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起破坏军婚案例分析
破坏军婚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对军人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普通公民。
两人相识于大学时期,恋爱三年后结婚。
婚后,女方因种种原因与男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女方在与男方离婚过程中,提出破坏军婚的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男方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后,立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受理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男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男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名专业律师为男方提供法律援助。
3.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查阅男方与女方的婚姻登记材料、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4. 提起反诉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为男方提起反诉,要求法院驳回女方破坏军婚的诉讼请求。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军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驳回女方破坏军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婚姻关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破坏军婚的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1. 破坏军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提出离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配偶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军人配偶不得破坏军婚。
2. 破坏军婚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未征得军人同意;(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女方在与男方离婚过程中,未征得男方同意,且存在与第三人不正当关系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的认定标准。
孙某破坏军婚案

孙某破坏军婚案文章属性•【案由】破坏军婚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1.05裁判规则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正文孙某破坏军婚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男,个体经营。
2016年11月,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
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同年10月至12月案发,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其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并一起回到孙某家中居住和生活。
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王某经常彻夜不归,不接听电话,遂产生怀疑,后发现王某带着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于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孙某家中居住。
郭某打电话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
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月18日,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
1月15日,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孙某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
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共同生活的事实。
同时,针对“同居”认定这一难点,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军人婚姻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惜破坏军婚,给军人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
本案件便是一起典型的军婚破坏案,旨在通过剖析案件,揭示军婚破坏的危害,呼吁全社会关注军人婚姻问题,共同维护军婚的尊严和稳定。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部队现役军官被告:李某,某企业员工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李某在张某服役期间,与另一男子刘某发生婚外情。
2018年,张某发现李某婚外情,两人发生争吵,感情破裂。
此后,李某与刘某继续交往,甚至公开同居。
张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将李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故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并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对李某与刘某同居行为进行制裁,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案件评析1. 军婚破坏的危害军婚破坏案件对军人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首先,破坏军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军人家庭的幸福,给军人及其家属带来心理创伤。
其次,军婚破坏可能导致军人婚姻观念的扭曲,影响军人队伍的稳定。
最后,军婚破坏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产生负面影响。
2. 法律的坚守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并对李某与刘某同居行为进行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坚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军婚,对破坏军婚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军婚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军婚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军婚是指军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婚往往需要面对更多的挑战和考验。
在军婚中,典型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军婚的特点、问题以及解决策略。
以下是一份军婚典型案例分析报告的范文。
案例背景张强是一名现役军人,与妻子李红结婚三年。
张强因工作需要常年驻扎在边疆,与妻子聚少离多。
李红则在城市工作,负责家庭的日常事务。
由于两人长期分居,夫妻间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
张强感到自己对家庭的照顾不够,而李红则对张强的关心和陪伴感到不满。
两人在沟通上也出现了障碍,导致婚姻关系紧张。
问题分析1. 沟通障碍:由于张强的军人身份,他无法像普通夫妻那样经常回家,这导致夫妻间的沟通机会非常有限。
即使在有限的团聚时间里,由于张强的工作压力和李红的家庭压力,两人也难以进行深入的交流。
2. 情感疏离:长期的分居生活使得张强和李红在情感上产生了距离。
张强在军营的生活与李红在城市的生活差异较大,两人在共同话题和生活体验上越来越难以找到交集。
3. 家庭责任分配不均:张强作为军人,他的主要责任是保卫国家,而家庭责任则主要由李红承担。
这种责任分配的不均衡使得李红感到压力巨大,而张强则感到内疚和无力。
4. 法律保护不足:虽然军婚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张强和李红发现这些保护措施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
例如,军婚的离婚程序复杂,且对军人一方有较多的保护,但这也使得李红在考虑离婚时感到困惑和无助。
解决策略1. 加强沟通:张强和李红需要通过电话、书信、视频通话等方式增加沟通的频率和质量。
他们可以定期安排“家庭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专注于家庭和彼此的感受。
2. 情感支持:张强需要在有限的团聚时间内给予李红更多的情感支持和理解。
同时,李红也应该尝试理解张强的工作压力和责任。
3. 责任分担:张强和李红应该共同讨论家庭责任的分配,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张强可以利用休假时间尽可能多地参与家庭事务,而李红也可以寻求外部帮助,减轻自己的负担。
破坏军婚罪案例介绍

破坏军婚罪案例介绍破坏军婚罪案例:部队的一位副连长叫楼某某,他探家时听说自己的妻子和所在单位的一位姓关的男同事关系不太正常。
那个男的经常到他家里来,楼某某还在抽屉里看到了妻子与那个关姓男人很亲密的合影照片。
楼某某对此很气愤,就质问妻子,妻子最终承认了她与那个男人经常生活在一起的事实。
我想请问楼某某是否可以追究关某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第一,如果楼某某有证据证明关某有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里的“轻微刑事案件”就包括破坏军婚案。
第二,如果楼某某对关某破坏军婚犯罪嫌疑没有掌握到“有证据证明”的程度,则可以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控告。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应当立案。
第三,至于关某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还要按照掌握的证据确定。
