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上下进行建筑,并且,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编”,第三编:“用益物权编”中,第十二章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语►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4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上三万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建筑用地使用权,具有传统民法地上权的性质。
1、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在于使用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城市绿化等;2、除全民所有制单位外,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对其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及栽植的花木等享有所有权;3、此类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与地上权相同。
(二)性质《民法典》第345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适用于“分层设立”的规定。
1、我国《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许多学者认为,就《民法典》立法本意而言,其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空间权”的做法。
建筑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对地上、地下以及空间的权利,空间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
3、实际上,《民法典》虽然将空间权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但采用“分别设立”的提法。
分别设立,是指地上、地下的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而设立。
这就意味着,空间利用人可以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达成利用空间的协议,通过登记设立单独的空间利用权。
所以,《民法典》第345条实际上,承认了“空间权”可以成为独立的物权。
(四)取得1、方式与步骤(1)方式《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司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①划拨方式。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②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合同+登记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③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①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②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名词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名词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划归给当事人,让其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支配和收益土地的一种权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现,解决了国家所有制和个体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权获取与转让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历史背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最早源于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正经历着改革开放的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解决土地资源分配和利用中存在的矛盾,国家开始试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这种制度以“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的原则,确保了土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获取条件、使用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让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使用权获取与转让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出让,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向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
二是通过划拨,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不同的获取方式有不同的程序和条件,但都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政策和计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在进行转让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
转让的方式可以是出租、转包、抵押或继承等形式,但需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和计划,并保证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实际需要。
四、使用权权利与义务作为使用权人,其拥有使用、支配和收益土地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收益。
同时,使用权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遵守土地使用规划、保护土地资源等。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我们普遍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还有一种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的工作物所使用国家的土地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可依法对国家的土地享占有、使用跟收益的权利,并且有权利用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那建设用地使用权跟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跟联系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在国家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有:(1)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
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
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
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照是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
如果是通过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程序而取得使用权的,那么就是无期限的,除非有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消灭。
如果是通过出让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根据规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高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一、区别1.含义上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用途主体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 1、依据土地所有权:
– 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依据客体范围:
– 地表、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
• 土地利用立体化 • 《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 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 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 支持; •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 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 予支持。 •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 8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2、特征: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之上的建设用地称之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能够直接进 入一级流通市场,必须先收归国有之后,才能够交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 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 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2 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乡政府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依法取得的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2. 判令被告赔偿因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8年,开发商与被告某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被告将50亩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2016年,被告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
开发商认为,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 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是合理合法的;2.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土地,存在违约行为,故有权解除合同。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开发商与被告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2. 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3. 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未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开发商依法取得了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解除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3. 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开发商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依法取得的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2. 判令被告赔偿因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限内使用、经营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本文将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产生、转让、限制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所有权的一项经济价值权利划归单位和个人使用、经营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在对国土资源进行保护的前提下,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城乡建设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出让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国有土地以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出售给单位和个人,使其获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划转给需要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获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一种免费方式,但在实际实施中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
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将其使用权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转让合同应当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转让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使用权即转移给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将其使用权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品进行抵押。
在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用于规定的土地用途,需要严格遵守土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的要求。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土地的利用效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效,到期后需要进行续期或者重新申请使用。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是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一,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占用和利用土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稳定、长期和不可转让的特点,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了土地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为土地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出让、划拨、出租、出让等方式进行,这为土地使用的各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在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法律也对于土地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规定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和机制,包括了对于权属的确认、权益的转让、权利的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得到了相关的规范和规定,为土地使用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的全面探讨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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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采取出让或者划拔方式。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
5.使用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种类不同而作了分别规定。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