要 式而不考察原因,保障了票据流通的正 常进行。
2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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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其他性质
4. 文义性,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受 票据记载以外任何约定、协议的约束。
5. 提示性,持有票据者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出示票据,以证明他确有权利, 不能出示票据者,无权享受票据权利。
6. 返还性,持票人在获得票款时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付款人,并应在付款人 要求下签字证明款项收讫。
狭义的票据是指某人对并未实际占有的金钱的索偿权凭 证,这种凭证的权利可以流通转让。如:汇票、本票、 支票。
本票和支票PPT课件

2020/3/25
4
(三)本票的流通规则 1、本票是无条件的自我支付承诺 2、必须注明本票字样,签名并交予受款人既完成
签发。 3、本票不必办理承兑 远期:XX days after date … 4、本票只有一张
2020/3/25
5
(四)本票的种类和用途 本票通常可以在以下交易和经济活动中使用: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 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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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que or Check)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 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英国《票据法》给支票下的定义是:支票是以银行 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这个定义简单、明确。
7、支票只开立一张,不能像汇票那样可以开成一 式多份。
(四) 支票的划线
不划线的支票是可取现金支票(Open Cheque)
支票带有划线者称为划线支票(Crossed Queque)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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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划线(General Crossing)
(1)支票带有横过票面的两条平行线,中间 无任何加注;
2、支票为见票即付。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 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保 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即便有关于利息 的记载,该记载也无效,付款时无需支付。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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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 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 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除非晚提示对出票人造成 损失。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贴现,票据可以用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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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和票据关系
➢ 基本关系人: 其他关系人:
➢ 出票人(drawer)背书人(endorser)
➢ 付款人 (drawee)
➢ 收款人(payee)
被背书人( endorsee)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人(guara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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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 正式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 个阶段,并产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
完整版课件ppt
24
《日内瓦统一票据》 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它是
在吸收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国法系精华的 基础上所形成的比较完善的票据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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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和票据关系
➢ 一、票据的当事人
➢ 1.出票人(drawer):是指签发票据的人, 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时必须在票据上 签章。
➢ 2.收款人(payee):又称票据的抬头,是 收到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 3.付款人(drawee):也称受票人,是被 要求付款的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对汇 票进行承兑后,即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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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同“日内瓦统一票据 法”比较:
➢ 1.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只是限于约束国际 票据,即出票地、付款地处于不同国家的票据, 签字国国内票据并不受该公约管辖;而“日内 瓦统一票据法”既可用于约束国际票据,也可 用于管辖签字国国内流通使用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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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和票据关系
➢ 基本关系人: 其他关系人:
➢ 出票人(drawer)背书人(endorser)
➢ 付款人 (drawee)
➢ 收款人(payee)
被背书人( endorsee)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人(guara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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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 正式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 个阶段,并产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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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日内瓦统一票据》 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它是
在吸收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国法系精华的 基础上所形成的比较完善的票据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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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和票据关系
➢ 一、票据的当事人
➢ 1.出票人(drawer):是指签发票据的人, 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时必须在票据上 签章。
➢ 2.收款人(payee):又称票据的抬头,是 收到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 3.付款人(drawee):也称受票人,是被 要求付款的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对汇 票进行承兑后,即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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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同“日内瓦统一票据 法”比较:
➢ 1.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只是限于约束国际 票据,即出票地、付款地处于不同国家的票据, 签字国国内票据并不受该公约管辖;而“日内 瓦统一票据法”既可用于约束国际票据,也可 用于管辖签字国国内流通使用的票据。
《商法学》第二章(票据)

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自己付款,并指定到期日付款 的票据。 银行汇票正面
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被分为银行汇票和商 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 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因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 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 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 的汇票。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质量不合要求的树苗
小陈(育苗场)
货款10000元
王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少了四分之一的货物 甲公司 10000元的商业汇票 汇 票 汇 票 乙公司
汇票
丙公司 丁公司
* 票据转让时,受让人不继受原因债权 的瑕疵,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持票人前 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票据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实现 对后手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仅限于记名票据 关系,一般民事权利转让后,出让人一般不 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交付转让的不记名票 据的出让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票据 行为以外的事实或行为引发的社会关系。我 国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 票据利益偿还关系; 票据损失赔偿关系;
3、与票据密切联系的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民事关系均 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
五、票据权利
•
• • •
因支付方式不同,支票被划分为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根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为标准,支票被 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之分,我国目 前的变式支票仅为指己支票。 国外还有划线支票(包括普通划线支票和 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被分为银行汇票和商 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 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因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 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 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 的汇票。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质量不合要求的树苗
小陈(育苗场)
货款10000元
王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少了四分之一的货物 甲公司 10000元的商业汇票 汇 票 汇 票 乙公司
汇票
丙公司 丁公司
* 票据转让时,受让人不继受原因债权 的瑕疵,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持票人前 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票据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实现 对后手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仅限于记名票据 关系,一般民事权利转让后,出让人一般不 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交付转让的不记名票 据的出让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票据 行为以外的事实或行为引发的社会关系。我 国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 票据利益偿还关系; 票据损失赔偿关系;
