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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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是否有罪 破坏军婚要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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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是否有罪破坏军婚要坐牢吗此时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破坏军婚罪,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破坏军婚案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且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而,它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大部分夫妻两地生活,使一些借用权利金钱的人有机可乘,那么要是有人破坏军婚是否有罪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个问题。

一、破坏军婚是否有罪(一)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二) 在明知一方是军属的情况下,利用权利、金钱勾引对方,和对方保持不正常的关系或有同居关系存在,是严重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现役军人婚姻。

破坏军婚是否有罪?破坏军婚者给社会家庭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二、给社会及家庭带来不良影响,破坏军婚是否要进监狱?破坏军婚罪是否要进监狱?根据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如果破坏军婚罪者最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法院会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三、破坏军婚案可以自诉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两种形式———自诉与公诉。

前者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后者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提请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 破坏军婚罪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 破坏军婚罪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 破坏军婚罪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的问题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讨论越来越多,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役军人能否成为该罪主体依据对刑法总则第259条的条文理解,破坏军婚罪并无主体范围的限制,该罪属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

破坏军婚罪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军人婚姻关系,而非保护军人这一特殊身份,不得因为行为人与受害者具有同样的身份就放弃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更不能因为行为人与受害者具有同样的身份,就可以放纵其对军人婚姻关系进行侵害。

任何人都肩负着维护军人婚姻关系的义务,现役军人也不例外,更不能因军人身份的特殊而予以免除或者有所减轻。

因此,在实施同样的破坏军婚行为时,不可因为行为主体的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将现役军人排除在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之外,显然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

另外,将现役军人作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合情合理,符合客观现实。

现役军人与普通人相比,与军人配偶接触机会更多,其实施破坏军婚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一旦实施了破坏军婚行为,不论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或是对军人家庭所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均不亚于军外人员,甚至给军人心灵造成的伤害更深。

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使命,明知破坏军婚稳定有损军事利益而为之,其主观恶性更大于普通人。

破坏事实婚姻能否构成本罪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为群众所知晓的一种婚姻状态。

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即他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构成重婚方式的破坏军婚行为。

破坏军婚罪判几年

破坏军婚罪判几年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破坏军婚罪判几年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刑事犯罪的量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比较关心的内容。

有的人在了解了相关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等内容后,还会想要知道其具体是如何判刑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

针对这一问题,今天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破坏军婚罪判几年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坏军婚罪判几年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

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

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二、破坏军婚罪的类型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1、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3、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哪些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哪些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哪些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换军婚罪的行为类型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

在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此时往往会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同时也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那么实践中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都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对此多不太了解。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哪些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换军婚罪的行为类型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下面具体给大家介绍这几种类型:(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二、破坏军婚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具体的追诉期限,《刑法》规定了4个档次:(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对于破坏军婚罪来说,是3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规定,其追诉期限是5年。

破坏军婚罪追诉时效的起算。

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以登记结婚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行为人取得结婚证之时,就标志着非法婚姻关系的确立,破坏军婚罪即已完成,因此,应从此日起计算其追诉期限。

破坏军婚罪法律意见书

破坏军婚罪法律意见书

破坏军婚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律意见委托人: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就破坏军婚罪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份意见书。

首先,我会解释破坏军婚罪的定义和要素,然后讨论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些建议和结论。

破坏军婚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故意破坏他人的军婚关系,给军人配偶带来了伤害和不便,以及对军队内部的战斗力产生了影响。

破坏军婚罪的要素包括:犯罪主体必须是故意破坏别人的军婚关系;破坏的行为必须是直接针对军婚关系的;破坏行为必须已经给军人配偶造成了伤害和不便;破坏行为也对军队的战斗力产生了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第283条规定,故意破坏他人的军婚罪,犯罪主体是指故意实施破坏行为的人,没有限制特定身份的人。

破坏的行为必须是对军婚关系进行直接破坏的行为,例如,通过诱拐、强迫、恐吓、散布谣言等手段破坏他人的军婚关系。

伤害和不便是破坏行为给军人配偶带来的后果,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婚姻关系的破裂等。

战斗力的影响是指破坏行为给军队内部带来的不良影响,例如,军人因配偶关系问题分心,精神压力过大,影响了执行任务的效率和能力。

鉴于破坏军婚罪的严重性,我建议在制定法律时增加对破坏军婚罪的处罚力度,并加强对军婚关系的保护。

具体建议如下:1. 增加对破坏军婚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2. 加强对军婚关系的法律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为军人配偶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3. 提高公众对破坏军婚罪的认识度,加强对军人婚姻问题的宣传教育,呼吁社会舆论更加积极关注和支持军人婚姻问题。

综上所述,破坏军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军人和军队内部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护军婚关系和维护军队的战斗力,我们建议加强对该罪行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军婚关系的保护和法律宣传教育。

希望这份法律意见书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

祝好!。

破坏军婚罪犯罪构成有哪些

破坏军婚罪犯罪构成有哪些

破坏军婚罪犯罪构成有哪些我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与其结婚或同居之人属于现役军人配偶。

实践中,普通人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结婚的往往是构成重婚罪,但如果他人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有结婚行为的,那么就会涉嫌构成破坏军婚罪。

想要具体了解此罪,就需要从犯罪构成入手分析,下面小编告诉大家破坏军婚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

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

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

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

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

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

孙某破坏军婚案

孙某破坏军婚案

孙某破坏军婚案文章属性•【案由】破坏军婚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1.05裁判规则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正文孙某破坏军婚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男,个体经营。

2016年11月,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

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同年10月至12月案发,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其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并一起回到孙某家中居住和生活。

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王某经常彻夜不归,不接听电话,遂产生怀疑,后发现王某带着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于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孙某家中居住。

郭某打电话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

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月18日,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

1月15日,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孙某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

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共同生活的事实。

同时,针对“同居”认定这一难点,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什么是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类型有哪些-

什么是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类型有哪些-

什么是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类型有哪些?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类型(一)重婚型(二)同居型,(三)通奸型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在与对方结婚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现役军人,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体故意的主观倾向,因而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我国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的。

对于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行为,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对此我国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破坏军婚罪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如下: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藉的工作人员。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或未婚妻。

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

所谓“同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的特殊关系。

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也构成本罪。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

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二、破坏军婚罪的类型有哪些(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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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破坏军婚罪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与重婚罪的区分
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重婚罪。

与强奸罪的区分
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条款是强奸罪的特殊条款,属于注意条款而非法律拟制。

依据平等原则,同样的法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仅当对现役军人妻子的奸淫行为达到触犯强奸罪的程度时,才成立强奸罪,而未赋予现役军人妻子性自主权利的额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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