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除了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的重婚型和同居型外,还有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按语中所确定的长期通奸型。
就你所陈述的本案情况来看,至少有以下证据证明关某实施了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行为:邻居关于关某经常出入楼某某家的证言;妻子与关某多张亲密的照片;妻子关于与关某经常一起生活的证言等。
但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还需要以下证据:关某对连长的妻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关某与连长妻子生活在一起的具体情节;关某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对楼某某婚姻的危害程度等。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破坏军婚罪案例

破坏军婚罪案例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军婚具有特殊性和特权性,但是也并非完全免疫于外界的干扰和破坏。
破坏军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破坏军婚的行为,侵害了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军队的稳定和军婚的正常秩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破坏军婚罪的案例。
2019年,某军队某部队的一名军人小李与妻子小王结婚多年,婚姻生活一直很和睦。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在外出任务时结识了一个名叫小张的女子,两人因共同的兴趣爱好迅速产生了感情。
小张得知小李是军人后,便主动接近小李,并利用小李的感情,以及对小李在军队中的地位和收入的嫉妒心理,企图破坏小李与小王的婚姻关系。
小张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频繁给小李打电话、发短信,还在小李的单位门口频繁出现,试图引起小李与小王的矛盾。
同时,小张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小王传达虚假信息,制造小王对小李不忠的怀疑。
小王对小李的信任和婚姻关系逐渐受到破坏。
在小张的煽动下,小王对小李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婚姻关系出现了裂痕。
小李在外出任务时,小王还发现了小张给小李写的情书,进一步加深了她对小李的怀疑。
最终,小王提出了离婚,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通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小张的犯罪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小张因此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破坏军婚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破坏军婚罪不仅侵害了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军队的稳定和军婚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军婚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加强对破坏军婚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军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做破坏军婚罪的帮凶。
同时,对于那些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人,也要引起足够的警惕,避免成为犯罪的帮凶。
只有共同维护军婚的正常秩序,才能促进军队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张某某系现役军人,因部队工作需要,长期驻扎在外地。
李某某则在家照顾孩子,承担家庭琐事。
由于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军婚的法律保护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三、案例分析1. 军婚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条款体现了对军婚的法律保护。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重任,其婚姻稳定性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
因此,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此条款明确了离婚程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若要提出离婚,需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方可判决离婚。
这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尊重和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某作为现役军人,若要提出离婚,应先进行调解。
但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参与调解,导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李某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某则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3)子女的意愿。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照顾儿子,而李某某在家照顾儿子,具备抚养条件。
同时,张某某愿意支付抚养费。
因此,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判决离婚;2. 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3.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军人家庭和军队稳定。
以下是一些破坏军婚罪的指导案例:
案例一:某个非军人通过社交媒体认识一名军人,并与其建立了感情关系。
该非军人在知晓该军人已婚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对其表示爱慕,并不断散布谣言诋毁其妻子,最终导致该军人家庭破裂。
该非军人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某军人与其妻子因吵架而分居,期间认识了一名非军人女子,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该女子知道该军人已婚,仍然不断骚扰其妻子,并多次到其妻子单位闹事。
最终,该军人因此被开除军籍,该女子同时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三:某军人与其妻子感情破裂后,认识了一名女子,并与其同居。
该女子知道该军人已婚,但仍然不断要求其离婚,并在其妻子单位门口进行示威。
最终,该军人因此被开除军籍,该女子同样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案例表明,破坏军婚罪不仅会使家庭破裂,还会对军队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对于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同时,军人应该牢记家庭道德和纪律,严格遵守军队规定,避免陷入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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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起破坏军婚案例分析
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桂书,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木89207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旭清,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工作,后调到市人防办公室石峰山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桂书与孙蔚芸(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出纳员),1974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
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旭清与孙蔚芸原在塑料八厂同一班组工作。
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
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
1981年初,孙蔚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
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
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
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
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
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ⅶ"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ⅶ"徐答:"是"。
同年9月,徐与孙一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江汉区团结旅社同居两夜。
10月
初,曹、孙在上海市孙的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自返回株洲市。
11月22日,
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
当曹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她丈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ⅶ"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
12月2日,曹桂书向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旭清明知孙蔚芸是现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旭清予以刑事处罚。