3、与票据密切联系的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民事关系均 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
五、票据权利
•
• • •
因支付方式不同,支票被划分为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根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为标准,支票被 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之分,我国目 前的变式支票仅为指己支票。 国外还有划线支票(包括普通划线支票和 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本票和支票

2
支票
支票
支票是由存款人或银行开出的, 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确定金额
的书面指示
它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支付工具, 通常用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交易
支票
个人支票
个人支票是由个人开 出的,用于各种个人 交易。这种支票通常 在朋友、家人之间使 用,用于支付借款、 礼品等。在美国,个 人支票被广泛使用, 甚至在一些零售商店 都可以接受个人支票
支票
支票
企业支票
企业支票是由企业开出的,用于各种商业交易。这种支票通常在商人之间使用,用于支付 货款、服务费等。与商业本票相比,支票具有更高的信誉和安全性,因为支票是由银行背 书的,如果支票被伪造或冒领,银行将承担责任
3
总结
本票通常是由个人或企业开出 的,主要用于商业交易;而支 票通常是由银行或存款人开出 的,主要用于金融交易和个人
本票和支票
2020-xx-xx
-
目录
Contents
01 标题标题标题标题
02 标题标题标题标题
03 标题标题标题标题
04 标题标题标题标题
1
本票
4
本票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开立的,承诺 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它是一种承诺,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主 要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本票
商业本票
由银行发行的
04
使用范围
本 票 通 常 用a于a较a 小 的 交 易 或 者 个 人 之 间
的交易,而支票则广泛用于商业和金融 交易
02
支付方式
本 票 是 直 接a支a付a 工 具 , 一 旦 签 字 盖 章 后 ,
即刻生效,而支票则需要通过银行系统 进行清算,需要一定的时间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16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三)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
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
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
五、汇票的贴现
六、汇票的种类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22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委托付款人(Drawee)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 的票据。 特别注意: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如果附加了条件,就是无效汇票。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26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如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从壹号账户付1万美元。(都是有 条件的,无效命令)
而付设备款50万美元;付10万美元再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 说明付款的原因和性质,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18
(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19
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 行在票据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 的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 所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 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 环节。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三)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
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
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
五、汇票的贴现
六、汇票的种类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22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委托付款人(Drawee)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 的票据。 特别注意: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如果附加了条件,就是无效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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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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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如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从壹号账户付1万美元。(都是有 条件的,无效命令)
而付设备款50万美元;付10万美元再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 说明付款的原因和性质,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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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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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 行在票据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 的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 所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 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 环节。
第二章 票据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转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 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 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英、 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 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 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
在汇票、本票的付款期日未到之前,持票 人可能会发生资金运用困难的情况,为了调动 资金,持票人可寻求将手中未到期的票据以买 卖方式转让于他人。收买未到期的票据,再将 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 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这样,买卖票据的业 务发展起来。
四、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行为以及票 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包括广义票据法和狭义票据法。 (一)西方票据法 (二)统一票据法 (三)中国的票据法 (四)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存在虽然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 其形式和内容。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 定。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 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 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 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 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信用功能克服了金钱支付上的时间间隔;
使债权形式表现形式明确,保障性强,清偿时 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还可贴现转化为现金。
4、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就是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所谓票据贴现, 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 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本票与支票

问题:弘和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弘和公司签发空白支票,授权补记。支 票合法有效。错字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账号不符,无法付款,但是支票仍然有 效,可以追索,弘和公司应承担被追索 的付款责任。
商法学
第七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㈠适用出票地法律 ㈡适用行为地法律 ㈢适用付款地法律
弘和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2003年4 月1日,青年甲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东安百汇商厦购买 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万2千4百元。东安百汇商厦售 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 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其中大写金 额中的“百”字错写。4月2日,东安百汇商厦财务持 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东安 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偿付 货款。弘和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 支付,东安百汇商厦遂起诉。
商法学
二、支票
支票的意义 支票是一种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流转图
转帐支票票样
现金支票票样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支票
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 支付命令
付款人必须是银行,受资金 关系制约
汇票
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商法学
(四)禁止签发的支票
1. 空头支票 2.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3.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
人授权补记。
思考题
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 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司法考试卷3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
弘和公司签发空白支票,授权补记。支 票合法有效。错字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账号不符,无法付款,但是支票仍然有 效,可以追索,弘和公司应承担被追索 的付款责任。
商法学
第七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㈠适用出票地法律 ㈡适用行为地法律 ㈢适用付款地法律
弘和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2003年4 月1日,青年甲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东安百汇商厦购买 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万2千4百元。东安百汇商厦售 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 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其中大写金 额中的“百”字错写。4月2日,东安百汇商厦财务持 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东安 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偿付 货款。弘和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 支付,东安百汇商厦遂起诉。
商法学
二、支票
支票的意义 支票是一种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流转图
转帐支票票样
现金支票票样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支票
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 支付命令
付款人必须是银行,受资金 关系制约
汇票
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商法学
(四)禁止签发的支票
1. 空头支票 2.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3.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
人授权补记。
思考题
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 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司法考试卷3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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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项目
(1)表明 “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出票人的责任
1.按照签发的支票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 的责任; 2.不得签发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 有的存款金额; 3.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样本签名及印鉴不一的 支票。
七、支票的止付和拒付
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 《日内瓦统一法》禁止止付 《英国票据法》允许 我国允许书面通知3日后,向法院公示催 告。 . 付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拒绝付款并 退票就是拒付。
三、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基本当事人不同。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 诺式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 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 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 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 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 的结算。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 (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 汇票以上四条均有。
4.支票有保证付款 5.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6.支票的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我10天; 日内瓦8天) 7.支票只做一张 8.支票没有出票条款,一般也不附带利息 条款
五、支票的划线
1、划线的种类: 现金支票 划线支票 普通划线 特殊划线 2、划线人:出票人、持票人、银行 3、划线的作用: 防止丢失或盗窃而被冒领票款
票据案例分析
1995年12月24日,合作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 合作公司用400万人民币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银 行开出的本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港 元。 陈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合作公 司后,合作公司当日即持票到某工商银行办理兑付。 因该行与香港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合作 公司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 同月25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一起到某中国 银行办理兑付业务。某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的 代理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
A.普通划线
(1)仅在支票正面划两条横线 (2)划线内加注Banker 字样 (3)划线内加注Not Negotiable字样 (4)划线内加注Account Payee字样
B .特殊划线
六、支票的其他种类
1.记名和不记名支票 2.私人支票和银行支票 3.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 时付款,《美国票据法》规定:受票行可应出 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 (CERTIFIED )字样并签字。这张支票就成 了保付支票。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 对于保付支票,出票人和背书人可免受追索
超过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付款,持票人丧 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 支付票款的责任。
四、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相同:本质都是无条件付款命令 不同: 1.支票的出票人是银行的客户,付款人是该客 户的开户银行,与出票人签有支票付款协议 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付款期限只限于 即期 3.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保付支票除外)
香港某银行
陈某 未签章
合作公司 背书
某工行 背书
某中行 未提示
被伪造
Questions: 本案法律适用 本案本票效力认定 陈某、香港银行之责任 工商银行、合作公司之责任 中行能否请求合作公司及工行承担票据责任 本案责任之分担
支票
[英国票据法] 的定义是: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它是 银行存款客户(出票人)对银行(付款人) 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 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 命令。
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 章,合作公司与某工商银行分别在两张本 票后背书签章。某中国银行即将500万元港 币划入某工商银行账内,某工商银行又将 此款划入合作公司账户。 合作公司见款已入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 情况下将4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 户上。
某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元港币后, 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1996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 书。汇票则要求。 6、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出票人; 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 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 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 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四、本票的种类
1、商业本票(Trader’s Note) 商业本票是以贸易公司作为制票人而发出的即 期本票。 2、银行本票(Banker’s Note)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开出的见票即付的本票。由 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的不定额的 银行本票可以当作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 商业银行还发行即期定额付给来人的银行本票, 又称银行券。
银行本票的滥发可加剧通货膨胀,因此, 各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定额不记名(来 人)的本票, 而归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商 业银行只可以发行不定额的记名银行本票。 我国的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 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本票的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 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交给卖方, 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 可将本票贴现或转售他人。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 交给贷款人收执。 3.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 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于证券市场获取 资金 ,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 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 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一、支票的含义
Definition : 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 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he drawer) to a bank (the drawee) sing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pecified of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bearer (the payee).
二、必要项目
(1)表明 “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Promissory Note for USD 5,000.00 20,2005
New York, March
On demand we promise to pay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For A Company New York (Signed)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
本票
[英国票据法] 的定义是: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 或规定期限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 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 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一、本票的含义(英国票据法)
Definition: A Promissory Note is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he Maker) to another (the Payee or the hold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the payee). .
(二)付款银行的责任
1.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时,应在当日足额付款; 2.核对签字真实性,但对于背书,银行只检查 是否连续,而不管其真伪。 3.付款人付款后,即解除其对出票人和持票人 的责任。
(三)支票的提示期
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异地另行规 定)。 (日8/20/70;英合理)
年8月22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 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
同月30日,中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 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
中国银行即日向某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 要求其将500万元港币归还。 工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中行请求控制合作公司在中 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不知去向。中行以工行 与合作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