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旭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宋印生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李富廷,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7371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印生,男,41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
自诉人李富廷于1977年与杨淑婷(女,29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恋爱,197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印生与杨淑婷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暧昧关系。
1979年6月某日,宋印生与杨淑婷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
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宿。
宋印生之妻察觉后,曾到珐琅厂找杨吵闹。
1980年12月宋妻病逝。
此后,宋多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
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
1982年11月6日,宋在杨家夜宿。
自诉人李富廷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
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
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富廷的住处休探亲假。
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
8月13日,杨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找宋。
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发生两性关系3次。
2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
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
当天,李富廷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巧遇宋、杨2人。
8月22日,李富廷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自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宋印生明知杨淑婷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1983年11月30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印生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印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女方带到外地姘居,共同生活,如同夫妻。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宋印生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熊贤辉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陈春声,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32347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人熊贤辉,男,24岁,湖南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贤辉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东郊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
同年8月,自诉人之妻严若枝(27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
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
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
同年1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ⅶ"严说:"不知道。
"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
"严表示:"要得。
"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
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
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
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
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1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
10次(熊承认6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
后来,2人转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熊先后给严饭票10余斤、连衣裙1件、工作服1件、棉鞋1双。
严先后给熊25元钱、1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1块。
严把200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
1980年6月1日到30日,自诉人陈春声来常德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不要同他睡,快些离婚。
""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
""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
"熊还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
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3次将脏水、温开水泼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
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严将陈哄出门外。
陈探亲1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5夜,还吵着要离婚。
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的怀疑。
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
严因与熊通奸怀孕,于7月2日前往石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7月3日返回常德。
当晚8时许,熊与严在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
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1980年7月7日,陈春声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诉。
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熊贤辉与现役军人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1980年12月20日裁定,驳回自诉。
陈春声不服,提出上诉。
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陆占全,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116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松祥,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占全与马玉兰(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卫生所医生),原是包头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赵松祥从197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陆占全之妻马玉兰通奸,起初每个月一、二次,后来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持续3年之久。
1978年4月以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
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人多次调解,马仍坚持离婚。
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陆占全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院越墙进屋。
这时,赵松祥已躲进里屋,马玉兰正在穿衣裳。
马借口屋里闷热,要陆一起到院里谈谈。
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口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
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即返家,与马发生口角。
同年6月12日,陆占全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自诉。
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松祥与现役军人之妻马玉兰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定,驳回自诉。
陆占全不服,提出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1982年9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并建议主管单位给赵松祥、马玉兰党纪、政纪处分。
赵松祥受到了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按:被告人赵松祥明知马玉兰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